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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利分派情形彙總表 |
| 股利所屬年度:108 | 備註: 1.除權息交易日請至股東會及股利項下之除權息公告查詢 2.除權息參考價請至台灣證券交易所網頁(www.twse.com.tw) 或櫃檯買賣中心(www.tpex.org.tw),點選市場公告項下之除權除息計算結果表查詢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000116 - 日盛證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4/22 | 0 | 1,163,636,839 | 813,348,214 | 0 | 0.70285106 | 0.0 | 813,348,21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次依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方案提請股東會議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如遇法令修改或因適用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滅時,得迴轉至未分配盈餘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優先保留營運及投資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 |
| 000218 - 亞東證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9 | 25,022,033 | 250,002,882 | 195,911,677 | 3,208,807 | 0.15000000 | 0.0 | 107,057,150 | 0.12000000 | 0.0 | 8,564,572 |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 有盈餘,除應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 彌補歷年虧損外,如尚有盈餘,應先提法定 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成數及 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撥特別盈 餘公積,及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 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 留一部分後,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 ,但遇增加資本時,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 派之股東紅利,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上述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股東 紅利之百分之十,但得視本公司營運及資金 需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000532 - 高橋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5/22 | 19,525 | 48,367,394 | 34,025,475 | 208 | 0.71100000 | 0.0 | 34,025,267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分配股東股利並酌予保留。 第二十三條 前條應分配股東股利之全部或一部,股東會得依公司法之規定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 | |
| 000538 - 第一金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5/20 | 0 | 271,557,237 | 136,382,026 | 0 | 0.22000000 | 0.0 | 136,382,02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法 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存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派盈餘為股東股利之可分派數,由董 事會擬定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000596 - 日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5/23 | 43,381,767 | 20,606,455 | 54,392,427 | 39,967,049 | 0.39900000 | 0.0 | 14,425,37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稅後純益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提存百分之廿為特別盈餘公積,另再提列股息,其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 | |
| 000601 - 牛牛牛亞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2 | 77,738,349 | 63,287,507 | 122,039,604 | 99,288,524 | 0.20000000 | 0.0 | 22,751,08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總結算,於總結算後,董事會應編具下列各項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本公司盈餘分派得於每季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前項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000601 - 牛牛牛亞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1 | 不適用 | 79,010,349 | 57,108,516 | 136,118,865 | 136,118,8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總結算,於總結算後,董事會應編具下列各項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本公司盈餘分派得於每季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前項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000601 - 牛牛牛亞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23 | 不適用 | 79,010,349 | 148,951,865 | 227,962,214 | 227,962,21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總結算,於總結算後,董事會應編具下列各項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本公司盈餘分派得於每季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前項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000616 - 中信證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05 | 0 | 514,879,649 | 413,898,663 | 3 | 0.0 | 0.0 | 0 | 0.68672481 | 0.0 | 41,389,866 | 本公司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為應母公司營運資金之需求,在兼顧本公司資本適足率達合理標準及營運資金之需求下,普通股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分派現金股利為原則,並採每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維持穩定、平衡之股利政策。 前項股利政策僅係原則規範,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並考量次年度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之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時機與金額: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應依法令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000638 - 光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05 | -8,668,517 | 24,714,299 | 11,610,533 | 0 | 0.26340692 | 0.0 | 11,610,533 | 0.0 | 0.0 | 0 | 1.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壹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2.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3.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000646 - 大昌證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6/20 | 109/05/30 | 10,984,677 | 83,468,963 | 71,320,018 | 8,320,018 | 0.70000000 | 0.0 | 63,000,000 | 0.0 | 0.0 | 0 | 無 | |
| 000695 - 福勝證券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4/22 | 0 | 0 | 0 | 0 | 0.20000000 | 0.0 | 5,100,000 |
股利分派條次: 公司章程連結網址: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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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00 - 兆豐證券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4/22 | 0 | 1,089,660,413 | 758,906,808 | 0 | 0.65420000 | 0.0 | 758,906,80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決算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連同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 | |
| 000775 - 北城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18 | 0 | 0 | 0 | 0 | 0.26500000 | 0.0 | 5,391,830 | 0.0 | 0.0 | 0 | 無 | |
| 000779 - 國票綜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52,170 | 909,924,972 | 573,730,028 | 74,528 | 0.41762000 | 0.0 | 323,655,500 | 0.32258060 | 0.0 | 25,000,000 | 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東股利分配之比率,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餘額配發股票股利。 本公司得因資金狀況、資本適足率規定及營運需要,調整分配現金股利之比率。 | |
| 000815 - 台新證券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5/12 | 0 | 640,832,533 | 465,949,431 | 0 | 0.67293625 | 0.0 | 465,949,43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之稅後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特別盈餘公積20%,再按已發行對外流通股份總額分派股息10%。如尚有餘額,由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特別盈餘公積累積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50%,得以其半數撥充資本者外,不得使用。 本公司為因應股東資金之需求,在兼顧本公司資本適足率達合理標準之原則下,普通股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並採每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維持穩定、平衡之股利政策。 | |
| 000856 - 新光證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5/19 | 0 | 480,148,700 | 336,150,890 | 0 | 2.28674074 | 0.0 | 336,150,89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第廿九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再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三十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為求永續經營與穩定成長,股利分配考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10%為原則,惟得視公司實際狀況調整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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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000888 - 國泰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4/29 | 37,055,964 | 700,070,147 | 526,885,012 | 26,885,012 | 0.0 | 0.0 | 0 | 0.83333300 | 0.0 | 50,000,00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將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 |
| 000960 - 富邦證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4/21 | 0 | 2,901,637,657 | 1,865,180,813 | 0 | 1.12066000 | 0.0 | 1,865,180,813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做為普通股股利可分派數,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000980 - 元大證券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9 | 0 | 8,963,832,239 | 5,259,591,839 | 0 | 0.90964400 | 0.0 | 5,259,591,839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每年總決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依法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並依其他法令規定另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其他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作成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 配股東紅利。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扣除 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百分之零點零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 本公司董事車馬費及會議出席費參照同業標準支給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每 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預估並保留員工酬勞及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並依其他法令規定另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後,其他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作成分派案,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 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分派之。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之股利分派,係配合所分派期間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董事會擬 訂盈餘分派案時,分派之數額以不低於所分派期間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惟若可供分 配盈餘低於所分派期間稅後盈餘時,以可供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分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以 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 | |
| 000980 - 元大證券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22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每年總決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依法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並依其他法令規定另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他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作成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股東紅利。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百分之零點零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 本公司董事車馬費及會議出席費參照同業標準支給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預估並保留員工酬勞及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並依其他法令規定另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他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作成分派案,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分派之。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之股利分派,係配合所分派期間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董事會擬訂盈餘分派案時,分派之數額以不低於所分派期間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惟若可供分配盈餘低於所分派期間稅後盈餘時,以可供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分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 | 董事會決議108年上半年度盈餘不分派,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
| 1101 - 台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11,186,904,108 | 24,211,080,815 | 33,225,609,849 | 16,502,752,239 | 2.50000000 | 0.0 | 13,644,048,010 | 0.50000000 | 0.0 | 272,880,960 | 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純益,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彌補累積 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撥,其餘加計累積 未分配盈餘,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後,就其餘額於依本章程第五條之 一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再予分派普通股股利,分派比 率依本條第二項之股利政策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派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除從事資本密集、較為成熟穩定之水泥及水泥製品 產銷外,並積極朝向多角化經營。為配合多元化發展投資 需要或重大之資本預算規劃,訂定現金股利支付比率為普 通股股利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餘額配發股票股利。 | |
| 1102 - 亞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9,316,418,136 | 17,459,673,128 | 24,823,526,222 | 14,739,184,628 | 3.00000000 | 0.0 | 10,084,341,59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 如尚有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 再將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 酌予保留一部分後,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增加資本時,其當年度 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利,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 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股利穩定之目標下分派之。股利之發放 ,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 ,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 之百分之五十,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1103 - 嘉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4,410,598,176 | 1,297,474,591 | 5,995,062,785 | 5,223,282,237 | 1.00000000 | 0.0 | 771,780,54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當期稅後盈餘,除依法彌補累積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連同當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作為當期可供分派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依據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採剩餘股利政策,於考量未來年度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保留相當之數額;保留後如有餘額,再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每年以現金分派之數額,為當年度股東紅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以上,餘額配發股票股利。 | |
| 1104 - 環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4,344,969,638 | 1,135,477,499 | 5,336,350,998 | 4,682,741,806 | 1.00000000 | 0.0 | 653,609,19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處傳統產業環境正值穩定期,高科技產業環境正值萌芽期,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股東紅利之分派原則全數採用現金股利發放,但遇有資金較大需求之年度時,得採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股票股利所占比率不高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前項股利分派比率,得視公司年度獲利情形及資金需求,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108 - 幸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8 | 39,995,409 | 45,904,871 | 84,430,709 | 23,720,002 | 0.15000000 | 0.0 | 60,710,707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 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合計數提撥百分之四十至八十,如以上限百分之八十計算後每股分配之股利金額仍未滿新台幣一角者,得予保留不分配,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前項盈餘提撥分派之比率及股票現金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並考量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但配發股票股利以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為限。 本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外,如有當年度轉入之保留盈餘或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仍應依法令之規定自轉入之保留盈餘或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或補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盈餘。 | |
| 1108 - 幸福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12 | 不適用 | -912,776 | -15,600,254 | -12,989,274 | -12,989,27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辦理決算,年度決算後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造具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並由審計委員會出具報告書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或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第三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第三十條之一 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其他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合計數提撥百分之四十至八十,如以上限百分之八十計算後每股分配之股利金額仍未滿新台幣一角者,得予保留不分配,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前項盈餘提撥分派之比率及股票現金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並考量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但配發股票股利以不超過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為限。 本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計算外,如有當年度轉入之保留盈餘或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仍應依法令之規定自轉入之保留盈餘或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或補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得分派盈餘。 | 無 |
| 1109 - 信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3 | 1,194,602,594 | 963,670,216 | 1,948,018,770 | 1,571,865,115 | 1.10000000 | 0.0 | 376,153,655 | 0.0 | 0.0 | 0 | 本公司係屬成熟期產業,有關股利之分派,除有未來公司發展之資本支出或財務規劃等實際需要外,其現金股利部分以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
| 1110 - 東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20 | 219,968,793 | 33,133,929 | 251,112,375 | 193,912,296 | 0.10000000 | 0.0 | 57,200,07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繳納稅捐、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直至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為止,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後,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暨本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作為可供分配 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 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 資金之需求與長期財務規劃,在維持穩定股利 之目標下,分配股東紅利全數以配發現金股利 為原則,但若公司有產能擴充、改善財務結 構、重大投資計劃等資金需求時,則以百分之 五十以上為股票股利,其餘為現金股利。 | |
| 1111 - 欣欣水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1,159,816 | 6,712,541 | 2,658,796 | 798,134 | 0.02000000 | 0.0 | 1,860,662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公司得視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點五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二點五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1201 - 味全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277,917,969 | 1,349,984,298 | 1,156,420,014 | 481,382,693 | 1.33390000 | 0.0 | 675,037,321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傳統精緻產業,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次再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保留盈餘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股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本公司應考量配合投資發展、評估投資環境並兼顧股東利益,每年以不低於當期淨利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股利。惟每年本期淨利低於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時,得不分派;分派股東股利時,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1203 - 味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536,827,674 | 456,879,577 | 934,881,042 | 694,881,042 | 1.00000000 | 0.0 | 24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情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1210 - 大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1,667,556,156 | 2,283,600,745 | 3,732,313,305 | 1,912,167,315 | 2.20000000 | 0.0 | 1,820,145,99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 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未分 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惟此 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 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 東會決議調整之。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 股若低於0.1 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 發放。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 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 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 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 除。 | 無 |
| 1213 - 大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36,850,122 | -43,093,192 | -79,908,402 | -79,908,4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虧,除儘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於完納稅捐以後先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將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屬傳統產業,企業生命週期已進入「成熟期」較適合採取穩定之股利政策,未來三年之股利率預計在2%~5%之間,若當年度無重大擴充計劃,擬以配發股票股利為原則。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215 - 卜蜂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不適用 | 1,442,513,371 | 1,463,925,438 | 2,760,748,307 | 1,688,784,315 | 4.00000000 | 0.0 | 1,071,963,992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資金需求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分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惟每股現金股利低於新台幣○‧一元時,則將現金股利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無 |
| 1216 - 統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8,938,934,612 | 19,007,255,323 | 23,374,736,952 | 9,169,698,399 | 2.50000000 | 0.0 | 14,205,038,553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50%至100% , 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30% | |
| 1217 - 愛之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0 | 48,069,181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預提應繳稅捐,彌補歷年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於優先發放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後,除保留部份不分配外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食品產業所處環境多變,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為因應業務成長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由尚可分配盈餘提撥五十%(含)以上為股利分派原則。本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依公司成長率兼考量資本支出情形,優先分派股票股利。其餘得分派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十%(含),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1218 - 泰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21 | 64,838,590 | 582,073,235 | 581,657,673 | 131,658,539 | 0.90000000 | 0.0 | 449,999,134 | 0.0 | 0.0 | 0 |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惟鑑於未來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充產能及垂直發展之計劃,故盈餘之分派,為就當年度盈餘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至少應提撥百分之五十分派股利,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惟應就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以現金股利分派之,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 |
| 1219 - 福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7 | 23,798,888 | 203,113,645 | 203,765,148 | 74,959,593 | 0.40000000 | 0.0 | 128,805,55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 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為本 期可分配數,股東紅利依本期可分配數連同以 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 整數額提撥40%至90%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若現金股利每股低 於0.1元,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述盈餘分派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提股東會議決。 | |
| 1220 - 台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0 | 48,127,354 | 125,748,543 | 161,756,112 | 55,509,346 | 0.60000000 | 0.0 | 106,246,766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百分之三點五為員工酬勞,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四,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至八十作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部分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惟若董事會決議分派股利當時,本公司股價於前一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得全數發放現金股利。 如有前一年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股東股利前先行扣除。 | |
| 1225 - 福懋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287,129,064 | 339,004,029 | 573,213,621 | 288,899,654 | 1.30000000 | 0.0 | 284,313,96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存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發放政策,係以維持公司長期財務結構之健全及未來營運之成長與擴展為原則,以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之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227 - 佳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6 | 1,323,733,814 | 3,416,097,320 | 4,151,672,456 | 1,726,685,039 | 2.65000000 | 0.0 | 2,424,987,41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並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30%至100%做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為可分配股利之30%至100%,惟若有重大投資計劃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者,得將現金股利發放比例降為可分配股利之5%至20%,上開盈餘分配議案由董事會擬具,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229 - 聯華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3 | 5,558,148,129 | 2,766,816,284 | 9,263,048,731 | 5,727,881,245 | 1.60000000 | 0.0 | 1,767,583,746 | 1.60000000 | 0.0 | 176,758,374 | 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且大部分盈餘來自權益法認列之轉投資公司,為求公司永續 經營及長遠發展,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優 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再將其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 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前述盈餘分配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 求及獲利情形,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擬定之。 | |
| 1231 - 聯華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8 | 741,140,942 | 523,632,940 | 1,213,070,268 | 846,419,938 | 1.60000000 | 0.0 | 279,352,630 | 0.50000000 | 0.0 | 8,729,77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 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 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由董事會視公司歷年盈 餘、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 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 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之財務規劃,每年依 法由董事會擬具,提報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每 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 股本百分之三十時,得不分配;盈餘之分派得 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 股利之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數之 百分之二十。 | |
| 1232 - 大統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228,043,854 | 974,571,182 | 1,109,444,674 | 309,570,099 | 5.00000000 | 0.0 | 799,874,575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應為可供分配盈餘總額之50%至100%。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以分派現金股利為優先。 | |
| 1233 - 天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4,622,684 | 156,589,553 | 150,943,611 | 5,996,494 | 1.60000000 | 0.0 | 144,947,117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事 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純益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前項董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 |
| 1234 - 黑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6,044,001,613 | 846,511,247 | 6,806,007,894 | 6,122,827,034 | 1.70000000 | 0.0 | 683,180,86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永續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分配股東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 |
| 1235 - 興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22 | 238,809,421 | 46,888,752 | 339,723,046 | 230,872,066 | 0.55000000 | 0.0 | 54,425,490 | 0.55000000 | 0.0 | 5,442,549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236 - 宏亞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150,120,456 | 15,779,932 | 169,235,005 | 136,732,252 | 0.30000000 | 0.0 | 32,502,753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基於公司不斷成長,促使營運獲利及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並兼顧穩定經營發展,年度股利發放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五十%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至少佔發放股利百分之二十。 | 無 |
| 1237 - 台糖公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1 | 470,832,103 | 2,747,096,921 | 3,475,774,858 | 93,724,939 | 0.60000000 | 0.0 | 3,382,049,919 | 0.0 | 0.0 | 0 | 第十五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所得盈餘,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提撥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再發各股東股息。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由主管機關訂定待遇標準。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240 - 茂生農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0 | 109/06/19 | 155,589,707 | 136,414,127 | 309,375,347 | 231,198,347 | 2.00000000 | 0.0 | 67,980,000 | 0.30000000 | 0.0 | 1,019,70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以公司永續經營、穩定成長及維護股東權益、健全財務結購為目標,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派案。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每年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1%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1242 - 新東陽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23 | 288,299,119 | 126,412,017 | 417,666,273 | 329,666,273 | 1.00000000 | 0.0 | 88,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246 - 中聯油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30 | 3,015,440 | 84,300,988 | 76,877,740 | 4,877,740 | 1.20000000 | 0.0 | 72,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與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與監察人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除酌與予保留一部分外,全數作為分配股東之股息紅利。 | |
| 1256 - 鮮活果汁-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5/28 | 604,182,207 | 548,141,592 | 1,021,232,576 | 811,411,184 | 6.20000000 | 0.0 | 209,821,392 | 0.0 | 0.0 | 0 | 124(C)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經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分派之,並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惟應依開曼公司法及適用之掛牌規則之規定,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期淨利20%,作為股東股息或紅利進行分配。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方式互相配合方式發放(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占股利總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 |
| 1256 - 鮮活果汁-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9 | 不適用 | 604,182,207 | 276,016,403 | 880,198,610 | 880,198,61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23(C)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 無 |
| 1258 - 其祥-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131,815,732 | -124,690,525 | 3,645,986 | 3,645,9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36.1於不違反開曼公司法、本章程第13.4條及本條規定,且除任一股份所附之權利另有規定外,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通過之盈餘分派議案分派盈餘。如有盈餘,於擬訂該盈餘分派議案時,董事會應就每會計年度提撥盈餘作為:(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之稅捐;(ii)彌補歷年虧損;(iii)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穩定產業且目前正處成長期而有資金需求,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於合併歷年累積未分配盈餘而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36.5條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為發展目的而提撥適宜之特定數額作為準備金後,剩餘數額經股東同意後依下列次序及方式分派之: (1)員工紅利不高於3%; (2)董事酬勞不高於3%;及 (3)餘額分派股東股利,其分派之金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扣除應提列公積金、員工紅利及董事酬勞後之10%。 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之分配依董事會決定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或現金搭配股票方式分配。分派股東之現金股利不少於股東股利總額之10%,惟現金股利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之,員工紅利以股票方式分配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受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之分配。公司就未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概不支付利息。 | |
| 1259 - 安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6/03 | 389,870,534 | 161,947,295 | 534,631,177 | 431,359,177 | 3.20000000 | 0.0 | 103,272,000 | 0.0 | 0.0 | 0 | 第 二十一 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屬餐飲服務業,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茁壯期,財務結構健全,故盈餘之分派,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將視公司資本規劃及經營成果,決定每年股利分派方式。惟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 | |
| 1260 - 富味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3 | 不適用 | 351,570,779 | 116,324,184 | 443,456,802 | 382,197,893 | 0.60000000 | 0.0 | 61,258,909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之一 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 規定調整應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或 保留。 第一項所述盈餘分派議案之股利,其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 決議調整之;但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其他調整事項為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
| 1264 - 德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578,583,934 | 472,579,988 | 984,413,807 | 613,758,137 | 11.00000000 | 0.0 | 370,655,670 | 0.0 | 0.0 | 0 | 本公司正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配採剩餘股利政策,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每年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分派股東紅利,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二十。 | |
| 1267 - 京華堂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22 | -120,921,710 | 4,226,808 | -117,677,390 | -117,677,3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完納稅款。 (二)彌補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調整應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 (四)其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將視公司目前及未來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盈餘之分派之股利,其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但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 無 |
| 1268 - 漢來美食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不適用 | 11,769 | 266,456,975 | 183,080,328 | 14,024 | 4.91800000 | 2.08200000 | 260,566,110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三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而定,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無 |
| 1269 - 乾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6/22 | 109/06/23 | 97,202,688 | 92,097,709 | 171,236,812 | 134,022,246 | 2.00000000 | 0.0 | 37,214,566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得少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並得以前述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始依前述比例提撥。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虧損後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為考量整體環境並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資金需求,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而定,先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剩餘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其中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現金股利,其餘為股票股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 | |
| 1271 - 晨暉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30 | -144,492,387 | 38,235,718 | -106,256,669 | -106,256,66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視公司資金需求保留適當之盈餘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配合整體經營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通盤考量未分配盈餘、資本公積、財務結構及營運狀況等因素來分配,以求穩定經營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紅利或股票紅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當年度之股利分派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盈餘之百分之二十,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百分之二十。 | |
| 1293 - 利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3 | 109/06/24 | 18,554,926 | -5,589,970 | 10,705,053 | 10,062,499 | 0.10000000 | 0.0 | 642,55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依法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且公司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並考量平衡股利,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1301 - 台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0 | 35,433,602,677 | 37,324,162,012 | 63,677,377,824 | 35,668,118,388 | 4.40000000 | 0.0 | 28,009,259,43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一、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二、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及未使用之所得稅抵減額。 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產業,每年獲利相當穩定,股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少分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之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 | |
| 1303 - 南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12,690,257,041 | 23,076,122,677 | 30,195,606,745 | 12,747,799,249 | 2.20000000 | 0.0 | 17,447,807,49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 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 |
| 1304 - 台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2 | 3,047,921,304 | 1,281,364,097 | 3,866,235,454 | 3,271,853,704 | 0.50000000 | 0.0 | 594,381,7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於提撥百分之十法 定盈餘公積後 ,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再連 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依法令或主管機 關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作 為累積可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 案後,依法定程序 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會 得視業務狀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 決議分派盈餘時,因本公司產業屬於成熟期, 為考量研發需求及多角化經營,股東股利不低 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惟如當年度每 股可分配盈餘低於零點一元時,得不分派。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305 - 華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5/28 | 1,244,462,055 | 642,677,626 | 1,824,001,285 | 1,296,971,361 | 0.50000000 | 0.0 | 263,514,964 | 0.50000000 | 0.0 | 26,351,496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於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作為累積可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後,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會得視業務狀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 決議分派盈餘時,因本公司產業屬於成熟期,為考量研發需求及多角化經營,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惟如當年度每股可分配盈餘低於零點一元時,得不分派。 | |
| 1307 - 三芳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09 | 2,014,788,016 | 430,419,775 | 2,396,934,882 | 2,078,680,381 | 0.80000000 | 0.0 | 318,254,501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虧損後,先提撥百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令規定或公司營運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東紅利或公司法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財務規劃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十以上分配之,但本期可分配盈餘全數提撥分派計算之股東紅利,每股低於0.5元時,得全數保留不予分派。 提議分派之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總數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3元(含)時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1308 - 亞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2 | 1,656,500,742 | 821,020,840 | 2,422,022,948 | 1,812,201,931 | 0.60000000 | 0.0 | 332,629,647 | 0.50000000 | 0.0 | 27,719,137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於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作為累積可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後,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會得視業務狀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 決議分派盈餘時,因本公司產業屬於成熟期,為考量研發需求及多角化經營,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惟如當年度每股可分配盈餘低於零點一元時,得不分派 。 | |
| 1309 - 台達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8 | 250,253,878 | 397,976,784 | 608,129,062 | 407,606,134 | 0.30000000 | 0.0 | 100,261,468 | 0.30000000 | 0.0 | 10,026,146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於提撥百分之十法 定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 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作為累積可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 後,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會得視業務狀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 決議分派盈餘時,因本公司產業屬於成熟期,為考量研發需求及多角化經營,股東股利不低 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惟如當年度每 股可分配盈餘低於零點一元時,得不分派。 | |
| 1310 - 台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5/27 | 528,406,210 | 882,064,694 | 1,090,501,271 | 562,631,507 | 1.00000000 | 0.0 | 527,869,76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一至五之範圍內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次就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需要酌提特別盈餘公積,依上述分配後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核議,分配案中現金股利所佔股利總額之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惟得基於因應產業變動、重大投資計畫及改善財務結構之必要,或於有突發性重大資金需求時,將現金股利發放率調整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一元,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1312 - 國喬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不適用 | 9,164,901,598 | 2,070,125,401 | 11,054,618,945 | 11,042,618,9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 列法定公積百分之十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 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連 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應 先分配73年國喬特之股息百分之六,其各年股息如未配 足,其不足之數於次一有可分配盈餘之年度優先分配補 足之。其餘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股利政策 及資金狀況等擬具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同意後分配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 董事會決議後分配之。 | 無 |
| 1313 - 聯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1,867,886,371 | -140,375,745 | 1,720,209,702 | 1,453,740,181 | 0.20000000 | 0.0 | 266,469,52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盈餘分配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形,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擬定之,惟經股東會同意得調整之。 | 無 |
| 1314 - 中石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28 | 47,193,286 | 1,738,449,357 | 1,493,935,241 | 508,480,202 | 0.30000000 | 0.0 | 985,455,03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於完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依下列 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後辦理。 本公司為高資本密集之產業,且處於多變與競 爭激烈經營環境,營運深受全球經濟及產業景 氣變動影響, 盈餘之分派,須考量公司之營運發展、資金需 求及競爭狀況,兼顧股東利益與公司財務規 劃,得將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保留之或提撥為特 別盈餘公積,以求財務穩定與永續發展;股東 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 之,其中股票股利之發放比例不高於配發股利 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本公司總負債對總資產 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或法令另有規定時, 得不受此限。 | |
| 1315 - 達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183,652,506 | 696,250,061 | 848,001,926 | 125,301,926 | 3.65000000 | 0.0 | 722,700,000 | 0.0 | 0.0 | 0 | 第廿七之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 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 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 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 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 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品多樣尚難區分其成長階段,獲利尚 稱穩定且財務結構健全,每年分派股息及紅利 ,以百分之二十至一百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為 原則,惟遇有重大投資計劃時,得將股東股息 及紅利全數轉增資。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316 - 上曜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958,350 | -154,527,975 | -155,841,013 | -155,841,01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所屬產業競爭激烈,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 永續經營,茲訂定本股利政策: 1.1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1.2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除酌予保留部分餘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並俟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2.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 支持本公司長期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並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3.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半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盈餘分派仍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營運及資本支出需求後調整現金及股票股利之分配比例,並擬具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 無 |
| 1316 - 上曜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958,350 | -86,224,744 | -93,640,211 | -93,640,2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屬產業競爭激烈,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 永續經營,茲訂定本股利政策: 1.1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1.2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除酌予保留部分餘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並俟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2.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 支持本公司長期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並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3.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半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盈餘分派仍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營運及資本支出需求後調整現金及股票股利之分配比例,並擬具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 無 |
| 1319 - 東陽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7,579,593,194 | 1,984,423,732 | 9,412,046,639 | 8,347,387,917 | 1.80000000 | 0.0 | 1,064,658,722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營事業正值營運成長階段,考量本公 司未來資本支出需求及穩健財務規劃,盈餘分 配原則如下: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若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 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列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 餘,得並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 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應不 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四十,其中現金 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1321 - 大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289,406,871 | 117,086,986 | -172,343,596 | -172,343,59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為可供分配盈餘,並就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323 - 永裕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503,586,074 | 289,074,320 | 695,006,439 | 548,967,153 | 1.60000000 | 0.0 | 146,039,286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繳納一切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相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俟迴轉後再列入盈餘分配。 五、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廿七條之二: 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章程條文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九條: 本公司考量目前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全,並兼顧 股東利益等因素,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一定比率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 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無。 |
| 1324 - 地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1 | 66,765,859 | 3,194,361 | 70,332,471 | 47,795,906 | 0.30000000 | 0.0 | 22,536,56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325 - 恆大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460,345,014 | 36,246,281 | 485,326,647 | 459,742,287 | 0.30000000 | 0.0 | 25,584,36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後, 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依法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 項金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 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除派付股息年息百分之三外,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股東紅利分派案,董事會擬具之股息及紅利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 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1326 - 台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35,842,076,651 | 29,702,242,077 | 55,863,545,945 | 33,591,038,039 | 3.80000000 | 0.0 | 22,272,507,90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 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 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 |
| 1328 - 中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17 | 0 | 32,442,819,484 | 24,678,319,421 | 0 | 1.90000000 | 0.0 | 24,678,319,42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程序,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
| 1333 - 恩得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4 | -517,710,575 | -6,040,917 | -520,595,922 | -520,595,92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步驟如下: (1)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及其所需融通之資金。 (2)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 (3)剩餘之盈餘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 但股票股利以不少於全部股利發放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4)本公司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總額未達每股0.5元時,則股票股利不受前項比例之限制。 | |
| 1336 - 台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6 | 821,462 | 72,236,803 | 56,064,897 | 554,035 | 0.72000000 | 0.48000000 | 92,518,103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至少百分之二十發放現金股利。 員工紅利如以股票方式發放,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之員工符合一定條件時,亦得分配之,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廿一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後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應先提全體員工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一,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 |
| 1337 - 再生-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5 | 1,482,122,479 | -642,022,248 | 583,215,464 | 583,215,46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及/或現金方式分派予本公司及(或)從屬公司員工(除開曼法令或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該等員工之資格應由董事會定之),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作為董事酬勞分派予董事。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就其剩餘數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應提股東會報告。除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董事酬勞不應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 (2)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且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得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剩餘之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或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及紅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1338 - 廣華-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5/29 | 2,080,899,994 | 400,533,963 | 2,190,470,166 | 1,897,030,166 | 3.50000000 | 0.0 | 293,440,000 | 0.0 | 0.0 | 0 | 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 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 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 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 彌補虧損(如有); (c) 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 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 別盈餘公積;及 (e) 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 (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並加計期初累積 未分配盈餘後(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如有 剩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 常會依據上市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 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五 (15%),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20%)。 | |
| 1339 - 昭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9 | 926,995,952 | 376,361,777 | 1,234,284,898 | 1,086,037,148 | 2.00000000 | 0.0 | 148,247,75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 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紅利, 其中現金紅利應為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20% 以上,並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 |
| 1340 - 勝悅-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30 | 2,017,041,039 | -438,323,779 | 1,351,814,648 | 1,351,814,64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34.2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 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 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 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決議後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 |
| 1341 - 富林-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9 | 18,858,121 | 281,171,809 | 244,820,448 | 96,620,448 | 3.00000000 | 2.00000000 | 247,000,000 | 0.0 | 0.0 | 0 | 依據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第14.4條至第14.7條有關股利發放政策之規定如下: (一)﹝14.4條﹞股份登錄興櫃或於中華民國上市櫃期間,除開曼群島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規則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獲利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做為員工之酬勞(下稱「員工酬勞」),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公司及附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由本公司董事會決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提撥不多於獲利的百分之三做為董事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獲利」係指本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額。 (二)﹝14.5條﹞就本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本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長階段。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 1.得考量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 2.除依本章程第 14.4 條提撥外,應於當期淨利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虧損;(iii)百分之十之一般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及(iv)董事會依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本章程第 15.1 條決議之公積。 (三)﹝14.6條﹞股份登錄興櫃或於中華民國上市櫃期間,在不違反開曼群島公司法之情形下, 且依本章程第 14.4 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本章程第 14.5 條之股利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作為股東股利,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 (四)﹝14.7條﹞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 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1342 - 八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5/22 | 80,595,517 | 180,523,236 | 242,155,293 | 87,241,885 | 2.50000000 | 0.0 | 154,913,408 | 0.0 | 0.0 | 0 | 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若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述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二十一之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再提列當年度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報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二十一之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須考量所處環境,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 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343 - 旭東環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5/29 | 47,889 | 37,935,166 | 33,862,529 | 171,329 | 0.40000000 | 0.0 | 11,230,400 | 0.80000000 | 0.0 | 22,460,80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並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搭配方式發放。 | |
| 1402 - 遠東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30 | 6,069,973,449 | 10,732,669,354 | 14,466,649,499 | 6,437,336,658 | 1.50000000 | 0.0 | 8,029,312,841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實際分派之比率、數額、方式及股數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酬勞實際分派之比率及數額亦由董事會議定,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七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 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增加資本時,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利,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股利穩定之目標下分派之。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 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1408 - 中興紡織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24 | -6,142,454,000 | -395,490,000 | -6,537,944,000 | -6,537,944,0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無 |
| 1409 - 新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3,642,331,106 | 1,792,578,808 | 5,227,647,217 | 4,337,522,107 | 0.55000000 | 0.0 | 890,125,11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列,次依法令或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優先分派特別股現金紅利,次分派普通股股東紅利,其數額決定方式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時,將著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參酌當年度資金狀況,得以現金股利或(及)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其中普通股股東現金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普通股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二十。 本公司以發放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1410 - 南染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3,492,294 | 65,065,909 | 65,429,270 | 2,429,270 | 1.00000000 | 0.0 | 63,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財務面、業務面及經營面,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本公司營運穩定,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考量。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1413 - 宏洲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2/20 | 不適用 | -183,588,216 | 68,560,099 | -117,118,611 | -117,118,6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除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外,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前項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前段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無 |
| 1413 - 宏洲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0/28 | 不適用 | -183,588,216 | 74,409,800 | -109,178,416 | -109,178,4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每半會計年度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除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外,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發放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發放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第廿七條之二: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除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外,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前項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前段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無 |
| 1414 - 東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2 | 84,089,552 | 36,405,823 | 116,647,920 | 72,647,920 | 0.20000000 | 0.0 | 44,000,000 | 0.0 | 0.0 | 0 | 第 卅九 條:本公司係屬於成熟型、高度競爭的傳統產業,在兼顧股東利益與公司成長的雙 重需求下,採剩餘股利政策。 一、股利分派條件與時機: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依法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令及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分配股東紅利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股利額度: 為維持營運需求與每年度穩定之平衡股利,股利之發放不得高於剩餘可分配盈餘之六十%。 三、股利種類: 依據資本預算規劃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每年發放之股利應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以上所列股利分派條件與時機、額度及種類,僅係原則訂定,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形,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 | |
| 1416 - 廣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5/27 | 1,208,890,482 | -133,726,861 | 1,079,428,004 | 1,079,428,0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其餘再分派 股東紅利;以上分派內容,應經股東會通過。本公司股利政策;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保留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再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 | |
| 1417 - 嘉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7 | -1,090,147,716 | 317,339,408 | 467,473,156 | 372,502,236 | 0.50000000 | 0.0 | 94,970,92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酬勞如下: 一、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 二、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一為員工酬勞。 三、但如有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再依前兩項比例予以分派。 第十六屆監察人仍可依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三十次修正章程規定領取任期屆滿、解任或辭職前之任職期間所生酬勞。酬勞比例、酬勞分配案程序及分配條件,準用本條有關董事酬勞之相關規定。 四、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完納稅捐,再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本公司經營環境屬成熟穩定之產業,為考量本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長期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規劃本公司股利分派方案,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418 - 東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7 | -398,171,089 | -214,072,270 | -450,422,103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基於整體環境及產業發展特性,為求永續經營、持續成長及配合長期財務規劃,採取固定及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後,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議決。分配股東股利時,其現金股利維持介於百分之三十至七十之間,但得依內外經營環境之變化調整之。 | |
| 1419 - 新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524,008,008 | 387,431,265 | 873,317,698 | 573,276,418 | 1.00000000 | 0.0 | 300,041,28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之者,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盈餘分派以股票股利為之者,由股東會決議行之。 本公司為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並考量資本預算及營運資金之需求,採剩餘股利政策。分派盈餘時,得以現金或(及)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無 |
| 1423 - 利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7 | 0 | -36,183,134 | -36,801,930 | 0 | 0.0 | 0.12000000 | 16,608,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七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4%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但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6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70%。 | |
| 1432 - 大魯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2 | 109/08/12 | 109/10/28 | 0 | 0 | 0 | 0 | 0.0 | 4.00000000 | 30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數之2%為原則。其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此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其餘可用現金增資或公司債等方式為之)。 四、剩餘之盈餘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 | |
| 1434 - 福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5,731,512,292 | 5,188,729,310 | 10,317,082,243 | 6,105,420,650 | 2.50000000 | 0.0 | 4,211,661,59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再提股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一、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二、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三、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惟其累積數減少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以本項已提列數為限。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產業,每年獲利相當穩定,股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少分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之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 | |
| 1435 - 中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2 | -146,415,000 | 20,673,000 | -125,742,000 | -125,742,0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員工酬勞百分之二~三。 2.董監酬勞不超過百分之五。 | |
| 1436 - 華友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663,268,134 | 234,651,682 | 1,143,114,359 | 904,029,359 | 2.50000000 | 0.0 | 239,085,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應提撥不低於千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 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 僅得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 報告股東會。其給付對象包含符合董事會所 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 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 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 計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 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決定 股東股息紅利分派金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惟現金股利每股 配發金額若低於0.5元,得改以股票股利 發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437 - 勤益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230,167,013 | 881,407,457 | 1,032,813,007 | 809,104,594 | 1.10000000 | 0.0 | 223,708,41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併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股利政策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畫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 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本公司屬資本密 集之產業,股利政策需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市場競爭狀 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本公司 股東紅利之發放分為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以不超過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唯得視經營業務及投資資金需要、股市狀況考量、重大法 令修改等,適度調整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發放比例。 | |
| 1438 - 三地開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558,607,871 | -10,518,932 | -569,126,803 | -569,126,80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完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先提十分之一為法定盈餘公積,董事會如認為必要時,得提經股東會通過後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1439 - 雋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476,027,993 | 961,983,529 | 1,525,837,230 | 1,065,837,230 | 5.00000000 | 0.0 | 460,000,00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視事實需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就前述提撥後之餘額併同上年度未分配盈餘,每年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440 - 南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1,288,469,784 | 91,485,683 | 1,390,847,243 | 1,059,484,072 | 0.20000000 | 0.0 | 331,363,171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已屆成熟期,同業競爭 劇烈,董事會對於盈餘分配議案之擬具, 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之需 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 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 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 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如尚有 餘額,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 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本期可分 配數,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 累積可分配盈餘,股東紅利應不低於本期可 分配數之20%,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 股利分配總額之30%,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法授權董事會得以特別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 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 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1441 - 大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142,968,592 | -308,230,503 | -3,585,637 | -3,585,63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並考量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予以支應,如尚有餘額,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時得改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 | |
| 1442 - 名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6 | 410,163,994 | 100,443,183 | 500,562,859 | 192,741,069 | 1.00000000 | 0.0 | 307,821,79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為考量未來企業發展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現階段之股利政策採行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斟酌公司財務狀況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紅利發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1443 - 立益物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9 | -790,832,647 | 2,193,600 | -794,444,542 | -794,444,5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1444 - 力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39,230,877 | 52,588,245 | 60,196,904 | 60,196,9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列。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並提撥可分配盈餘百分之零至百分之百,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董事會決議之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 之五,但現金股利每股若未達0.1元時,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由於產業環境多變,並朝多角化發展,董事會得依資本預算及資金狀況全數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445 - 大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5 | 0 | -40,278,343 | 0 | 0 | 0.0 | 0.20000000 | 26,533,406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盈餘分配以公司永續穩定經營為原則。 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1446 - 宏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9 | 0 | 290,173 | 0 | 0 | 0.0 | 0.30000000 | 41,312,854 | 0.0 | 0.0 | 0 | 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先提撥0.1%以上為員工酬勞、不高於3%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公司如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1447 - 力鵬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21,260,573 | -249,366,434 | -248,943,11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列。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並提撥可分配盈餘百分之零至百分之百,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董事會決議之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五,但現金股利每股若未達0.1元時,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由於產業環境多變,並朝多角化發展,董事會得依資本預算及資金狀況全數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1449 - 佳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970,932 | -83,440 | -1,065,55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4%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4%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從屬公司之特定員工,其「條件」及「特定員工」由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列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1451 - 年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6 | 2,582,932,870 | -69,701,853 | 2,518,616,091 | 2,518,616,0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 有盈餘於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 積後,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派議案,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經營環境及 產業發展正值成熟穩定階段,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 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限。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 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1452 - 宏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6/12 | 367,655,898 | 176,037,714 | 521,448,046 | 362,278,366 | 1.20000000 | 0.0 | 159,169,68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應提撥不高於2%為董事酬勞,及4%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上述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保留盈餘調整數為本期可分配盈餘,併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因應景氣與市場變化,須持續增加資本支出,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前項股東紅利之分派,於本期決算為獲利時,應不低於本期可分配盈餘30%,其中現金股利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10%。 | |
| 1453 - 大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261,929,900 | -45,761,253 | 216,168,647 | 196,440,219 | 0.0 | 0.0 | 0 | 0.20000000 | 0.0 | 1,972,843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就其餘額提撥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時,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處於成長轉型階段,未來數年皆有資金之需求,故股利政策原則上 採股票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發放額度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擬定。惟若公司自外 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年度重大資本支出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中提撥0%至 30%發 放現金股利,但本公司得依整體經濟環境及公司營運狀況變動上開分配比例。 | |
| 1454 - 台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1 | 8,968,073 | 34,897,597 | 36,774,182 | 3,196,436 | 0.25000000 | 0.0 | 33,577,74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外,應儘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公司實際營運狀況及資金需求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公決,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30%為原則。 | |
| 1455 - 集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2 | 442,835,789 | -302,637,469 | 137,632,955 | 137,632,95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百分之二 為員工酬勞,且以百分之三為上限提撥董監 事酬勞金,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分派之決議,應經由董事會 特別決議通過後行之,並提報股東會。 當年度董監事酬勞金發放比率之決定, 應由公司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交 董事會決議之。 | |
| 1456 - 怡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29 | 42,808,749 | 25,662,082 | 93,912,629 | 93,912,6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股利部分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1%提列,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分配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盈餘分配,得視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狀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不予分配。 | |
| 1457 - 宜進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825,993,810 | -5,245,209 | 810,389,133 | 659,565,313 | 0.50000000 | 0.0 | 150,823,82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本期稅後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 定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然為顧及股東之權益與公司之發展,當股 東會決議配發股東股息紅利時,以不低於百分 之十配發現金股利,其餘則配發股票股利。 | 無 |
| 1457 - 宜進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778,587,358 | 235,548,088 | 976,817,630 | 825,993,810 | 0.50000000 | 0.0 | 150,823,82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造具下列表冊,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前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然為顧及股東之權益與公司之發展,當股東會決議配發股東股息紅利時,以不低於百分之十配發現金股利,其餘則配發股票股利。 | 無 |
| 1459 - 聯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24 | -444,285,499 | -85,010,166 | -529,729,240 | -529,729,24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除依法提繳稅捐外, 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 並扣除特別盈餘公積, 所餘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 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 及擬具分配案送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正處於營業成長期, 未來三年之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 採平衡股利政策, 股利之發放原則上採股票及現金並行方式, 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以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的百分之十, 惟若現金股利低於每股0.1元, 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1460 - 宏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5 | 82,381,813 | -271,959,817 | -215,234,405 | -215,234,40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 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 虧損,如尚有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 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後,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 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 份後,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 增加資本時,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 利,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 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 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股利穩 定之目標下分派之。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 財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不低於當年度稅 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 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其現金 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 十。 | |
| 1463 - 強盛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4,707,111 | 114,624,630 | 108,716,983 | 4,755,954 | 0.60000000 | 0.0 | 103,961,029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 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資金 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股利穩定之目標 下,依本公司章程所定比率分配之。股利之發 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 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不低於 當年度稅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二 十,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和之 百分之十。 | |
| 1464 - 得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11 | 24,739,045 | 558,021,167 | 414,237,047 | 10,443,112 | 1.05000000 | 0.45000000 | 576,848,47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之分配應參考產業景氣循環的特性,並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在維持穩定股利的目標下,董事會以不造成股本過度膨脹稀釋股東權益為前題,可分配盈餘原則上分配數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其中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現金部分不低於股東分配數之10%,惟得視公司業績狀況及資金需求調整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465 - 偉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0 | 331,276,548 | 300,234,357 | 144,823,456 | 1.50000000 | 0.0 | 155,410,901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值穩定發展階段,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所餘盈餘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依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需要,並考量避免過度稀釋每股盈餘,酌予保留適當額度後,以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搭配發放為原則,發放之現金股利比率則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 |
| 1466 - 聚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118,849,027 | -99,039,952 | -215,249,184 | -215,249,1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部分外,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訂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467 - 南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139,948,141 | -171,877,499 | -61,263,411 | -61,263,4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資金,為避免過度稀釋,股票股利不高於當年度股息紅利之百分之五十,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 | |
| 1468 - 昶和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799,171,826 | 50,186,142 | -748,985,684 | -748,985,6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1470 - 大統新創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834,960 | 75,859,801 | 77,754,923 | 9,141,323 | 0.80000000 | 0.0 | 68,613,6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 條之一辦理。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將所分派期間之稅前利益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第三十三條之一︰本公司正處營運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以不低於全年度盈餘扣除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每年股利之發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無 |
| 1471 - 首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7 | -575,086,949 | -356,523,986 | -930,898,205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稅後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撥補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額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長期財務規劃及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配發金額不足一元時,得全數改採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1472 - 三洋實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02 | -113,674,441 | 55,456,645 | -10,798,786 | -10,798,7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繳納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得不再提列; 四、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 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 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50%為原則。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 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 |
| 1473 - 台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713,720,699 | 80,480,298 | 723,413,384 | 650,336,617 | 0.50000000 | 0.0 | 73,076,76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為本期可分配盈餘。本期可分配盈餘加上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分配股東紅利之金額不低於本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474 - 弘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202,332,525 | 51,969,937 | 244,729,869 | 244,729,86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實際發放比率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訂定之。 | |
| 1475 - 業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109/06/22 | -302,876,521 | -20,512,726 | -322,619,865 | -322,619,8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若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476 - 儒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8 | 4,643,184,506 | 4,299,249,089 | 8,424,650,623 | 5,406,612,402 | 11.00000000 | 0.0 | 3,018,038,22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先以不低於百分之O‧一之比率提撥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已提撥員工酬勞之決算後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於當年度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須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有擴充生產線之計劃暨資金之需求,故盈餘分配時,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之投資計畫、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況、在無其他特殊情形考量下,以不低於依前項規定扣除彌補虧損後之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行之。惟股利總數中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1477 - 聚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6 | 5,422,989 | 1,904,540,415 | 1,629,260,830 | 529,977,925 | 5.00000000 | 0.0 | 1,099,282,905 | 0.0 | 0.0 | 0 | 第 二十一 條: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 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再由董事會考量公司之營運資金、財務結構、當年度盈餘及平衡穩定配發股利等因素後,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二、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 三、如有發生股東權益減項,應依相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始分派盈餘。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餘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轉入當年度盈餘,依前述方式分派之。 | |
| 1480 - 東盟開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23 | -2,014,827,464 | 44,055,623 | -2,000,637,857 | -2,000,637,85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無 | |
| 1489 - 日南紡織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29 | 275,768,104 | -62,739,573 | 213,028,531 | 196,909,931 | 0.10000000 | 0.0 | 16,118,6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外,次應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累積達資本額後免提),若有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時,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上述分配應由董事會提報股東大會追認。其餘盈餘,除以現金分派股息及紅利得授權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親自或代理出席,及董事表決權過半數決議並提報股東會追認外,由董事會作成分配案,送請股東大會同意後分配之。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於每季或每半年終了後為之,惟此項分派或虧損彌補應先經董事會之決議通過。 | |
| 1503 - 士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6,683,804,099 | 1,673,626,870 | 8,074,967,108 | 7,241,411,551 | 1.60000000 | 0.0 | 833,555,557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息及紅利總額百分之廿為原則。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1504 - 東元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13,106,855,542 | 3,221,716,871 | 15,725,391,659 | 13,777,375,702 | 0.99000000 | 0.0 | 1,948,015,95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之經營環境屬穩定成長之行業,惟轉投資各項投資事業仍處於成長期階段,鑑於未來仍有擴廠及轉投資計劃,故盈餘之分派,為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以發放百分之八十之股東紅利為原則。各年度發放前項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 無 |
| 1506 - 正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30 | -143,571,061 | -309,482,977 | -457,865,408 | -457,865,40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0%~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1507 - 永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8 | 3,170,194,749 | 939,668,400 | 3,750,551,999 | 2,846,747,999 | 2.20000000 | 0.0 | 903,804,0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酬委員會提送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廿九條之一:年度決算有盈餘時,除撥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提存特別盈餘公積,再撥付股息,其餘依下列程序分配之。 一、股東紅利。 二、保留盈餘。 前項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決議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第廿九條之二:本公司以當年度稅後淨利之五○%以上發放股息及紅利,其中現金占發放股利之五○%以上,以因應本公司主要產品行業環境已臻成熟期,並顧及營運需求;惟得視業務或投資需要等相關因素之考量,而調整前述發放比例,以符合實際需要。 | |
| 1512 - 瑞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30 | -1,486,168,377 | -470,850,644 | -1,946,064,204 | -1,946,064,2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當期淨利應先彌補已往虧損後,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直至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並按本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辦法,提請股東會議決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整體環境及產業特性,加強國際競爭能力,促進公司永續成長,健全財務結構,維護股東利益為目標,分配股利時,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 |
| 1513 - 中興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444,377,221 | 635,299,038 | 988,321,897 | 484,321,897 | 1.20000000 | 0.0 | 504,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之盈餘分派,應配合整體經營環境及產業成長政策,暨長期財務規劃,以求穩定、永續經營。股利政策以充分反映營運績效及多角化經營需求,公司於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1514 - 亞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26,667,529 | 295,580,936 | 298,225,415 | 49,706,588 | 0.70000000 | 0.0 | 144,969,323 | 0.50000000 | 0.0 | 10,354,951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1515 - 力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8 | 199,748,364 | 1,272,196,177 | 1,350,182,461 | 805,761,961 | 3.00000000 | 0.0 | 544,420,5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5%為員工酬勞;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發給股票(庫藏股、發行新股)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之一: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本期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條之二:本公司若以法定盈餘公積(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給現金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1516 - 川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03 | 1,072,527 | 13,306,995 | 13,048,822 | 0 | 0.07825195 | 0.0 | 2,609,772 | 0.31300665 | 0.0 | 1,043,905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 四、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517 - 利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4 | 571,136,069 | 12,419,852 | 541,196,423 | 496,059,422 | 0.20000000 | 0.0 | 45,137,001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分配股東紅利,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一○%,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五元得不予發放,而改以股票股利發放。前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例,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519 - 華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17,093,933 | 410,652,167 | 366,291,711 | 105,233,163 | 1.00000000 | 0.0 | 261,058,54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分配股東紅利,分配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當年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 無 |
| 1521 - 大億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2 | 81,448,823 | 360,456,888 | 400,426,096 | 95,506,096 | 4.00000000 | 0.0 | 304,92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其中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股東股利總數百分之五十。 | |
| 1522 - 堤維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9 | 783,767,287 | 695,130,447 | 1,362,120,570 | 924,063,537 | 1.40000000 | 0.0 | 438,057,033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變化快速,企業正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 以求永續經營,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 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規定就當年度發生及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如尚有餘額,分派股東紅利 (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524 - 耿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227,603,011 | 151,322,419 | 372,041,231 | 300,167,148 | 0.40000000 | 0.0 | 71,874,083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再依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再行分派股東紅利,股東紅利之發放就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提撥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 前述盈餘分派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前項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為因應業務規模持續擴充,股利種類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無 |
| 1525 - 江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8 | 2,658,087,026 | 289,942,250 | 2,784,899,529 | 2,638,099,259 | 2.00000000 | 0.0 | 146,800,27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數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穩定階段,本公司考量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每年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分配股東股利,惟當年度虧損則不分派,股利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二十。 | |
| 1526 - 日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5 | 232,031,723 | 80,119,021 | 299,092,453 | 251,092,453 | 0.80000000 | 0.0 | 48,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 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公司股利政 策採剩餘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及時機: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當期淨利 ,除先彌補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累積未分配 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實際需 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股東會決議之。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 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 利方式分派。 金額:股票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 前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之;股東股利之 發放,以不低於現金股利O.O一元為原則, 其餘則為股票股利。 | |
| 1527 - 鑽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30 | 1,093,626,787 | 573,554,146 | 1,608,574,410 | 1,442,289,642 | 1.20000000 | 0.0 | 166,284,768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以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計劃、資金需求情形為考量,所分配之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佔百分之十以上。 | |
| 1528 - 恩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7 | 1,641,182 | -274,618,811 | 0 | 0 | 0.0 | 0.10000000 | 19,933,1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考量所處產業環境競爭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及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尚有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利,分派股東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股東盈餘分配得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之30% ~ 100%,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之 0% ~ 70%。前述盈餘分派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1529 - 樂事綠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9 | 25,039,547 | 42,696,954 | 63,466,806 | 15,482,815 | 0.50000000 | 0.0 | 47,983,99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未分配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1530 - 亞崴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1,075,518,176 | 118,773,636 | 1,151,323,607 | 1,083,707,687 | 0.70000000 | 0.80000000 | 144,891,257 | 0.0 | 0.0 | 0 | 1.員工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事 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3%~8%為員工酬勞、提撥不高於2%為董事及監 察人酬勞,本公司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受上述員工酬 勞之分配,其條件及方法由董事會訂定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2.盈餘分配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餘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並保留部份餘額以作企業成長 所需資金後,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3.股利政策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長 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要,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1531 - 高林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861,419,411 | 29,719,394 | 872,175,305 | 835,173,689 | 0.20000000 | 0.0 | 37,001,616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列方式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一、員工酬勞百分之二至八。員工提撥股票酬勞時,得包括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二、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1532 - 勤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不適用 | 4,314,231,315 | 508,727,078 | 4,712,403,151 | 4,365,676,250 | 0.90000000 | 0.0 | 346,726,90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數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盈餘分配案中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盈餘及未來現金流量穩定,且未來有重大投資計劃,故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股東紅利採行「剩餘股利政策」,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之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為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以下。 | 附註1:分配前股數: 385,252,112 股 附註2:現金股利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 去,其畸零股款之合計數採計入公司其他收 入之方式處理。 附註3:擬以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 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分配77,176,149 元;擬以108年度盈餘分配269,550,752元。 |
| 1533 - 車王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4 | 790,128,924 | 201,666,312 | 857,025,666 | 807,751,923 | 0.50000000 | 0.0 | 49,273,743 | 0.0 | 0.0 | 0 | 本公司正處成長期階段,未來數年仍有擴充生產之計劃資金需求,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紅利之分派係採剩餘股利政策,其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作適當之分派,股利之分派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股利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紅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535 - 中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3 | 394,960,567 | 126,857,635 | 484,904,766 | 336,413,704 | 1.20000000 | 0.0 | 148,491,062 | 0.0 | 0.0 | 0 | 第卅二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分配順序如下: (一)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金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止; (三)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酌提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如尚有可分配之盈餘,再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536 - 和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865,204,898 | 649,122,647 | 1,442,645,627 | 932,732,601 | 2.00344966 | 0.0 | 509,913,026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之總額應介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1537 - 廣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812,575,360 | 1,007,068,306 | 1,707,903,962 | 890,050,022 | 10.00000000 | 0.0 | 817,853,94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分派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 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由於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股東利益財務結構與公司長遠發展,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現金紅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1538 - 正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200,826,883 | -147,705,450 | -347,253,007 | -347,253,00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外,應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交法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惟此項盈餘提供分派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發放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股利分派總數之10%。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 |
| 1539 - 巨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491,029,132 | 69,892,543 | 555,765,993 | 503,469,993 | 0.80000000 | 0.0 | 52,296,000 | 0.0 | 0.0 | 0 | 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1540 - 喬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4 | 13,261,657 | 115,533,635 | 117,492,371 | 32,018,759 | 1.00000000 | 0.0 | 85,473,612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數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前述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之四十%至九十%,其中現金紅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二十%。 | |
| 1541 - 錩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9 | 46,181,194 | 251,475,690 | 267,523,034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全部或一部分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一項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需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公司於前項紅利分派時,每年發放股東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五。 | |
| 1557 - 金豐機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9 | 1,921,929,103 | 207,263,786 | 2,000,318,586 | 1,865,474,266 | 0.80000000 | 0.0 | 134,844,32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虧損。 三、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基礎 ,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股利依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及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議定,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1558 - 伸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2 | 1,415,326,146 | 675,800,980 | 2,040,563,681 | 1,507,850,128 | 8.80000000 | 0.0 | 532,713,55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送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屬傳統產業,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全,故盈餘之分派,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將視公司資本規劃及經營成果,決定每年股利分派方式。惟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但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惟公司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 | |
| 1560 - 中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5 | 302,816,075 | 536,676,627 | 762,884,590 | 579,584,590 | 1.30000000 | 1.50000000 | 394,8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將視營運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情形,並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足性,平衡股利,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剩餘之可分配盈餘連同前期保留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股東股利之發放,得採發行新股及發放現金二種方式辦理,其分別之比重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予以規劃擬訂。惟採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1563 - 巧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3 | 不適用 | 3,215,970,863 | 622,680,154 | 3,772,730,030 | 3,383,049,230 | 2.00000000 | 0.0 | 389,680,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獲利,應先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辦理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續由董事會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無 |
| 1565 - 精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1,885,747,385 | 1,287,233,692 | 3,052,257,920 | 2,144,760,632 | 18.00000000 | 0.0 | 907,497,288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 外,應先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 續提撥,並按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1568 - 倉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268,385,177 | 27,829,909 | 276,469,666 | 225,203,386 | 0.50000000 | 0.0 | 51,266,28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依法繳納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 3.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4.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 條第5 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產業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一定比率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1569 - 濱川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231,060,311 | 113,371,115 | 231,606,196 | 197,573,090 | 0.30000000 | 0.0 | 34,033,10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 之: 1、提繳稅捐。 2、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3、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已達股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訂 盈餘分派案分派之,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 當年度利潤依1 至4 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額 之25%。 股利政策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為考量公司財務 結構及因應未來預計資本支出之需要,本公司 股利政策係以部分分派股票股利及部分分派現 金股利,其中現金股利百分之二十至百分百, 股票股利零至百分之八十。惟為維持公司每股 獲利水準,考量股票股利對公司營業績效之影 響,如股利發放年度之每股盈餘較前一年度衰 退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得視資金情形,調 整現金股利發放比例為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百,股票股利零至百分之五十,依前述原則決 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 |
| 1570 - 力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147,681,125 | 73,297,639 | 212,608,347 | 171,407,676 | 0.80000000 | 0.0 | 41,200,671 | 0.0 | 0.0 | 0 | 第23-1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並同時兼顧股東利益。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1580 - 新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20 | 655,723,709 | 503,361,210 | 1,046,138,069 | 794,986,859 | 5.00000000 | 0.0 | 251,151,21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之董事酬勞。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1582 - 信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8 | 112,353,575 | 941,542,352 | 757,186,900 | 200,428,131 | 4.50000000 | 0.0 | 556,758,769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 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 三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 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 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 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於零至百分之九十之區 間,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後分派之。 | |
| 1583 - 程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718,467,752 | 268,457,402 | 1,973,187,095 | 1,752,386,351 | 2.00000000 | 1.00000000 | 331,201,116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後,並保留部分盈餘以作企業成長所需資金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無 |
| 1584 - 精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8 | -117,701,263 | -59,436,235 | -177,876,844 | -177,876,84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劃,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搭配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 |
| 1585 - 鎧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24 | -157,005,456 | -108,840,498 | -265,919,529 | -265,919,5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董監事酬勞,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於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為持續擴充規模,以求永續經營與穩定成長,股利分配考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1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586 - 和勤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28 | 112,085,460 | 20,061,374 | 83,305,126 | 41,309,754 | 0.06000000 | 0.0 | 4,666,152 | 0.48000000 | 0.0 | 3,732,922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一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1587 - 吉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109/05/28 | 27,700,932 | 3,233,849 | 991,918 | 991,918 | 0.0 | 0.50000000 | 32,839,309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扣除一、二項後,如有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一至四項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可分配數額。 | |
| 1589 - 永冠-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9 | 786,993,541 | 162,975,530 | 547,819,804 | 495,011,044 | 0.50000000 | 0.0 | 52,808,760 | 0.0 | 0.0 | 0 | 13.5 就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公司營運之業 務係屬成熟產業,且公司具有穩定之收益及健全之 財務結構。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 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 (a)得考量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 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公司未來前景等 ,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 (b)除依第13.4條提撥外,應於當期淨利中提列: (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 虧損;(iii)百分之十(10%)之一般公積(除 非一般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 董事會依第14.1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 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 |
| 1590 - 亞德客-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不適用 | 8,141,448,523 | 2,726,312,742 | 10,867,761,265 | 9,968,726,240 | 4.75617000 | 0.0 | 899,035,025 | 0.0 | 0.0 | 0 |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公司如有獲利,且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為員工酬勞。該員工酬勞得按照依第11.1條規定同意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董事兼任本公司執行主管者得受領擔任公司員工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若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任何所餘利潤得依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並考量當年度之淨利狀況,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因應公司資本結構發放股利,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所分配予股東之盈餘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產生之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且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配利潤之百分之十。 | (1)董事會決議分派現金股利總金額為RMB 213,598,248元 (每股人民幣1.13元),其匯率暫以董事會前一日台銀RMB 兌換TWD平均匯率計算約當台幣金額,實際發放金額俟 股務代理機構收到兌換後之新台幣現金股利金額為準。 (2)現金股利發放至新台幣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
| 1591 - 駿吉-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5/05 | 不適用 | 33,364,543 | 8,102,802 | 37,623,807 | 21,041,403 | 0.50000000 | 0.0 | 16,582,404 | 0.0 | 0.0 | 0 | 103. (1)Where the Company has profits (before income tax) at the end of the Company’s fiscal year, it shall,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Board by way of a resolution passed by the Boar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89 and a report to the Members in general meeting, set aside not more than 3 percent (3 %) for bonuses of Directors and not less than three percent (3%) and not more than eight percent (8%) to employees of the Company and of its Subordinate Companies who are determined by the Board in its reasonable discretion, provided, however, that cumulative losses shall be deducted first from the profits of the year before the balance is used to calculated the bonuses for employees and Directors. 本公司會計年度終了有獲利(稅前淨利)時,經董事會依第89條規定決議並報告股東會,提撥董事酬勞不超過百分之三,本公司及從屬公司 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三且不高於百分之八,員工酬勞分派由董事會決定,但年度獲利應先扣除累積虧損,再就餘額計算員工酬勞及董事 酬勞。 (2)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Articles 100 any balance profit left, after paying all relevant taxes, setting aside reserves, and deducting such amount as may be recommended by the Board not to distribute, may,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Members in general meeting by way of an Ordinary Resolution, be distributed to the Members as dividends. 上述酬勞分派後之盈餘,於完納稅捐、提列公積及扣除董事會建議不分派之數額後,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分派給股東為股利,但第 100條及第104條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4. Since the Company is at the growth stage of its business, dividends will be not less than 10% of the total retained earnings and may be distributed in the form of cash or new shares and the ratio for cash dividend will be not less than 5% of total distribution subject to adjustment in consideration of such factors as capital spending, financial health and business development. The Company may by Special Resolution, (a) determine that the whole or a part of the profit distributable as dividends and/or bonuses be distributed in the form of new shares to be issued by the Company or, (b) declare that a dividend be satisfied wholly or in part by the distribution of specific assets of any kind and in particular of paid up shares, debentures or warrants to subscribe securities of the Company or any other company, or in any one or more of such ways. Any fraction of such newly issued shares shall be paid in cash. The Board may resolve that no such assets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to Members with registered addresses in any particular territory or territories where, in the absence of a registration statement or other special formalities, such distribution of assets would or might, in the opinion of the Board, be unlawful or impracticable and in such event the only entitlement of the Members aforesaid shall be to receive cash payments as aforesaid. Members affected as a result of the foregoing sentence shall not be or be deemed to be a separate class of Members for any purpose whatsoever. 本公司於成長階段,股利分派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總數之百分之十,股利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之,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 總額百分之五,但得視資本支出、健全財務及業務發展等因素調整。本公司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將(a)應分派股息或紅利之全部或一部,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或(b)股息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分派資產,實收股份、債權股證或認購本公司或他公司有價證券之權證或其組合方式支付。畸零股得以現金支付。 倘董事會認為股東受領實物分派未經登記或特定程序,依股東登記地址所在國家地區之法令屬違法或難以執行者,董事會對該股東得不為 實物分派,而支付現金。前開股東不得視為不同種類之股東。 | 無 |
| 1591 - 駿吉-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6 | 不適用 | 33,364,543 | 0 | 33,364,543 | 33,364,54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00.(1)Subject to the Law and these Articles, the Company in a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may declare annual dividends for the previous fiscal year,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Board may resolve to declare and pay annual dividends in cas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ticle 89(j) and report same to th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Cash dividends shall be paid to the Members in New Taiwan Dollars. 本公司以不違反開曼公司法與本章程為限,於會計年度終了經股東常會得決議分派前一會計年度之年度股利,但董事會得依第89條第(j)款規定決議以現金分派年度股利,並向股東常會報告。現金股利發放應以新台幣為之。 (2) Notwithstanding Article 100 (1), the Board may declare dividends in respect of the first half of a fiscal year (“Interim Dividends”) and pay to the Members such Interim Dividends,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that (i) any Interim Dividend shall not be declared and paid unless the Company’s losses (including losses of previous years) shall have been cove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Articles and (ii) any proposal by the Board to capitalise the Interim Dividends by issuing new, fully paid shares to the Members shall be resolved at a general meeting by a Special Resol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4(i). 雖有第100(1)條規定,董事會於上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得為盈餘分派(“期中股利”),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I)公司之虧損(包括以前年度之虧損)應先撥補完畢;及(II)分派期中股利以發新股方式為之者,應依第44條(i)款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同意。 | 無 |
| 1592 - 英瑞-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8 | 709,477,329 | -371,812,218 | 285,798,407 | 285,798,40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除開曼公司法、本章程或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公司得依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董事會盈餘分派提案、分派盈餘。若有盈餘,董事會於建議盈餘分派時,應於每會計年度自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及(iii)於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下,依證券主管機關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穩定產業且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並有資本需求。合併計算過去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及自該會計年度剩餘盈餘中依董事會依第14條所酌定提列之特定金額作為公司發展之準備金後,於符合開曼公司法之前提下,剩餘金額(其應不得少於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i)~(iii)後剩餘盈餘之百分之十(10%) (含)以上)應經股東會同意方式分派,惟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10%)。 股東股利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股東。董事會得按公司該年度之淨收入與業務營運狀況而調整現金股利之發放比例。公司就未分派之股息及酬勞概不支付利息。 | |
| 1593 - 祺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56,943,708 | 119,397,176 | 149,614,647 | 47,379,591 | 3.20000000 | 0.0 | 102,235,05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
| 1594 - 日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0 | 38,771,793 | 34,135,005 | 10,000,000 | 0.19552958 | 0.0 | 5,342,005 | 0.68786671 | 0.0 | 1,879,30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捐後,再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考量營運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於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以截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所占股東紅利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若每股股利低於0.1元時,得悉數以現金股利為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595 - 川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0 | 984,865,656 | 96,545,796 | 1,065,862,105 | 1,007,204,437 | 1.25000000 | 0.0 | 58,657,66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1597 - 直得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464,953,802 | 89,004,654 | 553,958,456 | 553,958,45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利潤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額之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提昇競爭實力,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股利發放政策以股票股利及搭配部分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且發給現金或股票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與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一條之二: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1597 - 直得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08 | 465,394,188 | 174,644,076 | 610,226,653 | 529,484,104 | 1.00000000 | 0.0 | 80,742,549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利潤依一至四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額之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提昇競爭實力,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股利發放政策以股票股利及搭配部分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且發給現金或股票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與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一條之二: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 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1598 - 岱宇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28 | 71,652,577 | 189,000,289 | 215,435,700 | 91,114,635 | 1.15004667 | 0.0 | 124,321,065 | 0.0 | 0.0 | 0 | 盈餘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紅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紅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百分之十為限,惟每股發放現金股利不足一元時,得全數發放股票股利。 | |
| 1599 - 宏佳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161,440,720 | 140,601,589 | 313,100,952 | 239,642,130 | 0.50000000 | 0.0 | 36,729,412 | 0.50000000 | 0.0 | 3,672,941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剩餘部分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1602 - 太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9 | 1,432,716,437 | -500,114,662 | 2,337,960,584 | 2,337,960,5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即依據 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 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 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 。原則上,本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之比例不 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之百分之二 十。如當年度發放金額低於每股壹元時,得 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1603 - 華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4 | 892,048,029 | 232,365,664 | 1,315,991,331 | 1,220,147,331 | 0.50000000 | 0.0 | 95,844,000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 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廿四條之二:基於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逢穩定成長週期,考量本公 司未來營運需要、財務規劃及爭取股東之最大權益,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 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原則上先將保留盈餘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若發 放現金股利時最多不超過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 | |
| 1604 - 聲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2 | 243,648,788 | 738,963,179 | 1,067,380,349 | 496,780,349 | 1.50000000 | 0.0 | 570,600,0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605 - 華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9 | 18,997,155,775 | 3,149,678,860 | 22,640,900,641 | 20,977,900,512 | 0.50000000 | 0.0 | 1,663,000,12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時,除依法彌補歷年虧損,並提繳所得稅外,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前項剩餘之數額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先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本公司產品多樣,分屬不同成長階段,為促進公司永續經營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未來發展計畫、產業環境、資金需求、財務結構、獲利情況等因素、採穩健原則分派。以公司當年度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四十分配股東股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 |
| 1608 - 華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7 | -135,929,751 | 792,653,468 | 419,152,389 | 1,521,875 | 0.66000000 | 0.0 | 417,630,51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酌提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股利政策將著重穩定性原則,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時,應考量未來獲利狀況及營運資金規劃,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盈餘分配應占可分配盈餘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609 - 大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1 | 54,329,775 | 505,046,617 | 505,853,864 | 327,333,457 | 0.30000000 | 0.0 | 178,520,40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所得 稅、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數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連同以前年 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 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得授權董 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中長期財務 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 分配盈餘提撥 20% 至90%做為股東紅利,其 中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不低於紅利總額10%, 餘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1611 - 中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5/28 | 125,136,627 | 762,741,807 | 884,935,782 | 454,621,460 | 1.20000000 | 0.0 | 430,314,322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 值穩定成熟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 及長期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 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 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加計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後,提撥百分之五十 以上分配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 東紅利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 元則不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惟前述盈 餘提供分派之比例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 得視當年度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董事會提報股 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1612 - 宏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296,905,121 | 201,698,822 | 590,268,057 | 432,228,025 | 0.50000000 | 0.0 | 158,040,03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撥補虧損及繳納一切稅捐,後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 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前項盈餘分配,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特別 決議方式,將應分派股利之全部或一部,併同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之分配 議案,決議以現金方式發放,並報告股東會。惟盈餘分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 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無 |
| 1613 - 台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30 | -1,323,316 | 28,333 | -1,304,135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係由可供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50﹪作為股利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額度以不超過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之50﹪為 限;但如當年度每股稅後盈餘在0.5以下時,得保留盈餘,以利 資金運用。 以上股利發放額度如基於公司資金需求、獲利狀況及經營環境等因素,由董事會擬具最適股利發放方式交由股東會決議,並依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614 - 三洋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560,831,289 | 247,045,384 | 784,967,857 | 560,831,289 | 0.83287031 | 0.0 | 224,136,568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部份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其中以現金方式發放不低於百分之四十, 但衡量公司經營環境, 若有突發性重大投資計劃, 且無法順利籌措資金, 則授權董事會決議得將現金股利發放比率 降至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 發放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 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 |
| 1615 - 大山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1 | 141,145,479 | 244,322,974 | 442,420,796 | 218,697,232 | 1.00000000 | 0.0 | 111,861,784 | 1.00000000 | 0.0 | 11,186,178 | 第廿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 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百分之五為上限之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五,但現金股利若低於0.1 元,則改以股票股利發放。此項盈餘分配案得視當年度獲利及未來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辦法,提請股東會承認分派之。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 |
| 1616 - 億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175,713,576 | -58,185,051 | -260,604,054 | -260,604,05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公司章程規定,本年度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故不得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 |
| 1617 - 榮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7 | 59,602,742 | 89,036,882 | 100,167,126 | 56,897,156 | 0.30000000 | 0.0 | 43,269,97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不低於千分之五分派員工酬勞及不超過 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分派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 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 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及依業務所需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所處行業特性穩定,為一長久永績經營的事業,為健全公 司財務結構並保障投資人權益,本公司乃採取平衡股利政策,綜合考量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其分派比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 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五,唯若未來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時,則提高現金股利發放比 例。 | |
| 1618 - 合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9 | 703,501,908 | 67,941,934 | 960,949,116 | 960,949,116 | 0.0 | 0.30000000 | 72,259,405 | 0.0 | 0.0 | 0 | 本公司正處業務發展成長期,且配合環境及產業的特性及長期財務規劃 之需求,股利政策衡量投資資金、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據以決定盈餘 分配之數額及種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並按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 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送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 利。股東紅利之分派,其現金紅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 十。 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 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提案。 | |
| 1619 - 大展電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9 | 12,929,124 | -20,634,165 | -3,212,721 | -3,212,72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於提撥前先保留彌補虧損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所得稅,彌補以往虧損後, 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1626 - 艾美特-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1 | 0 | 251,919,325 | 237,546,752 | 100,696,112 | 0.80000000 | 0.0 | 109,480,510 | 0.20000000 | 0.0 | 2,737,013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惟如本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填補該虧損之數額: (a)百分之五(5%)至百分之十(10%)作為員 工酬勞,包括附屬公司之員工;及 (b)不多於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不包括 立董事)酬勞; 不違反適用法律規定之情形下,前述第(a)款之員工酬勞應以現金或股份為之。 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於證交所上市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 (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 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 及(iv)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 予股東。分派予股東之股利得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 金股利不得低於依前述所發放予股東之股利之 百分之五十(50%);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有 決議外,任何所餘利潤得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 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五(25%), 作為股東股利進行分派。 | |
| 1701 - 中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7 | 1,176,330,790 | 384,689,509 | 1,535,420,442 | 1,296,955,578 | 0.80000000 | 0.0 | 238,464,864 | 0.0 | 0.0 | 0 | 0 | |
| 1702 - 南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583,653,589 | 964,148,860 | 1,249,364,183 | 662,582,259 | 2.00000000 | 0.0 | 586,781,92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但以現金發放之股利,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 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其他調整事項(元)_F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本期變動數: 新台幣14,220,075 |
| 1707 - 葡萄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28 | 1,664,166,081 | 1,309,020,205 | 2,816,483,082 | 1,932,272,657 | 6.50000000 | 0.0 | 884,210,425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盈餘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就當年度盈餘尚有之餘額提撥不低於60%, 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 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1708 - 東鹼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27 | 2,483,797,947 | 274,641,010 | 2,701,181,001 | 2,362,748,583 | 0.80000000 | 0.0 | 169,216,208 | 0.80000000 | 0.0 | 16,921,621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5%分派員工酬勞及1%分派特別獎勵金,另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2%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特別獎勵金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特別獎勵金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特別獎勵金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可分派數,並提撥不低於可分派數之1%分配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採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 三十 條:因應公司長期發展,考量公司資本結構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之股利政策為反映營運績效,以平衡股利發放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分派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之20%為原則。並得全部發放現金股利。 | |
| 1709 - 和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397,094,892 | 215,261,836 | 588,250,626 | 349,742,490 | 0.50000000 | 0.0 | 238,508,136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且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基於長期財務規劃、未來資金需求及保障股東權益之考量,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並提撥不低於可分派數之1%分配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1710 - 東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6 | 521,608,204 | 33,617,890 | 539,834,167 | 274,123,258 | 0.30000000 | 0.0 | 265,710,909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穩定股利之目標下分派之。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1711 - 永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335,582,658 | 362,447,311 | 794,704,801 | 630,379,133 | 0.30000000 | 0.0 | 164,325,668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各事業發展投資之需要並兼顧股東利益,在無其他特殊情形下,股利發放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後之百分之五十。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 無 |
| 1712 - 興農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036,557,976 | 674,854,833 | 1,549,720,573 | 1,003,080,212 | 1.30000000 | 0.0 | 546,640,361 | 0.0 | 0.0 | 0 | 本公司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為追求 永續經營與持續成長,現階段採取剩餘 股利政策。 即先以保留盈餘支應所需之資金,並將 其轉作資本分配予股東後,剩餘之盈餘 才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每年發放之現 金股利 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總股利之百分之三 十,但股利發放金額小於新台幣一億元 時不在 此限。 | 如因本公司買回及註銷庫藏股等,致影 響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總數時,授權董 事長依本案決議之普通股擬分配現金股 利總額,按配息基準日公司流通在外股 份之數量,調整股東配息比率。 |
| 1713 - 國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5/28 | 91,222,416 | 96,463,466 | 177,679,828 | 90,127,842 | 0.58000000 | 0.0 | 87,551,98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5%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所稱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但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 |
| 1714 - 和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9 | 133,784,120 | 17,819,558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廿九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 一之員工酬勞及百分之三以下之董監事酬勞。如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當年度獲利,係指年度本公司稅前利益扣除員工 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發給現金或股票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廿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 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 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如尚有餘額儘先分 配股息,股息以百分之十為限,分配後之餘額再由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 卅 條 本公司股利發放以當年度獲利情形,考量 未來資金需求及永續之經營發展,本公司得依整體資本 支出規劃考量依據。至於股利分派,現金股利發放比率 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如當年度有擴充建廠或未來 之投資計劃需資金時,得全部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 |
| 1717 - 長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3,185,145,199 | 2,466,356,251 | 4,467,624,586 | 2,731,233,349 | 1.40000000 | 0.0 | 1,736,391,23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辦理: 1.提繳所得稅。 2.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3.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 4.股東會議或主管機關命令之特別盈餘公積。 5.當年度提列後之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以永續經營及持續成長為經營理念, 預計未來仍有重大擴建計劃,年度分派股東 股利以不低於前項當年度提列後之餘額百分 之三十。 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 百分之十。 | |
| 1718 - 中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2 | 2,950,333,486 | -729,764,649 | 2,215,872,452 | 2,215,872,45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達本公司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併入未分配盈餘後始得依規定分配盈餘;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實際情形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長期財務規劃及兼顧股東權益等因素。每年股利之發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率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九十五。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720 - 生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716,929,567 | 376,482,436 | 1,043,558,936 | 775,514,802 | 1.50000000 | 0.0 | 268,044,134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捐。 2.彌補虧損。 3.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至少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5元,得經股東會決議,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上述股東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1721 - 三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1 | 27,459,767 | -5,352,140 | 36,626,670 | 36,626,67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稅前淨利提撥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1% 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 %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基於永續經營之理念,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每年股利分派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 (含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1722 - 台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844,813,246 | 2,063,955,093 | 2,788,432,596 | 632,432,596 | 2.20000000 | 0.0 | 2,156,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第25條第3及第4項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盈餘,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將其餘額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或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按年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應參酌所營事業多角化經營及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周期對未來資金需求,且兼顧業務發展及股東權益,股東紅利之發放除當年度有重大投資計畫,重大財務狀況變動,重大營運變動事項及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其現金股利分派比率,原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並於報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 | |
| 1723 - 中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68,413,718 | 1,292,838,512 | 1,205,881,380 | 68,739,876 | 4.80000000 | 0.20000000 | 1,184,522,40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低於千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送董事會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或保留之。 本公司目前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且本公司股利政策,係由公司參酌未來及實際營運狀況,並著眼於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當公司有累積可分配盈餘時,分配金額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其中分配之股利,現金部份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
| 1724 - 台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402,711,140 | 71,223,210 | 466,419,548 | 402,512,598 | 0.50000000 | 0.0 | 63,906,950 | 0.0 | 0.0 | 0 | 1.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發放股東紅利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紅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725 - 元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266,664,045 | 194,677,372 | 442,730,664 | 295,448,382 | 0.81000000 | 0.0 | 147,282,28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維持營運持續成長,擴充規模創造競爭優勢,並兼顧相關法規,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時,應就每年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分派股東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10%。 | |
| 1726 - 永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0 | 4,269,689,136 | 682,791,738 | 4,891,139,012 | 4,372,739,012 | 3.20000000 | 0.0 | 518,400,00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ㄧ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屬塗料製造產業,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期」,基於資本支出需要及 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由當年度分配盈餘提撥五十%以上為股利分派原 則。本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依公司成長率兼考量資本支出情 形,優先分派現金股利,其餘分派股票股利,現金比率以不低於當年股利分配 總額之六十%。 | |
| 1727 - 中華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9 | 123,549,244 | 33,265,151 | 144,860,400 | 122,810,400 | 0.20000000 | 0.0 | 22,05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東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度盈餘之30%,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3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730 - 花仙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6/16 | 249,730,272 | 339,681,359 | 552,644,034 | 314,884,754 | 3.76000000 | 0.0 | 237,759,28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當期淨利,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連同上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經股東會決議後得分派股東紅利,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無 |
| 1731 - 美吾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7 | 12,212,300 | 100,604,388 | 106,529,318 | 26,780,172 | 0.60000000 | 0.0 | 79,749,146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於完納一切稅捐、彌補歷年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經調整之特別盈餘公積金額後,就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732 - 毛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1 | -26,469,202 | 24,857,921 | -780,826 | -780,82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稅前淨利提撥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員工酬勞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建全財務規劃以達永續經營,依據公司營運規劃、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予以訂定,其中現金股利發放金額不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餘額則配發股票股利,倘每股分配現金股利不足 0.1 元時,得不予分派。 | |
| 1733 - 五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5/29 | 14,438,522 | 113,858,966 | 115,202,281 | 5,257,070 | 1.10000000 | 0.0 | 109,945,21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則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分派股東紅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配發股東紅利時,其中現金股利部份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勞依第一項所定分派比率,並準用本條之規定。 | |
| 1734 - 杏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7 | 2,702,867 | 13,960,981 | 0 | 0 | 0.0 | 0.20000000 | 33,544,40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資本支出預算、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股東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1735 - 日勝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5 | 72,009,793 | 117,842,028 | 158,626,578 | 94,024,378 | 0.65000000 | 0.0 | 64,602,200 | 0.0 | 0.0 | 0 | 每年度分配之盈餘佔可供分配盈餘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發放股東紅利時,其現金股利所佔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 |
| 1736 - 喬山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0 | 3,868,503,559 | 1,292,531,139 | 4,644,624,512 | 4,220,460,048 | 1.40000000 | 0.0 | 424,164,46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盈餘,分配時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盈餘外,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公司正處於成長期,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當盈餘滿足公司資金規劃之現金需求後,有足夠之剩餘盈餘可供分配的現金股利時,其現金股利發放金額為股東紅利總額10%以上,其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或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調整股票股利比率至50%~100%,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1737 - 臺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33,386,458 | 345,502,541 | 354,815,967 | 54,815,967 | 1.50000000 | 0.0 | 300,0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股東股利之分派,並得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部份,其中現金部份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739 - 欣雲天然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5 | 529,238 | 124,359,143 | 111,818,401 | 2,234,510 | 1.00000000 | 0.0 | 60,879,941 | 0.80000000 | 0.0 | 4,870,395 | 股利之發放將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股利三方式配合處理,如有適當投資計畫而能增加公司獲利率, 則採低現金股利比率政策,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因應,當資本額擴充影響獲利水準時,則採高現金股利政策. | |
| 1740 - 欣桃天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2 | 1,449,756 | 487,247,492 | 439,972,499 | 1,749,143 | 2.90000000 | 0.0 | 438,223,356 | 0.0 | 0.0 | 0 | 依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點八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點八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
| 1742 - 台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24 | -81,218,410 | 53,331,543 | -27,332,572 | -27,332,57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十八 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需要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考量產業環境及企業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長期財務規劃,於擬具盈餘分配案中股東紅利之發放,其現金股利分派比率原則以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一,但公司遇有重大投資計畫、重大營運變動事項及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且對外資金不易取得時,或現金股利每股之配發若低於0、一元,則全數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第十八條之二: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情況,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以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東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1745 - 欣嘉公司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8/03/29 | 108/06/21 | 572,956 | 38,001,445 | 38,025,046 | 826,984 | 1.05000000 | 0.0 | 37,198,06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公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無 |
| 1752 - 南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7 | 235,597,903 | 217,440,656 | 430,791,843 | 309,605,677 | 1.20000000 | 0.50000000 | 171,680,402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不高於百分之七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廿五條之一: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公積後,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稅後盈餘可分配數。如前項尚有餘額,於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除保留部分外,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分配數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其中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其餘為未分配盈餘。 | |
| 1760 - 寶齡富錦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1,763,452 | 161,328,665 | 132,901,040 | 909,937 | 1.72000000 | 0.08000000 | 131,991,103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 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 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二分之一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 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 ,就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四十以上分 派股東紅利,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提撥至 少百分之十發放現金紅利。但董事會得依 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比例。 下述章程內容尚待109年股東會通過: 本公司得依法令規定分派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 ,應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二分之一決議,並報告股 東會。 | |
| 1762 - 中化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9 | 437,456,560 | 117,002,170 | 544,420,942 | 482,372,942 | 0.80000000 | 0.0 | 62,048,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規定必須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盈餘,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分後,分派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百分之五十,但現金股利每股低於○‧一元時,則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1763 - 奇美實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6 | 109/05/18 | 25,620,915,854 | 6,009,585,639 | 33,832,620,554 | 30,616,735,138 | 1.80053380 | 0.0 | 3,215,885,41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累計之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764 - 長春石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5/22 | 46,608,532,821 | 7,472,388,192 | 53,231,002,754 | 49,440,515,433 | 5.30000000 | 0.0 | 3,790,487,32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765 - 長春樹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5/22 | 37,632,429,002 | 6,163,697,968 | 43,042,816,856 | 39,980,196,911 | 7.00000000 | 0.0 | 3,062,619,94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766 - 大連化工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5/22 | 27,248,705,451 | 2,197,748,782 | 28,924,879,837 | 26,765,566,352 | 7.00000000 | 0.0 | 2,159,313,48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決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1767 - 陽瓦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7,620,316 | 80,051,235 | 79,271,127 | 4,861,784 | 1.00000000 | 0.0 | 74,409,34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法繳納稅捐,次提十分之一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股東股利分配考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1769 - 欣中公司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9 | 2,847,654 | 393,074,146 | 399,918,454 | 3,242,359 | 2.20000000 | 0.0 | 396,676,095 | 0.0 | 0.0 | 0 | 第卄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1770 - 信東生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4/17 | 526,191,545 | 379,809,617 | 863,004,047 | 527,004,047 | 2.00000000 | 0.0 | 336,0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不超過百分之二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提存十分之一為法定盈餘公積, 其餘由董事會擬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於年度結算後如有盈餘,本公司得依整體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惟若未來年度之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時,將提高現金發放比例,此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經股東會決議之。 | |
| 1773 - 勝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5/21 | 1,436,816,459 | 884,866,152 | 2,211,869,674 | 1,581,869,674 | 2.20000000 | 0.0 | 330,000,000 | 2.00000000 | 0.0 | 30,000,00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6%為員工酬勞及不得高於3%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後,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產業正值營運成長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全,未來數年仍有重大之擴廠計劃,惟考量公司應可自外界取得足夠之資金以支應該年度之重大資本支出,因此當年度所分 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775 - 大東樹脂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3 | 109/06/18 | 2,592,626,668 | 671,511,639 | 3,101,811,559 | 2,573,811,559 | 6.00000000 | 0.0 | 528,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監察人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次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紅利。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1776 - 展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26,008,193 | 59,512,366 | 44,444,763 | 5,952,408 | 0.55000000 | 0.30000000 | 59,488,18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盈餘後,次就其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盈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盈餘分派,將考慮企業總體發展需要,作適當股利分派,其現金股利不低於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777 - 生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7 | 246,072,593 | 159,473,485 | 390,570,637 | 285,362,212 | 3.50000000 | 0.0 | 105,208,425 | 0.0 | 0.0 | 0 | 本公司考量產業環境多變及企業之成長性, 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規劃,並滿足股東 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決算後如有盈餘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捐。 2.彌補虧損。 3.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4.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 至少百分之二十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 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 每股若低於0.2元,得經董事會決議,改以 股票股利發放,並經股東會承認後分配之。 | |
| 1780 - 立弘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7 | 109/05/27 | 58,521,001 | 106,899,799 | 159,954,840 | 65,065,081 | 1.00000000 | 0.0 | 94,889,75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作為董監事酬勞,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之間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依營業淨利及業績目標達成情況定之,員工酬勞分派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當期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其合計數由董事會擬定提撥百分之十(含)至百分之百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現處於成長期產業,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而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及資本結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1781 - 合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111,432,786 | -76,438,678 | -187,257,935 | -187,257,9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高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1783 - 和康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9 | 0 | 60,110,615 | 54,195,944 | 13,244 | 0.78000000 | 0.0 | 54,182,7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完納一切 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盈餘先提撥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 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 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 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係屬技術及資本密集之科技事業,正值 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資本規劃,以求永續 經營、穩定成長,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 策。 股東紅利之發放金額原則以當年度稅後淨利依 法令規定提列各項公積後之金額至少提撥百分 之五十。惟在平衡股利之原則下,以往年度未 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分配時得動 支。分派股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 規劃及現金流量之需求,其中股票股利至少 50%,其餘搭配部份現金股利。惟此項盈餘分 配之種類及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 情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1784 - 訊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0 | 6,802,774 | -2,003,476 | 0 | 0.0 | 0.0 | 6,153,89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1784 - 訊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0 | 7,562,729 | 7,562,729 | 7,562,7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108年上半年度不分配股利。 |
| 1785 - 光洋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19 | 332,180,816 | 1,038,928,793 | 1,179,641,149 | 681,209,906 | 1.00000000 | 0.0 | 498,431,24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得酌於保留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六、附條件通過承認,如本公司屆時未能解除債權債務協商,且未能取得債權銀行團同意發放現金股利,則本公司將不分配108年度盈餘。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786 - 科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22 | 0 | 120,703,343 | 108,309,984 | 0 | 1.36410000 | 0.0 | 79,259,984 | 0.50000000 | 0.0 | 2,905,000 | (一)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以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公司營運需要、主管機關命令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股東紅利就一至三款規定提列數額後剩餘之數,連同歷年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應占可分配盈餘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盈餘分配案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1788 - 杏昌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12 | 141,654,472 | 245,736,644 | 358,414,167 | 142,414,167 | 6.00000000 | 0.0 | 216,000,000 | 0.0 | 0.0 | 0 | 第 廿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先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再加計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1789 - 神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30 | 276,576,602 | 216,655,766 | 423,682,655 | 210,183,065 | 0.27000000 | 0.0 | 213,499,59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提列或回轉特別盈餘 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股東紅 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50%至100%,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 分配總額之30%,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 | |
| 1795 - 美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30 | -995,135,044 | 662,806,985 | -652,935,376 | -652,935,37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高於當 年度獲利狀況之10%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扣除依法令或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必要時酌予保留不與分配,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1796 - 金穎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6 | 6,585,558 | -27,550,679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如尚有盈 餘,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 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為本期可供分配數,在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股利政策優先考量公 司之未來發展及財務狀況,並兼顧股東之合理 報酬,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30%以 上,而股東紅利之現金股利所佔比率至少在 10%以上。 | |
| 1799 - 易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30 | -292,895,361 | -271,797,199 | -593,346,319 | -593,346,31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平衡股利政策,須視公司 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 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 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經董事會 通過後提交股東會,以決議盈餘分派之金額、 股利之種類及比率;惟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 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1802 - 台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5 | 3,994,899,058 | -1,448,449,965 | 2,496,600,407 | 2,496,600,40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依一至三款規定數分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酌予保留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 |
| 1805 - 寶徠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203,144,663 | -72,991,774 | -320,765,183 | -320,765,18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 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業務 需要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 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 會。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1806 - 冠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6 | 833,243,482 | -425,190,233 | 419,320,579 | 419,320,57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5%為員工酬勞,以及不高於1.5%為董事監察人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計虧損時,應預先保留擬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 事會訂定之。 | |
| 1808 - 潤隆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71,560,989 | 655,920,176 | 661,746,055 | 45,084,994 | 1.00000000 | 1.00000000 | 616,661,062 | 1.00000000 | 1.00000000 | 61,666,106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分派盈餘時,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10%。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1809 - 中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915,668,767 | -40,763,738 | 879,649,335 | 846,240,948 | 0.20000000 | 0.0 | 33,408,387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廿五條之一 (股東紅利+股利政)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年會計年度終 了後為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就當年度所分配 股利之百分之十以上發放現金股利,惟實際發 放比例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經股東 會通過為之。 | |
| 1810 - 和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9 | 270,851,769 | 47,915,683 | 321,437,592 | 321,437,5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之ㄧ: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股東會就此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分派股東股利。股東股利之分派得視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案送 股東會同意後分派之。現金股利優先發放,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同時發放時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得低於發放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停止提撥。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派充股利及紅利,依相關法令規定之,亦由董事會擬案送股東會同意後分派之 | |
| 1813 - 寶利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9 | 14,672,988 | 49,142,277 | 49,919,645 | 3,284,135 | 1.00000000 | 0.0 | 46,635,51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視需要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外,以餘額全部或部分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情況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 |
| 1815 - 富喬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18 | 570,267,967 | -99,904,737 | 429,411,013 | 429,411,01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虧損後,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因應整體產業環境及業務規模拓展、並考量公司之資本支出計劃、現金流量及營運盈餘狀況,及兼顧股東利益,故股東紅利之發放以股票及現金互相搭配,其中現金股利以佔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 |
| 1817 - 凱撒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326,715,386 | 179,850,071 | 469,225,118 | 345,805,118 | 1.70000000 | 0.0 | 123,42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票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票股利低於每股一元時,不在此限。 | |
| 1819 - 豐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24 | 54,063,839 | -59,242,671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應針對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如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 前項有關員工酬勞部分,得以股票或薪金方式分派,惟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提報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 |
| 1903 - 士紙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1,464,089,508 | -179,533,884 | -1,643,634,079 | -1,643,634,07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十七 條:本公司盈餘分派如下: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扣繳所得稅並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暨百分之十為特別盈餘公積外,如尚有餘額先按年息百分之十提付股息後分派員工紅利百分之一,其餘由股東會核定分派之。 本公司決算之盈餘如有包含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時,於分派股息前應先將是項收益轉列特別盈餘公積項下,俟該項投資收益實現後,再轉列累積盈餘。 如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十四公報而認列巨額兌換利益者,得先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俟是項收益實現後再轉回自由盈餘。 | |
| 1904 - 正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6,149,891,245 | 2,303,904,461 | 8,384,480,793 | 7,054,551,367 | 1.20000000 | 0.0 | 1,329,929,426 | 0.0 | 0.0 | 0 | 本公司經營之產業環境正值溫和成長階段,為求永續、穩健發展,股利政策係依據 當年度可分派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再衡量資本支出及財務規劃需 要,儘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資金配發股票股利,剩餘之盈餘應配發50 %以上現金 股利,其餘為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每股金額不足壹角時,併以後年度發放。 | |
| 1905 - 華紙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30 | 2,474,827,943 | -245,098,144 | 2,236,124,628 | 2,236,124,6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每年如有獲利,應就獲利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為員工酬勞,百分之二以下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數額再行提撥。 董事酬勞以現金方式發放,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分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董事酬勞之發放比率、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及比率,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計算員工、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事酬勞。 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金或酌予保留盈餘外,其餘為普通股股息及紅利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 第三十二條 為考量整體環境並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分派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現金股利,其餘為股票股利。但遇公司有資本支出需求時,前述剩餘之盈餘得全部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第三十二條之一 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ㄧ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1906 - 寶隆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0 | 1,699,819,245 | 121,323,548 | 1,821,330,474 | 1,745,830,474 | 0.50000000 | 0.0 | 75,5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年終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各項稅捐外,以往年度如有虧損,應先予撥補,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實施。 本公司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含),其餘為股票股利。遇公司有投資、新建、改建、擴建或資金需求時,年度應分配之股息得全部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 | |
| 1906 - 寶隆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1,699,819,245 | 122,526,527 | 1,822,345,772 | 1,822,345,77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寶隆公司每年年終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各項稅捐外,以往年度如有虧損,應先予撥 補,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 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實施。 寶隆公司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含),其餘為 股票股利。遇公司有投資、新建、改建、擴建或資金需求時,年度應分配之股息得全部以股 票股利方式分派。 | 本次一○八年上半年度考量業務及資金需求擬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
| 1907 - 永豐餘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5,657,212,092 | 2,285,768,948 | 8,027,915,365 | 6,865,655,318 | 0.70000000 | 0.0 | 1,162,260,04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如有獲利,應就獲利提撥千分之一以上為員工酬勞,百分之二以下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數額再行提撥。 董事酬勞以現金方式發放,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分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董事酬勞之發放比率、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及比率,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計算員工、董事酬勞時,應以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再就餘額計算員工、董事酬勞。 本公司每年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金或酌予保留盈餘外,其餘為普通股股息及紅利,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 | |
| 1909 - 榮成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2 | 4,174,476,452 | 533,772,707 | 4,698,588,000 | 4,333,282,282 | 0.30000000 | 0.0 | 365,305,718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 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 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含),其餘為股 票股利。遇公司有投資、新建、改建、擴建或資金需求時,年度應分配之股息得全部以股票 股利方式分派。 | |
| 1909 - 榮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4,174,476,452 | 96,333,677 | 4,270,810,129 | 4,270,810,1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年終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各項稅捐外,以往年度如有虧損,應先予撥補,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實施。本公司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含),其餘為股票股利。遇公司有投資、新建、改建、擴建或資金需求時,年度應分配之股息得全部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 | 本次一○八年上半年度考量業務及資金需求擬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002 - 中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13,415,802,252 | 8,809,554,650 | 21,029,288,147 | 13,108,282,449 | 0.50000000 | 0.0 | 7,867,430,49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按票面額百分之十四分派特別股股息,並至多按票面額百分之十四分派普通股紅利;如尚有可分派之盈餘,按各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再分派紅利。 本公司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於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先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如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時,上述應優先分派而未分派之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儘先補足之。 每當分配年度盈餘時,得考量財務狀況及其他經營面之因素,在符合法令規定下,就各項公積,分派全部或一部分。 本公司企業生命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前項股息及股東紅利之分派,分配現金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分配股票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五。 | |
| 2006 - 東和鋼鐵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19 | 2,446,294,542 | 1,566,058,617 | 3,791,528,066 | 2,436,046,245 | 1.35000000 | 0.0 | 1,355,481,82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 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視公司營運需要或依法 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盈餘,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得為分派盈餘。前揭盈餘分派,得以現 金或股票為之,若單以現金方式分派, 授權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 並報告股東會;若非單以現金方式分派 者,應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通過。 本公司企業生命期正值穩定成熟階段, 盈餘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 總額百分之八十,及股票股利股利總額 不高於百分之二十。 | 配發股利率暫定每股1.35元,係以可配 股數1,004,060,608 股計算,如嗣後, 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或其他原因 ,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 發股利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 調整之。 |
| 2007 - 燁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7 | -2,077,840,865 | -642,188,352 | -2,697,943,393 | -2,697,943,39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處於成熟期, 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 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 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 得不予分配,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捐,次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視需要 酌提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 優先發放特別股股息,再就其餘額併同以 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分派股東紅利(其 股東紅利分配中股票股利在0%至80%間, 現金股利在20%至100%間),上述之盈餘 分配比例及現金股利比例,若公司當年 度實際獲利、現金狀況及營運有所需 要時,亦得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 調整之。 | |
| 2008 - 高興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9 | 137,060,246 | -124,106,030 | 214,106,640 | 214,106,64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連同歷年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股東紅利之分派將採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適度比率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50%。 | |
| 2009 - 第一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1 | -83,874,930 | -99,342,346 | -188,131,992 | -188,131,9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酌提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股利政策將著重穩定性原則,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時,應考量未來獲利狀況及營運資金規劃,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盈餘分配應占可分配盈餘數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010 - 春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678,942,824 | 240,781,724 | 912,265,438 | 717,968,821 | 0.30000000 | 0.0 | 194,296,617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未計入員工及董事酬勞之稅前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盈餘,應依下列比例提撥: 一、董事酬勞,以百分之一為上限。 二、員工酬勞為百分之二。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再扣除各項應提列數額後,如尚有盈餘,除得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擬訂分配議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若全數以現金發放時,董事會得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三條: 股利政策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財務結構健全,多年來致力於多角化高附加價值鋼鐵產品與高科技產業之投資,以擴大經營基礎。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時,將考慮公司財務結構、股東權益、兼顧股利之穩定性,除有資金需求外,每年度實際分配之盈餘佔不包括前期之可分配盈餘(詳第廿二條之一)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無 |
| 2012 - 春雨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66,181,578 | 423,110,977 | 451,275,899 | 105,947,099 | 1.20000000 | 0.0 | 345,328,800 | 0.0 | 0.0 | 0 | 第卅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之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二作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百分之二範圍內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卅九條之一: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其它依規定應迴轉或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其分派議案由董事會擬具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根據盈餘狀況,考量目前及未來發展資金需求及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中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若產業環境變化或公司營運規劃有所需要時,亦得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2013 - 中鋼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3 | 291,416,428 | 157,617,102 | 450,952,962 | 288,952,962 | 0.81000000 | 0.0 | 162,000,000 | 0.0 | 0.0 | 0 | 第五條之二 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或保留之。 二、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期,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著重於股利之穩定性,分派普通股股利應達前述可 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分配現金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票不高於百分之五十。 | |
| 2014 - 中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24 | 172,893,414 | 10,791,247 | 121,982,280 | 121,982,28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千分之一 為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但公 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應經董 事會依法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 累積虧損後,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 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計上年度未分配之盈餘作 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或保 留之。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 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3%時,得不予分配。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故前項股東紅利之分 派,將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適度比例發放, 其中現金股利額度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015 - 豐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10 | 5,722,104,027 | 1,962,354,968 | 7,528,364,502 | 5,783,566,230 | 3.00000000 | 0.0 | 1,744,798,27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撥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 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且 財務結構健全,董事會所擬具之股 東紅利分派議案,以現金股利方式 發放為主,惟公司若有重大資本支 出時,得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 中不超過70%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董事會依第一項擬具股東紅利分派 議案,股東紅利之分配金額為當年 度稅後淨利減除當期應提列之法定 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並得減 除非經常性營業外利得後餘額之50% (含)以上,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 收股本10%或當年度本期淨利低於實 收股本2%時,得擬議不予分配。 | |
| 2017 - 官田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20 | 131,258 | -166,379,289 | -173,141,590 | -173,141,5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原則上股東紅利 之盈餘分配,依內外經營環境之變化及當時公 司現金流量調整變化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 百分之十。 | |
| 2020 - 美亞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不適用 | 17,520,908 | 436,705,665 | 427,902,633 | 16,229,348 | 1.85000000 | 0.0 | 411,673,285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據以決定盈餘分配之數額及種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所得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盈餘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如有分派,每年就決算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股東紅利發放以現金股利為原則,若發放股票股利,其比例以不超過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022 - 聚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28 | -541,079,231 | -786,105,147 | -1,270,414,76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處於企業轉型階段,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之投資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必要時得依規定酌提特別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入未分配盈餘後始得依規定分配。 (五)當年度盈餘依(一)至(四)款提列後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百分之百作為發放股東紅利,餘額保留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擬發放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前項所列股利發放原則,本公司得依內外經營環境之變化經董事會擬具分配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023 - 燁輝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717,742,787 | -1,401,080,550 | -614,437,690 | -614,437,6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一、股利政策: 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處於成熟期,股利政 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 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股 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 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 二、分派條件及時機: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 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營運 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 供分派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由股東會決議分 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 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 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 股東會。 三、股利種類: 依照擴充規畫及獲利能力評估資本需求,原 則上分配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現金股 利視獲利情況發放佔股利總額比率為20% 至100%,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比率為0%至80% 。 四、股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依據前 項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決議分配之。 | 無 |
| 2024 - 志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1 | 109/06/05 | 94,184,957 | 17,117,100 | 111,101,352 | 76,976,352 | 0.35000000 | 0.0 | 34,12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2%為員 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由董事會 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 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應先 彌補虧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 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得包 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 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 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 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惟應分配股東之股息紅利(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總和)經計算後,如每股少於0.2元時得不予分配。 | |
| 2025 - 千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1,985,573,470 | -177,828,547 | -2,162,970,469 | -2,162,970,46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派案,提經股東會通過後方可分派之。 本公司依所營事業所處經濟環境變動特性,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上列可分配盈餘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其中股東現金紅利不得低於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10%,但股東現金紅利若每股低於0.5元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紅利發放。 | |
| 2027 - 大成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2,166,226,518 | 1,820,776,592 | 2,497,901,100 | 1,202,421,546 | 0.85000000 | 0.15000000 | 1,233,790,052 | 0.20000000 | 0.0 | 24,675,801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2028 - 威致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1,280,274,262 | 195,187,882 | -1,085,165,071 | -1,085,165,07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之稅後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國內外競爭狀況及維持長期財務結構之建全,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股東紅利之分配採現金及股票股利平衡政策。股利之發放方式,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因應重大資本支出之資金需求外,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十。 | |
| 2029 - 盛餘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2,186,165,448 | 34,646,790 | 2,253,674,137 | 2,205,497,137 | 0.15000000 | 0.0 | 48,177,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 第廿五條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 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千分之一(0.1%)為員 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3%)為董事酬勞,但 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 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兩項酬勞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 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 補累積虧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盈餘,連同期初未 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 東紅利。 本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 利、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及法定盈餘公積以 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 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 (1) 本公司目前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 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且本公司股利政策, 係由公司參酌未來及實際營運狀況,並著眼於 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 (2) 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 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 (50%)。 (3) 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 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發放總額的百分之九 十。 | 無 |
| 2030 - 彰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2 | 324,424,319 | 268,253,389 | 465,335,241 | 322,072,227 | 0.50000000 | 0.0 | 143,263,014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當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得不予分 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 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20%。 | |
| 2031 - 新光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1 | 1,460,322,680 | 120,673,737 | 1,490,106,587 | 1,241,556,428 | 0.80000000 | 0.0 | 248,550,15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為確保股東權益及永續經營之目標,採平衡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後,經股東會議定後執行之。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 |
| 2032 - 新鋼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80,943,835 | 47,374,686 | 127,389,708 | 81,707,167 | 0.35000000 | 0.0 | 45,682,541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及提列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數,再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後,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分配之;若全數以現金發放時,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033 - 佳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22 | 4,710,640 | 36,443,666 | 38,552,544 | 22,413,637 | 0.20000000 | 0.0 | 16,138,90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 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之餘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至百 分之九十五分派之,惟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例,得視當年度實 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 現金股利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 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 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有迴轉時 ,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 |
| 2034 - 允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199,603,005 | 623,729,707 | 589,202,089 | 100,645,197 | 1.20000000 | 0.30000000 | 610,696,11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東紅利,惟股東紅利每股低於0.5元時,得保留不予分配;因本公司屬傳統產業,目前營運進入成熟穩定期,分配股東紅利時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方式為之,惟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分配盈餘時,得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將公積全部或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2035 - 唐榮公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16 | -2,902,020,300 | 14,952,624 | -2,780,088,74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後,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提10%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並得依營運需要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及財務情形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盈餘之分派 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現金股利並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50%為原則,但現金股利每股若未達0.1元,即暫不配發。 前項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應分派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並得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東紅利,應充分考量公司重大投資計劃、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並兼顧股東之權益,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 |
| 2038 - 海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7 | 0 | -253,584,015 | -253,604,627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先依前條處理後再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因應重大資本支出之資金需求外,現金股利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041 - 燁茂實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22 | 72,186,606 | 102,117,492 | 134,703,688 | 68,005,918 | 0.0 | 0.0 | 0 | 0.30000000 | 0.0 | 6,669,777 |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048 - 中龍鋼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20 | 3,799,038,611 | -1,453,883,211 | 2,271,799,325 | 2,271,799,32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或保留之。 | |
| 2049 - 上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9 | 12,663,270,200 | 1,865,316,206 | 14,223,770,927 | 13,573,655,272 | 1.80000000 | 0.0 | 557,241,995 | 0.30000000 | 0.0 | 9,287,366 | 本公司分配每一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彌補虧損、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並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6%(含)以下。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前項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併同前期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 或部份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當年度股東股息及股東紅利總額 三分之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全部或一部採現金股利發放時,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不受前項規範。 | |
| 2056 - 璋釔鋼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599,818,854 | -33,250,062 | 499,167,898 | 499,167,89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等因素訂定。唯本公司目前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如有發放現金股利時,則現金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仍依股東會決議之。 | |
| 2059 - 川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30 | 6,253,975,499 | 1,558,250,072 | 7,651,430,676 | 6,889,054,100 | 8.00000000 | 0.0 | 762,376,57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依法繳納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後, 3.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 4.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屬於創新機構產業,產品應用範圍廣泛普及如雲端伺服器、網路 通訊及廚具與消費性電子等不同產業其環境多變,企業值開發成長階段 ,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得視公司營運需要酌情保留 部分盈餘;剩餘部分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配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 股利總額之10%。 | |
| 2060 - 永發鋼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6 | -121,571,701 | 22,391,364 | -99,572,102 | -99,572,1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 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上述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董監酬勞以現金分派,應由董事 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 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 條件認定授權董事會處理。 第三十四之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捐。 三、提存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相關法規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當年度盈餘分派剩餘部份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除保留部份外,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 務規劃,以求公司之永續發展,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由尚可分配盈 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需求狀況, 如現金股利低於0.1元,授權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2061 - 風青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9,971,824 | -10,186,562 | -214,738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 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依 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之。 | 無 |
| 2062 - 橋椿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8 | 1,673,371,838 | 70,266,200 | 1,553,279,491 | 1,536,978,076 | 0.10000000 | 0.0 | 16,301,41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他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餘額,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稅後盈餘中分派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股東紅利;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分派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前項之股東紅利或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063 - 世鎧精密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0 | 13,458,148 | 151,330,965 | 147,045,214 | 34,545,214 | 2.50000000 | 0.0 | 112,5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 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 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的需求, 因此當年度所分派的股利中, 以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六。 | 無 |
| 2064 - 晉椿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277,654,335 | -57,677,854 | 230,041,367 | 188,443,367 | 0.60000000 | 0.0 | 41,598,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 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 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065 - 世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5 | 不適用 | 141,822,011 | 0 | 141,822,011 | 141,822,0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 了後為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 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 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並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 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若為 發放現金,則經董事會決議後發放;若 為發放股票,則提請股東會決議。 | 無 |
| 2065 - 世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0/30 | 不適用 | 141,822,011 | 0 | 141,822,011 | 141,822,0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 了後為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 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 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並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 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若為 發放現金,則經董事會決議後發放;若 為發放股票,則提請股東會決議。 | 無 |
| 2065 - 世豐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2 | 109/06/18 | 109/08/12 | 141,822,011 | 139,097,492 | 268,785,303 | 138,068,423 | 3.00000000 | 0.0 | 98,037,660 | 1.00000000 | 1.00000000 | 6,535,844 | 為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 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當年度股東紅利之分 派,以不低於該剩餘之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 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配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十。 | |
| 2066 - 世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12 | 不適用 | 439,430,800 | 130,943,566 | 558,281,890 | 558,281,8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並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搭配方式發放,將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十以上分派股息及股東紅利,現金股利分配總額不低於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108年上半年度不擬分派盈餘。 |
| 2066 - 世德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24 | 439,705,119 | 163,654,749 | 584,092,046 | 501,050,845 | 2.30000000 | 0.0 | 83,041,201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並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搭配方式發放,將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十以上分派股息及股東紅利,現金股利分配總額不低於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
| 2067 - 嘉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7 | 31,039,643 | -56,512,626 | -25,290,583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並依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為求永續經營、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未來資金需求,採取股利平衡政策,每年度盈餘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2068 - 優頻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24 | 259,748,603 | 97,138,627 | 292,537,861 | 259,166,726 | 0.50000000 | 0.45000000 | 63,405,157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年度決算之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後,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第卅二條:本公司依公司法第 241 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 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069 - 運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3 | 372,634,259 | 7,906,263 | 308,817,841 | 308,817,841 | 0.0 | 0.50000000 | 77,595,91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視為當年度所產生之可分配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不低於當年度所產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2070 - 精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318,850,481 | 20,467,511 | 330,602,028 | 312,710,628 | 0.50000000 | 0.50000000 | 35,782,80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 第廿八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1%~6%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3%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八之一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第廿九條 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及成長性,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為原則。分派比率係依該年度之盈餘狀況、整體發展及財務規劃等相關因素決定,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執行之。惟分派之股東紅利總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減除依法提列之盈餘公積後淨額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071 - 震南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6/30 | 159,401,613 | -4,947,082 | 154,048,041 | 154,048,04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考量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配合財務規劃,並於公司永續經營與穩定發展,及股東權益獲得最大保障之前提原則擬訂如下: (1)股利發放之條件、時機 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短期間處於建廠資本支出需求成長期間,為支持企業成長所需,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股利之發放政策為就每年可供分配盈餘不低於30%。 (2)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分派比率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惟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含),得改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 | |
| 2101 - 南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2/25 | 不適用 | 374,904 | 1,135,684,487 | 1,022,285,700 | 21,526,991 | 0.75000000 | 0.0 | 601,686,678 | 0.0 | 0.0 | 0 | 第 七 章 決算盈餘之分配 第二十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一條:本公司每屆年終結算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一(含)至百分之一(含)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但本公司如有累積虧損時,於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進行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依法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視需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以輪胎業為主,採多元化經營,目前輪胎業處於成熟期,採用剩餘股利政策,於年度盈餘中,鑑於未來數年仍有設備維護更新、生產技術升級及擴廠計畫等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盈餘分配中原則上股票股利在70%至100%間,現金股利在0%至30%之間,惟仍可視實際需要調整上述比例。因實際需要而調整上述比例,應考量本公司未來投資計劃及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資金,若本公司未來投資計劃及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資金小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時,可將現金股利之發放比提高至50%。 | 無 |
| 2101 - 南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374,904 | 597,585,754 | 538,202,083 | 137,077,631 | 0.50000000 | 0.0 | 401,124,452 | 0.0 | 0.0 | 0 | 第 七 章 決算盈餘之分配 第二十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一條:本公司每屆年終結算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一(含)至百分之一(含)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但本公司如有累積虧損時,於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進行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依法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視需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以輪胎業為主,採多元化經營,目前輪胎業處於成熟期,採用剩餘股利政策,於年度盈餘中,鑑於未來數年仍有設備維護更新、生產技術升級及擴廠計畫等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盈餘分配中原則上股票股利在70%至100%間,現金股利在0%至30%之間,惟仍可視實際需要調整上述比例。因實際需要而調整上述比例,應考量本公司未來投資計劃及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資金,若本公司未來投資計劃及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資金小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時,可將現金股利之發放比提高至50%。 | 無 |
| 2102 - 泰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618,995,551 | -669,563,332 | -60,228,417 | -60,228,41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扣繳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法 定公積及依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 餘),股票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若發放現金股利則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產業處於成熟期,考量未來資金需求與財務規劃,並同時兼顧股東利 益,由董事會視營運情況於百分之五至五十間,擬具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常會。 盈餘分派以配發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配發股票股利,股票股利以不高於股利總 額百分之八十為原則;惟如有重大投資計劃及未來發展等因素,盈餘得予保留。 | 無 |
| 2103 - 台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9 | 1,023,149,619 | 740,316,267 | 1,848,639,894 | 1,435,784,905 | 0.50000000 | 0.0 | 412,854,989 | 0.0 | 0.0 | 0 | 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 百分之十,再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 為可供分配盈餘,並就可供分配盈餘提出盈 餘分派案。 前項股東股利分派,其現金股利不低於分派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上述盈餘分派案,由董事會擬具,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2104 - 國際中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2,535,952,514 | 1,167,839,065 | 3,580,588,421 | 3,383,641,696 | 0.20000000 | 0.0 | 196,946,72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純益,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撥,其餘加計 累積未分配盈餘,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 後,就其餘額再予分派普通股股利,分派比率依本條第二項之股利政策由董事會擬訂 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為改善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或為支應重要投資計劃之需要,得將盈餘轉為資本配 發股票股利,但現金股利之支付比率訂定為普通股股利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2105 - 正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27,974,517,818 | 3,466,826,566 | 29,395,291,786 | 26,153,876,250 | 1.00000000 | 0.0 | 3,241,415,53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 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 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加計上年度未 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議案,股東紅利之總額 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八 十,其中現金紅利應為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 十以上。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106 - 建大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6,284,267,343 | 1,013,561,512 | 6,825,147,016 | 6,125,575,016 | 0.40000000 | 0.0 | 349,772,000 | 0.40003202 | 0.0 | 34,980,00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 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 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由董事會提案連同上 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可供分配盈餘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八十,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惟 盈餘分派之發行新股之比率得視當年實際 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 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 2107 - 厚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4,344,098,121 | 538,957,259 | 4,778,124,363 | 4,498,124,363 | 0.80000000 | 0.0 | 28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其餘分配如下: (一)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二)必要時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時,其中就股東紅利之提撥數額以不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生命週期係屬「成熟期」,惟為求企業永續經營,因應未來市場需求,並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需要暨兼顧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但遇當年度有重大投資計畫、重大營運變動事項及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時,得由董事會擬議不發放股利或全數改採股票股利發放之,並於報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 | |
| 2108 - 南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6 | 714,575,150 | 1,426,779,504 | 2,003,181,006 | 969,106,022 | 2.10000000 | 0.0 | 1,034,074,984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第31條: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與國內外整體經濟息息相關、產業成長週期正值成長至成熟期階段,董事會對於盈餘分配議案之擬具,應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之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本期可供分配數,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50%至100%,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30%,由董事會依據未來業務或轉投資需要等相關因素,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2109 - 華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766,472,974 | 10,891,374 | -754,093,585 | -754,093,58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不低於百分之 二分派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 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 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 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 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 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值穩定成長 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 劃,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定提撥百分之二十至九十之分配標準 經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其中股東紅利之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紅利總數百分之十。 | 無 |
| 2114 - 鑫永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2 | 546,272,561 | 399,524,169 | 898,804,209 | 544,296,449 | 5.00000000 | 0.0 | 354,507,76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 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由於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股東權益、公司財務結構與長遠發展,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未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現金紅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2115 - 六暉-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5/29 | 680,723,341 | 241,909,875 | 811,589,174 | 579,218,493 | 2.20000009 | 0.0 | 189,339,081 | 0.49999991 | 0.0 | 4,303,160 | 本公司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 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 其次,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 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目前係處於成長期,基於公司之資本支出、營運擴張及財務規劃的整體 考量以維持本公司之持續增長,任何依第115(a)及/或(b)條規定提撥後所餘 之利潤得依本法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以股利(包括現金或股票)或紅利進行分配, 股利之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所餘利潤之10%,且該項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當年 度發放股利總額之10%。 | |
| 2201 - 裕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8 | 529,642,426 | -24,465,407,975 | -23,880,202,057 | -8,735,202,05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分派方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 百分之十為原則,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 分派,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 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最終由董事會擬訂分配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2204 - 中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19,755,263,008 | -2,465,573,229 | 17,306,525,712 | 17,306,525,71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於每年年終決算如有盈餘,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經營環境屬成熟穩定之產業,股利發放係依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規劃本公司股利分派方案,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惟當年度虧損則不分派股利,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206 - 三陽工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3 | 2,340,787,024 | 10,877,576 | 1,973,771,127 | 1,162,591,523 | 1.00000000 | 0.0 | 811,179,604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 款,彌補以往年度累計虧損,次提列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 為累計未分配盈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之,其中股東股息不高於實收資本額之10%; 如若尚有盈餘時,額外再加計股東紅利。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階段,但所處 產業環境會因其他外在因素而變化,且本公 司仍將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力求成長,於盈 餘分配時,除先考量實際盈餘情形外,應就 公司對未來資金之需求、稅制以及對股東之 影響進行擬議,並在維持穩定之股利目標 下,決定股利發放情形,股利以現金或股票 之方式分派,發放之現金股息股利以不低於 發放股息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如盈餘及資 金較充裕時,將提高其發放比例,由董事會 擬具分配案,並依公司法規定決議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 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 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 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 餘,為可供分配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本公司依第三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發放現 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
| 2206 - 三陽工業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13 | 不適用 | 125,439,661 | 2,215,347,363 | 2,340,787,024 | 2,340,787,02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 稅款,彌補以往年度累計虧損,次提列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加計期初未分配 盈餘後為累計未分配盈餘,再依法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之,其中股東股息不高於實 收資本額之10%;如若尚有盈餘時,額外再 加計股東紅利。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階段,但所處 產業環境會因其他外在因素而變化,且本公 司仍將積極拓展國內外市場力求成長,於盈 餘分配時,除先考量實際盈餘情形外,應就 公司對未來資金之需求、稅制以及對股東之 影響進行擬議,並在維持穩定之股利目標下 ,決定股利發放情形,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 方式分派,發放之現金股息股利以不低於發 放股息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如盈餘及資金 較充裕時,將提高其發放比例,由董事會擬 具分配案,並依公司法規定決議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 年度終了後為之,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 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 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 餘,為可供分配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本公司依第三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發放現 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無 |
| 2207 - 和泰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9 | 25,427,048,612 | 11,768,814,534 | 36,168,530,936 | 28,522,022,360 | 14.00000000 | 0.0 | 7,646,508,576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6章第35條 | 無 |
| 2208 - 台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032,180,841 | -1,818,469,754 | -1,439,130,862 | -1,439,130,86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則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情形,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之需求,就前項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十以上分派股息及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2211 - 長榮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8 | 5,219,658,713 | 947,437,861 | 6,097,682,106 | 5,304,611,180 | 2.00000000 | 0.0 | 793,070,92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本公司處於穩定成長期,為配合公司營運規劃並兼顧股東權益,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擬定盈餘分配案: 一、每年提撥不低於當期稅後淨利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 二、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 |
| 2215 - 匯豐汽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4,393,219,959 | 1,229,380,472 | 5,370,774,271 | 4,677,536,601 | 2.20000000 | 0.0 | 693,237,67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218 - 高都汽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5/20 | 1,449,601,602 | 333,424,982 | 1,749,684,086 | 1,528,072,586 | 2.00000000 | 0.0 | 221,611,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 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外, 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 並依法 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餘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加計以前年度累 計未分配盈餘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議分配之。 | |
| 2220 - 南都汽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5/26 | 2,428,693,173 | 512,590,366 | 2,889,815,006 | 2,608,367,375 | 4.50000000 | 0.0 | 281,447,63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營利 事業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另並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 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定盈餘分派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2221 - 大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113,671,470 | 104,217,388 | 202,834,248 | 139,346,748 | 1.50000000 | 0.0 | 63,487,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董事會依據公司實際經營及現金需求狀況擬具分派議案。決定分派盈餘時,可採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搭配方式,且現金部分所佔比例不得少於2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222 - 桃苗汽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1 | 2,335,186,440 | 547,498,495 | 2,736,549,759 | 2,433,478,307 | 4.00000000 | 0.0 | 303,071,452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本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派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季或每半年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本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上述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 |
| 2225 - 國都汽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23 | 2,798,870,658 | 597,525,125 | 3,317,140,294 | 3,143,156,686 | 2.00000000 | 0.0 | 173,983,608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所處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公司長遠發展,本公司每年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為不超過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2226 - 中部汽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3,708,073,983 | 754,811,222 | 4,387,404,083 | 4,049,904,083 | 4.50000000 | 0.0 | 337,5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2227 - 裕日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9 | 121,720,919 | 7,281,897,557 | 6,389,376,406 | 8,376,406 | 21.27000000 | 0.0 | 6,381,0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於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按下列分派之︰ 一、員工紅利為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五。 二、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經營環境屬成熟穩定之產業,為考量本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規劃本公司股利分派方案,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
| 2228 - 劍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23 | 1,272,948,540 | 656,347,902 | 1,766,822,004 | 1,387,920,599 | 5.00000000 | 0.0 | 378,901,405 | 0.0 | 0.0 | 0 |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畫,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員工股票紅利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授權董事會所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2230 - 泰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12,330 | 1,229,817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2~10%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之數額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扣除累積虧損數額後,再就餘額計算提撥。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有關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之發放相關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董事會議定,提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由股東會決議。 | |
| 2231 - 為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09 | 297,640,029 | 977,780,380 | 1,154,541,197 | 294,792,510 | 6.80000000 | 0.0 | 835,184,447 | 0.20000000 | 0.0 | 2,456,424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餘額併同以往 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 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 | |
| 2233 - 宇隆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3 | 447,330,748 | 305,366,857 | 660,525,023 | 461,874,629 | 3.30000000 | 0.0 | 198,650,394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資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將可供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作為股利分派,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三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後,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235 - 謚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205,178,401 | 110,747,347 | 303,659,330 | 196,025,330 | 3.00000000 | 0.0 | 107,634,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上述員工酬勞以股票發放之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條件授權公司董事會決定。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於彌補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保存或分派股東紅利。 | |
| 2236 - 百達-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373,037,520 | 38,797,030 | 358,677,312 | 340,298,336 | 0.06000000 | 0.0 | 2,689,606 | 0.35000000 | 0.0 | 1,568,937 | 99.本公司現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得以現金或/及股份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且本公司股利之配發應考量本公司資本支出、未來業務擴充計畫、財務規劃及其他為求永續發展需求之計畫。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 (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者(下稱「可分配盈餘」)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依下列方式分派之: (a)不超過百分之3之稅前淨利作為董事酬勞; (b)最低百分之0.1之稅前淨利作為員工酬勞; (c)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5,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總額之百分之3。 (2)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均應以新台幣為之。 99-1.(1)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 (3)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
| 2236 - 百達-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12 | 不適用 | 373,037,520 | 13,391,727 | 386,429,247 | 386,429,24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99.本公司現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得以現金或/及股份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且本公司股利之配發應考量本公司資本支出、未來業務擴充計畫、財務規劃及其他為求永續發展需求之計畫。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 (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者(下稱「可分配盈餘」)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依下列方式分派之: (a)不超過百分之3之稅前淨利作為董事酬勞; (b)最低百分之0.1之稅前淨利作為員工酬勞; (c)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5,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總額之百分之3。 (2)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均應以新台幣為之。 99-1.(1)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 (3)本公司依前二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無 |
| 2237 - 華德動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22 | -373,543,868 | -133,996,590 | -347,110,458 | -347,110,45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前期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議決行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應考量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並依據公司成長需求擬定當年度發放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比例。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含)。 | |
| 2239 - 英利-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934,230,568 | 644,192,740 | 819,613,237 | 524,595,737 | 2.50000000 | 0.0 | 295,017,500 | 0.0 | 0.0 | 0 |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 |
| 2241 - 艾姆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04 | 5,404 | 73,429,987 | 65,929,784 | 94,954 | 0.88000000 | 0.0 | 65,834,83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並參酌國內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並參考同業及資本市場股利之一般發放水準,以作為股利發放之依據。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2243 - 宏旭-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44,357,530 | -131,082,977 | -86,725,447 | -86,725,44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 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 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 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 (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下稱「可分配盈餘」)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 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 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惟可分配盈餘低於本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一時,本公司得經股東會普通決議於該年度不按本項規定分派股息/紅利予股東 (亦即不分派或分派較少之股息/紅利)。 | |
| 2245 - 詠勝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115,901,602 | 31,805,326 | 145,171,301 | 118,171,301 | 2.00000000 | 0.0 | 27,000,000 | 0.0 | 0.0 | 0 | 第 二十九 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 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 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 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 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 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 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10%。 | |
| 2246 - 凱勝綠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03 | -101,141,135 | 155,813 | 0 | 0 | 0.0 | 0.0 | 0 | 0.0 | 0.30000000 | 1,710,00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於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股東盈餘分配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發放之,發放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總股利(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惟得視財務、業務需要及經營面等相關因素調整之。 | |
| 2247 - 汎德永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2 | 4,551,411,858 | 731,686,111 | 5,123,867,501 | 4,518,551,988 | 8.43750000 | 0.0 | 605,315,513 | 0.0 | 0.0 | 0 | 第29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發放原則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之平衡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擬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總額10%。 | |
| 2248 - 華勝-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5 | 109/06/23 | 44,978,061 | 20,396,484 | 37,223,592 | 12,586,392 | 0.58660000 | 0.0 | 24,637,200 | 0.0 | 0.0 | 0 |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2249 - 湧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不適用 | 57,292,861 | 107,756,745 | 154,273,931 | 98,273,931 | 2.80000000 | 0.0 | 56,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股利發放之方式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並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採盈餘轉增資或現金股利搭配,以達成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無。 |
| 2301 - 光寶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7,446,117,140 | 9,374,898,902 | 14,598,536,825 | 7,077,240,723 | 3.20000000 | 0.0 | 7,521,296,102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 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2301 - 光寶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4 | 不適用 | 7,446,117,140 | 0 | 7,446,117,14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 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不分派盈餘,無編製盈餘分配表 |
| 2301 - 光寶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7/31 | 不適用 | 7,446,117,140 | 0 | 7,446,117,14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 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 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 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 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 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2302 - 麗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3 | -6,812,647 | 441,130 | -7,207,542 | -7,207,5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時,得不予分配;前項股利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303 - 聯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10 | 28,585,919,529 | 9,707,614,047 | 37,261,440,111 | 27,496,285,391 | 0.75000000 | 0.0 | 9,765,154,7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屬資本密集產業,處營業成長期,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 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 利於股利總額之20%~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0%~8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305 - 全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5/28 | -128,602,493 | 2,833,751 | -124,498,341 | -124,498,34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提撥獲利之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分派 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 金為之。分派員工酬勞後之獲利,得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及董事會決議後, 以不超過前項獲利之百分之三發放董事酬勞。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後之當 年盈餘,依以下順序辦理: 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依一至四款辦理後,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股利政策,得考量股東利益及財務、業務等因素,將當年度可分配盈 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原則上以現金股利為優先,倘本公司可分配之每 股盈餘超過二元時,適度酌予配發股票股利,惟股票股利分配之比例以不超 過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2308 - 台達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0 | 17,880,189,488 | 23,117,797,365 | 37,735,579,432 | 24,747,862,787 | 5.00000000 | 0.0 | 12,987,716,645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提撥 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並報告於股東會。上述員工酬勞發放對象 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 法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訂定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辦理 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 (五)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由 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之。緣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股東 利益、財務健全並兼顧業務發展,股東紅利提 撥之數額,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 60%,且現金之比例應占股東紅利總額之15%以 上。 | |
| 2311 - 日月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4/21 | 461,402,274 | 13,172,998,126 | 11,330,358,846 | 324,358,846 | 1.83612546 | 0.66631701 | 15,000,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正處於企業穩定成長階段,為因應目前及未來業務 擴展之資金需求,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 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分派股利,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 百分之三十,餘額則配發股票股利,並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經股 東會決議後辦理。 | |
| 2312 - 金寶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1,256,140,273 | 453,734,830 | 1,121,757,093 | 694,076,729 | 0.30000000 | 0.0 | 427,680,364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本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前述分配股利,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其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無 |
| 2313 - 華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不適用 | 7,562,951,704 | 3,822,417,711 | 10,539,915,291 | 9,109,730,584 | 1.20000000 | 0.0 | 1,430,184,70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依法彌補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為當年度可分派盈餘。當年度可分派盈餘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依下列原則分派: 一、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為科技產業,為考量健全公司財務結構、營運盈餘之狀況及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要,擬採剩餘股利政策,以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 二、本公司得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獲利能力、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由董事會擬具分派盈餘與否之方案,如董事會擬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即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如不發放或擬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由股東會決議之。於分派盈餘時,就可供分配之盈餘提撥,提撥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派盈餘的百分之十為原則。 三、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無 |
| 2314 - 台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8 | 5,760,100 | 1,684,360 | 2,413,197 | 2,413,19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階段,為考量整體環境及產業特性,並配合公司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發展之因素,並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 | |
| 2316 - 楠梓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6 | 2,333,854,838 | 550,431,360 | 2,874,330,699 | 2,772,808,179 | 0.50000000 | 0.0 | 101,522,52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後,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以往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已達本公司資本時,不在此限。 三、依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為因應目前及未來業務擴展之資金需求,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分派股利,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2317 - 鴻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3 | 678,280,464,272 | 115,308,736,224 | 740,942,515,635 | 682,717,955,077 | 4.20000000 | 0.0 | 58,224,560,55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四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東紅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紅利中現金紅利不少於10%。 | 無 |
| 2321 - 東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8 | -2,703,977,375 | -115,392,448 | -2,823,063,512 | -2,823,063,51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款。 (2)彌補累積虧損。 (3)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發放特別股股息。 (6)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的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各年度發放前項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惟此項股利分配政策,得依實際營運狀況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後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323 - 中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6 | -8 | 228,704,466 | 192,413,337 | 18,581,157 | 0.15000000 | 0.05000000 | 231,776,24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經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資本 支出之所需,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據以 決定盈餘分配之數額及種類。股東紅利之發 放以現金股利不低於每年發放股利總額百分 之十。 | |
| 2324 - 仁寶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28,466,252,453 | 6,955,899,081 | 33,210,121,062 | 28,802,974,437 | 1.00000000 | 0.20000000 | 5,288,575,95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所得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為可供分配餘額,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後,擬具盈餘分配案,依本條第二 項及第廿九條規定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股東股息及 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資本預算、長期財務 規劃及國內外競爭等因素,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分派盈 餘,以不低於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每年發放之現金股 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本次現金股利及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嗣後如因流通在外股數變動,致使股東配息比率及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比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 2325 - 矽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4/30 | 2,622,838,083 | 7,604,086,477 | 8,988,183,916 | 2,188,183,916 | 2.00486500 | 0.0 | 6,80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由股東會決議。 | |
| 2327 - 國巨*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26,094,539,549 | 6,944,792,575 | 31,203,205,959 | 24,793,825,119 | 15.00000000 | 0.0 | 6,409,380,84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高百分之三為 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每年度 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就其餘額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 二、 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 以不低於扣除前兩款後餘額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但盈餘分配議案擬將應分派股息及紅 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現金方式為之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 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及 股票股利妥善擬定配發比例,並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依法定程序決議。 第一項員工酬勞之分配以股票配發者,其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有關員 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事會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如無虧損,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 彌補虧損、員工酬勞及提列盈餘公積之數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考量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現金流量,連同 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盈餘分派 如以發放新股方式為之,董事會並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提請股東會 決議。 | 無 |
| 2327 - 國巨*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07 | 不適用 | 26,094,539,549 | 4,007,168,669 | 30,515,349,252 | 30,515,349,25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最高百分 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就其餘額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二、 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 以不低於扣除前兩款後餘額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息及紅利,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但盈餘分配議案擬將應分派股 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現金方式為之時,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 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及 股票股利妥善擬定配發比例,並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依法定程序決 議。第一項員工酬勞之分配以股票配發者,其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 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事會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如無虧損,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前半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 彌補虧損、員工酬勞及提列盈餘公積之數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 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考量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現金流量,連同 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盈餘分派如 以發放新股方式為之,董事會並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提請股東會決 議。 | 因應公司營運資金需求,董事會決議不分派上半年度盈餘。 |
| 2328 - 廣宇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2,715,685,024 | 1,029,322,700 | 3,209,404,150 | 2,691,057,868 | 1.00000000 | 0.0 | 518,346,28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餘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四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少於10%。前述現金股利及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之現金股息及紅利授權由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分派之並提報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
| 2329 - 華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44,832,325 | 587,959,558 | 464,741,610 | 381,892,330 | 0.15000000 | 0.0 | 82,849,28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8%~12%及 董事酬勞不高於3%。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 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 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 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 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 之需求。當年度擬分派盈餘數額不得低於 累積可分配盈餘之10%,惟累積可分配盈餘 低於實收股本1%,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 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2330 - 台積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2/11 |   | 895,258,481,715 | 116,035,081,038 | 994,619,900,117 | 929,793,948,972 | 2.50000000 | 0.0 | 64,825,951,145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 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 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 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 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 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 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 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 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 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無。 |
| 2330 - 台積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12 | 不適用 | 862,216,995,442 | 101,069,886,421 | 960,084,432,860 | 895,258,481,715 | 2.50000000 | 0.0 | 64,825,951,145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無。 |
| 2330 - 台積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3 | 不適用 | 856,771,320,259 | 66,764,849,573 | 927,042,946,587 | 862,216,995,442 | 2.50000000 | 0.0 | 64,825,951,145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無。 |
| 2330 - 台積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1季 |
108/01/01~108/03/31 | 1 | 108/06/05 | 不適用 | 842,609,828,900 | 61,393,851,035 | 908,632,081,175 | 856,771,320,259 | 2.00000000 | 0.0 | 51,860,760,916 | 0.0 | 0.0 | 0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 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二百 二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由董 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 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 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 補虧損及提撥十分之一(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派盈餘前,應提撥所分派期間獲利不 高於百分之零點三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 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依董事會 訂定之相關辦法決定,其給付之對象,不包括 兼任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分配之對象,得包 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 本公司依本條第二項提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 餘應依法令、本章程所定程序及下列原則分派 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 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 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 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 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 於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 額遠低於本公司先前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 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 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 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一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 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2019年第一季之每股現金股利2元,將於 2019年第四季發放。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331 - 精英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0 | 45,779,187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由董 事會編造本章程第十八條所訂之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通過 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時,應預估並保留 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 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 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 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331 - 精英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由董 事會編造本章程第十八條所訂之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通過 後,提董事會決議之。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時,應預估並保留 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 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 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 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董事會決議108年上半年度虧損不撥補,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不需編製虧損撥補 表,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
| 2332 - 友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0 | -508,326,892 | -499,008,12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之一條:本公司為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及追求企業永續經營,採取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股東紅利分派總金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利種類: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唯以不低於總股利之百分之十。 | 無 |
| 2337 - 旺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7 | 9,421,614,464 | 3,011,960,041 | 12,322,378,189 | 10,114,487,555 | 1.20000000 | 0.0 | 2,207,890,63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 配盈餘為股東紅利。 本公司屬資本密集產業,配合公司長期 財務規劃,前項股東紅利得經股東會決 議,保留其全部或部分為未分配盈餘, 於其後年度一併或分別發放。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 但本公司仍得視財務、業務、或經營狀 況以股票股利分派前開盈餘,其比例以 不超過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 五十為原則。 | |
| 2338 - 光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0 | 20,273 | 431,253,709 | 386,856,738 | 134,143,126 | 1.00000000 | 0.0 | 252,713,612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提繳稅款,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就全部或一部份分派股東紅利。 第二十三條之二 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穩定經營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股利之方式分派之, 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一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餘可採現金增資或公司債等方式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本公司股利之發放比例,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2340 - 台亞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12/18 | 不適用 | 1,241,003,795 | 604,633,014 | 1,786,082,990 | 1,786,082,9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分配如下: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金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止。 三、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扣除一至三款後,如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如尚有餘額,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除酌予保留外,餘作為股東紅利,並由董事會擬定分派數額,並提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基於永續發展需要,本公司得依成長率及資本支出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分配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50%為限。 | 其他調整事項=本年度精算損益-4,155,364 |
| 2342 - 茂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17 | 82,364,703 | -396,645,236 | -291,119,902 | -291,119,9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本公司屬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之高科技事業,資金需求龐大,故本公司之股利政策首要係考量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資金需求,以決定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比率,其中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10% ~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0% ~90%。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公司考量財務、業務、公司經營面、資本結構和各項公積等因素,得將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提出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 |
| 2344 - 華邦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2 | 5,843,194,972 | 1,256,387,182 | 6,880,225,964 | 6,482,225,945 | 0.10000000 | 0.0 | 398,000,01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前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有關股利之分配,考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之30%分配股利,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50%,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 | 無 |
| 2344 - 華邦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7/26 | 不適用 | 5,843,194,972 | 877,400,346 | 6,640,472,380 | 6,640,472,38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第二十一條之表冊及議案,依法定程序,提董事會決議之。 前項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 無 |
| 2345 - 智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373,011,201 | 4,950,495,461 | 4,621,949,908 | 1,159,216,447 | 6.20000000 | 0.0 | 3,462,733,46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347 - 聯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2 | 4,533,095,568 | 6,815,243,294 | 9,536,109,139 | 5,199,447,022 | 2.60000000 | 0.0 | 4,336,662,117 | 0.0 | 0.0 | 0 | 依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 其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務結構、未來獲利狀況及業務發展,以現金股利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次配發予股東股利之百分之十五擬定之。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348 - 海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151,565,356 | 580,583,842 | 673,908,986 | 280,090,582 | 4.50000000 | 0.0 | 393,818,404 | 0.0 | 0.0 | 0 |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2349 - 錸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7 | -3,583,955,370 | -2,254,906,653 | -5,904,782,37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若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餘額就其中再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四為董監事酬勞;本公司分配員工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依本公司人事相關規章辦理。其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做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例依公司對來年盈餘成長性、資本預算規劃在不超過二分之一的範圍內詳加評估,以決定現金股利所佔比例。前述股利提撥之比率及現金股利所占比率得視當年度公司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股東股利前先行扣除。 | |
| 2351 - 順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23 | 2,071,217,563 | 491,566,102 | 2,469,108,912 | 2,141,256,464 | 1.80000000 | 0.0 | 327,852,44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百分之一點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點五為董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捐,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第卅二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階段,盈餘之分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配,惟股票股利分配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2352 - 佳世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不適用 | 7,135,179,962 | 3,575,055,447 | 9,871,501,988 | 8,396,415,519 | 0.75000000 | 0.0 | 1,475,086,46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 無 |
| 2353 - 宏碁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5,577,294 | 2,632,565,199 | 1,366,138,542 | 13,167,658 | 0.44390900 | 0.33293200 | 2,367,699,047 | 0.0 | 0.0 | 0 | 由於本公司所屬產業景氣與發展趨勢變化快速,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視當年度之盈餘狀況,兼顧整體環境,相關法令規定,公司長期發展計劃及穩健財務結構之前提,採行平衡股利政策,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至少佔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保留連同以前年度為未分配盈餘外,得派付股東股利;除依法令以公積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2354 - 鴻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23 | 61,054,750,929 | 7,129,801,716 | 67,432,834,839 | 63,896,621,859 | 2.50000000 | 0.0 | 3,536,212,98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四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少於10%。 | 無 |
| 2355 - 敬鵬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3 | 7,370,169,375 | 660,824,592 | 7,777,742,272 | 7,380,246,852 | 1.00000000 | 0.0 | 397,495,4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股東股息及股東紅利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2356 - 英業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396,024,357 | 5,507,960,098 | 5,137,036,647 | 473,319,061 | 1.30000000 | 0.0 | 4,663,717,58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並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派付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 之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四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357 - 華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9 | 82,991,573,136 | 12,138,554,654 | 93,888,560,909 | 83,489,916,989 | 14.00000000 | 0.0 | 10,398,643,9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之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求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358 - 廷鑫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49,268,029 | 1,172,846 | -48,095,183 | 0 | 0.0 | 0.20000000 | 18,923,234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後,依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數於20%~100%區間內提撥,並兼顧股 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無。 |
| 2359 - 所羅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2 | 2,011,055,908 | 318,447,147 | 2,262,079,167 | 2,124,902,325 | 0.80000000 | 0.0 | 137,176,842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2%。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 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廿九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 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 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
| 2359 - 所羅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2,011,055,908 | 0 | 2,011,055,908 | 2,011,055,90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 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 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2%。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監事酬勞以 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 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 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 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 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半會 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廿九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 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 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 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 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 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本期不予分派股利,併未編造盈餘分派表 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
| 2360 - 致茂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2,550,236,880 | 1,854,481,394 | 4,107,354,960 | 2,842,354,960 | 3.00654711 | 0.0 | 1,265,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視營運需要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公司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無虧損時,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給新股或現金,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時,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本公司若依前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給現金時,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分派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 無 |
| 2362 - 藍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不適用 | 32,100,008 | 1,068,638,551 | 0 | 0 | 0.0 | 0.40000000 | 248,905,2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員工酬勞5%-15%及董事酬勞不高於1%,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無 |
| 2363 - 矽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893,855,764 | -224,691,305 | 2,187,536,416 | 1,226,223,965 | 0.34700000 | 0.0 | 192,262,491 | 1.38800000 | 0.0 | 76,904,996 | 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公司盈餘不足時不得以本作息。 | |
| 2364 - 倫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30 | -1,476,960,458 | -58,075,228 | -1,535,035,686 | -1,535,035,6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優先發放應付未付之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考量本公司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保障投資人權益,可分配盈餘之提撥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紅利為原則,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並綜合考量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維持公司每年股利水準之均衡,以提撥現金股利不高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餘分配股票股利為原則。 | |
| 2365 - 昆盈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210,867,852 | 121,387,883 | -24,923,737 | -24,923,737 | 0.0 | 0.40000000 | 93,815,4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
| 2365 - 昆盈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7 | 不適用 | -222,213,649 | 11,345,797 | -210,867,852 | -210,867,85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無。 |
| 2365 - 昆盈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233,818,424 | 11,604,775 | -222,213,649 | -222,213,64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無。 |
| 2365 - 昆盈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1季 |
108/01/01~108/03/31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0 | 7,141,664 | -233,818,424 | -233,818,42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公司前三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367 - 燿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09 | 476,616,874 | 1,735,299,961 | 1,990,097,696 | 1,494,571,956 | 0.80000000 | 0.0 | 495,525,74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 度虧損後,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相關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 東紅利。 | |
| 2368 - 金像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0 | 109/06/09 | -492,238,302 | 129,725,930 | -377,055,370 | -377,055,37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七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條之二: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及投資計劃,並在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標下,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分配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369 - 菱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6 | 119,470,566 | -552,010,441 | -426,242,019 | -426,242,01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 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 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年度 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虧損, 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若當 年度之股東股息及紅利大於每股一元時,應就 其超出部份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發放現金股利 ),並提報股東會承認之。 | |
| 2371 - 大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6/30 | 0 | 2,875,879,875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 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本公司依規定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 分 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配之。 盈餘分派之總額不得低於累計可分配盈餘 之百分之六十。盈餘分配之股票股利與現 金股利比率,視當年度之實質獲利與本公 司資金規劃情況決定,但現金股利之比率 不得低於當次盈餘分配之百分之十。 | |
| 2373 - 震旦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0 | 181,529,099 | 1,374,791,876 | 1,389,723,640 | 19,749,036 | 5.80000000 | 0.20000000 | 1,417,215,10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ㄧ至百分之十作為員工酬勞;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2374 - 佳能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7 | 1,077,693,708 | -399,263,554 | 450,128,423 | 365,419,579 | 0.30000000 | 0.0 | 84,708,84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之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375 - 凱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5 | 1,908,907,019 | 330,360,548 | 1,256,891,890 | 1,159,915,340 | 0.50000000 | 0.0 | 96,976,550 | 0.0 | 0.0 | 0 | 1.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0.2%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4%為董監酬勞。 2.本公司年度結算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如尚有盈餘,就其餘額依下列各款分派之: (1)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次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3)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往年度未分派之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2376 - 技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不適用 | 6,702,120,594 | 1,939,241,414 | 8,424,170,391 | 7,025,654,842 | 2.20000000 | 0.0 | 1,398,515,54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至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並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另員工及董事酬勞應於股東會報告。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從屬公司之定義、分派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競爭激烈、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已經進入成熟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及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扣除前一至三款後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十,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資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惟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現金紅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其中股東現金紅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數之百分之五。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無 |
| 2377 - 微星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不適用 | 11,486,820,218 | 5,587,209,519 | 16,218,686,352 | 12,670,290,317 | 4.20000000 | 0.0 | 3,548,396,035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所處產業變化快速,多項高 階利基產品正值成長階段,股利之發放除考量 未來營運發展之所需外,將同時兼顧股東之權 益。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捐及彌補以往虧損,如尚有盈餘,則應提列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之總 額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派議案,將應分派股東紅利之全部或一 部,授權董事會特別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或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 之,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股東紅利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 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 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 額的百分之三十。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 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期初累積 未分配盈餘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 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379 - 瑞昱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0 | 7,966,965,484 | 6,790,282,678 | 13,824,092,811 | 9,227,928,936 | 9.00000000 | 2.00000000 | 5,617,533,625 | 0.0 | 0.0 | 0 | 本公司屬積體電路設計產業,處於企業生命週期之成長期。經考量本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配合未來之投資資金需求,以及本公司長期之財務規劃,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後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決議後分派。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亦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分派股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以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合計每股發放現金新台幣11元。 |
| 2380 - 虹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457,767,665 | -198,146,360 | -184,668,981 | -184,668,9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決算如有盈餘,先提撥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彌補虧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再依法令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將特別盈餘公積迴轉,餘 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以百分之 五~百分之七十為限,由董事會具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同意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年會計年度終 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 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 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2380 - 虹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457,767,665 | -229,376,752 | -660,023,213 | -660,023,21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決算如有盈餘,先提撥應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彌補虧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再依法令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將特別盈餘公積迴轉,餘 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以百分之 五~百分之七十為限,由董事會具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同意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年會計年度終 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 ,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 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 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2382 - 廣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9 | 35,594,758,392 | 15,942,712,467 | 48,450,214,748 | 34,158,493,249 | 3.70000000 | 0.0 | 14,291,721,499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之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董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第廿七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當年度之盈餘分派,分配金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2383 - 台光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5,154,342,667 | 3,240,844,588 | 7,658,979,001 | 5,740,730,617 | 6.00000000 | 0.0 | 1,918,248,384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考量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因此若於發生虧損年度時得不進行年度盈餘之分派,而股利政策將優先考量公司之未來發展、財務狀況及兼顧股東報酬,再參酌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現金,其他部份則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惟其現金股利之分配以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年度總決算有盈餘時,應先提繳所得稅及彌補以往虧損,並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必要或股東會之決議提特別盈餘公積或保留部分盈餘不分派,依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如遇法令修改或因適用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原因消滅時,得迴轉至保留盈餘分配之。 盈餘分派以提列各項公積後加計以前累積未分配盈餘後之可分派盈餘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分配之。 股東紅利視公司營運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董事會得依實際經營環境調整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2385 - 群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不適用 | 4,085,500,587 | 5,838,816,879 | 8,601,352,437 | 4,238,536,667 | 5.90000000 | 0.0 | 4,362,815,770 | 0.0 | 0.0 | 0 | 每年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不高於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盈餘總額的 90%,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之10%。 但若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總額未達每股0.5元時,則不受前項比率之限制。 | 無 |
| 2387 - 精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3,571,175,895 | 7,743,723 | 3,233,154,024 | 3,037,902,973 | 1.00000000 | 0.0 | 195,251,05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以上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得超過3%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再依章程所訂比例計算應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定規定數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2388 - 威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1,153,913 | 42,493 | -1,161,854 | -1,161,85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予股東,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惟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依前述一至四項順序分派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390 - 云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6 | -243,515,049 | -180,665,944 | -416,242,138 | -416,242,13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三點七五至十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卅一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由股東會決議。 | |
| 2392 - 正崴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不適用 | 4,049,328,375 | 1,987,360,727 | 5,106,932,513 | 3,826,115,163 | 2.50000000 | 0.0 | 1,280,817,350 | 0.0 | 0.0 | 0 | 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公司可分配盈餘中不 超過百分之九十以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 而依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本 公司發放之股利其中現金股利將不低於百 分之二十。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393 - 億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2 | 144,509,855 | 822,243,952 | 649,336,838 | 28,773,838 | 1.40000000 | 0.0 | 620,563,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結算所得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金,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再加計上年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作股利分配,並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發放方式將採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含)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2395 - 研華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8 | 4,206,192,085 | 7,351,220,010 | 10,732,769,481 | 4,569,161,393 | 7.80000000 | 0.0 | 5,463,198,078 | 1.00000000 | 0.0 | 70,041,001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狀況,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 分之ㄧ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 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條之二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其中發放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2397 - 友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6 | 79,111,147 | 630,935,677 | 593,187,845 | 20,743,560 | 5.00000000 | 0.0 | 572,444,28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 |
| 2399 - 映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107,136,025 | 7,420,023 | -97,236,194 | -97,236,19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401 - 凌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2 | 0 | 15,309,496 | -229,998,487 | 0 | 0.0 | 0.30000000 | 177,598,476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 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 分之一.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給 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 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回轉特別 盈餘公積,所餘盈餘,連同前期累積未分配 盈餘為股東股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惟盈餘提供分派 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 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前述現金股利不得低於應分派股東股利總數 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 元得不予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 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 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 餘公積,並於擬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 |
| 2402 - 毅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74,051,751 | 226,792,080 | 79,109,427 | 0 | 0.25000000 | 0.25000000 | 153,768,266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 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 定,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 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或部份分派之; 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 之,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 東紅利之百分之三十,惟股東紅利若低於每股 配發0.5元時,得全數配發股票股利。 | 無 |
| 2404 - 漢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772,687,155 | 2,815,297,482 | 3,340,286,106 | 862,659,032 | 13.00000000 | 0.0 | 2,477,627,07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來分配,以求穩定經營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5%。 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公司法規定之股東會決議方式,以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給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405 - 輔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0 | 4,009,256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十七條之一: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由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項分配以現金為之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 無 |
| 2405 - 輔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2 | 不適用 | 0 | -46,367,588 | -46,367,588 | -46,367,5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十七條之一: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由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十七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第十七條之一所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項分配以現金為之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 無 |
| 2406 - 國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09 | -1,331,533,210 | 151,616,496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完納稅捐; 二、彌補已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由股東會決議。 | |
| 2408 - 南亞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8 | 68,265,679,818 | 9,824,599,813 | 76,305,151,022 | 71,705,151,022 | 1.50622288 | 0.0 | 4,60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除得視業務需要酌提特別公積或 酌予保留盈餘外,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配案,提請 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屬高科技資本密集產業,正值產業成長 期,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依照本公司資金 預算,作適當之股利分派,其中股票股利之發 放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 | |
| 2409 - 友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33,494,411,426 | -19,185,258,152 | 13,206,650,185 | 13,206,650,18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 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擬具盈餘分配案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應由股 東會決議;以發放現金為之由董事會決議並報 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 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 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以兼顧股東利益、平 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為原則。當年度可 分配盈餘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時,發放之股 利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當 年度可分配盈餘未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時, 得不發放股利。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 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 十。 前項股利分派比率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 因素之考量調整之。 | 無 |
| 2412 - 中華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9 | 12,395,741,755 | 32,788,545,870 | 46,341,360,158 | 13,558,391,059 | 4.22600000 | 0.0 | 32,782,969,099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業務需要或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款項於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後,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五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零點一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資本預算及資金狀況等相關因素酌予調整,並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公司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虧損時,得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 |
| 2413 - 環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77,628,167 | -188,856,513 | -87,690,895 | -87,690,89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四、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而定,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414 - 精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22,339,595 | 293,528,492 | 282,173,893 | 39,570,124 | 1.50000000 | 0.0 | 242,603,769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完納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2415 - 錩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5 | 181,841,387 | 49,837,270 | 182,939,595 | 142,939,595 | 0.50000000 | 0.0 | 4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年度股利分派之總數,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30%為原則,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時,得不予分配。 二、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 |
| 2417 - 圓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12,139,443 | 3,577,596 | 2,961,402 | 0 | 0.01559533 | 0.08598558 | 19,289,23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先依法完納所得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就其餘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金百分之十, 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存,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尚有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並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 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以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的百分之十。 股東股息及紅利數額視公司營運狀況需要,由董事會依前項規定擬案提請股東大會決議分派之。 | |
| 2419 - 仲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8 | 0 | 219,958,672 | 167,718,691 | 0 | 0.52000000 | 0.28000000 | 257,053,78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於提繳稅款後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公司資本額時,得停止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表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 |
| 2420 - 新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251,662,099 | 486,388,563 | 672,375,299 | 367,077,923 | 2.00000000 | 0.0 | 305,297,376 | 0.0 | 0.0 | 0 | 摘錄公司章程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如尚有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待股東會通過) | |
| 2421 - 建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7 | 71,913,406 | 680,800,541 | 594,496,368 | 92,636,904 | 2.00000000 | 0.0 | 501,859,46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其它依規定應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發放,則由董事會參考營運及資本支出需求,擬定合適之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比例,提案報請股東會同意,惟現金股利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分配數20%為限。 | |
| 2423 - 固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220,434,064 | 312,095,488 | 468,750,831 | 303,396,921 | 1.14000000 | 0.36000000 | 217,570,93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百分之三至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為維護股東之投資報酬,本公司盈餘分配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比率,視當年度之獲利與本公司資金規劃情況並兼顧股東權益而定。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424 - 隴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02 | 28,588,963 | -109,019,321 | -80,430,358 | -80,430,35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為 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事酬勞,但公 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 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員工。前 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之一:為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並保障 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採平衡股利政策,綜合考 量公司未來營運需求、獲利情形、資本結構, 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方式採用股 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及 現金股利二方式配合。 第二十五條之二: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淨 利,於依法彌補虧損後,除先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再將「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 額」併入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 要酌情保留一部份後,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 |
| 2425 - 承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8 | 517,371,735 | 106,942,542 | 555,819,947 | 526,870,298 | 0.30000000 | 0.0 | 28,949,649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0.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6%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中,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5%,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2426 - 鼎元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124,343,056 | 179,858,087 | 271,343,463 | 181,156,787 | 0.30000000 | 0.0 | 90,186,676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每半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預估保留員工酬勞,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前半年度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法由董事會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等;分派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以現金發放之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股東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 無 |
| 2426 - 鼎元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124,343,056 | 0 | 124,343,056 | 124,343,05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每半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預估保留員工酬勞,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前半年度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法由董事會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等;分派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以現金發放之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股東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 無 |
| 2427 - 三商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59,166,510 | 115,871,512 | 155,346,012 | 90,835,950 | 0.35000000 | 0.0 | 64,510,06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 |
| 2428 - 興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5 | 2,891,350,944 | 1,115,990,544 | 3,721,797,278 | 3,183,723,828 | 4.20000000 | 0.0 | 538,073,4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 餘之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2429 - 銘旺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30 | -11,201,180 | -126,198,882 | -137,400,062 | -137,400,06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4%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2430 - 燦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3 | 814,725,583 | 211,825,837 | 898,663,268 | 732,194,443 | 1.00000000 | 0.0 | 166,468,82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就其餘額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將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派外,本公司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本公司股利及公積分派政策係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得以發行新股或現金方式為之。惟現金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盈餘及公積分派總額百分之五。 | |
| 2431 - 聯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162,983,390 | 8,872,427 | -153,545,214 | -153,545,21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經營環境屬穩定成長之行業,鑑於未來仍有擴廠及轉投資計劃,故當年度擬分派盈餘數額為扣除前各項餘額後,以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各年度發放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之比例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並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 |
| 2433 - 互盛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9 | 43,692,318 | 611,951,332 | 585,760,059 | 36,675,217 | 3.80000000 | 0.0 | 549,084,84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ㄧ至百分之十作為員工酬勞;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2434 - 統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29 | -312,633,850 | -239,480,352 | -560,433,789 | -560,433,78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少於百 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 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 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及 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 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監酬勞。 二、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據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 計晝、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 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 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 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50% | |
| 2436 - 偉詮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3 | 440,621,792 | 325,465,510 | 744,852,224 | 482,175,282 | 1.50000000 | 0.0 | 262,676,942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應考量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並依據公司成長需求擬定當年度發放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比例。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 |
| 2438 - 翔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8 | -304,572,282 | -82,298,825 | -350,202,998 | -350,202,99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 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 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 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439 - 美律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6/19 | 1,231,718,186 | 2,548,611,884 | 3,574,169,853 | 1,965,793,419 | 7.70950000 | 0.0 | 1,608,376,434 | 0.0 | 0.0 | 0 |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現金紅利應為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五以上。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2440 - 太空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255,691,825 | -36,874,918 | -298,451,88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 (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 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 撥: 1.員工酬勞百分之五(含)至十(含) 2.董監酬勞百分之五(含)以下。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應先送薪酬委 員會審議後,交由董事會決議。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需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 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配比例, 將考量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及獲利狀況調 整發放,以求公司永續、穩健之經營發展 ,盈餘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 方式分派,惟如以股票股利分派,則比例 應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 |
| 2441 - 超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5/27 | 5,920,646,613 | 1,895,899,148 | 7,663,798,279 | 6,355,452,660 | 2.30000000 | 0.0 | 1,308,345,619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 二十五 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 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扣除前款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 四、扣除前各項數額後之餘額,併同當年度未 分配盈餘調整數及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公司章程規定及配合當 年度盈餘狀況,而以股利穩定為原則,配合公 司長期發展計劃及整體環境與產業成長特性, 考量公司之資金需求、股本擴充情形,同時兼 顧股東權益,視情況搭配現金股利及股票股 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次配發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三十。 | |
| 2442 - 新美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8 | 347,390,674 | 186,012,122 | 503,183,631 | 503,183,63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 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 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累積己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必要 時得提供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並得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後,加計以往年度未 分配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並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 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 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 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 股東會。 股東股利之發放,除考量上述情形並經董事 會提請股東會通過不予分派外,應至少提撥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3%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 發放總額不低於擬發放當年度股東股利總額 之5%。 | |
| 2443 - 昶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686,821,071 | -276,342,698 | -952,681,546 | -952,681,54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廿八 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2444 - 兆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5/22 | -91,703,558 | -26,619,711 | -121,234,327 | -121,234,32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次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448 - 晶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0 | -3,753,797,11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再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年度決算所得稅後純益,應先彌補虧損,次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再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累積為可分配盈餘, 除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其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將應分派股息或紅利,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處於成長期, 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足率, 盈餘分配除依前各項規定辦理外, 當年度股東股利之發放,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10%。 | 截至108年第4季損益為累積虧損,故不予分派。 |
| 2448 - 晶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14 | 不適用 | 0 | -2,523,449,880 | -2,523,449,880 | -2,523,449,88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再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年度決算所得稅後純益,應先彌補虧損,次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再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累積為可分配盈餘, 除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其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將應分派股息或紅利,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處於成長期, 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足率, 盈餘分配除依前各項規定辦理外, 當年度股東股利之發放,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10%。 | 截至108年第3季損益為累積虧損,故不予分派或彌補。 |
| 2448 - 晶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0 | -1,671,572,101 | -1,671,572,101 | -1,671,572,10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再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公司年度決算所得稅後純益,應先彌補虧損,次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再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累積為可分配盈餘, 除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其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將應分派股息或紅利,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處於成長期, 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足率, 盈餘分配除依前各項規定辦理外, 當年度股東股利之發放,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10%。 | 截至108年第2季損益為累積虧損,故不予分派或彌補。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449 - 京元電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0 | 3,395,119,724 | 3,041,565,964 | 6,474,809,685 | 4,518,417,581 | 1.60000000 | 0.20000000 | 2,200,941,11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金需求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盱衡本公司目前產業屬成長階段,未來不乏擴充計劃及資金之需求,當年度股東股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20﹪。 | |
| 2450 - 神腦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678,305,342 | 411,231,004 | 1,051,389,212 | 676,922,859 | 1.45000000 | 0.0 | 374,466,35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完納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除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保留外,如尚有盈餘連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派之。 本公司董事會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2451 - 創見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不適用 | 4,661,121,549 | 1,728,966,885 | 6,185,073,393 | 4,640,451,363 | 3.60000000 | 0.90000000 | 1,930,777,538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在不影響業務狀況、法令規定及基於平衡股利政策時酌於保留一部份。 六、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如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前項第四款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係指如當年度帳列股東權益產生減項金額(含金融商品未 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 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 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第廿二條之二: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 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 無 |
| 2453 - 凌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425,475,652 | 129,150,437 | 530,284,835 | 430,284,835 | 1.00000000 | 0.0 | 10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之盈餘,應依法完納一切稅捐,並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為求企業穩定成長、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在維持平衡穩定股利之目標下,股利發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適度搭配為原則,並視當年度實際獲利、資本預算規劃及資金狀況,決定本公司股利發放之種類、金額及時機。本公司盈餘之分配,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所配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惟若未來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時,得提高發放比例。 | |
| 2454 - 聯發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1 | 96,976,480,706 | 23,032,720,873 | 124,654,506,942 | 116,710,254,777 | 5.00000000 | 5.50000000 | 16,682,929,547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其中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455 - 全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2 | 546,164 | 514,325,326 | 463,019,544 | 754,749 | 2.50002704 | 0.0 | 462,264,79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數年皆有擴充生產之計畫暨資金之需求,為穩固市場競爭地位,基於未來資金需求及持續擴大資本規模之長期財務規劃,故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將視獲利狀況調整發放,以維持每股盈餘穩定成長,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之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同意之。 | |
| 2456 - 奇力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05 | 1,928,578,744 | 1,147,305,055 | 2,387,795,066 | 1,523,371,138 | 3.50000000 | 0.0 | 864,423,92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 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就其餘額依下 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以不低於扣除前兩款後餘額之百分之十, 分配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報股東會決 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 決議。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 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競 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授權董 事會就現金及股票股利妥善擬定配發比例,並 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應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一項員工酬勞之分配以股票或現金配發之對 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 工。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由董事會之決議 行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得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 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 認。 | |
| 2457 - 飛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0 | 0 | -38,136,459 | -41,146,10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 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 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酬 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董事酬勞。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 餘之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之分配,其現金股利不低於每年發放股利總額百分之 十。 | |
| 2458 - 義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16,680,442 | 2,496,744,135 | 2,327,649,144 | 352,426,596 | 6.50000000 | 0.0 | 1,975,222,548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利分派比例如下: 當年度擬分派盈餘數額不得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459 - 敦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1,628,358,477 | 445,167,489 | 1,869,555,679 | 1,710,704,756 | 1.50000000 | 1.50000000 | 317,701,84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淨利,依下列順序: 一、先依法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依本款 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或依法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 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為之,為因應電子科技創新成長,本公 司目前進入穩定成長期,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50%。 | 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員工認股權之行使,致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 |
| 2460 - 建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8 | 232,819,170 | -191,575,871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 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為因 應未來營運擴展計劃,股東紅利採「剩餘股 利政策」,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 及長遠發展。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時,其 中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現金部份不低於股東分 配數之百分之十,惟若股東現金股利每股不 足0.2 元時得改配發股票股利。 | |
| 2461 - 光群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4 | 不適用 | 381,641,715 | 25,277,065 | 404,371,060 | 404,371,0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 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 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其餘額加計每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上述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 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分配,並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 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 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 健原則分派,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股 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視未來之資本 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以現金股利方式為優 先,亦得分派股票股利,惟股票股利分派比例 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五十為限。前述保留 盈餘及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 等,得基於因應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之必要, 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需求及獲利情形,於適當 時機辦理調整。 | 無 |
| 2461 - 光群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427,316,552 | -165,563,785 | 255,806,804 | 255,806,8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 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 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其餘額加計每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上述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 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分配,並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 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 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 健原則分派,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股 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視未來之資本 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以現金股利方式為優 先,亦得分派股票股利,惟股票股利分派比例 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五十為限。前述保留 盈餘及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 等,得基於因應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之必要, 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需求及獲利情形,於適當 時機辦理調整。 | 無 |
| 2461 - 光群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404,371,060 | 20,452,055 | 427,316,552 | 427,316,55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 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 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其餘額加計每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上述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 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分配,並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 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 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決定,採穩 健原則分派,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股 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視未來之資本 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以現金股利方式為優 先,亦得分派股票股利,惟股票股利分派比例 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五十為限。前述保留 盈餘及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 等,得基於因應經濟及產業景氣變動之必要, 並考量公司未來發展需求及獲利情形,於適當 時機辦理調整。 | 無 |
| 2462 - 良得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8 | 438,118,020 | 132,723,045 | 510,487,399 | 411,133,179 | 0.70000000 | 0.0 | 99,354,22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如有獲利,於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應預先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並就其餘額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以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前項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擬以股票發放時,董事會應決議分配之股數及總金額;另董事監察人酬勞以發放現金為限。 | |
| 2464 - 盟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2 | 465,606,279 | 681,669,896 | 1,003,750,908 | 514,922,843 | 2.50000000 | 0.0 | 488,828,065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使股東可分享公司之盈餘、共享公司經營成果並為持續擴充規模與穩定獲利能力。分派條件與時機: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所得之盈餘,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累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依實際需要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其餘保留,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合計數的40%。 | |
| 2465 - 麗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219,664,607 | -19,311,349 | -238,833,604 | -238,833,6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彌補累積虧損。 (二)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 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 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營運處於穩定成長,盈餘之分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配,惟股票股利之分配比例以不高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2466 - 冠西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8 | 0 | 27,532,505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十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由於本公司屬產業景氣與發展趨勢快速變遷且企業處成長階段,需持續投注資金,未來將視公司營運資金狀況,並考量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等;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467 - 志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1 | 274,632,162 | 312,390,050 | 518,818,475 | 145,804,605 | 2.50000000 | 0.0 | 373,013,87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9%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2.2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一、依法繳納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後, 三、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四、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公司營運情況酌予保留部份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並依第三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 | |
| 2468 - 華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169,040,370 | 45,939,820 | 209,030,893 | 174,050,268 | 0.50000000 | 0.0 | 34,980,625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於完納稅捐,彌補以往虧損後,分配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2471 - 資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0 | 80,071,880 | 67,315,855 | 0 | 1.42455689 | 0.0 | 67,315,85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按下列優先順序提撥: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 |
| 2472 - 立隆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726,485,129 | 432,991,265 | 984,508,711 | 790,678,978 | 1.50000000 | 0.0 | 193,829,733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本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分派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以當年度股東股利分配總額之10%,若每股現金股利低於0.5元時,授權董事會擬定議案,經股東會決議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 |
| 2474 - 可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5/18 | 不適用 | 95,627,049,851 | 11,272,123,771 | 100,988,879,467 | 93,372,698,777 | 10.00000000 | 0.0 | 7,616,180,690 | 0.0 | 0.0 | 0 | 本公司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其分派如下: 1.提繳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 3.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暨當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時,將注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股東紅利其現金部份不低於股東分配數之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5元時,仍得配發股票股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474 - 可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09 | 不適用 | 95,627,049,851 | 4,424,060,042 | 100,051,109,893 | 100,051,109,89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其分派如下: 1.提繳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 3.預估保留員工及董事酬勞; 4.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5.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6.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暨當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其分派如下: 1.提繳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 3.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暨當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董事會決議108年度股東紅利分配維持年配方式。 |
| 2476 - 鉅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1,210,513,535 | 331,508,174 | 1,485,835,281 | 1,245,376,494 | 1.30000000 | 0.0 | 240,458,78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保留或轉回一定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除保留部分外,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依本章程規定辦理,惟當年度分派之股東股利中,以股票股利發放之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其餘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之。 | |
| 2477 - 美隆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294,939,698 | 419,979,724 | 593,326,365 | 276,179,877 | 1.60000000 | 0.0 | 317,146,48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按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送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2478 - 大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09 | 1,430,912,930 | 387,279,826 | 1,660,851,461 | 1,405,853,580 | 1.80000000 | 0.0 | 254,997,881 | 0.0 | 0.0 | 0 | 註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六 至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 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 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 ,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 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 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 勞。 註2: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說明如下:本公司正處於 穩定成長階段,股利政策採用剩餘股利政 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 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 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下來決定分派盈餘, 盈餘分派方式如下: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配股東紅 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 金股利不低於盈餘分派數總額百分之十。 | |
| 2480 - 敦陽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263,688,060 | 446,501,318 | 733,700,910 | 260,397,616 | 4.45000000 | 0.0 | 473,303,29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除保留部分外,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經營高科技事業,屬企業生命周期之循環期。 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同意。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分,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分派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481 - 強茂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249,890,756 | 530,209,101 | 478,146,302 | 128,690,629 | 1.05221308 | 0.0 | 349,455,67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無 |
| 2482 - 連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9 | -63,124,930 | 23,913,214 | -40,691,584 | -40,691,5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得 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為 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以現 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 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其條件之設定由董事會決定之。 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 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轉回保留盈餘前,不 得用於分派股息及紅利,如尚有餘額,加計以 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 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說明如下: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且所屬產業景氣與 發展趨勢變遷快速,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 資、研發及健全財務結構以創造競爭優勢,因 此一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 需求,並在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標下,每年就 可分配盈餘高於20%至低於80%之區間內提撥分 配股東股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 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 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 利總額之10%,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5元 時,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2483 - 百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393,793,942 | 158,550,829 | 540,869,119 | 507,683,477 | 0.30000000 | 0.70000000 | 110,618,807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之一 本公司所處產業競爭多變,企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金額達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止,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並得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其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或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擬具分派議案。 前項之股東紅利或已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本次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
| 2484 - 希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2 | 218,107,167 | 121,376,072 | 302,037,131 | 150,587,160 | 0.95000000 | 0.0 | 151,449,971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之一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考量本公司未來資 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 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 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餘,得分派股東紅利,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餘 數,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 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其中屬現金股利部份不 得低於股東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由董事會視 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擬具分派議案,提 請股東決議分派之。 若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主管機關規定之特 別盈餘公積,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 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 前先行扣除。 | |
| 2485 - 兆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6 | 1,747,059,878 | -116,859,442 | 1,617,393,775 | 1,617,393,77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再依法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派。 | |
| 2486 - 一詮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105,483,781 | -177,511,543 | -284,212,335 | -284,212,3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十,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配發股票時,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無 |
| 2488 - 漢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24 | 406,937,650 | 279,920,076 | 660,947,106 | 476,948,410 | 2.30000000 | 0.0 | 183,998,696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市場係一穩定成長之產業,為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一至四款後如尚有餘額,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在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下,依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擬定盈餘分配案,分派股東紅利不低於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並提請股東會同意。 前述盈餘提供分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489 - 瑞軒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199,501,267 | -133,861,319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或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大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本公司屬高科技產業,為配合科技產業成長特性及整體環境,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決定股利發放水準。股利以可分配盈餘發放,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 | 無 |
| 2489 - 瑞軒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65,020,121 | 138,551,144 | 199,501,267 | 199,501,26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或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大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本公司屬高科技產業,為配合科技產業成長特性及整體環境,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決定股利發放水準。股利以可分配盈餘發放,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491 - 吉祥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308,522,841 | 449,364,916 | 126,594,997 | 126,594,99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492 - 華新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5 | 12,455,952,994 | 6,648,905,935 | 18,459,033,255 | 15,787,133,255 | 5.50000000 | 0.0 | 2,671,9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會計年度決算有當期盈餘時,除依法備繳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外, 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並得視公司營業 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並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除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分派之 股東股利中以股票股利發放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餘以現金股 利方式發放之;惟公司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時,發放現金比例 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一百。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考量 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
| 2493 - 揚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199,685,675 | 228,518,835 | 392,956,343 | 106,862,868 | 2.50000000 | 0.0 | 286,093,47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並於必要時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前述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所需資金,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當年度股東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得改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2495 - 普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0 | 27,644,367 | 202,573,445 | 202,422,352 | 36,649,829 | 0.60000000 | 0.0 | 165,772,523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百 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五為董 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 事酬勞前之利益。 第一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的對象,得包 括子公司員工。 第廿一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或依 法令規定提列(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 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廿二條: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 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 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股東紅利之分派 將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 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 百分之十。 | |
| 2496 - 卓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8 | 165,209,326 | 76,117,805 | 231,943,729 | 214,683,329 | 1.00000000 | 0.50000000 | 25,890,600 | 0.0 | 1.00000000 | 1,726,040 | 第廿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 以往年度虧損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並得視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除考量公司業 務需求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 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係處於營業成長階 段,並為配合本公司長期穩定發展之需要,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應考量所屬產業環境及盈 餘狀況、未來資本支出之需求及長期財務規 劃等情形後,如有盈餘分配股利時,其現金 股利發放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總股利 之百分之十,其餘部份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之。 | |
| 2497 - 怡利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6 | -165,082,831 | 629,124 | -171,353,083 | -171,353,08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董事酬勞不高於5%。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廿七之一條: 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 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分派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而以股利穩定為原則,配合公司長期發展計劃 ,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不低於可分配盈 餘百分之五十。 第廿七之二條: 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惟須依相關法令及股東會同意行之。 | |
| 2498 - 宏達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9 | 2,205,229,275 | -9,358,078,727 | -4,000,000,00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款。 2.彌補虧損。 3.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其餘就1.至4.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並得 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 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 會。 本公司係屬技術及資本密集之科技事業,正值 產業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 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 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 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盈餘之分派得以現 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 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2499 - 東貝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9/28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無。 | 無。 |
| 2501 - 國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2 | 6,081,547,158 | 1,370,505,167 | 7,318,249,495 | 6,158,688,436 | 1.00000000 | 0.0 | 1,159,561,059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提 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提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股東股 息及紅利,其餘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 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上述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比率得視當年度重大財務 或營運資金規劃,由董事會提報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調整之。 本公司因應景氣與市場環境變化,朝多元投資發展以增加獲利能力。考量長期財務 規劃及未來資金需求,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以求穩健成長與永續經營。 依據公司營運規劃、資本投入及兼顧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並避免過度膨脹股本 ,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比例以不低 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2504 - 國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7 | 785,755,056 | 1,101,659,457 | 1,770,909,843 | 1,357,267,042 | 0.30000000 | 0.0 | 413,642,80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併 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調整數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按股 份總額比例分配之。 本公司經營環境屬成熟穩定產業,分派股利 之政策考量本公司獲利狀況及未來營運計劃 資金需求並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及公司 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 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不低 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十,餘額配發股票股利。 | |
| 2505 - 國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不適用 | 73,157,543 | 56,890,468 | 124,358,964 | 19,871,592 | 0.15000000 | 0.0 | 104,487,372 | 0.0 | 0.0 | 0 | 第29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稅前盈餘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稅前盈餘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董事長、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在前項標準內議定之。 第29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屬於穩定成熟期,惟為發展及轉型之需要,股利政策應考量財務結構、盈餘及長期營運規劃等因素,其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比例應視營運資金需求情形逐年訂定,惟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一百億元時,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一)股本依據為最新之股本金額6,965,824,790元設算。 (二)嗣後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發生變動, 致使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時,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
| 2506 - 太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12 | 851,993,270 | -90,762,525 | 743,411,767 | 743,411,76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ㄧ至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現金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後,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暨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前述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議決議分配之,其中擬分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以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為限,惟公司得考量未來業務及重大資本支出計畫,優先保留所需資金後,再行分派股利。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穩定階段,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因應景氣與市場變化,參酌營業計劃、獲利能力及投資資金需求等,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分配現金及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當年度所分配股東之盈餘不高於每股一元時,或負債比例高於百分之五十時,得全數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 |
| 2509 - 全坤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9 | 762,696,580 | 440,455,146 | 1,128,906,842 | 986,011,053 | 0.20000000 | 0.0 | 40,827,369 | 0.50000000 | 0.50000000 | 20,413,684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 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資 本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 依法或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 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2511 - 太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1,479,781,226 | 952,767,844 | 2,333,639,939 | 1,521,976,865 | 0.50000000 | 0.0 | 811,663,07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本期可分配盈餘, 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股東股息及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提撥總額不低於本期可分配盈餘之20%, 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東股息及紅利提撥總額之30%; 除分配股息外,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2514 - 龍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8 | 3,322,069,587 | 865,254,494 | 4,327,830,399 | 4,327,830,39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之三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2515 - 中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1,202,959,978 | 312,886,053 | 1,532,407,520 | 1,224,696,655 | 0.20100000 | 0.0 | 307,710,865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考量未來業務及資金需求與長期財務規劃,股利政策兼採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政策,於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加計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如尚有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股東紅利,惟前述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分派現金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提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惟上述股東紅利之發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O.一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2516 - 新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40,975,780 | 33,539,828 | -48,730,468 | -48,730,46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及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經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屬營建產業,目前為成熟期,未來仍需持續投入資金以從事業務拓展活動,並尋求公司轉型之新契機,以確保市場競爭力。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將注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並得視當年度營運情況及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發放方式;其中股東紅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現金股利之配發以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520 - 冠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3,309,200,001 | 1,283,525,527 | 4,464,137,928 | 3,708,451,428 | 1.50000000 | 0.0 | 755,686,5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O.五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 事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 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股東紅利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2524 - 京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24 | 6,672,687,547 | 1,656,570,162 | 8,162,871,093 | 8,162,871,09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先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前項所稱員工,包括本公司全體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全體員工。所稱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係指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規定之關係企業。 員工或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勞併同董事酬勞依前項第一款比率分派。 | |
| 2527 - 宏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8 | 1,125,859,147 | 742,090,478 | 1,795,450,116 | 1,308,899,316 | 1.80000000 | 0.0 | 486,550,8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528 - 皇普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188,061,872 | -94,242,494 | -282,304,366 | -282,304,3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 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 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故本公司年度盈餘分配時,現金股利至少發 放百分之十,惟每股現金股利低於新台幣0.1元,得改發股票股利。 | 無 |
| 2528 - 皇普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188,061,872 | -57,300,322 | -245,362,194 | -245,362,19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 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 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故本公司年度盈餘分配時,現金股利至少發 放百分之十,惟每股現金股利低於新台幣0.1元,得改發股票股利。 | 無 |
| 2530 - 華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218,049,460 | -68,696,332 | 159,124,981 | 132,049,734 | 0.10000000 | 0.0 | 27,075,24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次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時,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配合本公司建築業特性,自有資金需求高,及因應目前與未來之發展規劃,投資環境與國內產業競爭狀況,並兼顧全體股東之利益,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10%~70%分配股東紅利;但可分配盈餘低於本公司實收資本額5%時,得不予分配,以健全本公司財務結構;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10%。 前項股東紅利之分派由董事會以公司最大利益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 | |
| 2534 - 宏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9 | 3,023,067,093 | 1,337,841,607 | 4,223,607,723 | 3,927,215,242 | 0.50000000 | 0.0 | 296,392,48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加計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辦法,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分配之,股東所分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2535 - 達欣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6 | 799,995,690 | 630,444,694 | 1,364,233,708 | 914,233,708 | 1.41570000 | 0.0 | 45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屬於穩定成熟期,惟為發展及轉型之需要,股利政策應考量財務結構,盈餘及長期營運規劃等因素,本公司依二十七條分派之股東股利部份,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 |
| 2536 - 宏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6/09 | 4,089,498,201 | 607,726,634 | 4,645,980,993 | 4,246,610,611 | 1.20000000 | 0.0 | 399,370,382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不得低於百分之一,如 遇公司以員工酬勞轉作資本時得以股票發放之,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三,由董事會決議 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彌補虧損,其餘額 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 | |
| 2537 - 聯上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377,434,915 | -264,298,194 | 113,258,018 | 113,258,01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之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十九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為建設業,現處於業務擴充階段,董事會對於盈餘分配議案之擬具,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規劃及資金之需求,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不低於股東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538 - 基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6 | 1,729,821,767 | -296,692,065 | 1,433,077,071 | 1,213,852,689 | 0.50000000 | 0.0 | 219,224,38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之盈餘,除依法提列應繳納所得稅,並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股東紅利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鑑於本公司為資本密集產業,且未來營運穩健拓展,為持續擴充適當資本額,並考慮股東對現金之需求,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可分配盈餘,若無法律之限制,本公司的股利政策,以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2539 - 櫻花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0 | 430,239,192 | 1,488,505,585 | 1,769,894,218 | 424,907,110 | 1.00000000 | 0.0 | 463,788,658 | 1.90000000 | 0.0 | 88,119,845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及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屬資本密集產業,未來數年仍有重大之投資及財務改善計劃,尚難區分其成長階段,故本公司年度盈餘分配時,現金股利至少發放百分之十,惟每股現金股利低於新台幣0.1元,得改發股票股利。 | |
| 2540 - 愛山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4 | 549,407,809 | 202,613,456 | 731,759,919 | 731,759,91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分派盈餘時,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10%。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2542 - 興富發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10,689,794,136 | 3,029,788,917 | 10,560,967,700 | 8,227,710,198 | 1.00000000 | 0.0 | 1,166,628,752 | 1.00000000 | 0.0 | 116,662,875 |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其中員工酬勞不低於稅前利益千分之一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稅前利益百分之一,由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員工酬勞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將掌握營業上所處的經濟環境變動特性,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董事會於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注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並得視營運情況及考量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發放方式。 第廿九條之一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並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分派盈餘時,股東股利之現金部份不低於股東分配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2542 - 興富發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13 | 不適用 | 11,250,771,609 | 245,358,021 | 11,471,593,828 | 10,304,965,076 | 1.00000000 | 0.0 | 1,166,628,752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其中員工酬勞不低於稅前利益千分之一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稅前利益百分之一,由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員工酬勞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將掌握營業上所處的經濟環境變動特性,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董事會於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注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並得視營運情況及考量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發放方式。 第廿九條之一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並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分派盈餘時,股東股利之現金部份不低於股東分配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542 - 興富發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3 | 不適用 | 10,689,794,136 | 2,099,987,553 | 12,417,400,361 | 11,250,771,609 | 1.00000000 | 0.0 | 1,166,628,752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其中員工酬勞不低於稅前利益千分之一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稅前利益百分之一,由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員工酬勞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將掌握營業上所處的經濟環境變動特性,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董事會於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注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並得視營運情況及考量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發放方式。 第廿九條之一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並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分派盈餘時,股東股利之現金部份不低於股東分配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107年度每股配發新台幣3.5元暨108年 上半年度每股配發新台幣1元現金股利 ,合計每股共配發4.5元(即每仟股配 發4,500元),預計將於108年10月30日 發放。 |
| 2543 - 皇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3 | -481,921,782 | 23,070,187 | -461,942,573 | -461,942,5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545 - 皇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9 | 4,601,720,294 | 14,338,492 | 4,614,924,668 | 4,221,642,898 | 1.20000000 | 0.0 | 393,281,77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可分配之每股股利低於新台幣0.3元時,得不分配之。另每次分配時,其中股票股利不高於股利總數百分之七十,但現金股利不低於0.3元,惟負債比例高於百分之五十時,得全數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 |
| 2546 - 根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5 | 390,963,105 | 402,348,412 | 753,892,991 | 435,786,011 | 3.00000000 | 0.0 | 318,106,98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O.五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 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 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股東紅利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2547 - 日勝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5/18 | 721,097,874 | 406,731,820 | 1,095,027,198 | 547,642,609 | 0.60000000 | 0.0 | 547,384,58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一~四規定之數額後,如尚有餘額,則併同以前年度累積盈餘,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務狀況後,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所處營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穩定階段,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劃,並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利益下,股利政策係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搭配方式發放,實際發放比率則授權董事會依當年度營運情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金狀況與資本預算訂定之。其中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惟現金股利若低於0.1元(含)時得全數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2548 - 華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不適用 | 7,578,826,946 | 3,140,874,959 | 10,407,461,767 | 8,331,366,322 | 7.50000000 | 0.0 | 2,076,095,445 | 0.0 | 0.0 | 0 | 本公司於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之盈餘。前述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2557 - 泛亞工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17 | -249,839,199 | -122,459,525 | -372,298,724 | -372,298,72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如有獲利應提撥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 本公司年度決算。。。。。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568 - 世正開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4 | 274,464,251 | 217,649,630 | 79,533,501 | 9,352,402 | 0.20000000 | 0.0 | 70,181,09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依據有關法令擬具盈餘分配案,送股東會核定之。 | |
| 2579 - 鈺通營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6/23 | 231,794,437 | 23,270,064 | 252,737,495 | 245,123,855 | 0.30000000 | 0.0 | 7,613,64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作為可供分派之股東股息及紅利,其分派 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後分派之。 | |
| 2596 - 綠意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8 | 460,358,679 | 41,378,610 | 497,599,428 | 397,599,428 | 1.00000000 | 0.0 | 10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應納之所得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扣除前各項後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為之。 本公司考量公司營運成長、資金需求,並兼顧財務結構目標下,盈餘之發放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盈餘分配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597 - 潤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27 | 7,169,513 | 679,710,267 | 614,524,709 | 7,024,709 | 4.50000000 | 0.0 | 607,5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先提列繳納所得稅。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本項一至四款後之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2599 - 樂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6 | 815,686,257 | 256,883,928 | 1,047,703,058 | 899,898,753 | 1.50000000 | 0.0 | 147,804,305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及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公司營運需 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考量未來資金之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前項股 東股利之發放方式,以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餘為股票股利。 | |
| 2601 - 益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8/13 | 109/09/30 | 222,412,785 | 1,404,377,279 | 636,994,484 | 16,111,329 | 0.10000000 | 0.30000000 | 248,353,260 | 0.90000000 | 0.0 | 55,879,484 |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卅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應參酌目前及未來行業景氣之狀況,考量資金之需求及財務結構,就可供分配之盈餘,除酌予保留外,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603 - 長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3,747,251,257 | 112,519,258 | 3,659,041,904 | 3,659,041,9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本公司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2605 - 新興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6,577,346,859 | 88,316,301 | 6,230,534,875 | 5,937,858,226 | 0.50000000 | 0.0 | 292,676,649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本公司章程規定,依公司盈餘狀況,考量未來資金需求,採穩定原則分派,就可分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股利或以現金股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等方式分派,若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則現金股利以百分之卅為下限,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 | 無。 |
| 2606 - 裕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9 | 7,839,084,966 | 1,621,695,422 | 9,486,836,005 | 7,881,230,152 | 1.90000000 | 0.0 | 1,605,605,85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盈餘,再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全部股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增加資本時,其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利,依照股東會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股利穩定之目標下分派之。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2607 - 榮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4,196,215,110 | 838,193,869 | 4,908,243,960 | 4,588,101,631 | 0.30000000 | 0.0 | 320,142,329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2608 - 嘉里大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19 | 2,185,942,741 | 1,352,312,261 | 3,397,657,813 | 2,720,507,091 | 1.45000000 | 0.0 | 677,150,722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 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 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股東股息紅利之分配,至少百分之五十以 現金股利方式發放,惟有突發性重大資本支出 時,得將現金股利發放率調降為百分之二十。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得視公司營運情 形調整,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609 - 陽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7 | -7,114,525,795 | -4,309,956,837 | -9,831,897,416 | -9,831,897,4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當期淨利,除扣除所得稅費用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各項公積外,如有擴充運輸設備及改善財務結構時,得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發放,視公司獲利情況、產業環境變化及未來成長兼以考量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需求等因素規劃股利分派方案,股利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 |
| 2610 - 華航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0 | -1,199,797,975 | -1,777,225,404 | -1,777,225,4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嗣依下列 原則,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 一、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之額度內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惟當年度稅前盈餘經依上述方式計 算扣減後,如其可分配之數額不足時,得以累積未分配盈餘支應。 二、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發放新股或現金。 三、前開股息及紅利之發放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 三十。 依公司法規定,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 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611 - 志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442,540,542 | -125,149,055 | 323,488,303 | 323,488,30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為因應業務多角化發 展、健全財務結構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之需求, 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 規劃,其中盈餘分配除保留部份盈餘以作為公 司成長所需資金,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以不低 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股利分派之比例及現金股利之比例得視公司營 運資金需求等情形,授權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 議後分配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 決議分配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612 - 中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5/13 | 6,046,442,202 | 323,842,391 | 6,158,535,841 | 6,000,548,167 | 0.80000000 | 0.0 | 157,987,67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四項後,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分派方式採盈餘轉增資及現金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發放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 |
| 2613 - 中櫃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9 | 不適用 | 484,289,615 | 35,377,159 | 187,173,845 | 161,941,857 | 0.17000000 | 0.0 | 25,231,988 | 0.0 | 0.0 | 0 |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廿四條之一規定: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提撥股東股息及紅利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最少百分之二十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餘為未分配盈餘。 股利分派比例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時,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如嗣後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公告之。 |
| 2614 - 東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29 | 295,518,863 | 390,530,974 | 587,747,681 | 30,957,792 | 1.00000000 | 0.0 | 556,789,889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配合本公司多角化經營及因應未來擴大營運範圍及 長期財務規劃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得基於因應景氣及產業變動之需要並兼 顧股東權益,作適當分派或保留。股東股利以可分配盈餘提撥,應不低於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五,其中現金股利不少於百分之十。每年決 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優先彌補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 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 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配之。 | |
| 2615 - 萬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2,926,844,869 | 3,573,702,722 | 5,423,740,304 | 3,649,102,331 | 0.80000000 | 0.0 | 1,774,637,97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加計本期稅後淨利 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 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外,如有擴充運輸設備及改善財務結構需要時, 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若尚有餘額,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並得併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綜合考量公司資金需求、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 長期財務規劃,擬定股息及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現金或股票 分配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資金狀況及增資擴展計劃規劃股利分配方案 ,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2616 - 山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5/29 | 974,451,536 | 290,953,151 | 1,231,627,718 | 984,520,429 | 1.80000000 | 0.0 | 247,107,28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應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分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O.一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分派前先行扣除。前項盈餘分配若每股股息少於0.五元,則得免予分配。 | |
| 2617 - 台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18 | 3,609,818,919 | 601,095,541 | 3,913,515,479 | 3,579,679,890 | 0.80000000 | 0.0 | 333,835,58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618 - 長榮航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5/27 | 6,372,815,046 | 3,982,467,465 | 9,543,245,428 | 8,329,853,055 | 0.25000000 | 0.0 | 1,213,392,373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董事會後若因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 股轉讓、轉換或註銷,或因本公司發行轉換公 司債轉換,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 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相關事宜。 |
| 2619 - 新竹物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8,277,046,308 | 1,726,425,504 | 9,814,553,105 | 9,440,313,449 | 1.50000000 | 0.0 | 374,239,656 | 0.0 | 0.0 | 0 | 依據公司章程第24條 | |
| 2621 - 立榮航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1 | 818,805,698 | 742,064,762 | 1,401,524,065 | 1,218,619,315 | 0.20000000 | 0.0 | 73,161,900 | 0.30000000 | 0.0 | 10,974,285 |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 |
| 2630 - 亞航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7 | 1,046,160 | 45,010,561 | 9,834,134 | 224,534 | 0.08000000 | 0.0 | 9,609,600 | 0.0 | 0.92000000 | 11,051,04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依穩定、平衡之原則分派,除考量股東之獲利外,並應兼顧公司營運之 影響,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至少提撥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 之五十分派股東股利。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 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於當年度公司無 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 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本公司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盈餘分派 股利或公積分派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2633 - 台灣高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8 | 109/05/21 | 4,183,694,728 | 8,007,032,749 | 11,350,935,402 | 4,540,137,973 | 1.21010000 | 0.0 | 6,810,797,429 | 0.0 | 0.0 | 0 |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60%分配股東 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0.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 於股利總額之50%。 | |
| 2634 - 漢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29 | 12,110,358 | 1,874,287,639 | 2,305,036,307 | 1,184,214,457 | 1.19000000 | 0.0 | 1,120,821,850 | 0.0 | 0.0 | 0 |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分派每一營業年度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之虧損,及除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外,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應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公司得依財務、業務、經營面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分派之。 二、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但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如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經營面及其他相關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 |
| 2636 - 台驊控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7 | 67,933,630 | 249,046,803 | 233,215,653 | 82,680,330 | 1.30000000 | 0.0 | 150,535,323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千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上述公司員工酬勞分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條之二:本公司之股利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董事會 擬定盈餘分派案時,分配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惟若可供分配盈餘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時,以可供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分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2637 - 慧洋-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5/22 | 13,851,984,608 | 2,198,582,861 | 16,050,228,766 | 16,050,228,766 | 0.0 | 1.50000000 | 1,033,733,841 | 0.0 | 0.25000000 | 17,228,897 | As regards the dividend policy, subject to the Law, the Company may consider factors including, among others, the Company’s overall development, financial plans, the demand for working capital, the current industry outlook, future prospects and the proportion of cash and/or shares to be paid as dividends. Subject to Article 120, and after paying or reserving taxes due, deducting previous years’ losses, the Directors may present for approval by Ordinary Resolution at a general meeting a proposed plan for allocation of dividends (“Distributable Profits”) and, upon such approval being duly given, cause the said plan to be implemented in the form of cash and/or shares, provided that no less than ten percent (10%) of the Profit for the year attributable to Owners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distributed as dividend in each financial year, and no less than twenty percent (20%) of the total dividends distributed in each financial year shall be in the form of cash.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640 - 大車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1 | 56,853,123 | 272,631,060 | 285,425,104 | 59,653,845 | 3.70000000 | 0.0 | 198,893,729 | 0.50000000 | 0.0 | 2,687,753 |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當年度稅後淨利扣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法定公積、特別盈餘公積之後可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發放予股東。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百分之百,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之百分之0~百分之九十 | |
| 2641 - 正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8 | 39,574,961 | 80,593,459 | 59,492,918 | 29,267,994 | 0.10000000 | 0.0 | 15,112,464 | 0.10000000 | 0.0 | 1,511,246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如尚有 餘額,應先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 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提升競爭實力,配合公司長期業務發展、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財務規劃,股利發放政策以股票股利及搭配現金股利為主,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分派股利總 額之10%。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
| 2642 - 宅配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8 | 203,955,173 | 161,608,229 | 313,367,616 | 198,807,216 | 1.20000000 | 0.0 | 114,560,40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餘額則視公司所處環境、成長階段、未來重大計劃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酌予保留部分盈餘,以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由董事會就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分配股東紅利。且其中現金 股利部分之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 |
| 2643 - 捷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8 | 197,909,898 | 120,549,858 | 290,202,664 | 230,202,664 | 2.00000000 | 0.0 | 6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 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並視未來之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 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報股 東會決議。股東紅利發放比率應不低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 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如當年度每股淨利未達一點二○元 時,得不就當年度盈餘予以分配,實際分派比率,仍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2701 - 萬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859,814,783 | 399,559,125 | 1,219,923,258 | 1,039,936,123 | 0.40000000 | 0.0 | 179,987,13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除視業務需要及稅務考量酌予保留外,其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 |
| 2702 - 華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7 | 92,200,581 | -4,691,639 | 87,508,942 | 87,508,9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卅 條: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董事會對於盈餘分配議案之擬具,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之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 本公司於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應先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可分配盈餘提撥10%以上分派股息及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息及股東紅利總額之10%。 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二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
| 2704 - 國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6/09 | 1,472,417,763 | 383,634,765 | 1,809,510,937 | 1,809,510,93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1.董監事酬勞4%為上限 2.員工酬勞1%~8%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廿一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 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本公司處於成長穩定階段,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之需求,及滿足股東對現金 流入之需求,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發放,每年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 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10%,惟若未來年度之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 將提高發放比例。 | |
| 2705 - 六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3 | -2,598,484,879 | -546,502,972 | -1,617,362,133 | -1,617,362,13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部份,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706 - 第一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5 | 1,319,974,908 | 532,031,812 | 1,799,229,574 | 1,574,230,318 | 0.45000000 | 0.0 | 224,999,25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若符合主管機關法令之規範,將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所剩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除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為一穩定成長之公司,為因應營運發展之規劃,及達成多角化經營之目標,每年分配現金股利時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百分之十。 | |
| 2707 - 晶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272,651,828 | 325,090,585 | 499,492,934 | 763 | 3.92060000 | 0.0 | 499,492,171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前三季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於次季終了前,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款,依法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及董監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分配之。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並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其餘分配如下: 1.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必要時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配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時,依前項方式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並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需要暨兼顧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公司每季及年度股利發放時,以提撥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無 |
| 2707 - 晶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14 | 不適用 | 5,582 | 279,583,249 | 272,651,828 | 272,651,8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前三季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於次季終了前,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款,依法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及董監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分配之。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並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其餘分配如下: 1.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必要時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配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時,依前項方式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並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需要暨兼顧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公司每季及年度股利發放時,以提撥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將合併至第四季年度累積盈餘一併發放。 |
| 2707 - 晶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84,746 | 739,507,147 | 780,317,180 | 5,582 | 6.12480000 | 0.0 | 780,311,598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前三季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於次季終了前,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款,依法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及董監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分配之。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並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其餘分配如下: 1.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必要時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配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時,依前項方式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並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需要暨兼顧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公司每季及年度股利發放時,以提撥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1.依公司法第228-1條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每季決算如有盈餘,其餘額 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 2.本公司第二季盈餘將併同第一季未分配盈餘一併發放。 |
| 2711 - 凱撒飯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3 | 0 | 76,166,023 | 67,025,838 | 0 | 1.03047000 | 0.0 | 67,025,83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712 - 遠雄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7 | -7,727,608 | -15,973,903 | -23,279,688 | -23,279,6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並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暨兼顧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其餘分配如下: 1.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限。 2.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3.其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 配盈餘,得以股票及現金股利二方式配合處理,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20%之比率為原則。 4.惟公司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保留適當盈餘不予分派。 以上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2716 - 長榮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25 | 20,797,610,666 | 2,527,821,053 | 23,034,360,288 | 22,033,360,288 | 2.00000000 | 0.0 | 1,001,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 |
| 2718 - 全心投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7 | 25,350,449 | 768,541 | 27,653,869 | 27,653,86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2.彌補歷年虧損; 3.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扣除前各項餘額後,至少提撥累計期末未分配盈餘百分之十分派股東股利;惟公司當年度分派公積時,前述提撥數額得先扣除之,公司當年度虧損,得不分派股利。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得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股利,並提請股東會同意。 董事會於擬定盈餘分派時,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資金需求、長期財務規劃及成長階段,並參酌盈餘分配對未來整體營運之影響,決定股利發放之時機、條件、金額及種類,並提報股東會決議。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東股利分派總額10%為原則,且惟每股現金股利不足0.5元時,得改採發放股票股利。 | |
| 2719 - 燦星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5 | -177,919,213 | -104,522,642 | -105,917,965 | -105,917,9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就其餘額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其餘依下列原則分派: 1.員工紅利為百分之一到七。 2.股東紅利,本項數額得先提列部分或全部作為一般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分派之。 員工及股東紅利得以全部或一部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及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股 利總額百分之五。 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2721 - 楷捷-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10 | -316,990,370 | -103,307,427 | -420,270,301 | -420,270,30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34.2 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公司股東。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 (1)公司應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並應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其次,(3)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4)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4)項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期待,就可分配盈餘擬定利潤分配計畫,提報股東會決議,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按比例分配股份予股東)之方式為之,股東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4)項後之10%,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10%,最高以100%為上限。 | |
| 2722 - 夏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12 | 50,976,345 | 40,000,950 | 63,228,238 | 40,923,646 | 0.20000000 | 0.0 | 22,304,592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 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自民國100年起 至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運據點之年度須提 撥20%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擴點基金,並應就每 年所提撥資金設立擴點基金帳戶。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四、前項分派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 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由董事會依股利政 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所提撥之20%特別盈 餘公積: 1.其擴點基金帳戶之資金為專款專用,限於使 用在擴增新營運據點之建館、營運設備、營運 週轉金或銀行擔保等相關作業; 2.其擴點基金帳戶之投資標的主要以穩定孳息 獲利為主,以投資於定期存款、政府債券、債 券型基金、ETF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等標的為 限。 3.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停止提撥: (1)取得新的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 元以上,且新營運據點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之 情形。 (2)該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 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 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 配案時,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 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 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以現金方式分配股 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分配現金不低於30%, 分配股票不高於70%。 | |
| 2723 - 美食-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5 | 4,239,258,019 | 932,863,378 | 4,804,482,104 | 4,264,482,104 | 3.00000000 | 0.0 | 540,000,000 | 0.0 | 0.0 | 0 | 公司每期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 (i)依法提列應繳納稅捐;並 (ii)先彌補虧損後, 於董事會建議任何股利數額前,其餘應提列百分之十為盈餘準備金或其他董事會認為有利於公司之準備金,以董事會認為適當之方式,作為公司營運或投資之用途,且該等投資無須獨立於其他投資而成為準備金之ㄧ部分。 在符合上開情形下,董事會得將該年度可分配之盈餘,依據適用法令許可之方式,於經股東會同意後,根據下列方式分派: (a)員工紅利不高於百分之三。 員工部份應包含子公司之員工; (b)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且 (c)其餘所分配盈餘金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2724 - 藝舍-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841,817,220 | -29,022,778 | -870,839,998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據公司章程第105條(d) 董事會如欲從「累積可分配盈餘」中發放股息紅利分配時,應依照下列準則製作股息紅利分配計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累積可分配盈餘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予股東,但股息紅利分配計劃中,發放予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例不得超過股東該次所獲分配股利之百分之五十。 | |
| 2726 - 雅茗-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33,024,861 | 129,368,492 | 124,564,181 | 22,320,706 | 2.50051358 | 0.0 | 85,202,895 | 0.50000000 | 0.0 | 1,704,058 | 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雅茗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為控股公司。本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成數如下: (1)全體董事每年應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且僅得以現金發放。 (2)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全體員工酬勞應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且得以現金、股票或二者之任何組合發放之。 (3)累積可分配盈餘得對原股東分配股利,並以發放現金或發行新股的方式為之。 發放予原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 | |
| 2727 - 王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5 | 0 | 355,017,855 | 265,435,896 | 0 | 3.53702858 | 0.96297142 | 337,701,974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屬餐飲服務業,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茁壯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全,故盈餘之分派,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將視公司資本規劃及經營成果,決定每年股利分派方式。惟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惟此項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需求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729 - 瓦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3 | 1,486,813 | 360,823,630 | 355,190,346 | 122,530,346 | 10.00000000 | 0.0 | 232,66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以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730 - 美麗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6 | 28,385 | 13,885,216 | 11,553,229 | 11,553,2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又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應先彌補虧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 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為達成公司永續經營、追求股東長期利益,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盈餘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為原則,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得視公司營運資金需求等情形,授權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現金股利分派提請董事會決議分配,並報告股東會,另股票股利分派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惟擬分配股利總額低於新台幣壹元伍角時,得不分派現金股利。 | |
| 2731 - 雄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40,808,755 | 219,567,988 | 245,308,923 | 105,308,923 | 2.00000000 | 0.0 | 14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
| 2732 - 六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3 | 1,273,576 | 380,823,897 | 331,268,574 | 8,020,006 | 7.95312455 | 0.49707029 | 343,451,604 | 0.0 | 0.0 | 0 | 第廿九之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 |
| 2733 - 維格餅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103,408,428 | 7,764,708 | 110,437,550 | 105,458,030 | 0.30000000 | 0.0 | 4,979,5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分派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2734 - 易飛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30 | 0 | -41,673,589 | -41,673,589 | -41,673,58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派分式為之),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得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年度決算後如有本期稅後淨利,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利政策: 1. 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並考量平衡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五十分配,但董事會得考量公司實際資金狀況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2. 盈餘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兩種方式配合發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股東會得視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 |
| 2736 - 富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5/28 | 240,253,428 | -6,510,061 | 223,775,948 | 223,775,94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之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廿九條:本公司屬觀光產業,企業的生命循環正處成長期,故未來的股利政策,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將視公司資本規劃及經營成果,決定每年股利分派方式。惟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惟此項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需求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739 - 寒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8,508,186 | 123,351,175 | 119,786,646 | 8,260,646 | 1.00000000 | 0.0 | 111,526,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或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股東股利之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2740 - 天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0 | -179,497,255 | -78,873,437 | -171,852,692 | -171,852,6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當年度獲利之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一項所稱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以股票方式為之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集團企業亦可雙向發放母子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公司董事會決定之。 第十九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十九條之二: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基於營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擬採取平衡股利政策,適度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部分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其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公司當期資金狀況及獲利情形,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會通過。 | |
| 2741 - 老四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09 | 88,708,417 | 153,346,207 | 226,720,003 | 142,244,387 | 4.00000000 | 0.0 | 84,475,61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 、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依公司未來資 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2743 - 山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23 | 71,479,183 | 57,486,244 | 123,216,803 | 97,607,443 | 0.80000000 | 0.0 | 25,609,36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淨利,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如有剩餘再依餘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盈餘減除彌補累積虧損、提列法定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當年度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2745 - 五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56,011,694 | 26,183,540 | 79,576,880 | 70,784,322 | 0.30000000 | 0.0 | 8,792,558 | 0.0 | 0.0 | 0 | 第 廿二 條: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 等情形,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股利之發放比例以現金及股票平衡政策為原則,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發放總額百分之十。 | |
| 2748 - 雲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5/27 | 62,099,492 | 183,788,424 | 227,509,074 | 63,416,574 | 1.00000000 | 0.0 | 65,637,000 | 1.50000000 | 0.0 | 9,845,550 |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依法令規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每年發放現金股利為股利總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以配合公司各事業發展投資之需要。 | |
| 2750 - 桃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24,815,425 | -55,516,064 | -30,700,639 | -30,700,63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751 - 王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9 | -54,135,019 | -25,018,304 | -79,153,323 | -79,153,32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提撥不低於 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若 當年度虧損或以往年度尚有盈餘時,得分配以 往年度之盈餘,惟當年度累積可分配盈餘(即 可分配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低於本 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分派股息或紅 利與股東;股東股息紅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 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率 不低於股東股利分配數百分之三十。 | |
| 2752 - 豆府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37,198,224 | 130,152,844 | 154,335,784 | 38,409,944 | 5.00000000 | 0.20000000 | 113,738,560 | 0.30000000 | 0.0 | 656,184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分 配之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753 - 八方雲集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4/13 | 109/06/24 | 475,961,493 | 247,859,257 | 684,382,509 | 504,248,121 | 3.00000000 | 0.0 | 180,134,388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 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753 - 八方雲集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27 | 不適用 | 435,594,331 | 237,808,728 | 656,095,881 | 475,961,493 | 3.00000000 | 0.0 | 180,134,388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754 - 亞洲藏壽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5/20 | 116,484,011 | 88,716,507 | 195,809,473 | 176,872,973 | 0.50000000 | 0.0 | 18,936,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淨利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10%。 | |
| 2755 - 揚秦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7 | 59,906,361 | 62,653,190 | 116,496,650 | 98,496,650 | 1.00000000 | 0.0 | 18,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營運發展不同階段、獲利狀況、未來投資營運計劃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數之30%。 | |
| 2756 - 聯發國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05 | 不適用 | 14,857,654 | 32,974,438 | 43,504,404 | 4,129,404 | 3.00000000 | 0.0 | 39,375,000 | 0.0 | 0.0 | 0 | 公司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 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因應業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所需資金,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東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同意之。 | 無 |
| 2756 - 聯發國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0/09 | 不適用 | 4,888,068 | 35,017,318 | 36,403,654 | 14,857,654 | 1.80000000 | 0.0 | 21,546,000 | 0.0 | 0.0 | 0 | 公司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 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因應業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所需資金,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東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同意之。 | 無 |
| 2756 - 聯發國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7/12 | 不適用 | 3,164,622 | 51,124,940 | 49,177,068 | 4,888,068 | 3.70000000 | 0.0 | 44,289,000 | 0.0 | 0.0 | 0 | 公司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 本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因應業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所需資金,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東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同意之。 | 無 |
| 2801 - 彰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19 | 10,958,344 | 11,571,781,070 | 8,023,998,531 | 35,749,607 | 0.40000000 | 0.0 | 3,994,124,464 | 0.40000000 | 0.0 | 399,412,446 | 本銀行每年決算有盈餘時,應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依銀行法提列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其他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得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可分派數,並提撥可分派數之百分之三十至一百,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本銀行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銀行營運之發展,並考量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但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倘每股分派現金股利不足0.1元時,除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不予分派。 | |
| 2809 - 京城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5/12 | 11,686,738,108 | 3,399,686,813 | 13,999,935,367 | 12,322,583,969 | 1.50000000 | 0.0 | 1,677,351,39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如有盈 餘,應先以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 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後,就其餘額由董事會連同以前年度累 積未分配盈餘,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核定之。分配之股利中,其現金股利不得低 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前述股利分 配原則得視本公司業務經營需求,以及重大 法令修改等情形,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 適度調整現金發放比率,惟不得低於股利總 額之百分之一。倘每股分配現金股利不足0.1 元者,則不予分派。 若本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或達 到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由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財務業務健全標準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 公積時,不受法定盈餘公積提存及最高現金 盈餘分配之限制。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或自有資金與 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法規定前,最高 現金盈餘分配依銀行法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 理。 | |
| 2812 - 台中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30 | 30,133,166 | 4,319,883,090 | 3,020,584,087 | 53,516,166 | 0.28000000 | 0.0 | 1,038,473,771 | 0.52000000 | 0.0 | 192,859,415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3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銀行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依法令規定迴轉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816 - 旺旺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4 | 115,901,738 | 703,782,323 | 411,551,033 | 117,666,233 | 0.88000000 | 0.0 | 187,404,800 | 0.50000000 | 0.0 | 10,648,000 | 本公司股利分配之條件、時機、金額,依下列方式辦理: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除彌補歷年虧損並完納稅捐後,如尚有盈餘時,應先提 百分之二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另依法令規定或股東會議決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授權董事會視經營 環境需要得酌予保留外,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酬勞,授權董事會訂定合理報酬,不參與公司之盈餘分派。 本公司屬財產保險業,企業發展除須配合政府政策與符合資本適足率外,且須 強化公司承保能量及清償能力,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 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市場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 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盈餘之分派得以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 分之十,但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一元,則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2820 - 華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5/28 | 9,022,379 | 1,244,653,155 | 976,300,452 | 9,369,252 | 0.72000000 | 0.0 | 966,931,2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盈餘依法完納一切稅捐並彌補累積虧損後,如有剩餘,應提列三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提撥特 別盈餘公積,加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及累積未分配盈餘後,公司得依特定目的,再另 行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就餘額分配股東股利。 前項盈餘之分派,應由董事會提經股東會同意。 本條第一項所稱股東股利之分派,應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本公司除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規定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東股 利。 二、因本公司屬競爭激烈之金融產業,已達產業成長趨緩期,故股東股利之分派,以發 放現金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數不少於當年度股利總數 之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得依經濟狀況、產業發展、資金需求等因素,於必要時經當年度股東會決議後 調整前述股東股利分派原則。 | |
| 2823 - 凱基人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27 | 0 | 13,597,877,906 | 6,897,113,390 | 1,540,814,628 | 0.60000000 | 0.0 | 2,678,149,382 | 0.60000000 | 0.0 | 267,814,938 |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配合公司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發展,其股利政策係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繳納稅捐、於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並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如有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並提撥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至一百,作為普通股股利可分派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但如可分配盈餘不足每股在新台幣○‧五元(含)以下時,基於經濟原則,得保留不予分配。 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盈餘分配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惟得保留一部份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如當年度有配發現金股利時,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上述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適度予以調整,由董事會擬議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以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 | |
| 2832 - 台產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257,389,000 | 703,129,000 | 616,775,000 | 254,574,000 | 1.00000000 | 0.0 | 362,201,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有盈餘時,應先彌補歷年虧 損及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後,先提百分之二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得併同期初累積 未分配盈餘數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 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定 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 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833 - 台灣人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01 | 0 | 13,109,086,580 | 10,756,373,291 | 971 | 0.0 | 0.0 | 0 | 2.38371876 | 0.0 | 1,075,637,232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按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應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分派甲種特別股股息,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 |
| 2834 - 臺企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9 | 356,940,305 | 6,734,252,933 | 5,185,142,299 | 192,753,320 | 0.20000000 | 0.0 | 1,426,396,849 | 0.50000000 | 0.0 | 356,599,213 | 本銀行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依據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以分派股票股利來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倘每股分派現金股利不足0.1元時,除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不予分派。 | |
| 2836 - 高雄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11/11 | 4,151,687 | 774,456,047 | 551,475,135 | 207,733 | 0.15000000 | 0.0 | 162,137,472 | 0.36000000 | 0.09000000 | 48,641,241 | 本銀行年終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前項盈餘分配,股東會得視未來業務需要及獲利情形,保留全部盈餘或部份盈餘不予分配。 股東股利之分派,得視當年度盈餘情形及業務發展需要,經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調整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比率;惟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所發放股票股利百分之五。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或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未達銀行法規定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依銀行法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
| 2837 - 凱基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4/23 | 0 | 3,606,607,948 | 3,800,727,002 | 0 | 0.82513900 | 0.0 | 3,800,727,002 | 0.0 | 0.0 | 0 | 本銀行為營運發展需要及股東利益考量,並兼顧銀行法及相關法規,採取剩餘股利政策。本銀行分派盈餘時,應先就年度總決算盈餘依法繳付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銀行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計提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由董事會併同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838 - 聯邦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8 | 1,354,422,770 | 3,359,457,438 | 4,172,302,316 | 1,384,738,083 | 0.10000000 | 0.0 | 288,445,529 | 0.70000000 | 0.0 | 201,911,870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配之股息,餘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與紅利。分派股息與紅利之種類,由董事會依當時金融情勢、未來獲利狀況及本銀行資本預算之規劃,擬訂分派現金或股票之比例。原則上,倘分配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加一個百分點者,得優先採股票股利發放;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 |
| 2838 - 聯邦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21 | 不適用 | 1,354,422,770 | 1,451,392,445 | 2,487,983,889 | 2,487,983,88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與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分派股息與紅利之種類,由董事會依當時金融情勢、未來獲利狀況及本銀行資本預算之規劃,擬訂分派現金或股票之比例。原則上,倘分配後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加一個百分點者,得優先採股票股利發放;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本銀行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得擬具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分派盈餘時,除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亦應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前項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者,應經本銀行董事會決議。 | 無 |
| 2841 - 台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30 | 0 | 295,480,416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36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完納稅捐,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得不分配盈餘或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至多提撥百分之三十,其餘則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 | |
| 2845 - 遠東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1 | 777,376,443 | 3,632,594,596 | 3,262,398,635 | 769,024,813 | 0.46800000 | 0.0 | 1,570,523,482 | 0.27500000 | 0.0 | 92,285,034 | 第二十五條之一:本銀行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於彌補虧損後,應先提30%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特別股之股息。 如尚有餘額時,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 作為普通股股利可分派餘額,就可分配餘額至少提撥30%分派股東紅利, 由董事會按當時環境、未來發展計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10%。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本銀行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15%。 | |
| 2848 - 華南保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18 | 0 | 650,981,372 | 438,352,564 | 0 | 2.19020000 | 0.0 | 438,352,56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稅前利益扣除員工酬勞 前之利益,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 並授權董事會於該範圍內按年決定。但本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扣除彌補數額。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 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並得依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由董事會視業務經營環境及 發展需要,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849 - 安泰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30 | 5,028,272,096 | 2,081,804,398 | 5,717,506,622 | 4,288,232,285 | 0.73000000 | 0.0 | 1,429,274,337 | 0.0 | 0.0 | 0 | 本銀行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後,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先依銀行法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視相關法令與主管機關要求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依本章程第五條之一規定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息,如仍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照經營環境之變動、考量適當資本適足率之維持,暨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之資金需求,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有關股東紅利之分配,得採股票或現金或股票與現金之組合,提請股東會決議,但本銀行第一類資本適足率未達法令規定標準時,優先採股票股利發放之。有關以現金分配盈餘之限制,須依銀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 |
| 2850 - 新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1,786,796 | 1,562,053,367 | 578,668,878 | 9,934,938 | 1.80000000 | 0.0 | 568,733,940 | 0.0 | 0.0 | 0 | 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稅款,彌補虧損,次提20%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分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定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股東紅利,並得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數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 基於公司永續發展,健全財務規畫、提昇資金使用效率並保障投資大眾權益,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考量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資金需求後,依前項規定提撥分配盈餘,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惟法令或主管機關對於股利發放另有規定或限制者,應依其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
| 2851 - 中再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5/28 | 299,602,447 | 1,104,124,967 | 832,386,063 | 301,036,188 | 0.90000000 | 0.0 | 531,349,87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本公司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852 - 第一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2,986,726 | 580,967,860 | 291,383,720 | 2,266,487 | 0.96000000 | 0.0 | 289,117,23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加計提列或收回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酌予保留盈餘外,次撥付股東股利。 | |
| 2855 - 統一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9 | 12,668,223 | 2,368,535,541 | 1,651,375,270 | 4,507,232 | 1.00000000 | 0.0 | 1,372,390,028 | 0.20000000 | 0.0 | 27,447,801 |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及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可分配盈餘總數如未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時,得不分配。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以維持公司長期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司未來年度業務持續成長需要,以創造股東最大利益。各年度股利分派之總數應不低於可供分配盈餘數額之百分之七十,股利分派以股票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公司得視實際營運狀況及未來年度資金運用之規劃,決定最適當之現金及股票股利之發放比例。 | |
| 2856 - 元富證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5/14 | 43,892,772 | 1,542,266,300 | 1,084,243,681 | 184,243,681 | 0.55910000 | 0.0 | 900,000,00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撥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與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其他盈餘公積或準備,其餘數再由董事會按下列項目擬具盈餘分派案: 一、股東會議決另提之特別盈餘公積。 二、股東股利。 三、保留盈餘。 第廿八條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於股東會決議後行之,其股利分配基準日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訂定之。 第廿九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應考量業務之均衡成長,暨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之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為充分反映營運績效、持續擴大資本規模及符合資本適足率之要求。 各年度分派之股利,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總數之百分之五十及現金股利不低於分派股利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前項皆得視業務需要、法令修改等,適度調整。 | |
| 2858 - 中租迪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5/26 | -207,716,309 | 7,978,223,865 | 6,796,319,003 | 0 | 2.67818537 | 0.0 | 4,600,319,003 | 1.27845375 | 0.0 | 2,196,000,00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0.5%為員工 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補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稅款、彌 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此限;另視實際需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 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之。 | |
| 2863 - 泰安產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3 | 3,916,682 | 536,693,622 | 452,615,209 | 155,203,317 | 1.00000000 | 0.0 | 297,411,89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於依法完納一切 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提百分之二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法令規定及 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 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 利。 | |
| 2867 - 三商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9 | 0 | 5,423,446,283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依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 股東會決議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依本章程各次發行特別股所訂 定之優先分派順序分派特別股股息,如有餘額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必要時得酌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 二、股東紅利:餘數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並按持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辦法,應由董事會擬具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股利政策係基於健全資本結構及維持良好資本適足率,於累積資 本額之同時,亦兼顧股東權益,股利之發放原則上採股票及現金並行方式。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少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如現金股利每股低於Ο.一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 票股利代之。 前項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比率,仍得依相關法令及規定適度予以調整,由董事會擬具 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2872 - 台灣票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9 | 2,378,306 | 370,637,937 | 267,993,257 | 4,749,107 | 0.51000000 | 0.0 | 263,244,1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令規定或得依特定目的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加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後,如有盈餘要分派,應由董事會提經股東會議定。而股東股利之分派,以發放現金為優先,但依經濟狀況、產業發展、資金需求等因素,得以發放股票之方式為之。 | |
| 2873 - 大中票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5/12 | 853,543 | 445,578,643 | 318,123,307 | 2,657,457 | 0.70000000 | 0.0 | 315,465,85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配發政策乃依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按穩定原則分派,兼採平衡股利政策,以確保本公司之正常營運暨保障股東之投資權益,未來分派股利原則上將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累積盈餘及法定公積等因素決定,若有盈餘,每年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四十,並維持於相關業界之一般發放水準。 | |
| 2874 - 萬通票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5/26 | 22,323,526 | 589,212,224 | 438,422,932 | 5,782,932 | 0.80000000 | 0.0 | 432,64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 虧損,依法提撥30%為法定盈餘公積,依次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 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 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發放,應考量未來之發展計畫、資 金需求,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 分配盈餘提撥50%至100%分配股東紅利;分配 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 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
| 2876 - 宏泰人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19,823,804,641 | -402,424,504 | -20,758,059,216 | -20,758,059,2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股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或未達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最低之比率時,不得分派股利。 | |
| 2880 - 華南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9 | 1,784,694,149 | 15,955,269,719 | 15,425,406,613 | 1,784,633,971 | 0.56030000 | 0.0 | 6,820,386,322 | 0.56030000 | 0.0 | 682,038,632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相關法規,採取賸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於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得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數,提撥可分派數之百分之三十至一百,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將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分派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倘每股分派現金股利不足○‧一元時,除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不予分派。 | |
| 2881 - 富邦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2 | 91,140,152,467 | 58,497,257,373 | 210,929,742,676 | 187,546,549,086 | 2.00000000 | 0.0 | 20,467,207,990 | 0.0 | 0.0 | 0 | 本公司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就其餘 額(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依法令規定 迴轉數,如尚有盈餘時,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 股利或保留之。 未來公司股利政策依穩定、平衡之原則分派,除考量股東之獲利外,並應兼顧公 司資本之累積及對公司營運之影響,普通股股利之分配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 餘之百分之二十(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係當年度盈餘彌補累積虧損後,扣除法定 盈餘公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提列、特別股股息且不含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特 別盈餘公積依法令規定迴轉數),並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 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十。 | |
| 2882 - 國泰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2 | 31,355,978 | 62,757,286,368 | 124,563,034,030 | 94,833,689,774 | 2.00000000 | 0.0 | 26,338,420,25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 除依法完納稅捐外, 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 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配發特別股股息, 再將其餘額 以下稱「當年度盈餘」) 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 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 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 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並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 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 但股利分配總額不得低於 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三十, 且所分派現金股利不得少於 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 |
| 2883 - 凱基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0 | 109/06/12 | 69,737,162 | 12,795,689,786 | 21,595,469,604 | 12,612,811,045 | 0.60000000 | 0.0 | 8,982,658,559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相關法規,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付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可分派數,得依章程規定分派優先特別股股息,餘額並提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一百為普通股股利,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 |
| 2884 - 玉山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2 | 7,462,333 | 20,105,128,986 | 18,454,793,066 | 3,027,066 | 0.79100000 | 0.0 | 9,191,766,000 | 0.79700000 | 0.0 | 926,000,000 | 為健全財務結構,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本公司股利政策以股票股利為主, 若股利所屬年度決算本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高於主管機關規定標準時, 得部分發放現金股利,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10%,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 則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885 - 元大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09 | 30,472,376,037 | 20,445,507,581 | 48,520,540,989 | 36,266,398,963 | 0.65000000 | 0.0 | 7,585,897,446 | 0.40000000 | 0.0 | 466,824,458 |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相關法 規,採取賸餘股利政策。股利發放原則為年度決算盈餘依前條規定計算可分配盈 餘後,再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則以分派現金股利為原 則,但現金股利不少於當年度盈餘可分配數之百分之四十。 | |
| 2886 - 兆豐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9 | 38,843,797,170 | 28,956,244,447 | 64,010,087,158 | 40,890,386,387 | 1.70000000 | 0.0 | 23,119,700,77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決算盈餘時,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連同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派盈餘,並提撥可供分派盈餘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百,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股東股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其餘為股票股利。但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配成數,得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887 - 台新新光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2 | 2,170,904,000 | 14,488,021,398 | 14,953,228,362 | 4,637,521,210 | 0.56562382 | 0.0 | 6,029,509,700 | 0.23139160 | 0.0 | 246,661,800 |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後,優 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數,則依本章程第八條之二規定優先分派丁種 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如再有剩餘數,併同得用於分派股利之特別盈 餘公積迴轉數及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得以分派普通股及各種特別股 股東股利之可分派數,其中現金股利不得少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 | |
| 2888 - 新光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19 | 0 | 16,562,136,626 | 28,001,342,418 | 22,927,452,911 | 0.40000000 | 0.0 | 5,040,158,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 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 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配合公司之資金需 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股利政策係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以求永續 經營發展,普通股股利分配不低於可供分配盈餘屬當年度部分 之百分之二十,且分派股利時現金股利不得少於當年度股利分 派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可供分配盈餘屬當年度部分,係指第一項可供分配之盈餘 但不含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依法令規定迴轉部 分。 | |
| 2889 - 國票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23,610,434 | 2,629,834,319 | 2,336,968,902 | 1,555,925 | 0.65000000 | 0.0 | 1,851,241,987 | 0.17000000 | 0.0 | 48,417,099 |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相關法規,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並依法繳納稅捐、提存法定盈 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由董事會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 前項盈餘分配,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經股東會議定;股東股利分配之比 率,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數之百分之十,餘額配發股票股利。 | |
| 2890 - 永豐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5/13 | 1,274,626,840 | 12,477,020,884 | 12,614,654,005 | 4,724,916,130 | 0.70000000 | 0.0 | 7,889,737,875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 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繳納稅捐、依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數優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累積未分派及當年度股息後,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其現金股利不得少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 |
| 2891 - 中信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19 | 4,401,136,214 | 42,879,805,226 | 76,517,304,766 | 56,030,989,805 | 1.00000000 | 0.0 | 19,496,989,56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 捐、按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彌補虧損、提列 法定盈餘公積、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及優先分派特別股之股息,如尚有餘額 則為年度未分配盈餘,其加計期初未分配盈 餘後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 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或變更 之。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 兼顧相關法規,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 公司營運規劃,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配依下 列方式辦理: 1.年度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配以不低於當年 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本款 所指之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係以本條第一項 之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可分派但尚未分派 予特別股之當年度按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及依 法令規定當年度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 額為準; 2.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時,得以現金及/或股 票方式為之,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十; 前述股利分配政策得視本公司業務經營、轉 投資或併購資金需求,以及重大法令修改等 情形,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適度調整現 金股利發放比率,惟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 分之一。倘每股分配現金股利不足新臺幣0.1 元時,則不予分派。 | |
| 2892 - 第一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9 | 7,374,908,328 | 19,368,751,268 | 24,678,180,182 | 7,854,557,417 | 1.05000000 | 0.0 | 13,085,039,935 | 0.30000000 | 0.0 | 373,858,283 |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 顧相關法規,採取賸餘股利政策。分派條件、 時機與金額: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依法繳納稅捐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存法定 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與業務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得再加計上年度累積 未分派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可分派數,提 撥可分派數之百分之三十至一百,由董事會擬 定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分派現金股利與股票股 利,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東股息及紅 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餘為股票股利。倘每股 分派現金股利不足O.一元時,除股東會另有 決議外,不予分派。 | |
| 2893 - 新光銀行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4/15 | 245,681,520 | 5,523,436,682 | 4,159,969,987 | 245,681,517 | 0.40710000 | 0.0 | 1,800,000,000 | 0.47820000 | 0.0 | 211,428,847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銀行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就全部或部分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2894 - 大慶票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4/24 | 1,248,153 | 466,470,080 | 330,889,897 | 1,778,647 | 1.00000000 | 0.0 | 329,111,25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 0.5% ~ 9%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 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9%分派董事 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 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 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 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 | |
| 2895 - 陽信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8 | 2,761,487 | 2,319,786,564 | 1,611,848,486 | 44,434,470 | 0.20000000 | 0.0 | 522,471,336 | 0.40000000 | 0.0 | 104,494,268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完納稅捐外,應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為健全財務結構並兼顧資本適足性,股利發放依據本銀行資本預算規劃,以分派股票股利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依資本預算如有剩餘且資本適足率高於主管機關規定標準時,得發放現金股利,並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倘每股分配現金股利不足○.一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2897 - 王道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9 | 0 | 1,100,432,989 | 1,092,702,521 | 0 | 0.40000000 | 0.0 | 965,202,521 | 0.0 | 0.0 | 0 | 本銀行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三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銀行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盈餘時,就其餘額併同累計 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普通股股利之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減除可分派但尚未分派予特別股股 息後餘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普通股股利總額百 分之二十為原則;另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最高現金股利不得超過實收資 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普通股股利之分派,係依據本銀行未來資本預算之規劃、各項業務之資金需求 及財務結構之穩健考量,採穩定平衡之股利政策,為原則性規範,本銀行得視實際 需要,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2899 - 金融大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4 | 1,421,752,570 | 2,202,267,802 | 3,403,793,592 | 1,421,792,592 | 1.34830000 | 0.0 | 1,982,001,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千分之一為 員工酬勞及不高於千分之五為董監酬勞,但公 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所 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監 酬勞前之利益。 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 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 此限。如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紅利。 | |
| 2901 - 欣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30 | 0 | 32,716,498 | 29,528,382 | 0 | 0.40425870 | 0.0 | 29,528,382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 |
| 2903 - 遠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672,226,593 | 1,781,843,070 | 1,961,596,404 | 828,043,933 | 0.80000000 | 0.0 | 1,133,552,47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 分之三點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 點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實際分派之 比率、數額、方式及股數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酬勞實際分 派之比率及數額亦由董事會議定,並報告股 東會。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 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 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上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 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按全部股 份平均分派股東紅利,但遇增加資本時,其 當年度新增股份應分派之紅利,依照股東會 之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應參酌所營事業景氣變化之特性 ,考量各項產品或服務所處生命週期對未來 資金之需求與稅制之影響,在維持穩定股利 之目標下分派之。股利之發放,除有改善財 務結構及支應轉投資、產能擴充或其他重大 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不低於當年度稅後 淨利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 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其現金股 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904 - 匯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6 | 18,699,355 | 134,890,914 | 140,229,891 | 26,323,078 | 1.65000000 | 0.0 | 113,906,813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有關員工酬勞分配辦法,依董事會之決議行之。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目前為產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營運成長、長期財務規劃暨投資活動之資金需求及保障股東之權益,並顧及健全財務結構及可能之每股盈餘稀釋效果等綜合考量下;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可分配盈餘時,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三十。 | |
| 2905 - 三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0 | 3,494,832,767 | 6,132,775,842 | 4,479,410,474 | 1.00000000 | 0.0 | 826,682,688 | 1.00000000 | 0.0 | 82,668,268 | (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2)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得少於全部股利發放金額之百分之十。 | |
| 2906 - 高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5,102,864 | 62,894,346 | 62,790,742 | 57,414 | 0.30000000 | 0.0 | 62,733,328 | 0.0 | 0.0 | 0 | 章程摘要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依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 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支付之,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三之一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法令規定應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其餘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前期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各年度現金股利金額 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盈餘分派之金額、比率及股利種類,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需求之狀況, 於董事會擬具分配辦法時予以適當調整。 | |
| 2908 - 特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4,391,623 | 79,841,269 | 0 | 0 | 0.0 | 0.71000000 | 351,862,906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牽動變數甚廣,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熟階段,考量本公司走向多角化經營,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權益,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及平衡股利原則,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每股現金股利若低於新台幣零點壹元則不發放現金股利,得全數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無 |
| 2910 - 統領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0 | 111,785,142 | 276,361,970 | 130,254,470 | 0.70000000 | 0.0 | 146,107,50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1%-4%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4%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2911 - 麗嬰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2 | -45,710,117 | -358,710,605 | -400,424,035 | -400,424,0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終結算若有盈餘時分派順序如下 1.依法繳納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3.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4.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餘由董事會擬定股息及紅利分配議案,提出股東會決議之。惟股息及紅利僅以現金形式放者,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提出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之二: 本公司股息之發放比例以現金及股票平衡政策為原則,惟當年度無盈餘可供發放時,得以公積配發股票,然得視未來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 之資金需求,酌予調整股利分配,其現金股利部份以不低於當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2912 - 統一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6/17 | 2,294,406,568 | 10,542,860,344 | 11,410,545,254 | 2,053,944,959 | 9.00000000 | 0.0 | 9,356,600,29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繳納所得稅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本公司盈餘分配係按公司所處之產業環境由董事會依據未來 業務或轉投資需要等相關因素,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配,訂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至一百,其中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以現金股利發放,其餘為未分配盈餘。 | |
| 2913 - 農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1 | 1,927,220,394 | -145,954,837 | 1,813,498,684 | 1,813,498,6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 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 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均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員工酬勞並應提股東會報告。 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處於景氣持續成長階段, 公司營業規模日益擴大,為可長久永續經營之 事業。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 劃,茲將未來盈餘分派敘述如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款、彌 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 要酌予保留,並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 分之十。 | |
| 2915 - 潤泰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6 | 0 | 8,794,509,787 | 38,939,110,238 | 36,114,807,268 | 5.00000000 | 0.0 | 2,824,302,97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表冊如有盈餘,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應併同以前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經調整依法令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依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配之。 | |
| 2916 - 滿心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22,957,198 | 76,546,339 | 86,258,243 | 26,168,677 | 1.10000000 | 0.0 | 60,089,566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第19條之1所載「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惟每股發放現金股利不足一元時,得全數發放股票股利。」 | 無 |
| 2920 - 海景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5/04 | 3,094,567 | 45,286,560 | 41,496,498 | 10,761,827 | 0.20000000 | 0.0 | 30,734,671 | 0.0 | 0.0 | 0 |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分派員工酬勞及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2923 - 鼎固-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30 | 10,836,361,590 | 8,209,088,662 | 23,757,799,495 | 19,876,937,225 | 2.23000000 | 0.0 | 3,880,862,270 | 0.0 | 0.0 | 0 | 114. 本公司每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並報告股東會;惟如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填補該虧損之數額: (a) 不超過百分之三作為員工酬勞; (b) 不超過百分之三作為董事酬勞。 前述第(a)款之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為之,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本公司所處營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階段,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畫,於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利益下,董事會應以下列順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 (a) 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 (b) 依本公司有價證券掛牌交易所在地之相關法令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時止; (c) 依: (i) 本公司註冊所在地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有價證券掛牌交易所在地證券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ii)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帳列當年度投資性不動產增值利益,就尚未實現之部分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惟以前年度已認列投資性不動產減值損失,而於當年度增值迴轉者,則就以前年度已累積認列未實現損失限額內,不再另行提撥特別盈餘公積。當未實現之增值利益於後續年度轉為已實現利益時,應就該部分之已實現利益,自特別盈餘公積迴轉至未分配盈餘,並進行下述第(d)款之提撥或分派; (d) 按上述第(a)至(c)款規定提撥後,其剩餘利潤(下稱「當年度剩餘利潤」),董事會於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等因素後,得加計以前年度部份或全部累積未分配盈餘,以決定股利分配數額。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剩餘利潤之30%,且其中現金股利部份,不得低於當年度所分派股利總額之20%,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新台幣0.1元時,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須依第65(a)條規定辦理)。 | |
| 2924 - 宏太-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3 | 不適用 | 0 | -44,201,429 | -44,201,429 | -44,201,4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3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另,本公司已於108年6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修正章程,本公司除得於各會計年度結束後發放股利外,亦得於前半會計年度發放期中股利。 | 108年8月13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108年期中股利,亦不撥補虧損。 |
| 2924 - 宏太-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435,213 | -83,830,095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3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2926 - 誠品生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3,053,970 | 233,269,538 | -84,587,047 | 0 | 0.0 | 4.20000000 | 199,036,53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則應先扣除累積虧損之數額後,再就餘額計算提撥。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有關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發放相關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董事會議定之。 第三十二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次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若其中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現金發放者,授權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將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時,依前項決議之方法及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以配合整體經營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通盤考量未分配盈餘、資本公積、財務結構及營運狀況等因素來分配,以求穩定經營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紅利或股票紅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紅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為限。 | 無 |
| 2928 - 紅馬-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7 | 0 | 179,141,000 | 149,242,000 | 101,940,846 | 1.00000000 | 0.0 | 47,301,154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第100條規定 | |
| 2929 - 淘帝-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22 | 1,798,192,099 | 1,134,819,130 | 2,605,889,091 | 2,444,339,691 | 0.17022684 | 0.0 | 16,163,940 | 1.53109381 | 0.0 | 14,538,546 | 129A.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 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 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 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應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決議後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之百分之二十(2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 |
| 2936 - 客思達-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260,690,764 | -72,226,272 | 109,521,078 | 109,521,07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章程第129條規定,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2937 - 集雅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109/06/16 | 109,106,486 | 72,889,758 | 172,946,665 | 122,013,665 | 1.55000000 | 0.0 | 50,933,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未來資金需求、產業競爭狀況、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因本公司營運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需保留盈餘以因應營運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用剩餘股利政策,年度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前項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2938 - 床的世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8 | 109/06/23 | 91,368,518 | 84,079,925 | 167,040,450 | 116,690,450 | 2.50000000 | 0.0 | 50,35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虧損。 三、依法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得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考量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 量,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 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 素,由董事會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方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股利發放原 則現金股利不得低於30%,以能嗣應公司營運及成長需要並兼顧股利平衡及股 東權益為原則。 | |
| 2939 - 永邑-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不適用 | 86,659,164 | 236,344,489 | 216,817,840 | 8,019,347 | 4.50000000 | 0.0 | 208,798,493 | 0.0 | 0.0 | 0 | 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iv)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10%)。 | 股東股利係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日(2020年3 月10日)之流通在外股數46,399,665 股為配發基礎。 |
| 2940 - 歐都納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不適用 | 94,887,844 | 16,196,680 | 111,716,299 | 96,324,164 | 0.50000000 | 0.0 | 15,392,13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由董事會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屬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健全財務規劃以達永續經營,依據公司營運規劃、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予以訂定,年度分派股東紅利以不低於前項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四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五時,得不予分配。 | 無 |
| 2942 - 京站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不適用 | 140,271,762 | 235,849,442 | 352,536,260 | 140,736,260 | 3.53000000 | 0.0 | 211,800,00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一~四項規定之數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營運狀況,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營業環境及未來營運擴展計畫,並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利益下,股利政策係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為搭配方式發放,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當年度營運情況,並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影響訂定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廿六條之二: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廿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2945 - 三商家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9 | 0 | 42,120,752 | 37,908,676 | 0 | 0.63181100 | 0.0 | 37,908,67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股 利種類將視公司盈餘、財務結構與未來營運計 畫之資金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扣除次年 度預期資金需求及資本支出金額後,全數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 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 之五十。每年股東常會仍得視產業狀況,以公 司利益及發展為最高原則,決定最適時適切之 股利發放方式。 | |
| 2947 - 振宇五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4/29 | 6,589,260 | 84,761,811 | 82,874,890 | 34,369,090 | 3.00000000 | 0.0 | 48,505,8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 (含)為員工酬勞,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高於2% (含)。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董監事酬勞之發放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 |
| 3002 - 歐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1,131,727 | 65,439,657 | 48,827,998 | 887,998 | 0.47000000 | 0.0 | 47,94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本公司當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分配股東紅利,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003 - 健和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1,862,378,201 | 422,113,495 | 2,109,454,046 | 2,031,626,601 | 0.50000000 | 0.50000000 | 155,654,890 | 0.0 | 0.0 | 0 | 本公司經營電子元件之產業,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特性,為達公司永續經營、 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又依公司之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 金需求情形,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依當年度稅後淨利減除當期應提列之法定盈 餘公積及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以不低於百分之十以股東紅利方式分配 給股東,其中現金股利至少占總發放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惟如當年度稅後 淨利未達實收資本額15%時,得不分配盈餘;如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得分派上 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實際分配比率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004 - 豐達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不適用 | 585,493,358 | 350,824,453 | 881,543,547 | 740,975,643 | 2.67000000 | 0.0 | 140,567,90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 應先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稅款及彌 補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 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 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 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 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形 ,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擬定之。 | 無 |
| 3005 - 神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9 | 2,526,049,423 | 2,129,188,375 | 4,110,849,690 | 2,477,970,470 | 2.80000000 | 0.0 | 1,632,879,2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 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現金股利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形, 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擬定之。 | 無。 |
| 3006 - 晶豪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2,788,134,707 | 497,405,300 | 3,227,848,159 | 2,942,089,234 | 1.00000000 | 0.0 | 285,758,925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款。 (2)彌補虧損。 (3)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4)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5)餘額為股東紅利,依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配或酌予保留之。 本公司之產業生命週期仍處於成長期,股東紅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五以上,擬以現金分派,其餘以股票方式發放。 | |
| 3008 - 大立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10 | 79,559,852,159 | 28,263,082,170 | 104,648,370,676 | 94,051,295,113 | 79.00000000 | 0.0 | 10,597,075,56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 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得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部分盈餘,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 無 |
| 3010 - 華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5/28 | 4,594,765,959 | 1,415,821,780 | 5,584,847,726 | 4,821,260,270 | 3.30000000 | 0.0 | 763,587,456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 累積未分配盈餘,就其餘額於依本章程第五條 之一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再予分派普通股 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 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 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 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 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 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 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 利總額之50%。 | |
| 3011 - 今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5 | -377,807,421 | -87,984,025 | -462,612,383 | -462,612,38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12%為員工酬勞、1%~3%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員工分配酬勞及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 另視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就其提撥10%~100%,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3013 - 晟銘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2 | 307,295,119 | 132,899,671 | 357,753,561 | 310,973,055 | 0.30000000 | 0.0 | 46,780,50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考量當年度之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現金股利發放額度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014 - 聯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6/15 | 12,831,873 | 539,339,667 | 547,014,030 | 63,773,658 | 3.00000000 | 0.30000000 | 531,564,41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 股份方式發放,分派之政策,需視 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 等因素,以現金股利不低於可分派 之30﹪與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 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度決 算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 東會。 本公司年度決算之盈餘,依下列順 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以上述該餘額之不低於80%, 另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唯併同得為使 用之公積計算發給總值若仍低於每 股份0.1元時則保留之不予分派。 | |
| 3015 - 全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6 | 1,335,345,330 | 135,389,743 | 1,707,309,600 | 1,515,047,650 | 1.00000000 | 0.50000000 | 288,392,925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第二十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由於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在所屬產業有集中化之趨勢下,為持續擴充規模,以求永續經營與穩定成長,股利政策將採用剩餘股利政策,未來公司盈餘將視公司經營狀況,適度採用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不低於股東紅利百分之五。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016 - 嘉晶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2 | 129,350,991 | 10,478,283 | 137,538,520 | 68,938,191 | 0.25000000 | 0.0 | 68,600,32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相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將考量產業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量之需求,每年現金股利發放金額,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三十。 | |
| 3017 - 奇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2,573,372,758 | 957,969,082 | 3,036,574,461 | 2,577,271,257 | 1.30000000 | 0.0 | 459,303,204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2/3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無 |
| 3018 - 隆銘綠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24 | 0 | -218,349,522 | -207,890,724 | -120,782,52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經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有餘額,則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公司狀況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 |
| 3019 - 亞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822,091,756 | 958,754,622 | 1,319,358,148 | 827,461,322 | 1.75000000 | 0.25000000 | 562,167,80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產業發展處於業務擴展階段資金需求殷切,故盈餘之分派,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將視公司資本規劃及經營成果,決定每年股利分派方式。惟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就由前項一至二款分配後之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下額度,決議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021 - 鴻名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119,942,762 | 136,417,486 | 197,243,236 | 159,317,849 | 0.40000000 | 0.0 | 37,925,387 | 0.0 | 0.0 | 0 | 股東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惟此現金股利分派比例仍得視當年度營運狀況調整之。 | 無 |
| 3022 - 威強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2 | 2,162,553,713 | 674,063,844 | 2,594,591,142 | 2,417,301,352 | 1.00000000 | 0.0 | 177,289,79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為因應整體產業環境及業務規模拓展之 需求,未來股利發放係考量公司中長期財務資本預算規劃,以平衡股利政策,追 求穩健、永續經營的發展為目標。公司每年結算稅後盈餘,應依本章程規定提撥 法定盈餘公積,股東紅利則由董事會衡量以往發放情況、同業水準及未來營運能 力等因素,擬具方案。股東紅利以不高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90%,其中現金股利 部分以不低於股東紅利之5%。 | |
| 3023 - 信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1,266,831,082 | 1,718,510,523 | 2,681,158,509 | 1,447,437,929 | 5.30000000 | 0.0 | 1,233,720,580 | 0.0 | 0.0 | 0 | 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依規定應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盈餘,分配時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部份或全部盈餘外,由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 前項盈餘之分派,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議決分派。本公司正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資本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成長,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3024 - 憶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38,588,117 | 54,735,994 | 87,057,087 | 26,082,438 | 0.22000000 | 0.0 | 60,974,649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系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四董事酬勞;獨立董事不參與分配。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 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 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公司實收 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依次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3025 - 星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30 | -1,745,432 | 49,502,824 | 42,476,490 | 1,342,571 | 0.58000000 | 0.0 | 41,133,919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29條: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3026 - 禾伸堂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9 | 1,605,569,168 | 792,800,274 | 2,376,606,171 | 1,586,652,276 | 5.00000000 | 2.00000000 | 1,105,935,453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20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依前述一至三款順序分派後,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于股東。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需求,並在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標下,由董事會於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區間內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分配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零至五十,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至一百。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3027 - 盛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05 | 0 | -18,221,860 | -25,947,574 | -25,947,57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
| 3028 - 增你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59,602,518 | 230,580,649 | 367,019,631 | 159,419,631 | 0.97080000 | 0.02940000 | 213,9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股利發放以當年度可分配盈餘50%以上,其中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實際盈餘分配數之20%。 第二十五條之一 刪除。 第二十五條之二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之三 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 無 |
| 3029 - 零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10 | 151,482,225 | 351,313,272 | 476,476,728 | 226,902,304 | 2.00000000 | 0.0 | 249,574,424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 1%~15%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及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分派特別股股息後之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前項擬具分派之盈餘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無虧損者,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資金需求,考量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及對股東權益報酬率之影響,本公司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發放之。 | 處分權益工具投資時,累積損益移轉至保留盈餘數-NT7,105,163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108年度)-NT$926,286 |
| 3030 - 德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7 | 845,973,593 | 938,698,142 | 1,660,591,292 | 881,078,492 | 3.30000000 | 0.0 | 779,512,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捐外, 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另應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經營高科技之自動檢測設備相關產業, 處於企業生命週期之成長期, 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 為達成公司永續經營、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而定, 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中提撥, 分派數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六十,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派總額百分之五十。 | |
| 3031 - 佰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01,771 | 234,485,558 | 290,392,254 | 149,052,875 | 0.80000000 | 0.0 | 141,339,379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股利之發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 無 |
| 3032 - 偉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7 | 192,435,633 | 280,860,345 | 348,816,677 | 124,377,425 | 2.00000000 | 0.0 | 224,439,252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視營運狀況酌予保留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考量未來投資資金需求、財務結構等情形,採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時,得不予分配,預計未來年度之股利發放,現金股利發放額度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總額百分之十,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 | |
| 3033 - 威健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70,502,330 | 260,394,222 | 212,452,389 | 0 | 0.57770670 | 0.0 | 212,452,38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扣除決算相關費 用,包括但不限於員工及董事酬勞等費用後之 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並加計當年度直接計入保留盈餘之 影響數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並得併同以 往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盈 餘分配案。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及241條規 定,分配盈餘或公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 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並報告股東會。董事會應參酌公司企業獲 利狀況、未來資本支出計劃、營運擴展規劃、 資本規劃、現金流量需求、法令制度及對每股 盈餘之稀釋程度等,以決定股東股利中股票股 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之比例,據以擬具盈餘 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其擬分配 數額應不低於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 五十,且現金股利配發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二十。 | 無 |
| 3034 - 聯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09 | 7,154,097,403 | 7,927,408,938 | 14,477,068,434 | 9,000,465,213 | 9.00000000 | 1.50000000 | 6,389,370,425 | 0.0 | 0.0 | 0 |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公司考量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 東對現金股利之需求,得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其中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 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035 - 智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3 | 109/05/28 | 11,761,624 | 347,876,815 | 483,101,781 | 209,696,437 | 1.10000000 | 0.0 | 273,405,34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 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 紅利,除保留部分於以後年度再行決議分派 外,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 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衡盱本公司目 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不乏擴充計劃 及資金之需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 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十(10%)。 | |
| 3036 - 文曄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5 | 109/03/27 | 4,049,633,743 | 2,530,939,999 | 5,751,368,446 | 4,106,257,447 | 2.77606941 | 0.0 | 1,645,110,999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 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派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 定。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依循基本準則如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 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 定。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 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 金,現階段採取最低現金股利加額外股利政 策。盈餘分配之原則如下: 盈餘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 四十為原則,並考量對未來獲利及資金需求成 長情形,而分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其中現 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 十。如盈餘分配總數超過分配前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三十以上,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 利之百分之二十。 | |
| 3037 - 欣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13,537,784,352 | 3,259,881,842 | 16,020,838,924 | 14,419,643,358 | 1.10000000 | 0.0 | 1,601,195,56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並得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畫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盱衡本公司屬高科技之電子產業,未來不乏擴充計劃及資金之需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最少為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股利佔可分配盈餘之比例應為零至百分之九十。 | |
| 3038 - 全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2 | 68,681,489 | 257,325,374 | 353,906,417 | 165,017,293 | 1.20000000 | 0.0 | 188,889,124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本公司目前發展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之分派係採 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資金需求, 並考量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及對股東權益報酬率之影響。 因此未來盈餘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 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和 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 年度虧損外,應就其餘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 其中特別盈餘公積需俟迴轉後再列入盈餘分配。 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以不超過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八十之額度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3040 - 遠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9 | 145,032,611 | 85,934,046 | 203,614,002 | 109,114,002 | 1.50000000 | 0.0 | 94,5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撥,並按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3041 - 揚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1,100,513,256 | -316,973,428 | -316,984,386 | -316,984,3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視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公司業務及財務規畫等因素,得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股東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 |
| 3042 - 晶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09 | 1,955,120,458 | 671,782,753 | 2,452,794,050 | 1,678,401,450 | 2.50000000 | 0.0 | 774,392,600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 得免繼續提撥,並按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 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每年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3043 - 科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3 | -3,214,459,308 | 76,713,974 | -3,142,059,923 | -3,142,059,92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無 | |
| 3044 - 健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7 | 18,618,103,664 | 6,037,254,685 | 22,835,559,376 | 19,024,916,616 | 7.25000000 | 0.0 | 3,810,642,760 | 0.0 | 0.0 | 0 | 第卅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主要依據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所考量之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惟股利之分派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3045 - 台灣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8 | 491,330,014 | 12,481,166,870 | 11,757,093,086 | 249,166 | 4.18300000 | 0.56700000 | 13,350,468,233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 年度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方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 之。惟股票股利分派比例以不高於當年度股利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此盈餘分派之金額、股 利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議決之。 | |
| 3046 - 建碁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31,355,823 | -167,581,270 | -137,245,642 | -137,245,6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以不低於百分之十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其他調整事項: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1,020,195)元 |
| 3047 - 訊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19,978,268 | 60,772,203 | 0 | 0 | 0.0 | 0.15000000 | 27,973,74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財務結構、盈餘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048 - 益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9 | 196,706,892 | 367,791,497 | 479,463,452 | 256,890,912 | 1.00000000 | 0.0 | 222,572,54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提繳稅捐; (二) 彌補以往虧損; (三)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 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 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股東紅利至少提撥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三十,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平衡股利政策,董事會得視公司當年度實際獲利、資本預算、資金狀 況等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相關因素酌以調整,以 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 | |
| 3049 - 精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471,691,836 | 497,936,755 | 874,107,985 | 591,676,000 | 0.35000000 | 0.0 | 282,431,985 | 0.0 | 0.0 | 0 | 第 卅 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嗣餘 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或予以保留。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 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 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第 卅一 條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 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單獨或共同為之,其中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得 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 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出以撥充資本之方式分派。 | 現金股利之分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配發 不足1元之畸零款列入公司其他收入。 |
| 3049 - 精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2/19 | 不適用 | -48,428,491 | 520,120,327 | 471,691,836 | 471,691,83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嗣餘盈餘,連 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予以 保留。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 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 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第卅一條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 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單獨或共同為之,其中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得低 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 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出以撥充資本之方式分派。 | 無 |
| 3050 - 鈺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09 | 158,253,025 | 110,200,778 | 273,534,608 | 200,542,383 | 0.50000000 | 0.0 | 72,992,22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至十為員工酬 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給對 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 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 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 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若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變化迅速,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 需求、長期財務規劃及公司盈餘的成長性。依上項可 供分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利時,其中現金股利為股 利總額之10%~100%,股票股利為股利總額之0%~90%。 | |
| 3051 - 力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09 | -1,842,659,777 | -169,313,317 | -2,017,575,875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20條本公司應依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至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且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以不高於1%為董監 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並報告於股東會。 | |
| 3052 - 夆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201,993,083 | 175,431,981 | 350,659,957 | 236,303,180 | 0.50000000 | 0.0 | 114,356,77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再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並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先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如有剩餘再以現金股利分派之,如該年度可分派現金股利,則現金股利應調整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 | |
| 3054 - 立萬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8 | 56,267,269 | 2,782,082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盈餘,應 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並就其餘額 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 就前項分配後之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 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 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 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就當 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至少百分之十發放 現金股利。 | |
| 3055 - 蔚華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647,642,824 | 10,168,618 | 596,883,047 | 559,106,280 | 0.40000000 | 0.0 | 37,776,76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 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提列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加 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再由董事會擬具股東 股利分配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前項盈餘之分派得經股東會之決議保留全部或 部份為未分配盈餘,於以後年度一併發放。 本公司股東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 放,其中不低於百分之十以現金方式發放;分 配股東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 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預算等 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 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 | |
| 3056 - 富華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9 | 935,078,284 | 471,367,219 | 1,359,308,781 | 731,445,657 | 3.00000000 | 0.0 | 627,863,124 | 0.0 | 0.0 | 0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股利。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下列順序計算「可供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資金需求酌予保留一部份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營運狀況、資金需求、內外部整體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利益,得以全數或部份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總股利50%。 | |
| 3057 - 喬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4 | -444,092,127 | -326,583,324 | -771,704,058 | -771,704,05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撥10%為法定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按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其餘盈餘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之分派由董事會訂定,經股東會決議之。 | |
| 3058 - 立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0 | -15,592,936 | 0 | 0 | 0.0 | 0.10000000 | 15,957,635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餘額併同以往年度 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 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之二 : 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為配合將來業務發展擴充,盈 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就每 年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紅利,惟可 供分配盈餘總額未達每股分派0.5元時,得不予分派。股東 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股票 股利不超過當年分派之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 無 |
| 3059 - 華晶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2,311,812,038 | 84,307,773 | 2,230,013,622 | 2,090,219,959 | 0.50000000 | 0.0 | 139,793,663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於 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 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七條 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 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 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 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 | 股東每股現金股利係依本公司截至民國109年3月11日有權參與分派股數279,587,325股為 計算基準,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將帳列本公司其他收入。 |
| 3060 - 銘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0 | -289,479,954 | -366,588,13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為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本公司採平衡股利政策,盈餘分配之數額應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惟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不足每股0.5元時得保留不分配。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062 - 建漢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24 | 771,446,890 | 51,351,533 | 775,267,201 | 725,976,388 | 0.15000000 | 0.0 | 49,290,813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東紅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紅利中現金紅利不少於10%。 | 無 |
| 3064 - 泰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8 | -569,083,818 | -315,959,592 | -717,064,163 | -717,064,16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066 - 李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1 | -556,218,282 | 17,843,508 | -532,764,008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 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 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餘額為累 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就累積可 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保留之,分配 項目為:(1)員工紅利3﹪至10﹪、(2)董監酬 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及(3)股東紅利。 | |
| 3067 - 全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119,237,660 | -17,634,595 | -131,576,705 | -131,576,70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比例以配發現金股利不低於20%為原則,餘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3071 - 協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23 | 57,752,987 | 209,366,461 | 201,118,010 | 32,818,010 | 1.53000000 | 0.0 | 168,300,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己達資本總額時, 得不再提列。 因本公司所屬產業景氣與發展趨勢變化快 速,股利政策係視當年度之盈餘狀況,兼 顧整體環境,相關法令規定,公司長期發 展計劃及穩健財務結構之前提,採行平衡 股利政策,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至少佔 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3073 - 天方能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4/30 | -4 | -79,298,188 | -76,443,391 | -76,443,3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未來股利之發放將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股利三方式配合處理, 並依據國內外競爭狀況、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之情形 等因素綜合考量,未來之股利將以現金股利為主,每年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低於當年度 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五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獲利及 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078 - 僑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985,408,509 | 565,371,897 | 1,398,823,996 | 1,103,215,613 | 1.30000000 | 0.0 | 295,608,383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求公司持續經營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之2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 | |
| 3081 - 聯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05 | 109/05/20 | 511,513,989 | 450,149,879 | 916,436,638 | 552,705,930 | 4.00000000 | 0.0 | 363,730,70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撥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上年度累積為分派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後送交股東會決議。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083 - 網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6 | -104,890,783 | 78,850,399 | -26,040,384 | -26,040,3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不再提列;另依法令規定或視公司營運需要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其餘併同期初 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股利政策, 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深耕研究發 展之需求,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特性以達永續經營及追求股 東長期利益為目標,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 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 15%,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 於實收股本2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3085 - 新零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4 | -1,124,103,153 | -265,392,324 | -1,389,495,477 | -1,389,495,47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配股利政策如下: 第一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法及本公 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 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 素決定股利發放水準。 第三條:股利可為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其搭 配發放之比率由公司依現金流量情形及以不影 響公司未來正常獲利能力之考量而訂定之。擬 定盈餘分配案時,分配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 稅後盈餘百分之五十。配發現金股利不超過百 分之五十,餘可配發股票股利。 第四條:本公司股利發放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之。 | |
| 3086 - 華義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477,487,335 | -13,056,603 | -13,056,668 | -13,056,66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依下列比率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一、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二、 員工酬勞百分之十~十五,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上述之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與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另視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股東紅利得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該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無 |
| 3088 - 艾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551,517,817 | 460,454,724 | 940,390,213 | 612,822,861 | 4.00000000 | 0.0 | 327,567,352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兩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二十七條之一: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並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其中股票股利之分配以不高於股息及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 其他調整事項: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3,482,696 |
| 3089 - 億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05 | -105,676,353 | -32,323,355 | -137,999,708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 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 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交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 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再就其餘額分派 如下: 一、百分之十一為員工紅利 二、百分之四為董監事酬勞金 三、其剩餘盈餘方得由董事會擬具分配 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前項員工分配股票紅利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 一定條件之從屬企業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 決議。 | |
| 3090 - 日電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499,633,237 | 593,241,111 | 1,164,203,120 | 538,903,095 | 3.50000000 | 0.0 | 625,300,025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十至一百,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一條之一:本公司將考量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派除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當年度分派股東紅利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092 - 鴻碩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05 | 160,654,231 | 300,123,731 | 403,882,348 | 157,825,230 | 2.50000000 | 0.0 | 186,406,908 | 0.80000000 | 0.0 | 5,965,021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 (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 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093 - 港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100,279,063 | 76,441,073 | 153,058,073 | 94,995,843 | 1.60000000 | 0.0 | 58,062,230 | 0.0 | 0.0 | 0 | (三)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滿足最佳資本預算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之前提下,股東紅利提撥數額應高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50%,且就當年度所配之股利中,以不低於30%之比例發放現金股利。此項現金股利發放比率得視當年度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後,經股東會決議後調整之。 | |
| 3094 - 聯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6/10 | 730,350 | 41,395,667 | 38,315,946 | 71,505 | 0.46000000 | 0.35000000 | 67,343,472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八點五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之,且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董事酬勞則以現金分派之。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配,其中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
| 3095 - 及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968,878,329 | 19,362,038 | -949,854,412 | -949,854,41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7%及董事酬勞不高於3%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派議案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依據營運規劃、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予以訂定,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097 - 拍檔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1 | -28,870,689 | 5,987,119 | 0 | 0 | 0.0 | 0.40000000 | 30,034,24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或現金。 前項若以現金方式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 |
| 3105 - 穩懋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6,991,092,059 | 4,474,399,081 | 10,883,489,972 | 7,915,095,284 | 7.00000000 | 0.0 | 2,968,394,68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 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 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 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 積之全部或部份,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由於本公司屬高科技資本密集產業,正值 產業擴充成長期,前述股利發放之條件、時機 、金額及種類等,得基於因應景氣及產業變動 之需要,並考量公司未來營業成長及資金需求 情形,作適當之調整。 | 無。 |
| 3114 - 好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109,306,253 | 142,436,570 | 240,046,586 | 153,246,586 | 1.00000000 | 0.0 | 56,000,000 | 0.55000000 | 0.0 | 3,080,000 |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 於3%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 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 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 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 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變化快 速,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健全財務規 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當期 淨利時,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 十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 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其 中屬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至少提撥百分之三 十以上),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其中現金 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最 高以百分之一百為上限,其餘以股票股利發 放。 | |
| 3115 - 富榮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10/07 | -83,151,828 | -45,613,013 | -127,951,651 | -127,951,65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百分比再分派如左: (一)員工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一。 (二)董事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三。 (三)剩餘部分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提案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3117 - 年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7 | 68,886,104 | -224,631,668 | -154,454,531 | -154,454,53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3118 - 進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2,394,481 | 47,396,948 | 45,079,020 | 2,890,302 | 1.30000000 | 0.0 | 42,188,71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 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 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 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 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 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 三十。 | |
| 3122 - 笙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8 | 109/05/21 | 0 | -43,966,222 | -42,855,90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額時,得停止提撥。 四、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為股東紅利,依法決議按股東總數比 例分派或酌予保留之。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本公司為求永續經 營,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資金需求,乃採取股 利平衡政策。每年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 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但股 東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狀況及未來資金規劃 調整之,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 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10%。 如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擬以發放 現金之方式為之,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 告股東會。 另依公司法第241條,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 公積配發現金,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 股東會。 | |
| 3128 - 昇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2 | 558,376 | 25,155,783 | 22,273,553 | 695,113 | 0.52000000 | 0.0 | 21,578,44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配合未來業務成長性為原則,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獲利狀況及未來營運需求,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10%以上發放現金股利,惟實際發放比例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經股東會通過為之。 | |
| 3130 - 一零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8 | 103,362,335 | 286,000,709 | 383,017,395 | 96,913,561 | 8.62000000 | 0.0 | 286,103,834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 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決定,採穩 健原則分派。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 數年尚有擴充業務之計劃與資金需求之情形,故就前 條文第二項可供分配盈餘部份得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 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 原則,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 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131 - 弘塑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8 | 533,405,549 | 309,970,315 | 810,638,533 | 576,910,413 | 8.00000000 | 0.0 | 233,728,120 | 0.0 | 0.0 | 0 | (1)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 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並以當年度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 撥董監酬勞;前開所稱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尚未扣除員工酬勞與董監酬勞。員工酬勞不 得低於百分之七點五,董監酬勞不得高於百 分之三。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 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 留彌補虧損數額,尚有餘額時再依前項比例 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2)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3)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發放,惟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 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惟此現金 紅利分派比例仍得視當年度營運狀況調整 之。 (4)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分派股 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 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 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案,提報股東會。 | |
| 3138 - 耀登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6/02 | 116,761,167 | 59,576,290 | 163,720,327 | 123,024,664 | 1.00000000 | 0.0 | 40,695,663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 並配合公司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 以求永續經營及穩定發展,股利政策係採 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將 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參考過去年度盈餘發放率及 未來公司營運需求酌予保留部分資金,再就 保留後之餘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 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得授權董事會 以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項股利分派以不低於可供分配盈餘之百 分之十五為原則,但經前述分派方式之每股 股息紅利如低於零點二五元時,得經董事會 擬議不予分派,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十。 | |
| 3141 - 晶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0 | 259,943,350 | 78,109,460 | 323,915,860 | 298,315,860 | 0.40908600 | 0.0 | 25,600,000 | 0.0 | 0.25567880 | 1,600,00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處於企業成長階段,未來數年均有擴充業務及人員之計畫暨資金需求,股東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配發金額若低於0.5元時,得全數改發股票股利。前述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票、現金股利之比率,本公司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畫,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144 - 新揚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22 | 259,752,789 | 140,707,870 | 373,345,499 | 282,771,524 | 0.90000000 | 0.0 | 90,573,975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配合公司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擬分配餘額應不低於公司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10,所分配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10%。 | |
| 3147 - 大綜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0 | 106,986,658 | 114,419,427 | 209,876,367 | 138,463,559 | 2.10000000 | 0.0 | 71,412,808 | 0.0 | 0.0 | 0 | 依據公司章程第23條規定,授權董事會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3149 - 正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5/08 | 不適用 | -690,870,427 | -60,369,071 | -726,669,498 | -726,669,49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千分之一為 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包 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 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 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 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 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 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 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 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 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 預算及資金需求。惟股東股利之分配,不低於 本期稅後盈餘或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取低者之百 分之二十,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 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 其他調整事項: 資本公積-已失效認股權24,570,000元。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149 - 正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690,870,427 | 0 | -690,870,427 | -690,870,42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千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勞併同董事酬勞,以年度獲利之不高於千分之一分派,並準用本條之規定。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惟股東股利之分配,不低於本期稅後盈餘或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取低者之百分之二十,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 董事會決議本期不予撥補,未編造虧損撥補表,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
| 3150 - 鈺寶-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23 | -129,246,559 | 14,211,778 | -116,949,726 | -116,949,72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五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監察人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152 - 璟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16 | 671,594,770 | 646,664,947 | 1,253,495,242 | 671,688,676 | 8.43000000 | 0.0 | 581,806,566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157 - 台灣之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1/31 | 109/06/19 | -23,040,144,605 | -2,686,310,481 | -25,730,228,596 | -25,730,228,59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1)營業報告書 (2)財務報表 (3)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董監事酬勞及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公司法之從屬公司員工。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一項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配發特別股股息;嗣後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 |
| 3158 - 嘉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2,586 | 67,290,388 | 58,350,370 | 494,935 | 2.20000000 | 0.30000000 | 65,744,813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之ㄧ: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股利應至少提撥當年度可分配盈餘30%分派之,原則上以發放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紅利總額5%為限。 | |
| 3162 - 精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2 | -781,277,217 | -78,642,184 | -859,682,039 | -859,682,03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稅前淨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政策將優先以股票股利為主,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當年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惟若有突發性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者,得全數發放股票股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163 - 波若威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8 | 419,993,306 | 140,766,686 | 509,844,647 | 424,038,767 | 1.20000000 | 0.0 | 85,805,88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 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之累積未分配 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 酌情保留部份盈餘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 東紅利或股東股息。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164 - 景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49,620,509 | 57,450,702 | 70,629,953 | 371,805 | 0.79976615 | 0.01012362 | 71,147,49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經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但股票股利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50%。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下列方式提撥董監事及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 1. 董事、監察人酬勞為不超過百分之五。 2. 員工酬勞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167 - 大量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422,012,938 | 177,534,850 | 525,174,991 | 364,906,759 | 2.00000000 | 0.0 | 160,268,23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加計累積未分 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公司 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 年度可分配盈餘至少百分之二十做為股東紅利 分配,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得以 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 不得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3168 - 眾福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不適用 | 70,753,852 | 208,749,480 | 251,877,850 | 147,778,376 | 1.50000000 | 0.0 | 104,099,47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決定之。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或現金。前項若以現金方式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 無 |
| 3169 - 亞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8 | 109/05/27 | 16,975,659 | 142,202,441 | 140,950,631 | 25,260,266 | 2.10000000 | 0.0 | 115,690,365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撥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二、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所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就可分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股利或以現金股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等方式分派,以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 本公司現正處於成長及擴建期,可分配盈餘之分派,將視未來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分派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三十,以現金股利不少於全部股利發放之百分之十。 | |
| 3171 - 炎洲流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不適用 | 30,726,250 | 102,864,109 | 118,922,636 | 33,216,363 | 1.50000000 | 0.0 | 85,706,273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必要時得酌提特 別盈餘公積後再行分派股息及紅利。前項 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於提列之目的或原因 消失後,迴轉併入未分配盈餘後得列入分 配項目,其盈餘分派應依本條所定方式分 配之。股息及紅利分派由董事會擬具分配 案,經股東會同意後分配之。 第十九條: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 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 司未來發展等因素,就當年度所分配之 股利中提撥至少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無 |
| 3176 - 基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107,815,009 | -255,719,436 | -293,403,981 | -293,403,9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6%以上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餘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的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股票股利(含盈餘及資本公積配股)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董事會參酌營運狀況、資金需求及當年度盈餘(扣除規定提存、董監事酬勞分派及員工紅利)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會通過。現金股利以不高於可發放股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大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3178 - 公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7 | 163,248,247 | 54,876,548 | 211,020,542 | 179,485,542 | 0.70000000 | 0.0 | 31,53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採用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等方式,分派股息及股東紅利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 |
| 3184 - 微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22 | -294,778,237 | -49,019,030 | -343,748,181 | -343,748,1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稅前利益),依下列比例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但本公司如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一)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二)董監事酬勞百分之三以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能滿足公司營運成長需要並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權益為原則。每年度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為原則,但未來如無法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以支應營運資金及重大資本支出,得由董事會擬具全數發放股票股利之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3188 - 鑫龍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不適用 | 40,778,473 | 132,205,248 | 159,763,196 | 99,615,636 | 0.50000000 | 0.0 | 60,147,56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則不在此限。另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得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派付股東紅利。 前述之盈餘分派案,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5%時,得不予分配;股東紅利之發放,其中股票股利不高於紅利總額之60 %。 | 無 |
| 3189 - 景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0 | 不適用 | 12,912,742,232 | -2,025,332,039 | 10,799,959,534 | 10,348,920,529 | 1.00000000 | 0.0 | 451,039,00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項餘額後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上述分派股東紅利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要,以穩健平衡為股利發放政策,每年分派之股東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3191 - 雲嘉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513,982,299 | 43,696,486 | -455,737,851 | -455,737,85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本公司得依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二十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分配係以發放股票股利為原則,亦得搭配部份現金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197 - 源河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2 | -909,727,076 | 10,108,000 | -899,619,076 | -899,619,07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時,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3202 - 樺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30 | -110,450,423 | -42,877,591 | -154,595,596 | -154,595,59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分配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劃、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本公司分配股東紅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紅利中現金紅利不少於30%。 | |
| 3205 - 佰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7,148,125 | -119,512,227 | -112,486,778 | -112,486,77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 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 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 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 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 分之三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 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206 - 志豐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9 | 60,722,015 | 169,912,696 | 188,224,796 | 80,391,554 | 2.00000000 | 0.0 | 107,833,242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盈虧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3207 - 耀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12 | -304,625,978 | 6,172,303 | -298,227,328 | -298,227,3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提撥應納之所得稅款及彌補已往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得合併前期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3209 - 全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54,353,222 | 288,345,155 | 289,844,131 | 55,222,344 | 1.27870622 | 0.0 | 234,621,787 | 0.0 | 0.0 | 0 | 股利發放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 | 無 |
| 3211 - 順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09 | 1,633,276,029 | 827,454,094 | 2,127,394,970 | 1,389,992,365 | 5.00000000 | 0.0 | 737,402,60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 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營運面等因素綜合考量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 股利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其分派比例應佔股東紅利百分之 五十以上。 | |
| 3213 - 茂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8 | 184,992,171 | 278,213,754 | 416,561,304 | 170,082,007 | 4.20000000 | 0.0 | 246,479,297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至10%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餘再依前項比例提撥。第一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視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條之二: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依據公司資本預算、中長期營運規劃及財務狀況,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除依下列二、項規定以公積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份派充紅利。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其分配比例考慮因素有: 1.因應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求 2.維持公司每股盈餘獲利水準之平衡 3.考慮公司現金流量、營運盈餘之狀況 其中現金股劉佔股利總額之 20%~100%,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之 0%~80%。 前項盈餘分配,由董事會決定後,經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二、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217 - 優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102,081,406 | 438,624,749 | 496,843,680 | 143,795,607 | 4.30000000 | 0.0 | 353,048,073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點一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如尚有盈餘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分配時得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適當盈餘。 前項盈餘分派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資本規劃、財務結構及本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決定股利發放水準,以不低於公司當期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 |
| 3218 - 大學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5 | 175,196,020 | 238,005,309 | 361,154,635 | 208,908,635 | 2.00000000 | 0.0 | 152,246,000 | 0.0 | 0.0 | 0 | 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高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餘額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視需要酌提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適度採用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無。 |
| 3219 - 倚強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4 | -29,112,460 | -56,726,497 | -79,139,816 | -79,139,8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3221 - 台嘉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1,207,892 | -34,532,380 | -36,479,992 | -36,479,992 | 0.0 | 0.20000000 | 20,235,08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勞,其中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 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 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另 董監酬勞部分,得以本公司依據上開獲利 數額,由董事會決議。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其中: (一)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八。 但公司若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再依前項決議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3224 - 三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114,567,429 | -92,695,002 | -206,808,216 | -206,808,2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就其餘數連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提請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派之;另分派之股 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 三十,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公司分派 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 生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 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 稅後盈餘與前期為分派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 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俟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 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另分派盈餘。 本公司於無累積虧損時,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條第五項規定,將年度盈餘應分派股息及紅 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就發 放現金事宜,授權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五之部分及資本公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所得之溢額及受贈與的所得部分之全部或一部 發給新股或現金,就發給現金之事宜,準用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由董事會 以特別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226 - 龍鋒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157,728,829 | 269,695,166 | 406,364,066 | 213,072,347 | 3.00000000 | 0.0 | 193,291,719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執行買回股份轉讓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廿八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如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之股息紅利,如發放現金股利(含依公司法第241條以現金發放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227 - 原相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2 | 1,526,500,840 | 835,585,970 | 2,400,287,813 | 1,684,990,033 | 5.12663225 | 0.0 | 715,297,78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紅利就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如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授權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考量公司目前產業及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就前項可分配盈餘,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配。股東紅利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本公司無虧損者,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或下列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 |
| 3228 - 金麗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9 | 109/06/10 | -198,471,657 | -45,973,827 | -238,510,985 | -238,510,98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派每一會計年度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先彌補歷年虧損,所餘盈餘應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係屬營運成長階段之高科技事業,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每年分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仍依股東會決議之。 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八至三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高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229 - 晟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250,336,449 | -152,691,768 | -399,854,297 | -399,854,29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分配,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 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為因應目前產業屬成熟階段及公司資本結構,故以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搭配分發為主,擬訂盈餘分配案時,所分配盈餘金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合計數百分之十為限。 | |
| 3230 - 錦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419,954,880 | -67,401,361 | -487,356,241 | -487,356,24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為因應整體環境發展及產業成長特性,股利發放採取以優先滿足未來營運發展需求及健全財務結構為原則,並以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股利三方式配合處理,發放股利時以分派數百分之四十以內為現金股利;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重大資本支出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到八十發放現金股利。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後,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如尚有餘額,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其餘盈餘之分派,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議決分派。 | |
| 3231 - 緯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8 | 5,496,430,722 | 6,800,767,919 | 11,711,990,275 | 6,030,766,175 | 2.04225184 | 0.0 | 5,681,224,1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以不 低於百分之十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3232 - 昱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6,637,042 | 11,058,165 | 21,749,765 | 10,779,405 | 0.30000000 | 0.0 | 10,970,36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盈餘分配之股利政策,發放之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所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234 - 光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4 | -200,305,922 | -321,425,742 | -521,731,664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4% ~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 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 事會決議提撥不得高於4%為董監酬勞。員工酬 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 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 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 東會另決議之。 第廿五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 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 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 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 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 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 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息及紅 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3236 - 千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66,585,169 | 42,958,457 | 75,135,740 | 28,675,292 | 0.50000000 | 0.0 | 46,460,44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6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時,得不予分 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 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10%。 | |
| 3252 - 海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22 | 9,418,364 | -48,935,648 | -39,517,284 | -39,517,2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百分之零至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3257 - 虹冠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6/19 | 205,739,458 | 93,108,587 | 277,596,241 | 176,834,824 | 1.00000000 | 1.50000000 | 167,935,692 | 0.50000000 | 0.0 | 3,358,714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公司營運成長、資金需求,並兼顧 財務結構目標下,盈餘之發放以現金股利或股 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盈餘 分配總額之百分之十,但因公司業務實際需要 得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259 - 鑫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8 | -239,973,669 | -120,178,153 | -359,946,085 | -359,946,08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二 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本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 二十三 條: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與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等因素,就股息及紅利之發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 |
| 3260 - 威剛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892,384,945 | 445,598,209 | 995,243,370 | 684,084,522 | 1.40000000 | 0.0 | 311,158,848 | 0.0 | 0.0 | 0 | 第 卅二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之員工符合一定條件時,亦得分配之,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ㄧ為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如尚有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卅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就前項分配後之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至少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3264 - 欣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5/28 | 2,713,592,177 | 1,109,596,290 | 3,678,413,713 | 3,041,076,784 | 1.30000000 | 0.0 | 637,336,92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時,除依法完納稅捐及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並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 分之十及依法令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再就其餘額(含依法可迴轉之特別盈餘公 積),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 營運需要,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行之。 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屬於成長期,將視目前及 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足 率,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當年度股 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 之,當年度決算有盈餘時,股東分派之股息及 紅利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八十,其中現金發放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息及 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
| 3265 - 台星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09 | 2,007,030,698 | 567,643,012 | 2,466,858,298 | 2,262,465,809 | 1.50000000 | 0.0 | 204,392,489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送交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卅一條之一: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當年盈餘狀況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計劃等因素,並考慮財務結構與盈餘稀釋之情形分派之,分派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但每股盈餘若低於五角或因股利分派將導致違約時,得以保留不予分派。本公司盈餘分配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發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3265 - 台星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6 | 不適用 | 2,007,030,698 | 0 | 2,007,030,698 | 2,007,030,69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送交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卅一條之一: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當年盈餘狀況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計劃等因素,並考慮財務結構與盈餘稀釋之情形分派之,分派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但每股盈餘若低於五角或因股利分派將導致違約時,得以保留不予分派。本公司盈餘分配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發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3266 - 昇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51,829,985 | 209,901,053 | 221,058,394 | 44,901,239 | 0.50000000 | 0.0 | 176,157,155 | 0.0 | 0.0 | 0 | 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績;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數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為累積可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提撥適當數額,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其中現金 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268 - 海德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31,760,739 | -18,744,586 | 13,155,842 | 13,155,8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分派股票股利為優先,亦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 |
| 3272 - 東碩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9 | 365,849,966 | 103,079,395 | 406,465,625 | 366,034,452 | 0.80000000 | 0.0 | 40,431,173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 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 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五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 之五。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 以現金為之,並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另員工酬勞應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發放時 含本公司直接間接持股50%以上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廿六之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 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 四、 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配之。 第廿七條: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 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 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得視未來營 運狀況就二十六條可分配盈餘提撥股利分派, 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10%~100%,其 中現金股利介於股東紅利總額之10%~100%,股 票股利介於股東紅利總額0%~9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276 - 宇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30 | 0 | -61,710,647 | -63,732,450 | -63,732,45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由董事會得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 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為考量穩定發展及財務結構健全,盈餘分派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減除 以往年度盈餘後之百分之十,惟可分配盈餘減除以往年度盈餘低於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一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派。 盈餘分派時,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280 - 龍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7 | -2 | -84,397,052 | -84,783,721 | -84,783,72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稅前淨利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及百分之五至十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發展階段處於成長期,將視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 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足率,故盈餘分配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當年度股東股利之分配,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20%,餘則發放股票股利。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配案,應考量相關業界之ㄧ般發放水準兼採平衡政策,依穩健原則發放;對各種資本公積提撥轉增資配股,應配合盈餘配股情形及平衡股利政策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 |
| 3284 - 太普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110,667,351 | -36,041,859 | 70,893,698 | 70,893,69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考量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及穩定發展,而採用剩餘股利政策。目前公司正值成長期,未來仍需持續投入資金以從事擴建及業務拓展活動,以確保市場競爭力,因而股利政策之執行方式係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先將部份保留盈餘以股票紅利發放以保留公司營運所需之資金,而為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則視剩餘盈餘及公司資金充裕情形,酌予配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現金紅利。 | |
| 3285 - 微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7 | 25,202,538 | 7,411,056 | 25,792,108 | 17,245,044 | 0.20000000 | 0.0 | 8,547,06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3287 - 廣寰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133,930,759 | 9,566,764 | -124,363,995 | -124,363,99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不適用 | |
| 3288 - 點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8 | -112,115,390 | 4,148,019 | -99,939,551 | -99,939,55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決定,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發放總額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唯依此發放原則下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5元(含)得不予發放,並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3289 - 宜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2 | 335,942,578 | 76,925,820 | 362,446,488 | 175,296,246 | 2.00000000 | 0.0 | 187,150,242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 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 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 期初未分配盈餘(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的情形保留部分盈餘後, 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 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滿足股東對於 現金流入之需求。就可分配盈餘扣除前項之規 定後,提撥分派股東股利,當年度股東股利分 配,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10%~100%,股票股利 佔股利總額之0%~90%。 | |
| 3290 - 東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5/13 | 77,503,266 | 17,324,209 | 14,855,519 | 918,669 | 0.14000000 | 0.36000000 | 49,774,464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現金股利搭配股票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 | |
| 3293 - 鈊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7 | 1,210,554,123 | 1,975,505,085 | 3,184,502,361 | 1,423,242,611 | 25.00000000 | 0.0 | 1,761,259,7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 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 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 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 配股東股息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9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 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 調整之。 | |
| 3294 - 英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187,782,834 | 30,532,549 | 142,759,523 | 103,154,747 | 0.30000000 | 0.0 | 39,604,776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當年度稅後淨利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上年 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即為可分配盈餘,並得視 營運狀況酌予保留部分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股利之配發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之配發 不低於股利總額30%。 | |
| 3296 - 勝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0 | 455,520 | 26,037,107 | 0 | 0 | 0.0 | 0.27000000 | 26,520,602 | 0.0 | 0.0 | 0 | 無 | |
| 3297 - 杭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0 | 89,247,244 | -30,497,934 | 58,835,963 | 58,835,963 | 0.0 | 0.50000000 | 18,024,72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25%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外,應先彌補累 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並再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 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份後,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股東 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配之。 員工酬勞分派案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員工酬勞之分配對象得包含從屬公司 之員工。 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 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 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以現金股利佔30%-100%,股票股利佔0%-70%之原則發放股利。 | |
| 3303 - 岱稜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不適用 | 108,068,927 | 208,395,026 | 282,747,408 | 127,497,906 | 1.65000000 | 0.0 | 155,249,50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可分派之獲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時,得不在此限;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3305 - 昇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782,251,399 | 169,246,984 | 852,938,782 | 734,673,511 | 1.00000000 | 0.0 | 118,265,271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有關員工報酬、董事酬勞之發放相關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由董事會議定之。 第二十四條: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配合整體經營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通盤考量未分配盈餘、資本公積、財務結構及營運狀況等因素來分配,以求穩定經營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紅利或股票紅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當年度之股利分派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百分之二十。 | |
| 3306 - 鼎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9 | 10,654,069 | 51,068,191 | 55,689,352 | 20,263,960 | 0.70000000 | 0.0 | 35,425,392 | 0.0 | 0.0 | 0 | 依據本公司依法修訂後之「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之一說明如下: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以上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兩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308 - 聯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378,944,099 | -93,425,044 | -193,735,791 | -193,735,7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就第二十條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310 - 佳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12 | 222,543,097 | 203,769,861 | 392,585,844 | 292,135,306 | 2.00000000 | 0.0 | 100,450,538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劃、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因本公司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並考量平衡股利,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311 - 閎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2/24 | 不適用 | 352,830,145 | -30,495,050 | 304,081,911 | 304,081,9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 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除保留公司公 司未來發展所需資金提列部分為保留盈餘外, 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 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 每年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分配 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九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 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 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 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此限。 本公司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 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 東會決議辦理。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8年度不配發股東股息及紅利。 |
| 3311 - 閎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0/30 | 不適用 | 352,830,145 | 0 | 352,830,145 | 352,830,1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 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除保留公司公 司未來發展所需資金提列部分為保留盈餘外, 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 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 每年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分配 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九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 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 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 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此限。 本公司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 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 東會決議辦理。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 編製盈餘分配表。 |
| 3311 - 閎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7/25 | 不適用 | 352,830,145 | 0 | 352,830,145 | 352,830,1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 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除保留公司公 司未來發展所需資金提列部分為保留盈餘外, 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 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 每年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分配 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九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 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 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 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此限。 本公司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 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 東會決議辦理。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 編製盈餘分配表。 |
| 3312 - 弘憶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21,101,026 | 154,917,887 | 143,520,649 | 1,882,095 | 0.60000000 | 0.0 | 70,819,274 | 0.60000000 | 0.0 | 7,081,928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為建全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乃採取股利平衡政策,盈餘分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30%,並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10%以上發放現金股利。如果當年配發股利不足三元得全數配發股票股利。 | |
| 3313 - 斐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30 | -682,515,105 | -12,086,425 | -694,601,530 | -694,601,53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預先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再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其中,員工酬勞提撥比率應不低於百分之一且不高於百分之十五,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包含發放方式及發放數額,授權董事會決議後報告股東會。另員工分配酬勞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視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四條之一:本公司正值企業成長階段,考量所處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因應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分派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3317 - 尼克森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334,875,565 | 193,960,459 | 505,177,861 | 443,926,311 | 1.00000000 | 0.0 | 61,251,55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 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 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或控制公司員工。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應授權董事會以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 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 就十九條可分配盈餘分派股東股利,得以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或部分現金股利 部分股票股利等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無 |
| 3321 - 同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30 | -244,204,814 | -393,298,072 | -320,520,617 | -320,520,61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為股東紅利,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3322 - 建舜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99,157,184 | -83,342,665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 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 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度可分配盈餘提撥 百分之十以上分派股東紅利,惟可分配盈餘金 額不足500萬元時得不分派。分配股東股息紅 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323 - 加百裕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 321,491,644 | 155,699,808 | 412,829,693 | 329,523,779 | 1.00000000 | 0.0 | 83,305,914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分派股利之 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 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 會。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 量,如公司當年度有盈餘可供分派,發放原則 為提撥當年度稅後淨利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且現 金股利發放擬佔股東股利至少百分之五十。 | 無 |
| 3324 - 雙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671,430,652 | 963,970,614 | 1,460,657,233 | 1,027,930,668 | 5.00000000 | 0.0 | 432,726,56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 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由董事會予以訂定,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325 - 旭品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2 | -128,922,408 | 64,486,630 | 0 | 0 | 0.0 | 0.70000000 | 52,244,205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以永續經營、 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考量未來營運發展等因 素,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分配盈餘, 惟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百分 之五十。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扣除累 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撥員工酬勞百 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及提撥董監酬勞不高於百 分之三。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特別 決議並報告股東常會。 本公司分配員工酬勞之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 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 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外, 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加計 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扣除部分保留不 擬予分配,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 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之,並報告股 東會。 | |
| 3332 - 幸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9 | 303,887,565 | 89,348,984 | 360,269,568 | 321,786,171 | 0.80000000 | 0.0 | 38,483,39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2.彌補歷年虧損。 3.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上述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配合未來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並考量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等,就前述盈餘分派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於年度股東可獲分派股利每股達二元以上時,將保留至少百分之二十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 | |
| 3338 - 泰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68,030,581 | 292,581,990 | 300,577,000 | 117,463,285 | 2.10000000 | 0.0 | 183,113,71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之分派得經股東會決議保留全部或部份為未分配盈餘,於以後年度一併發放。 前項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股票股利之分配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惟此項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情形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339 - 泰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23 | -411,662,063 | -119,616,785 | -531,253,927 | -531,253,92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利政策,本公司所處產業係屬成長之光電產業,為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並兼股東利益、盈餘之分派以股票股利為優先,其分派比例應佔股東股息及紅利百分之二十以上,惟未來如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以支應重大資本支出時,將就股東股息及紅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發放現金股利,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通過金額為之。 | |
| 3342 - 飛虹高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8 | 109/05/21 | -337,134,127 | -19,420,015 | -356,554,142 | -356,554,1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 | |
| 3346 - 麗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30 | 201,710,225 | 13,023,485 | 135,943,175 | 135,943,17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發放原則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之平衡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擬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349 - 寶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2 | 109/10/07 | 109/11/25 | 12,026,742 | -29,895,879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至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董監酬勞及員工酬勞前之利益。 第廿四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分配,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考量目前產業環境變化及公司資本結構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故以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搭配分發為主。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3354 - 律勝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1 | 27,069,784 | 35,225,577 | 60,491,405 | 25,435,192 | 0.50000000 | 0.0 | 35,056,213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 之五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數。董事會依據未來 業務或轉投資需要等相關因素,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四條之一:本公司考量產業環境多變及企業之成長性,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 長期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第二十四條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 部分,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少於發放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 |
| 3356 - 奇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0 | -125,686,308 | 19,956,359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再提列當年度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其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報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扣除公司章程規定應提撥部分後,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並報請股東會通過。當年度擬分配盈餘數額,不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50%。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3357 - 臺慶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不適用 | 1,137,541,110 | 439,415,491 | 1,522,664,155 | 1,367,964,155 | 1.70000000 | 0.0 | 245,7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屆決算後如有盈餘,除提應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十分之一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以前項之股息紅利或以已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本公司股利配發如下: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7 元 154,700,000元 (2)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1 元 91,000,000元 合計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245,700,000元 |
| 3360 - 尚立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5,403,475 | 43,875,060 | 41,169,138 | 0 | 0.59811000 | 0.00189000 | 41,298,633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 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 政策係考量發展計劃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 股東權益等因素,適度採取股票股利或現金股 利方式發放。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 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 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時, 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362 - 先進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283,921,896 | -16,571,017 | 250,825,211 | 250,825,2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 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3363 - 上詮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187,773,700 | 94,180,048 | 227,715,092 | 158,438,414 | 0.80000000 | 0.0 | 69,276,67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369 - 鐵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23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給員工股票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外,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視公司業務需要保留部份後,連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十九條之一:股利政策: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股利政策將考慮公司所處之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股利發放將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方式配合處理,就第十九條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之部份,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372 - 典範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6/17 | -2,348,310,573 | -47,432,600 | -51,127,051 | -51,127,05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已往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五、在不影響業務狀況、法令規定及基於平衡股利政策時酌於保留一部份。 六、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得依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派之, 並報告股東會;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前項第四款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係指如當年度帳列股東權益產 生減項金額(含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未認列為退 休金成本之淨損失;如有未實現利益可合併計算),自當年度稅後盈 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 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 |
| 3373 - 熱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0 | 35,126 | 28,766,093 | 11,510,260 | 38,463 | 0.26500000 | 1.73500000 | 86,579,602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本公司為求永續經營,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資金需求,故考量剩餘股利政策;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進行股利分派,依此訂定現金股利支付比率為總股利之50%以下,餘額則配發股票股利。惟當本公司有較多盈餘或資金充裕時,可視當年度盈餘狀況酌予提高現金股利支付率。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監察人酬勞。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彌補虧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員工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374 - 精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1 | 109/05/28 | 0 | 181,978,480 | 163,085,799 | 163,085,79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盈餘分派及股利政策: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且董事酬勞給付之對象不包括擔任本公司經理人之董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規定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條第一項有關員工酬勞部份,其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本條第一項之「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依據公司資本預算、中長期營運規劃及財務狀況,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但因本公司目前正處於營運成長期,未來將視擴充計劃及投資資金之需求,於分派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時,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3376 - 新日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8 | 6,332,097,133 | 1,297,956,460 | 7,352,657,981 | 6,989,149,289 | 2.00000000 | 2.00000000 | 727,017,384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未來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衡量資金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377 - 健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30 | 234,662,685 | 33,172,198 | 257,557,659 | 226,931,145 | 2.00000000 | 0.0 | 30,626,514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 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上述員工酬勞之 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 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 規定提繳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為 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剩餘部分連同前期 積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並得依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後,由董事會擬 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 分配之。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以配合整 體經營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通盤考量 未分配盈餘、資本公積、財務結構及營運 狀況等因素來分配,以求穩定經營發展, 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 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紅利之方式為之,惟 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十為限。 | |
| 3379 - 彬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4 | 5,088,520 | -61,303,02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保留彌補累積虧損後,再依稅前利益提撥8%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2%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3380 - 明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2 | 364,527,008 | 238,903,332 | 442,773,686 | 204,081,403 | 0.44000000 | 0.0 | 238,692,283 | 0.0 | 0.0 | 0 | 第卅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分派基準如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依法得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利政策:依據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當年度資本支出是否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因應等因素,以議定股東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之調整比例;惟股東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總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3383 - 新世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2,378,368,614 | -231,122,794 | -213,679,800 | -213,679,8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之盈餘,依法繳納稅款並先彌補往年虧損後,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再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業狀況擬定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處於成長期,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資本適足率,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當年度股東股利之發放,以股票之方式為優先,現金之分派比例不得逾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八十為限,惟公司擴充時,得全數以股票發放之,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通過金額為之。 | 無 |
| 3386 - 新德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9 | 13,034,663 | 6,105,697 | 18,316,211 | 11,161,640 | 0.30000000 | 0.0 | 7,154,571 | 0.0 | 0.0 | 0 | 第31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2%至3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 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 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得高於 2%為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 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董監事酬勞。 31-1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之盈餘狀況、未來資金需求及發展計劃而訂定。 現階段之股利政策採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 | |
| 3388 - 崇越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5/22 | 702,582,162 | 375,794,580 | 980,766,826 | 714,147,226 | 3.60000000 | 0.0 | 266,619,6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依公司盈餘、財務結構與未來營運計畫之資金需求決定,並提撥累積之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另股票或現金股利之分派比率,其中股票股利以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為限。每年股東會仍得視產業狀況,以公司利益及發展為最高原則,決定最適時適切之股利發放方式。 | |
| 3390 - 旭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8 | 1,051,784 | -42,514,838 | 0 | 0 | 0.0 | 0.50000000 | 33,752,53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並視需要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併 同以前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提請 股東會決議或保留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依所營事業所處經濟環境變動特性, 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 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上列可分配盈餘 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其中股 東現金紅利不得低於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 之三,但股東現金紅利若每股低於0.1元得 不予發放,改以股票紅利發放。 | |
| 3391 - 佳得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不適用 | 15,724,920 | 6,279,058 | 17,833,185 | 17,833,18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或視公司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3402 - 漢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7 | 6,050,929 | 190,646,127 | 159,318,367 | 49,746,829 | 1.50000000 | 0.0 | 109,571,538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8%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來分配,以求穩定經營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3405 - 津綻石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109/06/23 | 72,911,013 | 4,483,011 | 69,670,181 | 65,734,185 | 0.13000000 | 0.0 | 3,935,99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應依 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 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後,其餘由董事會 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3406 - 玉晶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5 | 822,044,133 | 2,522,332,989 | 2,903,784,452 | 1,901,623,085 | 9.00000000 | 0.0 | 1,002,161,36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之股東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3406 - 玉晶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822,044,133 | 223,113,366 | 1,039,743,086 | 1,039,743,0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及董監酬勞不高於5%。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之股東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分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3413 - 京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不適用 | 1,575,769,171 | 649,321,838 | 2,143,048,988 | 1,812,298,988 | 4.00000000 | 0.0 | 330,75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累積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 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 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 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 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股息紅利就累積 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 盈餘之百分之十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少於 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416 - 融程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27 | 4,928,960 | 241,210,626 | 230,999,523 | 86,623,629 | 2.00000000 | 1.00000000 | 216,563,841 | 0.0 | 0.0 | 0 | 本公司以長期業務之發展、未來資金需求及整 體獲利能力,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 做為分配股利之考量,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 百分之十(含)以上發放現金股利,惟實際發 放比例視當年度實際獲利情形及營運狀況,經 股東會通過為之。 | |
| 3419 - 譁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0 | -69,756,235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0%~20%為員工酬勞,另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目前正處於營運成長期,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資金需求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以及達成公司永續經營、追求股東長期利益及穩定經營績效之經營目標,就可分配盈餘提撥部份或全部分派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之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3426 - 台興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0 | 136,682,110 | 58,356,937 | 168,331,247 | 115,531,247 | 2.00000000 | 0.0 | 52,8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撥,並按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股利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 | |
| 3429 - 彥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7 | 386,230 | 22,204,172 | 17,080,196 | 352,196 | 0.0 | 0.0 | 0 | 0.41000000 | 0.0 | 1,672,80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股利之分配,應根 據公司盈餘狀況,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 轉所需,由董事會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擬定盈 餘分配案並提報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現 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的方式 搭配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不低於股東 股利總額百分之五為原則,但前述現金股利每 股配發若未達一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3430 - 奇鈦科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24 | 105,198,906 | 75,716,055 | 170,237,500 | 145,129,636 | 0.45000000 | 0.0 | 12,553,934 | 0.44999984 | 0.0 | 1,255,393 | 本公司正處營運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 需視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需求及資本預算等因素, 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財務規劃等,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 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 得不予分配,並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 提報股東會。 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但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需求狀況, 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432 - 台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5 | 468,729,094 | 45,349,689 | 501,847,778 | 501,847,778 | 0.0 | 0.30000000 | 19,975,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再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3434 - 哲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0 | 6,352,608 | 18,942,299 | 23,464,521 | 16,654,521 | 0.30000000 | 0.0 | 6,81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獲利狀況(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依獲利狀況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和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與董監事酬勞。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3437 - 榮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9 | 280,623,756 | -207,224,692 | 63,317,561 | 63,317,56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五,董事酬勞不高於千分 之一,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撥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 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上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議定之。 本公司視未來發展及成長階段,健全財務結構及保障股東權益,股利發放應不 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一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股利發放政策採現金及股票搭配 方式,其中股票股利之比例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 | |
| 3438 - 類比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44,431,367 | -5,057,317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並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並扣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後,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得視營運需要保留適 當額度後派付股東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 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為因應公司營運穩定 成長,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 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決定股利 之金額,並得搭配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 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百 分之十為限。 前項盈餘之分配,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同 意。 | |
| 3441 - 聯一光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118,626,764 | 26,722,735 | 143,069,621 | 119,045,669 | 0.60000000 | 1.50000000 | 84,083,83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會得視業務狀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 本公司處於產業生命週期之成長期,為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達成公司永續經營、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穩定經營績效等目標,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等因素。股東紅利之分配,若有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以提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三十分派。若無當年度可分配盈餘,而擬分配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則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443 - 創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06 | 109/05/14 | 1,560,474,574 | 633,466,705 | 2,114,648,968 | 1,444,589,413 | 5.00000000 | 0.0 | 670,059,555 | 0.0 | 0.0 | 0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分派每一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彌補歷年虧損,並依下列順序提列後分派之: (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二)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三)餘額得為股東紅利,依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3444 - 利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27,393,250 | 104,771,527 | 147,630,837 | 77,224,582 | 1.80000000 | 0.0 | 70,406,25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447 - 展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08 | -16,221,845 | 179,600,323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每年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不高於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盈餘總額的90%,但若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總額未達每股0.5元時,則不受前項比率之限制。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其實際分派比率,仍依股東會決議之。 | |
| 3450 - 聯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1 | 966,584,299 | 239,225,681 | 1,153,109,595 | 1,007,428,213 | 1.00000000 | 0.0 | 145,681,382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金需求、 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於本公司處於企業 成長階段且所屬產業景氣及發展趨勢變遷快速 ,需持續投資、研究開發及健全財務結構以創 造競爭優勢。未來盈餘將視公司經營狀況,適 度採用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 額至少應為當年度可供分派盈餘之百分之十,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3454 - 晶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6/15 | 784,663,028 | 274,905,253 | 1,029,034,605 | 813,449,830 | 2.50000000 | 0.0 | 215,584,77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7%為員工 酬勞,及不高於4%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則應先扣除累積虧損之數額後, 再就餘額計算提撥。 員工酬勞如以股票配發時,配發對象亦得包括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方式 由董事會訂定之。 有關員工酬勞、董監事酬勞之發放相關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董事會議定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455 - 由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7 | 277,062,996 | 364,465,679 | 607,871,354 | 428,319,104 | 3.00000000 | 0.0 | 179,552,25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應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 分之十,並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 度得分派之股息;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盈餘分派案,以發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 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五~十五及董 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 象,包括符合條件之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為配合科技產業成長特性及整體環境,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 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決定股利發放水準。股利之發放方式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 規劃,股票股利配發以不超過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 |
| 3462 - 瑋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30 | -34,476,067 | -30,109,523 | -64,789,894 | -64,789,89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拓展、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金之需要,同時考量股本膨脹獲利稀釋等效果特訂定股利政策如下: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盈餘及資金狀況調整之。 | |
| 3463 - 宏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23 | -91,512,779 | 22,351,557 | -66,946,364 | -66,946,36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配盈餘時,應先就其餘額分配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員工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後,就其餘額併同前期未分配盈餘,再行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發放方式採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視未來發展及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並保障投資人權益,適度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
| 3465 - 進泰電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3 | -137,586,242 | -38,251,367 | -175,837,609 | -175,837,60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十條之ㄧ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為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公司於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於提撥分派股東股利時,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一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
| 3466 - 德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82,641,616 | 67,040,140 | 0 | 0 | 0.0 | 0.50000000 | 30,443,787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 權公司董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 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 | |
| 3472 - 友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19 | -722,040,430 | 61,256,264 | -660,784,166 | -660,784,1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分配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四絛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正處長期成長階段,未來數年仍有擴充生產之計劃資金需求,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分派係採剩餘股利政策,其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金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作適當之股利分派。各年度盈餘分配中有關股東股利之分配方式得採發行新股與發放現金兩種方式辦理,其兩種方式分別之比重,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予以規劃擬定,惟採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3479 - 安勤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61,820,857 | 460,090,763 | 450,056,172 | 169,279,516 | 4.00000000 | 0.0 | 280,776,65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息及紅利分配方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 |
| 3481 - 群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9 | 47,354,032,180 | -17,442,990,310 | 27,202,471,351 | 27,202,471,351 | 0.0 | 0.10000000 | 963,107,19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純益,應先彌補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分派特別股股息,其餘加計以前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交付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屬成長迅速、資本密集之新興產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配合公司未來之長期財務規劃、投資環境、及產業競爭狀況,股利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惟股東股利之分配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以不超過三分之二發放股票股股利。 | |
| 3483 - 力致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77,436,420 | 175,131,025 | 184,270,406 | 92,729,366 | 0.50000000 | 0.0 | 30,513,680 | 1.00000000 | 0.0 | 6,102,736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彌補累計虧損後,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484 - 崧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8 | 193,305,471 | 153,787,928 | 286,359,004 | 188,727,824 | 1.40000000 | 0.0 | 97,631,18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若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依法分配董事酬勞與員工酬勞如下: 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二、員工酬勞: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彌補累積虧損後,依下列次序分配: 一、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二、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其餘部分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 |
| 3485 - 敘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22 | 390,758,099 | 38,783,644 | 423,177,149 | 376,219,649 | 1.50000000 | 0.0 | 46,957,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或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當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時,得不予分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及金額,提報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489 - 森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5/27 | 8,993,278 | 45,538,461 | 49,977,893 | 25,038,692 | 0.30000000 | 0.0 | 24,939,201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3490 - 單井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29 | 263,935,551 | -25,478,963 | 35,977,208 | 35,977,208 | 0.0 | 0.50000000 | 28,503,218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股東會決議分派提撥不得低於1%之員工酬勞,及不得高於5%之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上述員工酬勞中之股票股利之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公司董事會決定之。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491 - 昇達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243,786 | 250,110,893 | 219,486,679 | 596,375 | 3.60000000 | 0.40000000 | 243,211,449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 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492 - 長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22 | 96,300,110 | 42,568,940 | 125,949,530 | 97,524,250 | 0.80000000 | 0.0 | 28,425,28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正值產業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其分派予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總數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494 - 誠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173,683,768 | -331,561,745 | -504,987,023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廿九條 本公司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 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廿九條之ㄧ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穩定平衡為原則,未來擬分派之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如有特殊需求時,則授權董事會視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變更,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第三十條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 |
| 3498 - 陽程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560,369,464 | -433,467,191 | 123,992,788 | 123,992,7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1)繳納稅款 (2)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 (3)次就其餘額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 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 (4)股東紅利就(1)至(3)項提列後,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之。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就當年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如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 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 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自當年稅 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 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 需視公司未來投資環境、資本預算、平衡股 利、長期財務規劃及兼顧股東權益。每年股 利之發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 股利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 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無 |
| 3499 - 環天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0 | 16,680,622 | 31,429,592 | 40,974,043 | 40,974,043 | 0.0 | 0.45000000 | 24,736,768 | 0.0 | 0.0 | 0 |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並保留部份盈餘以作企業成長所需資金後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由董事會擬具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將先以保留盈餘支應所需之資金,並將其轉作資本分配予股東,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多提撥百分之五十發放現金股利。另若當年度之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或本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時,得視情況調整發放比例。 | |
| 3501 - 維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1,750,296,083 | 520,487,506 | 2,070,017,792 | 1,715,244,011 | 3.00000000 | 0.0 | 354,773,781 | 0.0 | 0.0 | 0 | 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權益、 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股票 股利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七十。 | 董事會決議配發之員工酬勞與董監 酬勞較108年帳上估列數多2,557,102, 將做為會計估計變動,列為109年度之 損益。 |
| 3504 - 揚明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2 | 236,688,579 | 4,549,555 | 174,126,212 | 174,126,21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但因本公司目前所處之光學產業雖為成熟產業,惟新興之光學產品運用市場仍多成長及開發空間,本公司得依產業、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若有發放股利,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3507 - 力群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81,462,574 | 17,303,916 | 98,551,547 | 82,651,547 | 0.50000000 | 0.0 | 15,900,000 | 0.0 | 0.0 | 0 | 第 廿 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流入之需求,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3508 - 位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9 | -1,497,183,322 | -332,477,228 | -1,829,435,21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現金股利發放比率為配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股票股利為配發股利總額之零至百分之四十。前述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之。 | |
| 3509 - 聯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1/21 | 109/04/15 | -33,496,922 | 22,274,911 | -10,569,709 | -10,569,70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第33條) | |
| 3510 - 易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15 | 31,304,592 | 39,723,600 | 66,129,462 | 33,329,462 | 1.60000000 | 0.0 | 32,800,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股東紅利及員 工酬勞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及員工酬勞合計數 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511 - 矽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03 | 109/06/09 | -171,792,241 | 152,371,075 | -19,976,854 | -19,976,85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科技產業成長特性及整體環境,同時兼顧穩健平衡之股利政策,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未來發展等因素得將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依公司整體資本預算規劃進行,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512 - 皇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0 | 22,569,592 | 20,312,633 | 20,312,63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四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董事、監察人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 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 式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 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並依法令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外,其餘 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經由股東會決議分 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穩定平衡為原則,未來擬分派之 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 |
| 3515 - 華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不適用 | 227,105,558 | 597,477,478 | 669,995,384 | 187,425,668 | 4.00000000 | 0.0 | 482,569,71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分派之。 | 無 |
| 3516 - 亞帝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0 | 2,246,84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應當年度獲利情況,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一併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3518 - 柏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0 | -197,483,911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就其餘額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撥,次得依業務需要、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3520 - 華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39,136,206 | 17,064,123 | -21,849,327 | -21,849,32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 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 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以穩定、平衡之原則分派,除考量投資環 境、國內外競爭狀況及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外,並應兼顧公司長期財務 規劃、資金需求及對公司營運之影響。 | |
| 3521 - 台鋼建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2 | -80,484,848 | 121,290,126 | 36,724,750 | 36,724,75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應提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如尚有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紅利, 惟每股分配金額,若低於新台幣0.5元時,得不分配, 此項盈餘提供分配之比率及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比率, 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提案訂立,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唯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5元時,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3522 - 御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0 | -179,198,619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其餘(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則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523 - 迎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8 | -284,129,379 | -121,747,431 | -405,876,810 | -405,876,81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3525 - 就業情報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1 | 109/06/22 | 148,311 | 19,046,564 | 18,041,133 | 96,714 | 1.15000000 | 0.05000000 | 18,724,61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依下列比例提撥各項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1.董事及監察人酬勞為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三以下。 2.員工酬勞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二不超過百分之十。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員工酬勞暨董事及監察人分派酬勞應提股東會報告。 | |
| 3526 - 凡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6/19 | 77,021,880 | 394,400,491 | 346,001,452 | 25,392,853 | 4.44997253 | 0.90630805 | 385,905,66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與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527 - 聚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30 | 137,848,216 | 229,803,467 | 336,938,055 | 152,684,992 | 4.50000000 | 0.0 | 184,253,063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 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盈餘分派之 種類及比率,得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 | |
| 3528 - 安馳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140,371,352 | 181,794,383 | 303,941,689 | 139,901,774 | 2.50000000 | 0.0 | 164,039,915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 分之七點五至十一點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 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 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 點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 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二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 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 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 公司員工。 第廿四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後,就餘額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 資本時得免繼續提撥,次得依實際需要或依法 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 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在不低於當年度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範圍內,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 息紅利。 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 金分配者,得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經營環境屬穩定成長之行業,鑑於未 來營運擴展及轉投資計劃,股利發放方式得採 盈餘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 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唯現金股利每股 若低於零點貳元(含)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 利發放,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3529 - 力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9 | 109/06/10 | 5,186,112 | 542,072,418 | 487,953,604 | 79,487,623 | 5.50000000 | 1.50000000 | 519,865,79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法定盈餘公積:於提撥前二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當年度盈餘就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與前期未分配盈餘合計之一定金額為股東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作成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發放將考量所處環境及處於成長階段,因應未來擴充之資金需求及長期業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股利政策,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50%為原則。前項盈餘之分派,以不低於10%為限分派現金股利,其餘分派股票股利,由董事會參考衡量未來營運及資本支出後,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議決之。 | |
| 3530 - 晶相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6 | 59,687,395 | 156,009,923 | 198,692,669 | 44,480,869 | 2.00000000 | 0.0 | 154,211,800 | 0.0 | 0.0 | 0 | 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不再提列,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績,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由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3531 - 先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6 | 215,301,983 | 139,868,636 | 303,336,248 | 193,221,228 | 1.80000000 | 0.0 | 110,115,020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 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 廿六 條: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 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 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 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 金需求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股票 股利搭配現金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 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 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 | |
| 3532 - 台勝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1 | 6,557,143,670 | 2,125,797,878 | 8,457,739,212 | 7,100,270,162 | 3.50000000 | 0.0 | 1,357,469,0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1.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2.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及未使用之所得稅抵減未實現部份,惟該項收益實現後,應作為特別盈餘公積之減項。 3.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惟其累積數減少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以本項提列數為限。 4.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若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額時,無提撥法定盈餘之義務。 本公司屬高科技資本密集產業,正值產業成長期,為使公司持續成長,股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多分配百分之八十,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之比例,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股利百分之五十。 | |
| 3533 - 嘉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9 | 3,986,516,772 | 2,076,042,656 | 5,521,442,355 | 4,434,924,405 | 10.50000000 | 0.0 | 1,086,517,95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 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時,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提 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之股東紅利不低於本年度稅後淨利 減除依法提列盈餘公積後之淨額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 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以不低 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3535 - 晶彩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3,904,594 | 116,472,803 | 107,910,388 | 68,384,210 | 0.50000000 | 0.0 | 39,526,178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十九之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當年度之資本、財務結構、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以達成公司永續經營、穩定經營績效之目標,故本公司之股利分派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將以不超過公司可供分派盈餘百分之九十額度分派。而依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本公司股利發放採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辦理,其中現金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
| 3536 - 誠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421,007,122 | -354,204,497 | -762,868,994 | -762,868,99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 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 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 勞。 第三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 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為原則。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 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惟有突發性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 其他資金支應時,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 |
| 3537 - 堡達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3 | 48,778,700 | 149,362,751 | 172,739,038 | 51,000,988 | 1.50000000 | 0.0 | 73,042,830 | 1.00000000 | 0.0 | 4,869,522 |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 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在 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標下,依第一至四款 提列款項後之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 配盈餘作為股東股息及紅利可分派數,並 提撥可分派數之百分之十至一百,由董事 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 分派或變更之。當年度分派之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 本公司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 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 報告股東會。 | 無 |
| 3539 - 隨身遊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3 | 106,622 | 432,876 | 496,210 | 496,21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1%~10%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1% 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10%時,得不予分配。 | |
| 3540 - 曜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1 | 54,562,268 | 84,738,232 | 95,897,844 | 46,156,311 | 0.75000000 | 0.0 | 49,741,533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純益,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2.彌補歷年虧損; 3.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 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扣除前 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 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 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配;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541 - 西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2 | 13,011,158 | 292,946,685 | 277,259,812 | 5,993,827 | 5.00000000 | 0.0 | 246,605,435 | 0.50000000 | 0.0 | 2,466,055 |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交股東會通過。 | |
| 3543 - 州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1 | 473,177,487 | 96,183,304 | 331,531,972 | 260,709,452 | 0.80000000 | 0.0 | 70,822,52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列;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視營運需要得保留適當額度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盈餘之分派應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惟股利之提撥應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一,得以現金或股票分式為之,其中以不超過百分之六十發放股票股利。 | |
| 3545 - 敦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0 | -231,809,732 | 56,560,544 | -183,307,170 | -183,307,170 | 0.0 | 0.50000000 | 15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545 - 敦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311,792,772 | 0 | -311,792,772 | -311,792,77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前三季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餘額,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後,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 無 |
| 3545 - 敦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9 | 不適用 | 0 | -311,792,772 | -311,792,772 | -311,792,77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前三季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餘額,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後,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 無 |
| 3546 - 宇峻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3 | 105,961,864 | 198,912,010 | 285,845,298 | 104,712,073 | 3.38000000 | 0.0 | 139,778,605 | 1.00000000 | 0.0 | 4,135,462 | 第十九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利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就十九條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狀況及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 |
| 3548 - 兆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不適用 | 1,262,505,635 | 464,689,781 | 1,621,823,601 | 1,471,520,106 | 2.50000000 | 0.0 | 150,303,495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提撥零至百分之九十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未來分配股利之政策,將配合公司業務發展擴充,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唯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總股利之百分之十。 | 無 |
| 3550 - 聯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348,304,843 | 49,211,495 | 293,211,855 | 250,711,855 | 0.50000000 | 0.0 | 42,5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數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為健全財務結構、保障股東權益,股利發放政策採現金及股票搭配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 |
| 3551 - 世禾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8 | 1,059,461,395 | 212,461,024 | 1,207,695,746 | 1,111,178,433 | 1.70000000 | 0.0 | 96,517,31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繳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員工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制定決定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基於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發展,對於盈餘分配,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之金額。其中股票股利發放比率為配發股利總額之零至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為配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 | |
| 3552 - 同致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30 | 1,232,244,908 | -191,160,736 | 1,053,294,377 | 1,053,294,37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配,至少提撥本期稅後純益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供分配,且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劃,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高或降低其可供分配股利比率及現金股利之比率。 | |
| 3554 - 精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136,121 | 612,312 | 687,202 | 687,2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0~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送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紅利不得低於當期分派紅利之50%;並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為之。 | |
| 3555 - 博士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8 | 18,156,269 | -52,625,308 | -34,469,039 | -34,469,03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廿二條之一: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盈餘之分派以當年度稅後淨利為優先考量,惟在平衡股利之原則下,以往年度未分派盈餘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分配時備供動支。分派股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及現金流量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前述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556 - 禾瑞亞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不適用 | 6,596,066 | 195,850,565 | 179,961,188 | 1,555,163 | 3.00000000 | 0.30000000 | 196,246,62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發放,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3557 - 嘉威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29,541,043 | 217,451,458 | 169,119,373 | 169,119,3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及第240條第5項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法令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另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每季如有盈餘分派時,應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之;如擬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之;如擬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其以現金分派者,得由董事會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決議辦理,並報告股東會,無須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股利政策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盈餘分配應考量公司財務結構及未來預計支出之需要,依法令及本章程分派之,盈餘分配金額應占可供分配盈餘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分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3558 - 神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0 | 780,810,510 | 421,957,557 | 1,157,662,289 | 902,545,707 | 5.20000000 | 0.0 | 255,116,58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完納稅捐及 彌補虧損外,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之。 | |
| 3563 - 牧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264,240,938 | 852,599,336 | 1,029,218,462 | 581,936,122 | 10.49755641 | 0.0 | 447,282,34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應納稅捐、預估保留員工酬勞、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六條之二: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1.本案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2.本次盈餘分配案依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日之流通在外股數計算, 嗣後如有股本發生變動,致配發現金比率發生變動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 3563 - 牧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7/24 | 不適用 | 264,240,938 | 571,761,776 | 836,002,714 | 836,002,71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應納稅捐、預估保留員工酬勞、 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並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 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六條之二: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保留應納稅捐、 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無 |
| 3564 - 其陽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5 | 7,457,906 | 47,665,577 | 46,191,041 | 10,717,181 | 0.60000000 | 0.0 | 35,473,86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同一 分派之。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 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本公司得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法定盈 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則授權董事 會決議分派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須 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 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 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前項股 東紅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 利總數百分之十五,惟若當年度每股淨利未達 一元時,得不就當年度盈餘予以分派。前項盈 餘分配辦法,應由董事會擬具議案並提請股東 會決議。 | |
| 3566 - 太陽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9 | -1,956,994,996 | -181,566,088 | -2,138,561,084 | -2,138,561,0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依下列比例提撥員工及董監事酬勞: 1. 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2. 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十。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董事監察人酬勞以現金發放。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法定盈餘公積:於提撥前兩項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特別盈餘公積: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餘額提撥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 (五)提撥前四項後之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產業發展正介於創業期及成長期,階段資金需求殷切,故盈餘之分派,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將視公司資本規劃及經營成果,決定每年股利分派方式。惟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決議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故未來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未來預算之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及資本結構,當公司資金需求增加時,則將盈餘保留於公司運用,即以股票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為輔。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567 - 逸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38,121,318 | 61,532,151 | 91,188,412 | 33,172,512 | 1.70000000 | 0.0 | 58,015,90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3570 - 大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22 | 207,979,884 | 143,125,903 | 325,499,838 | 231,466,338 | 5.50000000 | 0.0 | 94,033,5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之一:股利發放應兼顧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求,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營運盈餘之狀況,使其業務運作更為彈性,並強化競爭力。 董事會擬定之盈餘分派案股東紅利不得低於本年度稅後淨利減除依法提列之盈餘公積之淨額的百分之二十,此項股利發放比例中,現金股利不可低於可供分配股利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572 - 宏芯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0 | -22,145,842 | -9,816,979 | -9,816,97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百分之二以下現金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惟採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 |
| 3576 - 聯合再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0 | -5,686,065,907 | -6,000,643,937 | -6,000,643,93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盈餘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三,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實際提撥成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相關條件及辦法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訂定之。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577 - 泓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203,211,372 | 48,707,874 | 241,586,511 | 204,581,587 | 0.70000000 | 0.0 | 37,004,92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所營事業,由於本公司業務正值成長階段, 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目前及未來營運規劃、投資計劃、資本預算 及內外部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等, 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同意之。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股票方式發放, 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580 - 友威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2 | 67,693,138 | 94,751,268 | 146,664,586 | 80,399,169 | 1.70000000 | 0.0 | 66,265,417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 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二十條之二: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每年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之股東股利,惟每年可供分配盈餘低於 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若公司決定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581 - 博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2 | 51,825,222 | 53,697,651 | 94,382,740 | 58,678,540 | 0.70000000 | 0.0 | 35,704,2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 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 |
| 3583 - 辛耘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不適用 | 797,466,292 | 322,699,396 | 1,080,541,576 | 919,885,578 | 2.00000000 | 0.0 | 160,656,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15%為員工酬勞;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董事酬勞以現金發放。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惟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則需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241條規定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惟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則需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本公司發行股數81,139,000股,買回庫藏股811,000股,流通在外股數80,328,000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585 - 聯致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0 | 109/06/11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股利分派條次: 公司章程連結網址: |
|
| 3587 - 閎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181,503,239 | 245,942,602 | 358,299,982 | 171,360,511 | 3.00000000 | 0.0 | 186,939,471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原則上現金股 利佔股利總額30%~100%,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 之0%~70%。 | |
| 3588 - 通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253,924,517 | 23,376,904 | 274,561,503 | 253,522,289 | 0.45000000 | 0.55000000 | 46,882,2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 (二) 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 列。 (三)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 (四) 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 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 會。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 分派比例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三十,每年發放之現金 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截至109年3月25日止,實際可參與108年度盈餘及資本公積發放之股數為46,882,200股。 |
| 3591 - 艾笛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6/16 | 0 | -286,302,012 | -289,754,008 | -289,754,008 | 0.0 | 0.10081853 | 12,3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應提撥5%~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當時的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6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3592 - 瑞鼎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109/06/02 | 1,875,760,005 | 672,283,677 | 2,123,315,983 | 1,587,768,575 | 8.00000000 | 0.0 | 535,547,40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應由股東會決議;以發放現金為之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3593 - 力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146,503,850 | -176,940,523 | -410,744,373 | -410,744,3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1~3%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 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 董事酬勞分派按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其餘再法令規定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 息紅利。 股利政策考量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配合財務規劃,公司永續經營與穩定發展及股東權益獲 得最大保障之前提,擬定如下: (一)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如下: 本公司目前處於積極開發市場期,為支持企業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 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等條件後,由董 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並於經股東常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二)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 本公司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分配股利時,擬定 合適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搭配比例,惟現金股利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數10%為限。最高以 100%為上限。 | |
| 3594 - 磐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0 | 109/06/15 | 117,899,282 | 44,432,506 | 152,323,008 | 133,520,358 | 0.10000000 | 0.0 | 6,267,550 | 0.20000000 | 0.0 | 1,253,51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視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以不低於百分之五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惟若可供分配盈餘之總額未達每股1元時則不受前項比率之限制。 | |
| 3595 - 山太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12,313,049 | 29,048,788 | 15,062,165 | 271,882 | 0.65000000 | 0.0 | 14,790,28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8%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 對象得包括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 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4%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司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 算及資金需求情形,適當分派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情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596 - 智易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3,124,186,676 | 1,313,498,319 | 4,258,333,934 | 3,320,160,029 | 4.50000000 | 0.20000000 | 979,870,52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款及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後,依本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股東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以穩定股利政策為原則,並參酌經營環境、營運績效、財務結構等因素後分派。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分派盈餘,以不低於當年度本期稅後淨之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分派予股東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總股利百分之十。 | 無 |
| 3597 - 映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30 | 6,073,845 | 32,059,975 | 35,459,408 | 5,947,280 | 0.85000000 | 0.0 | 29,512,128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且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
| 3601 - 前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5 | -112,855,508 | -164,133,761 | -302,075,960 | -302,075,9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本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為健全公司資本結構並維持良好資本適足率,將採平衡股利政策,公司上市(櫃)後股東紅利不低於可分派盈餘之百分之二十,股利之發放原則上採股票及現金並行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惟若現金股利低於每股0.3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3603 - 建祥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29 | -128,549,652 | 8,978,555 | -119,571,097 | -119,571,09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指稅前利益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以往年度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如以股票方式發放,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之員工符合一定條件時,亦得分配之,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提報股東會。 | |
| 3605 - 宏致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1,762,585,413 | 311,498,023 | 1,914,257,591 | 1,822,460,678 | 0.75000000 | 0.0 | 91,796,913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經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的股份為之。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本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就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股東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狀況及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 無 |
| 3607 - 谷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0 | -566,858,924 | -590,209,673 | -590,209,6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12%為員工酬 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其發放 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上 開獲利數額,並得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 以現金發放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 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 餘,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送經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正處於穩定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運擴 展計劃,股東紅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互相 配合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零至百分之五 十,現金股利百分之百至百分之五十;惟公司 得視經濟狀況、產業發展及資金需求等因素, 於必要時調整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配原 則。 | |
| 3609 - 三一東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3,944,533 | 888,666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一) 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八。(二)董監酬勞不高 於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上述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 決定之。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餘額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連同 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 會通過後分配之。 第廿四條 之二:本公司正值產業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 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政策 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本公司未來發展、資 本支出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 並綜合考慮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 稀釋程度因素,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就當年 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且不高 於百分之九十發放現金股利。但董事會得依當 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該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 議。 | |
| 3611 - 鼎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5 | 852,714,291 | 760,523,532 | 1,533,779,224 | 1,109,009,824 | 10.00000000 | 0.0 | 424,769,400 | 0.0 | 0.0 | 0 | 第 二十五 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 至少提撥員工酬勞2%,但以不超過10%為上 限,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 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 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 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 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董事酬勞。 第 二十五 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 餘,應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 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所需提列之 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 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 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部分後發放股 東股利。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為考量公 司未來資金之需求及營運發展,股東股利之發 放由董事會擬妥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 辦理,如經決議分派盈餘,其分派盈餘之比 例,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百分之十 為原則,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其中 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 10%,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則不予以 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3615 - 安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0 | 126,023,809 | -459,138,668 | -334,283,71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A.提繳稅捐。 B.彌補虧損。 C.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20%~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0%~80%。 | |
| 3617 - 碩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1,182,428,912 | 506,106,425 | 1,596,840,307 | 1,163,752,457 | 5.35000000 | 0.0 | 433,087,8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後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依法或視經營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得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配合公司未來之長期財務規劃、投資環境及產業競爭狀況,每年提撥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以不低於當年度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10%。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前條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 無 |
| 3617 - 碩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4 | 不適用 | 1,182,428,912 | 316,277,921 | 1,480,634,719 | 1,480,634,71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後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依法或視經營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得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配合公司未來之長期財務規劃、投資環境及產業競爭狀況,每年提撥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以不低於當年度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10%。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前條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 無 |
| 3622 - 洋華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4 | 109/06/30 | 24,063,299 | 133,677,615 | 144,373,152 | 83,842,112 | 0.40000000 | 0.40000000 | 121,062,08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等累計餘額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其他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0%時,得不予分配。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623 - 富晶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3 | 19,066,352 | -6,824,837 | 11,854,560 | 11,854,5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員工、董事酬勞 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5% 之員工酬勞及不高於1%之董事酬勞。 公司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 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 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 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 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 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 東會。每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不 低於當年未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百分 之二十。 | |
| 3624 - 光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22 | 301,426,274 | 143,713,707 | 426,027,871 | 343,889,282 | 0.70000000 | 0.0 | 82,138,589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彌補歷年虧損,並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股東會決議之。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股東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股東現金股利分派比例不得低於股東總分配金額百分之二十。 第廿四條之二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五分派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條文於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通過之公司法條文生效後適用。 | |
| 3625 - 西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0 | 488,888 | 70,577,166 | 54,817,841 | 13,769,840 | 0.50000000 | 0.0 | 41,048,001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捐,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前,應先彌補虧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
| 3627 - 華信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9 | 34,583,348 | 15,628,192 | 48,355,750 | 20,182,222 | 1.00000000 | 0.0 | 28,173,528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 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為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5%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 實收資本額10%時,得不予分配;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 不低於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3628 - 盈正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9 | 56,154,284 | 36,389,156 | 71,063,128 | 39,563,128 | 0.70000000 | 0.30000000 | 45,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無 |
| 3629 - 地心引力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92,071,629 | 28,522,961 | 19,265,467 | 19,265,46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繳納稅款,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後,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並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廿八條之一: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3~20%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5%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董事酬勞之發放僅能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630 - 新鉅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0 | 506,592,360 | 413,252,188 | 413,252,1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未來將配合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就上述盈餘分派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分配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若以法定盈餘公積(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給現金時,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631 - 晟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0 | -21,723,616 | -21,723,616 | -21,723,6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並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3632 - 研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134,858,325 | -169,899,866 | -172,766,287 | -172,766,28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八十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時,得不予分配;因考量公司營運現金需求,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 |
| 3633 - 云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7 | 320,553,140 | 178,350,614 | 464,666,797 | 311,560,403 | 4.50000000 | 0.0 | 153,106,394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 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率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惟本公司得考量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後,提高或降低其可供分配股利及現金股利比率。 | |
| 3637 - 沃福仕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77,009 | 5,697,283 | 5,204,564 | 127,945 | 0.29000000 | 0.0 | 5,076,619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1%~3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其他盈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二十條之ㄧ: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10%,惟得視財務、業務需要及經營面等相關因素調整之。 | |
| 3642 - 健升實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7 | 0 | -41,594,965 | -41,594,965 | -41,594,9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往年虧損外,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及依法令及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 (1)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 (2)參酌公司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狀況等因素所決定。 (3)本公司為電子業,正處於成長期,為考量本公司有擴充生產線或擴廠及長期財務規劃資金需求,其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惟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645 - 達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24 | 421,438,614 | 106,669,456 | 515,790,495 | 450,898,048 | 0.50000000 | 0.0 | 64,892,44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 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 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 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646 - 艾恩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4 | 0 | 44,217,549 | 22,369,126 | 0 | 0.57000000 | 0.28000000 | 33,402,79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目前屬業務成長階段,盈餘分派應考量公司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 兼顧股東利益,盈餘之分派以現金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 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七十(70%)為原則。 本公司當年度的稅前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 為董事酬勞。不論有無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有獲利時,即需分配員工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含括符合職級、績效等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但當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3648 - 漢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2 | 88,280,908 | 73,045,494 | 153,907,714 | 116,134,169 | 1.20000000 | 0.0 | 37,773,54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3652 - 精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0 | 16,705,858 | 6,595,991 | 0 | 0.14004971 | 0.0 | 6,595,991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 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現金或股票發 放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 定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 董事、監察人酬勞。 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並於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 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實際分派之盈餘,不低於可分 配盈餘百分之五十,每年股東盈餘分配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發放之,發放之 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總股利(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之百分之十為 原則,惟得視財務、業務需要及經營面等相關因素調整之。 | |
| 3653 - 健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369,618,171 | 780,539,162 | 1,035,178,537 | 430,051,527 | 5.00000000 | 0.0 | 605,127,01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應先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視業 務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加計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 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 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 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 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 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提 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3659 - 百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不適用 | 37,675,246 | 80,709,662 | 105,827,721 | 66,464,930 | 0.80000000 | 0.0 | 39,362,79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之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考量本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衡酌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每股現金股利若低於新臺幣0.1元,得不發放現金股利,全數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無 |
| 3661 - 世芯-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1 | 663,543,539 | 433,513,191 | 1,097,056,730 | 882,945,697 | 3.50364569 | 0.0 | 214,111,033 | 0.0 | 0.0 | 0 |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 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 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 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本公司應依法提撥應繳納 之稅款並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 別盈餘公積。任何所餘利潤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 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期待,就可分 配盈餘擬定利潤分配計畫,提報股東會決議,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盈餘轉 增資按比例分配股份予股東)之方式為之,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規定之百 分之十(10%),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10%,最高以100%為上限。 | |
| 3663 - 鑫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1 | 503,995 | 118,924,205 | 103,563,906 | 30,065,849 | 1.00000000 | 0.0 | 73,498,057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送董事會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或保留之。 本公司目前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本公司股利政策,須參酌目前及未來實際營運狀況,並著眼於股利之穩定性,當公司有累積可分配盈餘時,分配金額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其中分配之股利,現金部份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
| 3664 - 安瑞-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2 | -15,696,000 | -122,273,000 | -125,233,000 | -125,233,0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24.Subject to Articles 35(A) and 123, the Company may distribute profits for each fiscal year in the form of cash dividends, bonus shares or others upon a proposal for distribution of profits proposed by the Board and approved by the Shareholders at the general meeting. The Directors shall prepare such proposal to allocate the earnings for each fiscal year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sequence: (a)payment of taxes; (b)making up losses from previous years; (c)setting aside 10% as legal reserve, until the accumulated legal reserve has equalled the total issu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d)setting aside special reserve from the remaining earnings together with any undistributed retained earnings accrued from prior yea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Listing Rules or as request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e)the rest could be distributed as cash dividends and/or bonus shares to the Shareholders according to the distribution plan proposed by the Board; Because the Company is still at the growth stage, any balance earnings together with any undistributed retained earnings accrued from prior years of the Company may be distributed as cash dividends and/or bonus shar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pplicable Listing Rules, after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capital requirement, domestic and overseas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and capital budget of the Company current or future, as well as shareholders interest, balance of dividend and long term financial plan of the Company. The Directors shall specify the exact percentages or amounts to be paid to Directors and distributed to the Shareholders in the proposal for distribution of profits, and submit it for the Shareholders’ approval at the general meeting. Unless the Board determines otherwise after consideration to the withholding tax and associated expenses relating to the dividend distribution, dividends to be distributed to the Shareholders shall not be less than 5% of the remaining balance after deducting the amounts stated in items (a) through (d) above, among which cash dividends shall comprise no less than 10% of the dividends declared in such year. Where the Company has no profit for distribution in a certain year or in view of the financial, business or operational factors of the Company, subject to Cayman Islands law, the Company may, if it has no loss, by a Supermajority Resolution, distribute its legal reserves or the premium paid on the issuance of any share for distribution to the Shareholders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Listing Rules or the orders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provided that, where the distribution are made out of from the legal reserve, only the portion of the legal Reserve which exceeds 25 percent of the paid-in capital of the Company may be distributed. 於不違反章程第35條(A)及第123條之前提下,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決議通過之該年度利潤分配計畫分配現金、股票股利或為其它分配。董事會應依下列順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 (a)繳納所得稅; (b)彌補虧損; (c)依適用之掛牌規則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時,不在此限; (d)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其餘得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作為現金及/或股票股利; 由於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在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任何所餘利潤應依法律及適用之掛牌規則作為現金及/或股票股利進行分配。董事會應於盈餘分派之議案中明訂分派予董事及股東之成數或金額,提報股東會同意。除董事會考量股利發放所生代扣稅款及相關作業費用過高之情形外,股利之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扣除(a)至(e)款後所餘盈餘之百分之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除開曼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於無虧損之情形下得經特別決議將法定公積或股份發行溢價產生的資本公積依適用之掛牌規則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予股東;惟以法定盈餘公積分派時,以該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 (25%)之部分為限。 | |
| 3665 - 貿聯-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1,436,777,869 | 1,843,989,253 | 2,770,798,521 | 1,596,141,858 | 9.00000000 | 0.0 | 1,174,656,663 | 0.0 | 0.0 | 0 | 34.2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本公司應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其次,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任何所餘利潤得依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10%作為股利(包括現金或股票)進行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配利潤之10%。 | 無 |
| 3666 - 光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05 | 40,053,986 | -19,279,305 | 20,774,681 | 20,774,6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司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採取股利平衡政策,適度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為之。股利之分配,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並考量未來獲利情形而調整發放。 | |
| 3669 - 圓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0 | 534,083,708 | 73,303,942 | 575,021,389 | 528,561,414 | 0.50000000 | 0.0 | 46,459,97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考量本公 司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 需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以不得低於當年 度分派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3672 - 康聯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22,974,525 | -37,785,992 | -34,927,382 | 0 | 0.0 | 0.20000000 | 6,313,675 | 0.0 | 0.0 | 0 |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考量等因素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於60%~100%分派股東紅利,其中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分派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3673 - TPK-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6/10 | -855,229,516 | 208,881,319 | -728,001,130 | -728,001,13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如下,並報告股東會;惟如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填補該虧損之數額: (a) 不低於千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 (b) 不超過百分之一作為董事酬勞。 前述第(a)款之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為之,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發放予從屬公司員工時,得由本公司直接或透過相關從屬公司間接發放之。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本公司應就年度稅後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提撥餘額之百分之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其次,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部分(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得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作為股利(包括現金或股票)進行分配。股利之發放總額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發放總額將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倘當年度之每股股利發放總額不足新台幣一元,則不在此限,公司得自行決定全部或一部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倘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公司相關財務年度終了時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公司得決定當年度不分配股利(包括現金或股票)。 | |
| 3674 - 康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1 | -56,044,922 | -20,456,460 | -77,353,321 | -77,353,32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應提撥3%~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 會決議 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 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 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 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 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 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 累積虧損後, 再提 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 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 、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 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 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 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 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 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3675 - 德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5/28 | 43,087,704 | 102,096,596 | 133,872,663 | 76,115,938 | 1.30000000 | 0.0 | 57,756,72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678 - 聯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9 | -96,621,090 | 141,847 | -96,479,243 | -96,479,24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以下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提撥比例百分之十至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當期淨利,依法繳納稅捐後,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股東紅利:就一至三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之數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額,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擬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本公司為求永續經營,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資金需求,乃採取股利平衡政策;該股利之分派,應不低於當年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10%為限。 | |
| 3679 - 新至陞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6 | 1,737,564,698 | 337,622,271 | 1,903,447,183 | 1,654,262,267 | 4.00000000 | 0.0 | 249,184,91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 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給之對象得包括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 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總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列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 利,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提撥分派計算之股東股息紅利,每股低於0.5元時,得全數保 留不予分派。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 額百分之三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680 - 家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1 | 不適用 | 94,156,439 | 96,371,203 | 156,251,326 | 75,523,886 | 1.10000000 | 0.0 | 80,727,44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 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 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 無。 |
| 3680 - 家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2/28 | 不適用 | 59,775,092 | 127,783,842 | 164,045,021 | 94,156,439 | 0.95230865 | 0.0 | 69,888,582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 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 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 無。 |
| 3682 - 亞太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7 | -3 | -2,608,358,233 | -2,604,463,276 | -2,604,463,27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股利分派之比例及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公司營運資金需求情況及資本支出之計畫,由股東會決議訂定之。 (備註): (1)民國108年10月2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普通股股票發行溢價、員工認股權及其他)計7,337,060,304元彌補虧損並減少實收資本額14,810,357,700元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截至108年6月30日累計待彌補虧損後為3元。 (2)本期淨損係民國108年度稅後淨損5,200,071,528元扣除民國1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稅後淨損2,591,713,295元。 | |
| 3683 - 仲博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30 | 53,412,378 | -11,743,792 | 41,382,669 | 41,382,66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採剩餘股利政策,在考量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之前提下,每年盈餘之分派,現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三十。前項比率得視當年度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後,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3684 - 榮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3 | 23,956,627 | 111,439,630 | 123,266,085 | 71,623,859 | 2.10000000 | 0.0 | 51,642,22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 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惟實際分派比率,仍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3685 - 元創精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43,132,336 | 19,959,033 | 44,425,653 | 28,510,853 | 0.20000000 | 0.0 | 15,914,80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廿六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利政策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適度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為之,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分之二十。 | |
| 3686 - 達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18 | -2,361,131,560 | -198,689,039 | -198,689,039 | -198,689,03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每年度決算之盈餘扣除前述一至四項之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派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積極擴充之快速成長階段,基於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發展,分派股利之政策, 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 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以現金股利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3687 - 歐買尬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9 | 0 | 3,646,823 | 0 | 0 | 0.0 | 0.06900000 | 2,080,03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 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股息紅利。 | |
| 3688 - 華立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2/19 | 不適用 | 10,838,452 | 97,143,590 | 106,898,197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採取股利平衡政策,惟當年度之股利分派總額不低於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3688 - 華立捷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9,754,607 | 176,322,221 | 168,172,993 | 0 | 1.81148087 | 0.0 | 168,172,993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採取股利平衡政策,惟當年度之股利分派總額不低於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10%為限。 | |
| 3689 - 湧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不適用 | 794,545,069 | 53,368,277 | 776,407,808 | 741,569,904 | 0.50000000 | 0.0 | 34,837,904 | 0.0 | 0.0 | 0 |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另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股東會。 | 無 |
| 3690 - 群豐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29 | -288,350,370 | -150,817,974 | -751,165,288 | -751,165,2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十~二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二%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由於本公司業務正值發展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二十%。 | |
| 3691 - 碩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05 | 1,221,900,005 | 188,927,370 | 1,150,172,113 | 1,024,322,041 | 2.00000000 | 0.0 | 125,850,07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完納稅捐; 二、彌補已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由股東會決議。股東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本公司目前正值成長期,為配合資本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量之需求,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3693 - 營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7 | 460,396,742 | 24,609,506 | 469,021,638 | 469,021,63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營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 十九 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 二十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二點五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 二十 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股東紅利之分配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其現金股利的發放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 |
| 3694 - 海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4 | -725,461,850 | -114,385,651 | -839,794,586 | -839,794,5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本公司會計年度定為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辦理決算,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純益,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依下列次序分配: 一、彌補歷年虧損。 二、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其餘部份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一)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本公司屬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之高科技事業,亦係長期持續大幅成長之產業,資金需求龐大,故本公司之股利政策首要考量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資金需求,以決定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比率,可分派之股東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公司考量財務、業務、營運、資本結構及各項因素,得將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提出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各股東。 | |
| 3698 - 隆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不適用 | 0 | -309,650,958 | -309,360,758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擬具盈餘分配案分派之。分派股息及 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應由股東會決議;以發放現金為之由董事會 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 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 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以兼顧股東利 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為原則。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時, 發放之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 之二十;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未達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時,得不發放股利。發放現金股利 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 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無 |
| 3701 - 大眾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9 | 12,084,925 | 42,457,364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為考量資金需求及強化財務結構,並適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關於股利分派應考量維持股利穩定原則,為現金與股票作合宜之比例分配。 | |
| 3702 - 大聯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24 | 7,558,793,433 | 6,453,400,944 | 10,557,874,901 | 6,413,070,009 | 2.40000000 | 0.0 | 4,029,736,39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經董事會決議提撥百分之零點零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之發放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並彌補歷年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如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再將其餘額(以下稱「當年度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規劃本公司股利分派方案, 本公司每年股利分配總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五十;且所分派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3703 - 欣陸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不適用 | 4,138,098,153 | 97,006,443 | 4,437,683,129 | 4,026,075,139 | 0.50000000 | 0.0 | 411,607,990 | 0.0 | 0.0 | 0 | 本公司採平衡、穩健之股利政策,於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時,應先完納稅捐,彌補 以往年度虧損,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法第41 條及相關法定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為可供分配盈餘,並 就可供分配盈餘提出盈餘分配議案,且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 數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由董事會擬具,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 第一項盈餘分配案,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如無虧損,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3704 - 合勤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2 | -919,774,278 | 106,753,208 | -842,549,672 | -842,549,67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低於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 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又員工酬勞以股 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董事會所訂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 工。前述員工酬勞得以現金及股票配發,依市價計算不得高於本期稅後純益之 百分之五十,或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等訂 定之,股利發放之方式,依本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並視本公司當 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採盈餘轉增資或現金股利等配 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以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將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 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 |
| 3705 - 永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28 | 142,466,004 | 748,601,338 | 794,715,371 | 208,584,808 | 2.20000000 | 0.0 | 586,130,563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處穩 定成長階段,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 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先提撥10%為法定公積。 四、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 五、支付股息。 六、餘額及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 認。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前述累積未分配 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股東股息 與紅利之發放,現金部份應為股東股息與 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股利之發放將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 增資及現金股利三方式配合處理,如有適 當投資計劃而能增加公司獲利率則採取低 現金股利比率政策,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 公積轉增資因應,當資本擴充影響獲利水 準時,則採高現金股利政策發放因應。 | |
| 3706 - 神達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978,946,080 | 2,817,879,698 | 3,546,993,159 | 1,176,970,892 | 1.00000000 | 0.0 | 1,077,282,847 | 1.20000000 | 0.0 | 129,273,942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 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 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第五項規定,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3707 - 漢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1 | 0 | -606,678,299 | -613,717,732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股息及紅利分派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 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於股東會決議定之。 | |
| 3708 - 上緯投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8 | 370,790,515 | 824,850,461 | 1,020,635,759 | 652,621,343 | 4.00000000 | 0.0 | 368,014,41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 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後,依累積可供 分配盈餘數於30%~100%區間內提發。股東紅利 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3709 - 鑫聯大投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8 | 308,422 | 144,653,633 | 97,873,162 | 18,303,712 | 1.00000000 | 0.0 | 79,569,45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經董事會決議提撥百分之零點零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並報告股東會。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之發放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一項所稱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無盈餘,於完納稅捐並彌補歷年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規劃本公司股利分派方案,本公司每年股利分配總額應不低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五十;本公司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當年度擬股東股息及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3710 - 連展投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9 | -476,514,604 | -280,230,021 | -752,688,383 | -752,688,38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營業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可擬議不分配。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3711 - 日月光投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4 | 5,479,756,129 | 16,849,809,140 | 16,812,246,600 | 8,143,915,836 | 2.00000000 | 0.0 | 8,668,330,764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再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正處於企業穩定成長階段,為因應目前及未來業務擴展之資金需求 ,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分派股利,其 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餘額則配發股票股利,並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 |
| 3712 - 永崴投控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不適用 | 0 | -189,059,167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發放,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公司可分配盈餘中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以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而依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本公司發放之股利其中現金股利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公司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俟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 其他調整事項: 資本公積彌補虧損281,965,442元 其他保留盈餘影響數-92,906,275元 |
| 4002 - 櫃買中心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4 | 109/06/20 | 1,000 | 100 | 1,090 | 180 | 1.00000000 | 0.0 | 10 | 0.0 | 0.0 | 0 | 123 | 0 |
| 4102 - 永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7 | -39,443,034 | 31,319,126 | -10,376,292 | -10,376,2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之一: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處穩定成長階段,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 四、依規定必須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利之發放將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股利三方式配合處理,如有適當投資計劃而能增加公司獲利率則採取低現金股利比率政策, 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因應,當資本擴充影響獲利水準時,則採高現金股利政策發放因應。 六、餘額及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前述累積未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其中現金股利應為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但股票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經董事會決議,改以現金股利發放並經股東會承認後分配之。 | |
| 4104 - 佳醫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8 | 1,601,160,656 | 514,755,337 | 2,069,529,423 | 1,603,737,822 | 3.30000000 | 0.0 | 465,791,601 | 0.0 | 0.0 | 0 | 第廿五之一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 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將應分派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 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廿六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度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 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並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後之餘額提撥不低於 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無 |
| 4105 - 東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2 | 689,258,468 | 900,081,297 | 1,501,525,264 | 506,925,428 | 4.00000000 | 0.0 | 994,599,836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廿三條 股利發放程序,係於每年度營業終了,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及財務結構、未來營運需求、累積盈餘及法定公積、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第廿四條 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取股利平衡政策,其盈餘分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50%為原則,並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70%以上發放現金股利。 | |
| 4106 - 雃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7 | 333,574,772 | 87,921,049 | 397,335,066 | 351,924,865 | 0.45000000 | 0.0 | 45,410,201 | 0.0 | 0.0 | 0 | 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完納一切稅捐。 2.彌補虧損。 3.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其餘盈餘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作成分派案,提請股東常會同意後分配之。 | |
| 4107 - 邦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9 | 693,834,111 | 464,171,818 | 1,109,654,364 | 832,461,020 | 4.00000000 | 0.0 | 277,193,344 | 0.0 | 0.0 | 0 | 第二十之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並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得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 |
| 4108 - 懷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5/26 | -44,682,435 | -170,752,814 | 0 | -215,435,24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於完納一切稅捐、彌補歷年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調整特別盈餘公積金額後,就其餘額,連同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並經股東會之決議分派之。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原則上採取股利平衡政策,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盈餘狀況、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求得斟酌調整之。 | |
| 4109 - 加捷生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5/11 | -91,928,785 | -24,481,371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50﹪以上,所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10%。 | |
| 4111 - 濟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6 | 178,113,749 | 72,449,668 | 231,886,451 | 174,903,466 | 1.00000000 | 0.0 | 56,982,98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 (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含調整未分 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一需高度品質之製藥產業且目前處於營 運成長階段,為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考量本公司未 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 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就可分配盈餘扣除前項 之規定後,提撥0~90%分派股東股利,當年度股東股利分 配,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10%~100%,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 之0%~90%。 | |
| 4113 - 聯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512,488,676 | -143,768,140 | 368,823,068 | 368,823,06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為建設業,現處於業務擴充階段,董事會對於盈餘分配議案之擬具,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規劃及資金之需求,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不低於股東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114 - 健喬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5/28 | 4,970,341 | 47,089,651 | 27,433,637 | 2,047,339 | 0.11000000 | 0.09000000 | 46,156,906 | 0.0 | 0.80000000 | 18,462,763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以下順序分配之: 1.應先彌補累積虧損 2.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3.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ㄧ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紅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115 - 善德生技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16 | 0 | 13,719,294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 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派盈餘(包 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並兼顧股東利 益等因素,每年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 於實收資本額2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 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無 |
| 4116 - 明基醫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不適用 | 144,563,581 | 75,406,116 | 210,675,245 | 150,511,145 | 1.35000000 | 0.0 | 60,164,1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或虧損撥補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前項盈餘分派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則授權董事會,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前項若以現金方式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公司章程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派方式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決定之。 | 配息率發生變動時,授權董事會依法調整。 |
| 4117 - 普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0 | 109/06/17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股利分派條次: 公司章程連結網址: |
|
| 4119 - 旭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400,228,667 | 571,101,082 | 919,112,523 | 458,097,725 | 5.80000000 | 0.0 | 461,014,798 | 0.0 | 0.0 | 0 | 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特性及週期等因素所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盈餘之分派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當年度股東紅利之分派,在無特殊情形考量下,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50%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將不少於全部股利發放金額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120 - 友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18 | 1,601,922,499 | 247,665,012 | 1,662,680,584 | 1,506,535,769 | 1.80000000 | 0.0 | 156,144,815 | 0.0 | 0.0 | 0 | 本公司產品多樣,尚難區分其成長階段,且未來數年有重大之擴大計劃及資本支出,故股利之發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惟現金股利至少應占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百分之二十;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重大資本支出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4121 - 優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105,453,679 | 25,727,073 | 105,615,102 | 90,951,749 | 0.20000000 | 0.0 | 14,663,35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彌補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 三、依法令或相關規定就當期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四、扣除前一至三款後之餘額項,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 金額)及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後,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按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之。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為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財務規劃,採平衡股利政 策,以分派股票股利並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所分配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 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分派現金股利時,就配不足一元之畸零款,以公司其他收入處理。 | |
| 4123 - 晟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4 | 25,295,930 | -286,400,143 | -397,582,429 | 0 | 0.0 | 1.50000000 | 623,667,371 | 0.0 | 0.50000000 | 20,788,912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1%~10%為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以不超過2%為限。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餘再依前述比例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五條之二:為建全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乃採取股利平衡政策,盈餘分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50%,並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10%以上發放現金股利。如果當年配發股利不足三元得全數配發股票股利。 | |
| 4126 - 太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696,873,057 | 459,119,838 | 1,103,025,879 | 838,965,015 | 4.00000000 | 0.0 | 264,060,864 | 0.0 | 0.99746458 | 6,584,784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及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其餘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 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如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法規定將法定盈餘 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 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本公司考量公司整體營運狀況、資金需求、 產業競爭及股東利益之影響。分配股東紅利 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4127 - 天良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0 | -46,776,345 | -46,801,945 | -38,388,0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為該獲利年度內,為本公司實質工作之在職支薪員工。董事、監察人酬勞僅限以現金為之。有關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發放相關事宜,由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議定之,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次序分配:一、依法提繳稅款。二、彌補累積虧損。三、提撥法定盈餘公積10%,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五、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分派股東紅利。為追求公司永續經營、謀求股東長期利益及穩定經營績效之目標,本公司將持續投入開發新產品,並擴大營運,故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須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原則上將採平衡股利政策,以部份股票股利及部份現金股利互相搭配,且如有盈餘分配,現金股利不低於總發放股利20%為原則,至於搭配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無 |
| 4128 - 中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2 | -693,836,190 | -233,501,006 | -964,142,604 | -964,142,6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二十一條之二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股息及紅利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以截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惟以可分配盈餘計算之每股股利小於0.5元時,得不分配盈餘。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原則上將採取平衡股利政策,以部份股票股利及部份現金股利互相搭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總發放股利之10%。 | |
| 4129 - 聯合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6 | 0 | 88,583,850 | 22,085,671 | 0 | 0.27462619 | 0.52537381 | 64,336,678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2% 為員工酬勞,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但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述員 工酬勞僅得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4130 - 健亞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9 | 69,224,429 | 34,054,779 | 137,756,876 | 68,805,087 | 0.46500000 | 0.0 | 48,214,409 | 0.20000000 | 0.0 | 2,073,738 |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四、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保留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131 - 浩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6/05 | -304,991,325 | -11,864,713 | -316,856,038 | -316,856,03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三十之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132 - 國鼎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235,854,942 | -285,125,372 | -469,942,814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1.其他調整事項:此欄位為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 4133 - 亞諾法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17,071,598 | 3,262,506 | 19,288,177 | 13,232,818 | 0.10000000 | 0.0 | 6,055,359 | 0.0 | 0.0 | 0 | 第24條之1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無 |
| 4136 - 太和-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8 | 71,346,182 | -63,137,792 | 8,208,390 | 8,208,3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34.1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獲利至少百分之一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不超過百分之三分派董事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得按照第11.1條規定同意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員工酬勞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兼任公司及/或其從屬公司之執行主管者得同時受領其擔任董事之酬勞及擔任員工之酬勞 | |
| 4137 - 麗豐-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5 | 464,413,044 | 1,432,159,391 | 1,543,353,707 | 509,953,157 | 13.00000000 | 0.0 | 1,033,400,550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依開曼法令、上市 (櫃)規範或本章程,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 派股息及紅利。本公司股票於掛牌期間,股息 或紅利之分派應以新臺幣為之。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1至百分 之5為員工酬勞,以及至多提撥百分之3為董事 酬勞,員工酬勞待以股票或現金支付,但公司 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有關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其執行應依開曼法令、上 市(櫃)規範及本章程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如當年度有盈餘,應先繳納或提撥稅 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如 應)及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尚 有剩餘者(下稱「當年度可分配餘額」)得由 股東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餘 額之百分之10派付股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 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 10。 如有股票股利除開曼法令及上市(櫃)規範另 有規定外,本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 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 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 |
| 4138 - 曜亞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6 | 45,926,040 | 112,520,938 | 147,350,128 | 46,850,128 | 3.35000000 | 0.0 | 100,5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營運需 要或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當期盈餘,連同期初 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 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累積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股息 紅利以不低於當期盈餘之20%為限;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 經股東會大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提股東會報告。(股東常會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 | |
| 4139 - 馬光-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6 | 22,236,552 | 64,351,146 | 60,808,364 | 2,060,952 | 1.26000000 | 0.0 | 52,872,671 | 0.14000000 | 0.0 | 587,474 | 86.依開曼公司法令及本章程,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予股東。 87.依前條規定、開曼公司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撥1%至10%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述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其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87-1.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產業發展處於業務擴展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股東紅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方式互相配合發放,其中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10%至100%,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90%至0%。 | |
| 4141 - 龍燈-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不適用 | 1,223,598,046 | -452,362,945 | 771,235,101 | 771,235,10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會計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 應先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款及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然後提撥 金額如下述:(i) 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及(ii) 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股利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總決算盈餘扣除前述金額後之百分 之一(1%)。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 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 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或現金 股利之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股東 盈餘分派總額之百分之一(1%),且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 無 |
| 4142 - 國光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942,075,928 | -280,678,282 | -1,225,597,712 | -1,225,597,71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上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本公司經營生物科技事業,屬企業生命周期之循環期。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同意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144 - 康聯-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9 | 102,536,674 | 84,295,720 | 176,593,787 | 151,292,195 | 0.32800000 | 0.0 | 25,301,592 | 0.0 | 0.0 | 0 | 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以股份及/或現金方式分派予員工;並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作為董事酬勞分派予董事。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就其剩餘數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案應提股東會報告。除上市(櫃)規範另有規定外,董事酬勞不應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本項所稱「獲利」,係指尚未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稅前利益。 2.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147 - 中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4 | -3,158,711,073 | -578,654,027 | -3,737,365,100 | -3,737,365,1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於同次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4148 - 全宇生技-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432,894,893 | 35,692,867 | 456,351,654 | 392,317,653 | 1.00000000 | 0.0 | 64,034,001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129條規定,股利政策主要規定如下: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 (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 及(2) 最多為百分之十(10%)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 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3)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5)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 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1)項至第(4)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50%)。 | |
| 4150 - 優你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7 | -692,952,364 | -158,943,341 | -851,193,284 | -851,193,2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盈餘分配應考量公司財務結構及未來預計資本支出之需要,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為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 |
| 4151 - 明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03 | -229,859,849 | -125,094,640 | -354,905,094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尚有盈餘,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4152 - 台微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1 | 109/06/08 | -910,252,975 | -807,521,771 | -1,717,774,746 | -1,717,774,74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完納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惟累積金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股東股利之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於發放股利時,以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百分之十為原則。 | |
| 4153 - 鈺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8 | 317,440 | 56,044,331 | 50,598,367 | 50,598,36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 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 百分之二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 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 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 | |
| 4154 - 樂威科-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4 | 0 | -54,138,74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35 股利、分派及公積 35.1 於不違反開曼公司法、本章程第12.4(a)條及本條規定,且除任一股份所附之權利另有規定外,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普通決議通過之盈餘分派議案分派盈餘。如有盈餘,於擬訂該盈餘分派議案時,董事會應就每會計年度提撥盈餘作為:(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之稅捐;(ii)彌補歷年虧損;(iii)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於合併歷年累積未分配盈餘而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35.5條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為發展目的而提撥保留盈餘適宜之特定數額作為公積後,剩餘利潤經股東同意後分派予股東,惟股利應不少於剩餘利潤總額的20%,且現金股利應不少於股利總額的10%。未分派之股息及紅利不得向公司請求支付利息。 35.2 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以開曼公司法允許之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其他分派外,公司不得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利及其他分派應依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 35.3 股東如因任何原因應向公司支付任何款項,董事會得從應支付予該股東之股利或其他分派中扣抵之。 35.4 在不違反本章程第35.1條及開曼公司法之前提下,董事會得決定全部或部分之股利或其他分派以特定資產為之(得為他公司之股份、債券或有價證券),或以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惟(a)(i)其分派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且(ii)應取得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以及(b)分派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應於董事會提呈股東會決議前經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倘此一分派方式有所困難,董事會得以其認為便捷之方式解決,並得依其所確定之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所有股東的權利,並得就特定資產設立信託。 35.5 董事會於發放股利或其他分派前,自公司盈餘或利潤中提撥部分其認為適當之準備金,依董事會決定支應公司所有目的或用於公司業務。 35.6 任何股利、其他分派、利息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款項得以匯款轉帳給股份持有者,或以支票或認股權憑證直接郵寄到股份持有者的登記地址。於共同持有股份之情形,任何股利、分派、利息或股份相關之現金得支付給股東名冊所載第一列名之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書面指示之其他人之其他地址。每一支票或憑證應憑收件人的指示支付。如二人以上之人登記為股份共同持有人,任一人得於收迄該等股息、其他分派、紅利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款項後出具有效收據。 35.7 任何股利或其他分派不得向公司要求加計利息。 35.8 董事長應擇定基準日決定有權獲配股利或其他分派之股東。股東名冊之變更於相關基準日前五日或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及開曼公司法所要求之其他期間內,不得為之。 35.9 不能支付給股東之股利或其他分派及/或在發放公告日起6個月之後仍無人主張的股利或其他分派,董事會得決定支付到以公司名義開立的獨立帳戶,惟公司不構成該帳戶的受託人,且該股利或其他分配仍屬應支付予股東之債務。如自發放公告日起6年之後仍無人請求之股利或其他分派將視為股東已拋棄其可請求之權利,並轉歸公司所有。 | |
| 4155 - 訊映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715,067 | 125,759,573 | 85,120,755 | 47,265 | 1.10000000 | 0.35000000 | 112,142,328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決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提繳稅捐。 (二) 彌補虧損。 (三)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 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 股東紅利或股息就依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由董事會議定,經股東會決議之。 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之投資資金需求,財務結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發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10%。 第廿六條之二: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廿六條之一股利政策,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廿六條之三: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4157 - 太景*-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2 | 400,704,316 | -295,684,913 | 102,463,837 | 102,463,83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派年度盈餘時,除繳納稅捐及彌補歷年之虧損外,公司得提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盈餘分派案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其分派比例如下:由於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本公司股利政策應參酌目前及未來行業景氣之狀況,考量資金之需求及財務結構,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除酌予保留外,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之百分之十為發放原則。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及/或股份方式發放。為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分派時,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為原則,惟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盈餘狀況、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求得斟酌調整之。 | |
| 4160 - 訊聯基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0 | 0 | 18,303,363 | 16,473,027 | 0 | 0.67938368 | 0.0 | 16,473,027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4161 - 聿新科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7 | 0 | 5,250,896 | 0 | 0 | 0.0 | 0.60000000 | 28,962,442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或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本公司股息或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之股息及紅利合計數發放不得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息及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第十八條之一:公司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分派員工酬勞。另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不低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4161 - 聿新科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9/02/21 | 109/06/17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或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本公司股息或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之股息及紅利合計數發放不得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息及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股利政策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公司章程有關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十八條之一:公司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分派員工酬勞。另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不低於百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4162 - 智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9 | 336,562,871 | 42,551,156 | 332,902,243 | 260,068,823 | 0.50000000 | 0.0 | 72,833,420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全部或部份分派股東紅 利或保留盈餘,由董事會擬定議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實施。 第廿五條之一:股利發放程序,係於每年度營業終了,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 及財務結構、未來營運需求、累積盈餘及法定公積、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 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取股利平衡 政策,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10%以上發放現金股利。 | |
| 4163 - 鐿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3 | 546,800,247 | 363,980,887 | 873,011,062 | 631,560,347 | 5.00000000 | 0.0 | 201,208,935 | 1.00000000 | 1.00000000 | 8,048,356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三)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股息紅利分派議案。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惟發放方式及比率,得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4164 - 承業醫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150,337,177 | 395,172,200 | 481,761,416 | 200,494,338 | 1.99670253 | 0.0 | 281,267,07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先提繳 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 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 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 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案,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 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 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 會。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166 - 友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2 | 109/06/12 | -1,210,621,729 | -201,027,028 | -1,410,146,095 | -1,410,146,09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 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分派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十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係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原則上將採取平衡股利政策,以部分股票股利及部分現金股利互相搭配,股東分派之股東紅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1%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高於總發放股利之百分之五十,惟實際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營運、投資計畫及未來資金規劃,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議決之。 | |
| 4167 - 松瑞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5 | -653,014,779 | -4,934,407 | -499,264,782 | -499,264,78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2.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10%至15%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職級、績效等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認定授權董事會處理。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3.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應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時,得不予分配;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 | |
| 4168 - 醣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7 | 0 | -247,227,059 | -251,563,78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完納稅捐、彌補歷年虧損外,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議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4169 - 泰宗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不適用 | 13,116,589 | 6,512,722 | 19,014,362 | 217,447 | 0.40000000 | 0.0 | 18,796,915 | 0.0 | 0.0 | 0 | 第 卅 條: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 及成長階段,並視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 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 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 案,提報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所營事業係 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 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 求之資金,股東紅利發放比率應不低於當 年度稅後淨利扣除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 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 於總發放股利之10%,惟如當年度每股淨利 未達0.5元時,得不就當年度盈餘予以分配。 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 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提董事會擬具議案, 經股東會決議之。 第卅二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尚有盈 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 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本公司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 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如以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 | 無 |
| 4170 - 鑫品生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5 | -167,542,464 | -90,269,934 | -257,812,398 | -257,812,39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廿八條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參酌營運狀況、資金需求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等;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4171 - 瑞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199,723,049 | 77,180,022 | -121,052,234 | -121,052,23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廿六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勞併同董事酬勞,以最高不超過當年度獲利之百分一提撥,並準用本條之規定。 第 廿七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以截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股東紅利,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並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 |
| 4172 - 因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6/09 | -162,243,001 | -87,892,853 | -250,103,211 | -250,103,2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 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 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 |
| 4173 - 久裕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不適用 | 37,900,270 | 60,628,496 | 97,629,820 | 53,055,465 | 1.00000000 | 0.0 | 44,574,355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本公司分配員工股票酬勞時,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分配辦法由董事長訂定之。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為確保股東權益及永續經營之目標,每年就當年度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並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後之餘額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無 |
| 4174 - 浩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22 | -6,514,954,543 | -1,407,026,44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4175 - 杏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7 | 55,279,371 | 141,026,169 | 168,636,863 | 54,832,313 | 3.60000000 | 0.0 | 113,804,5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於綜合考量投資環境、資金規劃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後,原則上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分派股東紅利,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4183 - 福永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24 | 345,165 | 18,438,615 | 16,935,760 | 275,760 | 0.70000000 | 0.0 | 16,660,00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 分之十。 | |
| 4184 - 昕琦科技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5/29 | 16,792,488 | 10,971,782 | 26,858,539 | 26,858,53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無 |
| 4186 - 尖端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530,260,772 | -174,667,431 | -704,796,203 | -604,796,20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 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若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 額低於0.1元時,得全數改採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4188 - 安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5/22 | -44,678,987 | -37,740,848 | -82,419,835 | -82,419,8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於完納一切稅 捐、彌補歷年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 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調整特別盈餘公積金 額後,就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 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 ,並經股東會之決議分派之。本公司盈餘之分 派原則上採取股利平衡政策,以現金股利及股 票股利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考量公司現金 流量、盈餘狀況、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 求得斟酌調整之。 | |
| 4189 - 膠原科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0 | 8,418,821 | 20,942,680 | 27,267,233 | 16,377,233 | 0.45000000 | 0.0 | 10,89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4190 - 佐登-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297,461,600 | 470,465,697 | 657,039,094 | 413,380,294 | 4.00000000 | 0.0 | 243,658,80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第129條,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股票股利的發放,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現金股利應經董事會決議。 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高百分之五(5%)且最低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高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 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現金方式發放,並報告股東會。 | |
| 4191 - 法德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08 | -2,430,510,141 | -470,422,596 | -2,900,932,737 | -2,900,932,73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高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 百分之三分派董事酬勞,惟當年度獲利低於當年期末實收股本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配;但 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存。 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 於當年期末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時,得不予分配;發放之方式係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 案,並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分 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一。 | |
| 4192 - 杏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3 | 109/05/07 | -112,374,078 | -408,637,305 | -521,525,828 | -318,525,8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8%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 議提撥2%上限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 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 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 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於發放股利時,以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10%為原則。 | |
| 4194 - 禾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4 | 109/05/06 | -530,622,883 | -190,600,217 | -650,707,10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28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依前述一至三款順序分派後,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于股東。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發放,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需求,並在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標下,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分配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零至九十,其餘為現金股利。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4195 - 基米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不適用 | 0 | 84,935,999 | 71,666,033 | 2,196,025 | 1.20000000 | 0.0 | 69,470,008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提撥如下: 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五,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由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於提撥前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公積。再就其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必要時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後分派之。 惟若當年度每股淨利未達一元時,得不就當年度盈餘予以分派。前項盈餘分配辦法,應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分派盈餘,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4197 - 暐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30 | -61,932,080 | -31,754,993 | -93,687,073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8-1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一項所稱之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股利分派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每年股利分派額度維持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10%至100%間,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發放股利總額之10%,惟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額不足1元時,得全數改採股票股利發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無虧損時,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4198 - 欣大健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241,115,445 | -152,382,834 | -337,755,236 | -337,755,23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捐及彌補虧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 分派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 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 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 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經股東會決議之。 | |
| 4205 - 中華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7 | 75,638,079 | 284,972,865 | 332,113,657 | 90,008,131 | 3.00000000 | 0.0 | 242,105,52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額總額時不在此限。 其餘就股東會決議分派,分派股息及股東紅利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總額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以不低於百分之一分派員工酬勞及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 |
| 4207 - 環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3 | 3,066,761 | 66,690,599 | 90,478,159 | 29,953,068 | 0.37340230 | 0.0 | 60,525,091 | 0.0 | 0.0 | 0 | 第27-1條 (摘錄) 未來股利政策,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40%為原則,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得不予分配;並將依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衡量資金之需求,並兼顧股東之利益,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10%。 | |
| 4303 - 信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3 | 34,456,933 | 114,193,680 | 140,595,437 | 56,595,437 | 1.20000000 | 0.0 | 84,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 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 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 |
| 4304 - 勝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17 | -157,408,240 | -42,470,836 | -199,879,07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三十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上開獲利數額,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現金發放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後,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之股利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平衡及穩定為原則, 為因應日趨競爭激烈之環境,需以資本支出以提昇競爭實力及健全財務規畫以促進永續發展,故以發放股票股利為主。擬訂盈餘分配案時,分配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以不超過股票股 利及現金股利合計數百分之五十為限。 | |
| 4305 - 世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0 | 134,691,431 | 128,714,812 | 250,314,634 | 134,785,234 | 2.10000000 | 0.0 | 115,529,400 | 0.0 | 0.0 | 0 | 第 卅 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為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以求穩定發展及永續經營,擬採用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稅後盈餘可分派數,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股東紅利之提撥區間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30%至95%,且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所提撥股東紅利總額之10%,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3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惟如考量未來獲利情形或資金狀況及資本支出預算需求等相關因素,得由董事會酌以調整上述比例,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4306 - 炎洲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297,640,932 | -509,016,007 | 0 | 0 | 0.0 | 0.30000000 | 166,264,852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 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 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定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前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於提列之目的或原因 消失後,迴轉併入未分配盈餘後得列入分配項 目,其盈餘分派應依本條所定方式分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產業發展成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 全,適採穩定之股利政策。擬訂股東盈餘分配 為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 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以股票及現金 股利分配之,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次盈餘分 配之百分之十。 | 無 |
| 4401 - 東隆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476,307,389 | 210,298,292 | 659,153,191 | 514,809,648 | 1.20000000 | 0.0 | 144,343,543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以上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5%以下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由董事會視公司歷年盈餘、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之財務規劃,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提報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時,得不分配;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 |
| 4402 - 郡都開發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4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股利分派條次: 公司章程連結網址: |
無 |
| 4406 - 新昕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9 | -41,772,543 | -11,966,214 | -47,416,757 | -47,416,75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 二十一 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正處產業成熟期,股利之分配應根據公司盈餘狀況,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及股東所造成之影響,在維持穩定股利之目標下,原則上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惟現金股利每股未達0.5元時,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公司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得以其超過部份分派股東股利。 | |
| 4413 - 飛寶企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20 | -41,582,394 | 44,376,366 | 2,514,575 | 2,514,57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以現金股利為主,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二。 | |
| 4414 - 如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30 | -2,710,040,743 | -1,119,011,619 | -3,833,534,268 | -3,833,534,26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廿六條之二股利政策,擬訂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辦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如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第廿六條之二:本公司目前所處產業競爭多變的環境,企業正值成長階段,股利分配將視未來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兼顧股東權益等因素,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搭配發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高於股利總數之5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414 - 如興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2,710,040,743 | 93,683,360 | -2,668,041,775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廿六條之二股利政策,擬訂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辦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如分派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第廿六條之二:本公司目前所處產業競爭多變的環境,企業正值成長階段,股利分配將視未來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兼顧股東權益等因素,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搭配發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高於股利總數之50%。 | 無 |
| 4416 - 三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8 | 371,583,634 | -181,692,807 | 232,176,026 | 172,160,414 | 1.00000000 | 0.0 | 60,015,612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公司正處產業成熟期,股利之分配,應根據公司盈餘狀況,考量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造成之影響,在維持穩定股利目標下,原則上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未達0.5元時,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4417 - 金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890,217,680 | 301,240,394 | 1,128,661,573 | 960,718,775 | 2.00000000 | 0.0 | 167,942,798 | 0.0 | 0.0 | 0 | 本公司未來股利之發放將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配合處理,並依據國內外競爭狀況,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之情形等因素綜合考量之,預計提撥股利比率,以年度稅後盈餘扣除公積提列數後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由於本公司營運環境處於成長階段,故未來之股利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分配,原則上分配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惟若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3元得改配發股票股利。 | |
| 4419 - 皇家美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220,049,485 | -19,405,233 | -251,304,718 | -251,304,71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十八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4%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4%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 |
| 4420 - 光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510,842,003 | 1,404,763 | 508,576,649 | 468,121,649 | 1.00000000 | 0.0 | 40,455,000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摘錄):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前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 會決議之。 第十八條(摘錄):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 公積,次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1)108年後半年度盈餘分派優先分派108年度 盈餘,如有不足再依序分派以往年度之盈 餘。 (2)現金股利分派金額至新台幣元為止,不足 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將列入公司其他收 入方式處理。 |
| 4420 - 光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56,022,327 | 550,355,677 | 551,297,003 | 510,842,003 | 1.00000000 | 0.0 | 40,455,000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摘錄):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前項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 會決議之。 第十八條(摘錄):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 公積,次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1.108年上半年度盈餘分派優先分派108年1月至6月盈餘,如有不足再依序分派以往年度之 盈餘。 2.現金股利分派金額至新台幣元為止,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將列入公司其他收入方 式處理。 |
| 4426 - 利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2 | 1,008,075,004 | 364,045,850 | 1,312,463,715 | 1,119,168,344 | 0.48000000 | 0.0 | 77,318,151 | 0.72000000 | 0.0 | 11,597,722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 四、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 以往年度盈餘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之分配,應考量本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機會、 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公司之預算,並兼顧股東利益, 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之。 惟現金股利之比率原則上不低於擬分配股東股利之10%。 | |
| 4427 - 展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6/30 | 0 | -416,760,784 | -416,760,784 | -417,324,9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無 | |
| 4429 - 聚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22 | 15,808,352 | -163,127,834 | -147,800,003 | -147,800,00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事、監察人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 前項董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之分配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430 - 耀億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9 | 323,328,910 | 392,276,260 | 624,124,903 | 539,714,489 | 1.50000000 | 0.0 | 84,410,41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未來股利之分派,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如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4431 - 敏成健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3 | 51,306,935 | 9,317,848 | 60,069,459 | 51,811,809 | 0.20000000 | 0.0 | 4,128,830 | 0.20000000 | 0.0 | 412,882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利政策: 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 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 資環境、資金需求、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 未來營運需求後,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 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發放,當年度分派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 發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百 分之二十為原則,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之。惟實際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 營運狀況調整之。 | |
| 4432 - 銘旺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269,674,770 | -73,978,761 | 195,709,942 | 195,709,9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視未來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 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資本適足率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依 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原則上以發放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 以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紅利總 額百分之十為限。 | |
| 4433 - 興采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44,477,972 | 20,335,122 | 58,204,685 | 35,200,657 | 0.50000000 | 0.50000000 | 46,008,05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1%至1O%為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扣除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3%。 前項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相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處營運成長階段,為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以不高於股東股利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惟未來無法自外界取得足夠資本以支應重大資本資出時,將就股東股利中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發放股票股利。 | |
| 4438 - 廣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8 | 1,463,405,276 | 1,006,033,176 | 2,240,935,802 | 1,465,621,112 | 7.50000000 | 0.0 | 775,314,69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四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4439 - 冠星-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6 | 103,566,869 | 388,127,560 | 412,259,117 | 160,259,117 | 8.00000000 | 0.0 | 252,000,000 | 0.0 | 0.0 | 0 | 34.股利、利益分派和公積 34.1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以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不超過百分之五分派董事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得按照第11.1條規定同意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員工酬勞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兼任公司及/或其從屬公司之執行主管者得同時受領其擔任董事之酬勞及擔任員工之酬勞。 34.2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公司股東。董事會如決議分配利潤,應擬訂計畫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1)公司應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2)並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如有),(3)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3)項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董事會就可分配盈餘得擬定利潤分配計畫提報股東會決議,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盈餘轉增資按比例分配股份予股東)之方式為之;董事會如決議分配利潤,股東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1)至(3)項後之百分之四十,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34.3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得公告股利和每股盈餘,並以公司於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股利或利益分派。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金額或法令允許的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外,不得支付股利或為利潤分派。 34.4除另有相關約定外,應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分派股利。如果股份發行的條件是從某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依此計算。 34.5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股東如應向公司支付款項,董事會得從應支付予該股東的股利或利潤分派中扣除之。 34.6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董事會於經股東會之普通決議通過後,得宣佈以特定資產作為全部或部分股利之分派(特別是其他公司之股份、債券或證券),或以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如分配發生困難時,董事會得以適當、有效率的方式解決,並確定就特定資產分配之價值或其一部之價值,且得決定依所確定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股東的權利;如董事會認為適當有效率者,得就上述特定資產設立信託。 34.7任何股利、分派、利息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得匯款轉帳給股東,或以支票或憑證郵寄到股東的登記地址。每一支票或憑證應依收件人的指示支付。 34.8任何股利或分派不得向公司要求加計利息。 34.9在不違反法令、章程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的情形下,如不能支付予股東的股利及/或在股利公告日起六個月後仍無人主張的股利,得依董事會的決定,支付到以公司名義開立的獨立帳戶,但公司不得成為該帳戶的受託人,且該股利仍為應支付給股東的債務。如於股利公告日起六年之後仍無人請求的股利,將被認定為股東已拋棄其得請求之權利,該股利並轉歸公司所有。 | |
| 4440 - 宜新實業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5/28 | 182,885,982 | 129,584,604 | 299,447,772 | 184,247,772 | 2.00000000 | 0.0 | 72,000,000 | 1.20000000 | 0.80000000 | 7,200,00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餘額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視需要酌提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不得低於股息及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4502 - 健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104,289,067 | 2,729,350 | 90,155,613 | 70,505,150 | 0.20000000 | 0.0 | 9,825,233 | 0.19999994 | 0.0 | 982,523 | 第 十九 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至8%為員工酬勞,不高於8%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兩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數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股東紅利應佔累積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應佔股東紅利百分之十以上。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時,應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當年度累積可分配盈餘如未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時,得全數保留,不作分配。 | |
| 4503 - 金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24 | 14,324,030 | 26,173,245 | 34,489,907 | 34,489,90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 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捐 2.彌補虧損 3.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4.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股東紅利就依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由董事會議定,經股東會決議之。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經股東會決議停止提撥。 | |
| 4506 - 崇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627,721,812 | 679,312,082 | 1,232,572,330 | 754,639,930 | 2.70000000 | 0.0 | 477,932,400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之二: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並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次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撥付股息,如尚有餘額,於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分配之。 本公司產業目前屬成熟期,若公司分配年度預計無重大資本支出時,將提撥可分配盈餘之 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股東股息及紅利,分配之股息及紅利中,至少發放百分之八十為現金股 利。惟有突發性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者,得將現金股利發放率調降為百 分之三十至五十。 | |
| 4510 - 高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215,832,082 | -28,202,185 | 187,156,623 | 187,156,62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平衡股利政策,考量公司 獲利狀況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擬訂盈餘分配, 股利發放採「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發放 之,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率為百分之四十至百分 之百,惟遇有重大投資計劃時,得將現金股利 發放率調降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若現金 股利低於0.1元,則全數改發放股票股利。 | |
| 4513 - 福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30,875,782 | -12,514,886 | 20,056,552 | 20,056,55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除依法繳納稅捐外, 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 次就其餘額提存10% 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公司得視需要,就可分配盈餘 酌予保留不分配外, 再以分配總額內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4523 - 永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302,718,062 | -175,927,782 | 109,381,545 | 109,381,5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年度決算有盈餘時,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主管機關規定撥付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方得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 |
| 4526 - 東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9 | 736,305,241 | 58,946,124 | 813,418,676 | 762,453,384 | 0.20000000 | 0.0 | 50,965,292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發展,並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取股利政策,其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前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 (四)可供分配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得以股利分配予股東,且現金股利不少於全部股利發放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 |
| 4527 - 方方土霖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8 | 133,207,278 | 163,269,436 | 256,032,008 | 134,188,216 | 1.60000000 | 0.0 | 121,843,792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應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分派股息及股東紅利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總額百分之十。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分派員工酬勞及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528 - 江興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736,828,380 | 234,337,462 | 899,216,581 | 761,490,898 | 1.80000000 | 0.0 | 137,725,68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至少1%、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1.5%。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每年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本公司依前條之可分配盈餘提撥10%以上為股利分派,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得擬議不分配,股利分派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兩種,依資本支出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優先分派現金股利,股東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10%。 | |
| 4529 - 淳紳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0 | -525,098,594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當年度稅前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計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先將部分保留盈餘予以保留不分配,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唯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惟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其他調整事項: 資本公積-未依持股比例認列子公司增資變動數:新台幣525,098,594元。 |
| 4530 - 宏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30 | -154,677,106 | -17,590,233 | -172,267,339 | -172,267,33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若公司決定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532 - 瑞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6 | 369,907,098 | 655,959,775 | 624,260,987 | 371,803,434 | 0.50000000 | 0.0 | 252,457,553 | 0.0 | 0.0 | 0 | 為公司永續經營及業務成長之需要,並顧及維持獲利能力,擬具本公司股利政策。 一、 分派條件與時機: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於完納稅捐,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就所餘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九的股東紅利。 二、 特別盈餘公積提列:除公司依實際需要提列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股東權益數額如有迴轉時,得就其迴轉部份分配盈餘。 三、 分派之金額與種類: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報股東會。股東紅利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方式發放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 四、 本公司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4533 - 協易機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333,712,168 | 18,618,296 | 301,994,821 | 301,994,821 | 0.0 | 0.25000000 | 39,608,52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為配合內外在環境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及營運穩定健全發展,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以剩餘股利及穩定股利政策,依據盈餘狀況、未來資金需求及發展計劃,在以保留盈餘融通資金需求後,考量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搭配之方式分派之,惟採行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搭配分派時,現金股利發放不得逾分派總額百分之八十。 | 無 |
| 4534 - 慶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4 | 64,729,373 | -20,448,198 | 22,094,174 | 22,094,17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5%及董監酬勞不高於5% 。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4535 - 至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8 | 785,163,219 | 55,371,023 | 816,129,016 | 763,165,798 | 0.70000000 | 0.30000000 | 75,661,740 | 0.0 | 0.0 | 0 | 本公司於年底總決算後,若有獲利,應先提撥 至少百分之二以上為員工酬勞及不得高於百分 之五之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當年度總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提繳稅額、彌補累積虧損,並依法提 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並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調整數額作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會決議提列分配之。 股東股息紅利應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 以上,其中現金股息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惟公 司可視當年度公司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 事會彈性調整,提請股東會決議變更之。 | |
| 4536 - 拓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1,317,397,060 | 865,782,959 | 2,064,665,910 | 1,519,745,910 | 6.00000000 | 0.0 | 544,92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一、員工酬勞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 二、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一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4537 - 旭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3 | 109/06/29 | 127,660,968 | 82,082,332 | 179,526,376 | 179,526,37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或迴轉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考量將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 |
| 4538 - 大詠城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8 | 35,370,249 | 46,022,511 | 79,986,790 | 41,906,790 | 0.20000000 | 0.0 | 9,520,000 | 0.60000000 | 0.0 | 2,856,000 |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 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應為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五以上。 | |
| 4539 - 台智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23 | -6,623,291 | -174,773,466 | -176,456,535 | -176,456,5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4540 - 全球傳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385,221,619 | -61,507,656 | 323,713,963 | 323,713,96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完納稅捐,彌補已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 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應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 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並 得酌予保留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為考量未來業務穩定及維持長期財務結 構之健全,以創造股東最大利益,前項股東紅 利之分配採現金及股票股利平衡政策,盈餘分 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 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 得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盈餘分配 時,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十 為原則。 | |
| 4541 - 晟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8 | 57,128,883 | 67,608,294 | 117,976,348 | 69,327,000 | 0.70000000 | 0.0 | 48,649,34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並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搭配方式發放,將就前項當年度提撥後之餘額提撥百分之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 |
| 4542 - 科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30,667,063 | 45,197,904 | 64,895,229 | 30,952,749 | 1.20000000 | 0.0 | 33,942,48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此項盈餘分派 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4543 - 萬在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521,437,196 | 18,326,684 | 536,661,207 | 496,782,207 | 0.70000000 | 0.0 | 39,879,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1%~5%為員工酬勞、提撥不高於5% 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廻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得酌予保留盈餘後,由董事會依第廿一條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六、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4544 - 春日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6 | 1,008,106 | 129,531,009 | 117,800,597 | 15,307,515 | 1.70000000 | 0.0 | 102,493,08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屆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 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其它依規定應提撥或 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發放得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 利為之,但股東紅利總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累 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無 |
| 4545 - 銘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15 | 0 | 14,159,650 | 8,782,640 | 1,082,640 | 0.10000000 | 0.25000000 | 26,95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應納之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必要時依法另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 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訂股東股利分配議案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之。 為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本公司採平衡股利政策,惟現金股利 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546 - 長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03 | 213,081,908 | 250,232,637 | 438,291,281 | 200,815,966 | 7.00000000 | 0.0 | 237,475,31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當期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紅利就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考量公司產業發展階段屬於成長期,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發放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4547 - 主新德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6/30 | -39,898,924 | -75,921,298 | -111,054,500 | -111,054,5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 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數 百分之十為原則。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 會依公司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 內外部環境變化予以訂定。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之。 | 無 |
| 4548 - 名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8 | 109/05/29 | 73,136,376 | 13,098,238 | 85,868,749 | 68,709,141 | 0.60000000 | 0.0 | 17,159,60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 |
| 4549 - 桓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261,453,759 | 214,008,171 | 431,214,166 | 263,679,426 | 4.00000000 | 0.0 | 167,534,74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以上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參照董事對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除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10%。 | |
| 4550 - 長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6/12 | 118,967,281 | 103,045,954 | 208,891,642 | 145,827,003 | 1.50000000 | 0.0 | 55,645,269 | 0.20000002 | 0.0 | 741,937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繳稅款次 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 餘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 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之。 | |
| 4551 - 智伸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447,839,786 | 622,427,244 | 854,420,964 | 649,585,964 | 2.50000000 | 0.0 | 204,835,00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 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並提經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分 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年度營運規劃及衡量資金需求,以不低 於當年度之稅後淨利於彌補累積虧損並扣除應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 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50%分配股利,惟股東紅利每股低於0.5元時, 得保留可供分配盈餘不予分派;分派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 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其金額由董事會擬訂分配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4552 - 力達-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30 | 2,168,183,044 | 373,479,541 | 2,353,926,883 | 2,156,726,883 | 1.70000000 | 0.0 | 197,200,000 | 0.0 | 0.0 | 0 |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 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 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 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可分配盈 餘(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 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 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 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553 - 盛復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30 | 31,982,133 | -25,451,534 | 6,374,835 | 6,374,835 | 0.0 | 0.20000000 | 6,208,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另盈餘分配案因買回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註銷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事宜。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配應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得不予分配。 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554 - 橙的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0 | 5,277,199 | 3,531,152 | 1,393,662 | 0.10000000 | 0.0 | 2,137,49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後,依法酌提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4555 - 氣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19 | 998,586,365 | 44,328,018 | 957,390,564 | 917,262,564 | 0.60000000 | 0.60000000 | 80,256,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未來股利之分派,將以配合公司未來發展、健全財務結構、公司股利發放方式將採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比率,得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以發放股票方式為之時,經股東會決議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所分配予股東之盈餘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四十為股利發放原則。 | |
| 4556 - 旭然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16,296,049 | 39,995,113 | 23,114,597 | 2,243,597 | 0.50000000 | 0.20000000 | 29,219,4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十,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分配股東紅利。每年股東紅利發放總額不低於可供分配股東紅利之盈餘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且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適當現金股利,惟該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4557 - 永新-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02 | 194,559,428 | 197,581,111 | 312,844,914 | 113,804,914 | 5.00000000 | 0.0 | 199,04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營運之業務是屬於成熟穩定產業,處於穩定成長階段,由董事會視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及(iv)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五(15%),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10]%)。本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概不支付利息。 | |
| 4558 - 寶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5/29 | 33,809,900 | 19,354,360 | 53,913,266 | 31,863,266 | 0.50000000 | 0.0 | 22,05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依據 當時公司營運狀況、資金需求規劃等予以訂定, 各年度發放股東紅利分配總金額不低於當度可分配盈餘 30 %,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低於東之 10% 。 | |
| 4559 - 久裕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109/06/30 | 0 | -10,808,163 | -6,600,06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1: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數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議案,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十%。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予以訂定。 | |
| 4560 - 強信-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09 | 316,018,876 | 291,393,082 | 507,935,250 | 237,344,774 | 4.00000000 | 0.0 | 270,590,476 | 0.0 | 0.0 | 0 | (a) 當本公司股份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交易時,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下稱「年度獲利」),應提撥以下數額為員工及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i) 全體董事每年有權取得不超過「年度獲利」之百分之三的年終酬勞,且僅得以現金發放;以及 (ii) 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全體員工每年有權取得之年終酬勞為不低於「年度獲利」 百分 之一,且得以現金、股票或二者之任何組合發放之。 (b)當本公司股份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交易時,除開曼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 每會計年度之盈餘,於(i) 完納稅捐(ii) 填補虧損、(iii) 依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法規提撥 10%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但累計法定盈餘公積達總實收資本額者不在此 限、及(iv)符合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包含但不限於金管會或任何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 場)之特別準備金後始得分派盈餘。盈餘扣除前述後稱為「當期可分配盈餘」。分派予股東 之股息及紅利可自當期可分配盈餘或是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合稱「累積可分配盈餘」)分派。 (c)即使與任何規定相抵觸,隨著本公司持續成長,出現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穩定成長所 需之健全財務規劃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得依據未來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發放現金股 息及/或股票紅利。董事會推薦本公司以累積可分配盈餘分派盈餘時,應製作股息紅利分配 計畫送交股東會普通決議並符合以下條件: (i)累積可分配盈餘得以發放現金或發行新股予股東的方式為之。 (ii)該計畫發放予股東之股利總數不得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 (d)所有本公司未分派之應付股息或紅利均不得對本公司累計利息。 | |
| 4561 - 健椿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48,128,568 | 25,592,673 | 71,196,620 | 56,566,215 | 0.25000000 | 0.0 | 14,630,40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時,由董事會得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以公司永續經營、穩定成長及維護股東權益、健全財務結構為目標,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配案。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現金股利之分派比率以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後,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4562 - 穎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156,145,633 | -64,046,127 | 91,789,385 | 91,789,38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 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提撥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 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連同以前 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本公司股利 之分配,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 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 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計劃而酌 予調整,並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其現 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 |
| 4563 - 百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9 | 164,497,703 | -90,830,377 | 69,426,69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發放股利時,得依當年度盈餘情形及整體產業環境,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六十,但股東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之。 | |
| 4564 - 元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不適用 | 190,973,286 | 489,736,692 | 631,351,821 | 235,130,054 | 2.20000000 | 0.0 | 396,221,76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惟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額不足一元時,得全數改採股票股利發放之。 | 無 |
| 4565 - 宏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7 | 203,029,971 | 190,057,954 | 345,289,372 | 235,039,372 | 2.50000000 | 0.0 | 110,250,00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考量公司所處 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等 因素。股東紅利之分配,若有當年度可分配 盈餘,以提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 之三十分派。若無當年度可分配盈餘,而擬 分配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則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 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4566 - 時碩工業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166,469,993 | 218,426,203 | 322,270,544 | 211,868,219 | 1.65000000 | 0.0 | 110,402,32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 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 告股東會。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熟發展階段, 股利政策視公司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資本 預算,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 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1%時,得 不予分配;分配盈餘時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 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 分之十,惟得視公司實際狀況調整之。 | 股東股利計算之股數為截至109年2月29日之 實際流通在外股數66,910,500股(已扣除庫 藏股247,000股)。 |
| 4568 - 科際精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59,934,659 | 136,490,660 | 171,156,840 | 74,084,840 | 3.20000000 | 0.0 | 97,072,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再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前項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10%。 | |
| 4570 - 傑生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2 | 109/10/07 | 109/11/26 | 918,848,699 | 6,530,697 | 897,545,516 | 896,045,516 | 0.02500000 | 0.0 | 1,5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目前及未來 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 本預算,兼顧股東權益及長期財務規劃等因 素,股東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 20%,而股東紅利之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不低 於1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571 - 鈞興-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3 | 205,059,757 | 220,830,594 | 348,462,568 | 191,382,568 | 3.30000000 | 0.0 | 157,08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現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及股份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且本公司股息/紅利之配發應考量本公司資本支出、未來業務擴充計畫、財務規劃及其他為求永續發展需求之計畫。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572 - 駐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8 | 719,182,408 | 221,523,785 | 918,553,814 | 898,505,814 | 0.56000000 | 4.44000000 | 179,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分配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新增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573 - 高明鐵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不適用 | 66,040,373 | -95,522,622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依法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另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就其餘數連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可分配盈餘; 本公司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 並考量本公司之資金需求、投資環境、 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股東利益等因素, 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各年度發放股東紅利分配總金額 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四十, 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分,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第廿八條之一:本公司無虧損時,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 (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份) 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無股利發放。 |
| 4575 - 銓寶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309,868,708 | 41,788,408 | 311,937,273 | 281,002,473 | 0.80000000 | 0.0 | 30,934,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無。 |
| 4576 - 大銀微系統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432,372,512 | 34,820,323 | 466,607,932 | 454,817,102 | 0.04000000 | 0.0 | 4,716,330 | 0.06000000 | 0.0 | 707,450 | 本公司分配每一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彌補虧損、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6%(含)以下。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數併同前期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或部份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當年度股東股息及股東紅利總額三分之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全部或一部採現金股利發放時,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不受前項規範。 | |
| 4577 - 達航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5/26 | 343,204,912 | 50,402,549 | 365,655,614 | 320,655,614 | 1.05287000 | 0.0 | 45,0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當年獲利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4578 - 總格精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5/21 | 58,602,427 | 12,373,964 | 70,653,985 | 60,453,985 | 0.50000000 | 0.0 | 10,2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東股息紅利政策,係考量所處產業環境、投資環境、資金需求、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盈餘分配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以不低於可供分配盈餘10%分配,但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當年度分配之股東股息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30%,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惟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之。 | |
| 4580 - 捷流閥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211,163,397 | 284,698,221 | 455,685,617 | 260,025,617 | 5.00000000 | 0.0 | 195,66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未分配調整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4581 - 光隆精密-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7 | 163,154,055 | 92,821,053 | 218,671,336 | 116,974,336 | 3.00000000 | 0.0 | 101,697,000 | 0.0 | 0.0 | 0 |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 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 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 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582 - 聚恆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60,587,920 | 98,002,291 | 148,789,982 | 93,789,982 | 1.10000000 | 0.0 | 55,000,000 | 0.0 | 0.0 | 0 | 當年度股票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當年度決算有盈餘時,股東分派之股東紅利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10至百分之90,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10。 | |
| 4609 - 唐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2 | -214,040,765 | -50,392,655 | -264,106,988 | -264,106,9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5%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像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
| 4702 - 中美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30 | -1,526,668,762 | 74,434,345 | 130,131,809 | 130,131,80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剩餘部份連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若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未達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不分配外,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第二十七條:本公司目前處於企業成長階段,在考量資本累積及平衡股利政策下,預計未來股東股利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派盈餘之百分之十五,現金股利占股利發放額度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 |
| 4706 - 大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7 | 159,608,905 | 81,504,814 | 209,560,791 | 162,142,735 | 0.60000000 | 0.0 | 47,418,056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產業、且經營 策略朝多元化發展,股利政策得視整體 經營環境之變遷及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 劃之需要,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 餘轉增資及公積轉增資)彈性搭配方式 發放,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東 紅利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
| 4707 - 磐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2 | 390,333,195 | 290,294,681 | 608,815,527 | 408,218,510 | 0.15000000 | 0.0 | 42,985,077 | 0.55000000 | 0.0 | 15,761,194 | 本公司年終結算當期淨利,除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外,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法定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實際情形,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併入未分配盈餘後始得依規定分配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不再提列。 本公司為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之需求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於每年發放股利時,股票股利不高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九十五。 | |
| 4711 - 永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101,758,758 | 33,722,767 | 133,637,903 | 97,004,303 | 0.60000000 | 0.0 | 36,633,6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基於整體環境及產業發展特性,為求永續經營、持續成長及配合長期財務規劃,採取固定及剩餘股利政策。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分配股東紅利,其現金股利維持介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之間,但得依內外經營環境之變化調整之。 | |
| 4712 - 福格創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3 | -193,068,719 | -191,271,052 | -384,339,771 | -383,892,53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八為員工酬勞,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於提撥前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 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714 - 永捷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4/10 | 109/06/18 | 626 | 103,944,048 | 103,361,297 | 94,152 | 0.10000000 | 0.0 | 10,326,715 | 0.90000000 | 0.0 | 9,294,043 | 第三十條:本公司所屬產業競爭激烈,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茲訂定本股利政策: 1.1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1.2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股東會決議分配。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東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2.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 支持本公司長期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並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3.1(每半會計年度)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半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3.2(每會計年度)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年決算後之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發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4714 - 永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626 | 28,380,179 | 25,542,787 | 25,542,78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所屬產業競爭激烈,基於資本支出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茲訂定本股利政策: 1.1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得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交監察人查核後,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1.2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視業務狀況及平衡股利政策,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股東會決議分配。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東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2.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 支持本公司長期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並經股東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3.1(每半會計年度)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半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3.2(每會計年度)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年決算後之可供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發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 | 無 |
| 4716 - 大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7 | 20,311,756 | 31,386,735 | 50,957,090 | 14,569,809 | 0.50000000 | 0.0 | 36,387,28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 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則併同以前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發放50%分派予股東。上 述分配事項,由董事會視公司整體營運狀況,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 之。本公司屬化工產業,此產業生命週期正值「成熟期」,因此本公司股利政策採 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決定股利發放 水準。而股利之發放方式則依公司整體資本規劃及資金狀況,在公司發展已臻成熟 期階段時,以現金及股票股利搭配發放之,其中現金股利應佔當次所發放股利的 10%以上。 | |
| 4720 - 德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6 | 6,851,937 | 44,182,394 | 9,255,297 | 9,255,297 | 0.0 | 0.30000000 | 26,752,785 | 0.0 | 0.0 | 0 |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 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 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 之一至百分之十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 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含符合依訂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 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 彌補歷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提列。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 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保 留或分派之。 本公司產品多樣化,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 全,股利政策係考量未來數年有重大之擴廠計 畫暨資本支出,實際分派則視公司營運狀況需 要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紅利 之分配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 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少分配百分之五十,其 中現金股利須占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 上,惟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5元(含),得改以 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 | |
| 4721 - 美琪瑪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425,533 | 218,870,658 | 197,430,003 | 599,979 | 2.44000000 | 0.0 | 182,966,58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由於本公司正值企業生命週期之成長期,為有效掌握適當之投資機會,本公司之股利政策,除將參考同業股利之一般發放水準外,對於股利之發放方式,將考量未來資金之需要及長期財務規劃需求,就上 述股東紅利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分派數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4722 - 國精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0 | 585,893,031 | 256,708,296 | 798,031,725 | 618,015,239 | 1.80000000 | 0.0 | 180,016,48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獲利,應提撥1%至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利政策則於考量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配合財務規劃,並於公司永續經營與穩定發展,及股東權益獲得最大保障之前提擬訂如下: 一、股立發放之條件、時機:本公司目前處於穩定期,為支持企業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及保障股東合力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於經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二、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分派比率: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現金股利所占比率為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惟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5元(含),得改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 其實際發放比率及方式則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情形訂定之。 | |
| 4724 - 宣捷幹細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3 | -220,790,919 | -59,899,525 | -93,928,427 | -93,928,42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4725 - 信昌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05 | 109/04/21 | -459,696,154 | -2,013,070,293 | -1,599,650,757 | -1,599,650,75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純益,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撥,其餘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後,就其餘額再予分派普通股股利,分派比率依本條第二項之股利政策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為配合未來之資本支出及資本支出預計以保留盈餘支應資金之資本預算規劃,並考量公司之財務結構及未來之償債能力,訂定現金股利支付比率為普通股股利之百分之二十以上,餘額配發股票股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726 - 永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258,196,794 | -218,174,655 | -473,311,386 | -473,311,3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由董事會視營運需求提撥或迴 轉特別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訂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屬成長階段,股利分配政策,於年度結束後,依據公司當年度 盈餘及以前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 運需求,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以不高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分派股票股利,其餘分配現金股利,由董事會參與考量營運及資本支 出需求後,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議決之。 | |
| 4728 - 雙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0 | 109/06/19 | 1,626,611 | 100,447,511 | 87,154,761 | 5,460,261 | 1.50000000 | 0.0 | 81,694,50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採現金及股票股利平衡原則,惟股票股利不得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4729 - 熒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1,303,519,003 | -94,974,353 | -256,346,635 | -256,346,6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4730 - 通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1 | 74,960,252 | 24,343,329 | 89,007,543 | 74,537,543 | 0.50000000 | 0.0 | 14,47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盈餘之分派以當年度稅後淨利為優先考量,惟在平衡股利政策之原則外,以往年度未分派盈餘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分配時備供動支。 分派股利之政策,主要係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擴展營運規模、現金流量及兼顧股東利益,當年度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利,惟當年度稅後淨利低於實收股本50%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20%。 前述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為配合兩稅合一制度,分派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與迴轉所屬年度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 |
| 4732 - 彥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3 | -85,667,299 | 39,697,695 | -45,969,604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應考量獲利情形、資本結構、未來營運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以可分配盈餘計算之每股股利小於0.5元,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 |
| 4735 - 豪展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5 | 13,217,683 | 130,945,463 | 154,750,919 | 56,357,519 | 2.70000000 | 0.0 | 98,393,400 | 0.0 | 0.0 | 0 | 公司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4736 - 泰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676,641,602 | 663,904,583 | 1,272,461,666 | 809,007,895 | 5.50000000 | 1.50000000 | 589,850,25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董事會應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
| 4737 - 華廣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71,974 | 106,258,463 | 89,843,503 | 252,494 | 1.51000000 | 0.49000000 | 118,663,588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 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 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 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 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將保留盈餘以股票股利及 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比率 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738 - 大同精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2 | -618,780,394 | 988,322 | -618,711,819 | -618,711,81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其對象得包括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分配股利政策須視當年盈餘狀況、未來營運計畫、資本預算規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並考量財務結構與盈餘稀釋之情形分配之。本公司盈餘分派得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739 - 康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487,560,001 | 128,016,841 | 583,405,369 | 471,770,246 | 1.20000000 | 0.0 | 111,635,123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因本公司目前尚屬成長階段,未來數年皆有擴充產線與增加投資之資金需求,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以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穩定發展。依前項之可供分配盈餘提撥10%以上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30%時,得不予分配;本公司同時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時,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分派股東股息紅利總額20%。 | |
| 4741 - 泓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1 | 64,965,066 | 38,852,678 | 100,121,203 | 60,711,302 | 1.20000000 | 0.30000000 | 49,262,376 | 0.0 | 0.0 | 0 | 本公司當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為因應整體產業環境、業務規模拓展之需求,未來股利發放係考 量公司中長期財務資本預算規劃,以平衡股利政策、追求穩健、永續經營的發展為目標,並 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股東股利 時,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擬分配股東紅利總額之10%發放。 | |
| 4743 - 合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0 | -322,205,973 | -422,195,891 | -422,195,8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二十條之二股利政策,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同意分配之。 前項分派股息及紅利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以截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惟以可分配盈餘計算之每股股利小於0.5元時,得不分配盈餘。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原則上將採取平衡股利政策,以部份股票股利及部份現金股利互相搭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總發放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4744 - 皇將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64,059,478 | 93,158,663 | 140,564,418 | 67,841,755 | 1.60000000 | 0.0 | 72,722,663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一條之一: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第廿一條股利之分派,每年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無 |
| 4745 - 合富-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7 | 362,554,807 | 279,752,180 | 510,421,812 | 385,027,302 | 1.20000000 | 0.0 | 88,513,770 | 0.50000000 | 0.0 | 3,688,074 | 本公司應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提撥 剩餘利潤之10%作為特別盈餘公積,直至累積 特別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任何 所餘利潤得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法 令,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不低於 當年度稅後盈餘之 10%作為股利(包括現金或 股票)或紅利進行分配,惟相關現金股利部分 不得低於該年度擬分配利潤之10%。 | |
| 4746 - 台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9 | 702,667,626 | 11,631,179 | 711,505,792 | 711,505,7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得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 本公司股利政策需視公司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等,就可分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或以現金或以股票及現金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將不少於全部股東紅利發放金額之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 | |
| 4747 - 強生製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7 | 341,100 | 64,470,450 | 54,873,919 | 840,169 | 1.80000000 | 0.0 | 54,033,7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訂 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階段,股息及紅利之發放,以健全公司財務結構 為原則,本公司於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至一百之範圍以現金股利發放 之。 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會同意,將部分或全部股利以股 票股利發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752 - 聯超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3 | 不適用 | 18,847,130 | 59,339,812 | 72,252,961 | 72,252,96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二條: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且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基於長期財務規劃、未來資金需求及保障股東權益之考量,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由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略... | 無 |
| 4752 - 聯超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8,847,130 | 73,711,880 | 92,674,899 | 737,689 | 1.00000000 | 0.0 | 91,937,210 | 0.0 | 0.0 | 0 | 第卅二條: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且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基於長期財務規劃、未來資金需求及保障股東權益之考量,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由董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整體資本預算規劃,分派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餘額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如當年度未有較大之資本預算規劃或需充實營運資金時得全部以現金股利分派之。換言之,如當年度有擴充建廠計劃需大量資金時,得全部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 無 |
| 4754 - 國碳科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4,961,311 | 64,083,487 | 60,737,371 | 4,453,747 | 1.50000000 | 0.0 | 28,141,812 | 1.50000000 | 0.0 | 2,814,181 | 一、本公司每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 %~15%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 %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再就餘額計算提撥之。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一項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發放之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議行之。 二、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配合公司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及穩定發展,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將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參考過去年度盈餘發放率及未來公司營運需求酌予保留部分資金,再就保留後之餘額擬具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股利分派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經前述分派方式之每股股息紅利如低於零點二元時,得經董事會擬議不予分派,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755 - 三福化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16 | 1,091,380,066 | 324,474,659 | 1,327,991,636 | 1,128,438,436 | 2.20000000 | 0.30000000 | 226,765,000 | 0.0 | 0.0 | 0 | 第 二十八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 之利益),應提撥 一、 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二、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公司盈餘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
| 4755 - 三福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6 | 不適用 | 1,091,380,066 | 234,283,766 | 1,325,663,832 | 1,325,663,83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公司盈餘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本公司一○八年第三季盈 餘擬留待年度終了一併考量,故本季暫不予分 派。 |
| 4755 - 三福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1,091,380,066 | 158,100,198 | 1,249,480,264 | 1,249,480,26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公司盈餘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無。 |
| 4760 - 勤凱科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12 | 51,025,472 | 29,426,707 | 77,509,508 | 58,259,508 | 0.30000000 | 0.50000000 | 22,000,000 | 0.40000000 | 0.0 | 1,100,00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虧損。 三、依法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以不低於扣除前各款後餘額之百份之十,分派股息紅利,由董 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份 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目前及未來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兼顧股東權益及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擬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如有特殊需求時董事會得視需要變更,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 |
| 4763 - 材料*-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3,102,809 | 329,676,196 | 242,616,925 | 4,967,535 | 4.75368180 | 0.0 | 237,649,390 | 0.0 | 0.0 | 0 | 本公司除得於各會計年度結束後發放股利外,亦得於前半會計年度發放期中股利。 如董事會決定不發放期中股利時,董事會應於前半會計年度後,以決議確認不發放 期中股利。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分派股利時應遵守本章程第14.4條至第14.6條及第 14.10條至第14.12條所定之要求及程序,且於前半會計年度後分派股利時應遵守本章程第14.6條至第14.12條所定之要求及程序。 | |
| 4763 - 材料*-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6 | 不適用 | 3,102,809 | 125,876,301 | 116,391,480 | 116,391,48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除得於各會計年度結束後發放股利外,亦得於前半會計年度發放期中股利。如董事會決定不發放期中股利時,董事會應於前半會計年度後,以決議確認不發放期中股利。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分派股利時應遵守本章程第14.4條至第14.6條及第14.10條至第14.12條所定之要求及程序,且於前半會計年度後分派股利時應遵守本章程第14.6條至第14.12條所定之要求及程序。 | 無 |
| 4764 - 雙鍵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884,698,196 | 194,460,721 | 998,553,780 | 906,407,442 | 1.22176593 | 0.0 | 92,146,338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並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時,應先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且公司有累積虧損時,亦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得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屬成長階段,目前為穩定成長期,研發與提升產能為競爭力,與永續經營關鍵,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資,故本公司現階段之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後,採部份股票股利發放以保留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但若因此造成獲利能力大幅稀釋,則由董事會參考營運及資本支出,及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擬定合適之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比例,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之一: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 無 |
| 4764 - 雙鍵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884,698,196 | 0 | 884,698,196 | 884,698,19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並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時,應先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且公司有累積虧損時,亦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得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屬成長階段,目前為穩定成長期,研發與提升產能為競爭力,與永續經營關鍵,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資,故本公司現階段之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後,採部份股票股利發放以保留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但若因此造成獲利能力大幅稀釋,則由董事會參考營運及資本支出,及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擬定合適之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比例,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之一: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或彌補虧損,由董事會編造書表、議案,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 | 本期不分派盈餘,故未編造盈餘分配表。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765 - 磐采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499,156 | 120,578,045 | 109,019,397 | 52,785,783 | 1.75000000 | 0.0 | 56,233,614 | 0.0 | 0.0 | 0 |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惟現金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如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擬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4766 - 南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3,537,393,270 | 1,228,200,103 | 4,617,936,421 | 3,894,511,741 | 6.00000000 | 0.0 | 723,424,680 | 0.0 | 0.0 | 0 | 本公司正處於穩定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劃,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剩餘利潤之10%,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20%至100%,股票股利0%至80%。 | |
| 4767 - 誠泰科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2 | 239,903,589 | 60,457,459 | 269,595,147 | 238,180,147 | 1.00000000 | 0.0 | 31,41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的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
| 4768 - 晶呈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6,852 | 6,710,111 | 4,905,318 | 165,078 | 0.02000000 | 0.0 | 592,530 | 0.14000000 | 0.0 | 414,771 | 第25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26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770 - 上品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7/02 | 109/05/22 | 998,720,472 | 499,751,191 | 1,446,799,177 | 1,171,599,177 | 4.00000000 | 0.0 | 275,2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 報告股東會,以股票分配者,應經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所處產業環境、投資環境、資金需求 、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兼顧股東利益、平 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 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若每股低於0.1元時,得不予分配;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0%。 | 無 |
| 4803 - VHQ-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9/25 | 0 | 456,148,157 | 324,815,483 | 104,290,356 | 0.60000000 | 0.0 | 23,627,692 | 5.00000000 | 0.0 | 19,689,744 | 14.6 本公司營運係屬特定需求且商品客製化的利基市場,處於成長階段,由董事會視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於櫃買中心上櫃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依本章程第14.5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本第14.6條前述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如尚有盈餘,董事會得決議是否合併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 14.7 股東股利得以全部現金股利或全部股票股利或兩者併採等方式分派,惟如併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依第14.6條分派之股利之百分之十(10%)。此外,如發放股票股利,公司授權資本額中的未發行股份數應不少於預計發行之股票股利數量。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行決議外,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股利應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10%)。 | |
| 4804 - 大略-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29 | -127,886,129 | 3,598,340 | -124,287,789 | -124,287,78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至少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三(3%)、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40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 |
| 4806 - 桂田文創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無 |
| 4807 - 日成-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7 | 56,000,704 | -146,304,060 | -81,256,69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及(iv)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董事會於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時得考量是否合併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行決議外,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股東股利得以現金、股票或兩者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3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903 - 聯光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10/05 | -82,298,932 | -37,808,050 | -116,627,702 | -116,627,7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由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佔全部股利之比率不少於百分之十為原則。 | |
| 4904 - 遠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9 | 109/06/19 | 2,628,997,202 | 8,734,983,748 | 10,457,222,977 | 693,878 | 3.20900000 | 0.04100000 | 10,590,127,63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 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實際分派之比 率、數額、方式及股數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並報告股東會。董事酬勞實際分派之比率 及數額亦由董事會議定,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結算如有盈餘時,於依法完納一 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後,應先提法定 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餘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 可供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按全部股份平均 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配,至少提撥本期稅後純 益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 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供分配,且現金 股利部份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總額之百 分之五十;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 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劃,經股東會決議分 配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高或降低其可 供分配股利比率及現金股利之比率。 | |
| 4905 - 台聯電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7 | 2,372,910,033 | 53,423,406 | 2,324,751,838 | 2,269,518,064 | 1.50000000 | 0.0 | 55,233,77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前淨利,應先提繳 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 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 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4906 - 正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09 | 0 | 201,192,568 | 0 | 0 | 0.0 | 0.50000000 | 177,910,748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數額後,應提撥員工酬勞13.5%及董監酬勞1.8%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並報告於股東會。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由於本公司業務正值成長期,為考量整體環境及產業特性,股利政策衡量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據以決定盈餘分配之數額及種類。並配合公司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合計數百分之十。 | |
| 4907 - 富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422,179,607 | 159,031,744 | 565,308,177 | 423,533,243 | 1.20000000 | 0.0 | 141,774,934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 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惟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 0.1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4908 - 前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7 | 264,050,548 | 129,741,648 | 383,576,261 | 297,537,663 | 1.10000000 | 0.0 | 86,038,59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應先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項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之股東紅利不低於本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三十。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處於業務成長階段,為因應未來之營運擴展計劃,股東紅利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相互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 | |
| 4909 - 新復興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619,800,015 | 3,073,867 | 621,606,758 | 618,806,052 | 0.03000000 | 0.27000000 | 28,007,05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911 - 德英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90,291,073 | -23,364,915 | -113,655,988 | -113,655,9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以截 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 惟以可分配盈餘計算之 每股股利小於 0.2 元時, 得不分配盈餘。 本公司股東紅利股利分配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 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 規劃等,其中股東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912 - 聯德控股-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485,055,612 | 259,447,617 | 676,499,523 | 557,819,350 | 2.50000000 | 0.0 | 118,680,173 | 0.0 | 0.0 | 0 |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 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 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 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 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 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 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 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 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 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 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 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 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 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4912 - 聯德控股-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13 | 不適用 | 485,055,612 | 140,928,504 | 612,829,499 | 612,829,49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 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 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 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 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 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 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 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 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 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 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 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 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 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4912 - 聯德控股-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485,055,612 | 79,932,533 | 564,988,145 | 564,988,1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 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 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 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 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 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 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 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 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 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 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 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 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 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4912 - 聯德控股-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1季 |
108/01/01~108/03/31 | 1 | 108/05/08 | 不適用 | 485,055,612 | 42,591,748 | 527,647,360 | 527,647,3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93.依開曼法令及本章程,於每季或會計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如有盈餘,得以任何 幣值分派股息及紅利。 93-1.在不牴觸開曼法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或本章程之規定下, 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宣佈分派已發行股份之股息及其他分派,並授權以本公司於 法律上可動用的資金支付之。 93-2.在不牴觸公司章程第93-1條之規定下,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分派前,得從 依法得用以分配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合適的數額為公積金,該公積金按董事會 之裁量應用於預防突發情形、平衡股息或其他得適當運用該公積金之目的,且在 進行此等運用前,得依董事會之絕對裁量用於本公司之業務或進行董事會隨時認為 適當之投資。 93-3.任何股息之支付得以支票郵寄至股東或有權受領人或共同持有人代表之登記 地址或其指定之地址。每一支票應以收件人或其所指定之人為受款人。 93-4.除任何股份當時另有附加權利或限制外,所有股息應按股東持有股份數分派 之。 94.依本章程、開曼法令及上市規範,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按下比例提撥員工 酬勞及董事酬勞,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預留彌補數額。 (a)員工酬勞不低於0.5%,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或修訂之。 (b)董事酬勞至多以2%為限。 94-1.(1)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於每季終了後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公司前三季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成員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2)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 (3)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依前三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為之。 94-2.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如有剩餘,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 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穩定成長、永續經營、資金需求、健全財務結構及維護 股東權益等因素,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本公 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95.(1)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得依上市規範,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應分派 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2)依前條分派股息或紅利,本公司亦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4915 - 致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8 | 109/06/23 | 3,420,171,288 | 2,134,870,687 | 4,895,602,112 | 3,818,726,134 | 2.40000000 | 0.0 | 1,076,875,97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配之。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 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 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 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4916 - 事欣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5/28 | 62,218,001 | 326,324,665 | 297,538,577 | 133,085,441 | 2.00000000 | 0.0 | 164,453,136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如下: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於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並提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業務需要或規定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由董事會按下列比例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派之。 股東股利:係考量當年度稅後盈餘及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其所分配盈餘金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惟得視公司未來盈餘及資金狀況,調整其發放比例。公司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 |
| 4919 - 新唐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5/29 | 365,396,830 | 558,459,456 | 862,046,082 | 516,980,802 | 1.20000000 | 0.0 | 345,065,28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前項剩餘之數額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或年度決算為虧損,但於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仍有可分配盈餘時,應先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得視業務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分派股東紅利,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4920 - 尚芳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9 | 12,688,524 | 7,680,209 | 8,617,324 | 8,617,32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調整應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交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配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或保留。 第一項所述盈餘分派議案之股利,其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但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為原則。 | |
| 4923 - 力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7 | 2,117,139 | 13,289,540 | 14,077,725 | 14,077,72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四 條之二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4924 - 欣厚-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45,733,005 | 88,063 | -45,644,942 | -45,644,9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每年應於合法可分配款項擬定利潤分配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決議。前項利潤分配計畫中,公司應就可分派利潤中提撥不低於20%分配予股東,分配方式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20%,最高以100%為上限。 | |
| 4925 - 智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6/19 | 243,783,158 | 60,133,291 | 297,778,523 | 297,778,52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於完納 一切稅捐,彌補以往虧損後,分派盈餘時,應 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以 其全部或一部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分派股利之 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 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 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 會。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 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其中股東紅 利及員工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 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 總額之百分之十,董事酬勞則以現金方式發 放。 | |
| 4927 - 泰鼎-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5 | 1,566,397,484 | 827,050,584 | 2,396,911,526 | 1,827,112,265 | 3.00000000 | 0.0 | 569,799,261 | 0.0 | 0.0 | 0 | (1)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彌補歷年之虧損,次按主管機關要求依照公開發 行公司規則之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且本公司董事會決定分派盈餘, 應擬盈餘分派議案於年度股東會以普通決議或於本章程11.4(d)條之情況,以特 別(重度)決議通過分派盈餘,盈餘分派議案應依下列比例進行分派: 1.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2。 2.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2。 3.股東股利不低於百分之10,其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為準。另外,董事會 得考量實際營運狀況、未來資本支出或其他與經營有關之重大事項,擬議分派 期初未分派盈餘之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方式分派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受股票之分配。本 公司就未分派之股息及酬勞概不支付利息。 (2)本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產業且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照 本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以及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以決定盈餘保留及可分派 之數額。盈餘保留及分派之數額、股利之種類及比例,董事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 利及資金狀況,據以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於年度股東會議決之;惟其中 現金股利分派比例應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30。 | |
| 4930 - 燦星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7 | -80,496,790 | 61,664,293 | 0 | 0 | 0.0 | 0.50000000 | 67,15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就其餘額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將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派外,本公司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本公司股利及公積分派政策係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得以發行新股或現金方式為之。惟現金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盈餘及公積分派總額百分之五。 | |
| 4931 - 新盛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9 | 55,829,201 | 142,575,436 | 183,970,529 | 128,192,344 | 0.90000000 | 0.80000000 | 105,358,794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不在此限;並得依業務需要或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並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搭配方式發放,以股票股利發放為優先考量,其中現金股利分配總額不低於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惟本公司盈餘發放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負債+或有負債)/(股東權益-無形資產)】未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得全數發放股票股利。 | |
| 4933 - 友輝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897,061,388 | 94,371,379 | 981,994,017 | 897,057,475 | 1.08800000 | 0.0 | 84,936,54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目前及未來之資本預算及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財務結構、盈餘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情形,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4934 - 太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4 | 0 | -484,003,033 | -484,474,172 | -484,474,17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二、股利政策: 1.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並考量平衡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五十分配,但董事會得考量公司實際資金狀況後,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2.盈餘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兩種方式配合發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股東會得視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 |
| 4935 - 茂林-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8 | 2,313,013,394 | 344,563,470 | 2,485,286,034 | 2,288,880,397 | 1.50000000 | 0.0 | 196,405,637 | 0.0 | 0.0 | 0 |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 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擬訂該利潤分配計畫: 本公司當年度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並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當年度稅後淨利扣除前述數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董事會在考量財務、業務及其他經營因素後,得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決議通過當年度擬分配予股東之股利(包括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數額;惟當年度擬分配之股利,如無彌補累積虧損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10%,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配股利之1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938 - 和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22,842,506,159 | 19,317,741,392 | 36,807,245,342 | 25,058,681,990 | 4.50000000 | 0.0 | 11,748,563,352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所處產業變化快 速,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採行平衡股利政策,就廿八條可分派之股東紅 利,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至少佔當年度全部股利 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後分派之。 | 如嗣後因員工認股權執行、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買回股份轉讓、 轉換及註銷,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授權董事長於分 派金額之範圍內全權處理之。 |
| 4939 - 亞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121,428,282 | 35,597,873 | 153,729,840 | 129,179,623 | 0.25000000 | 0.0 | 24,550,217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應納之所得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4942 - 嘉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5 | 1,735,670,390 | 649,954,716 | 2,126,782,938 | 1,770,863,905 | 2.50000000 | 0.0 | 355,919,03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當年度決算盈餘扣除一到四項後餘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合計數,本公司盈餘分派,優先分配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不足部份則自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撥應。 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於提撥分派股東股利時,現金股利為配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4943 - 康控-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6/15 | 616,569,392 | 419,891,582 | 763,177,438 | 490,855,398 | 0.50000000 | 0.0 | 68,080,510 | 1.50000000 | 0.0 | 20,424,153 |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五十(5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 |
| 4944 - 兆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6 | -441,105,526 | -751,496,288 | -1,201,656,502 | -1,201,656,5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四○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或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公司目前產業及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就上列可分配盈餘,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945 - 陞達科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5/21 | 38,907,646 | 44,124,941 | 78,124,959 | 39,124,959 | 1.50000000 | 0.0 | 39,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4946 - 辣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20 | 28,495,502 | -194,369,161 | -165,873,659 | -145,140,54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 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款,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 令規定及公司營運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彌補虧損 ,其餘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 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為之。 第廿二條之一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 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 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949 - 有成精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109/06/10 | -83,156,400 | 62,498,151 | 0 | 0 | 0.0 | 0.50000000 | 22,729,435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至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特別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董監酬勞以現金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其餘額得合併前期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分派之。 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司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採取股利平衡政策,適度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為之。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3%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盈餘分配時,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20%為原則,並考量未來獲利情形而調整發放。 | |
| 4950 - 金耘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0 | -374,560,888 | -391,221,67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本公司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但公司無盈餘時,不 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扣除前款後之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三、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 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前項盈餘分配金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 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案,提報股東會。本公司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最少為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4951 - 精拓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5/27 | 120,255,502 | 46,811,670 | 160,473,790 | 115,199,120 | 1.50000000 | 0.0 | 45,274,67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之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4952 - 凌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09 | 171,421,468 | 223,583,878 | 354,232,125 | 171,421,554 | 1.68000000 | 0.12000000 | 195,868,469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連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惟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前述現金股利不得低於應分派股東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元得不予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擬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 |
| 4953 - 緯軟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254,271,110 | 413,122,520 | 577,094,896 | 364,611,364 | 3.20000000 | 0.0 | 212,483,53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餘額,以不低於可供分配盈餘5%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穩定成長階段,為配合公司長期資金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成長,股利政策採用剩餘股利政策。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百分之十。 | |
| 4956 - 光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12 | 461,035,320 | -126,878,285 | 333,524,927 | 333,524,92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後,依下列次序分配 1.彌補累積虧損。 2.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 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3.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4.其餘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視營業狀況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配之。 本公司係屬營運成長階段之高科技事業,將 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 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 流入之需求,公司於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每年分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派現金 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惟實際 分派比率,仍依股東會決議之。 | |
| 4958 - 臻鼎-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9 | 17,632,684,299 | 8,685,202,303 | 23,383,462,732 | 19,323,428,240 | 4.50000000 | 0.0 | 4,060,034,492 | 0.0 | 0.0 | 0 | 13.8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及酬勞概不支付利息。 | |
| 4960 - 誠美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4/30 | 1,890,165,596 | -688,558,502 | 972,326,693 | 972,326,69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25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具體辦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若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則依現行法令規定折算員工股票酬勞股數。 公司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派方式為之。 第25條之1: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情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0%時,得不予分配。 普通股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及股票搭配之:現金股利分派不得低於普通股全部股利總額10%。 | |
| 4961 - 天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4 | 624,487,018 | 308,455,506 | 883,447,703 | 718,136,891 | 1.00000000 | 0.0 | 165,310,81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4966 - 譜瑞-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0/30 | 不適用 | 5,080,693,428 | 0 | 5,080,693,428 | 5,080,693,4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獲利,應提撥(i)不少於該年度稅前利益之5%作為員工酬勞(下稱「員 工酬勞」),其應按本章程第9條所定之員工激勵措施所認可之方式予以發放,且得發放予 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之子公司之員工,以及(ii)最多相當於該年度稅前利益之2%作為董事 額外酬勞。儘管有前述規定,於本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本公司發放員工酬勞及上述董事額外 酬勞前,應先保留累積虧損之數額。於開曼法律允許之狀況下,經董事會2/3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之。為免疑義,計算上 述員工酬勞及董事額外酬勞之「年度稅前利益」,係指尚未扣除及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額 外酬勞之稅前利益。 於每會計年度前三季各季終了時,董事會得決議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惟盈餘分派係以發行 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通過。前述提案應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 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提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再提交董事會決議之。依本第113-1條分派盈餘 時,本公司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本期不予分派未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表,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
| 4966 - 譜瑞-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7/31 | 不適用 | 5,080,693,428 | 0 | 5,080,693,428 | 5,080,693,4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獲利,應提撥(i)不少於該年度稅前利益之5%作為員工酬勞(下稱「員 工酬勞」),其應按本章程第9條所定之員工激勵措施所認可之方式予以發放,且得發放予 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之子公司之員工,以及(ii)最多相當於該年度稅前利益之2%作為董事 額外酬勞。儘管有前述規定,於本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本公司發放員工酬勞及上述董事額外 酬勞前,應先保留累積虧損之數額。於開曼法律允許之狀況下,經董事會2/3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之。為免疑義,計算上 述員工酬勞及董事額外酬勞之「年度稅前利益」,係指尚未扣除及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額 外酬勞之稅前利益。 於每會計年度前三季各季終了時,董事會得決議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惟盈餘分派係以發行 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經股東會重度決議通過。前述提案應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 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提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再提交董事會決議之。依本第113-1條分派盈餘 時,本公司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本次董事會決議自民國109年起,股利發放原則採每半年發放,而民國108年股利發放與以 前年度一致,採年度一次發放,因此,本次董事會決議不發放民國108年第一季及第二季 股利。 |
| 4966 - 譜瑞-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5 | 5,080,693,428 | 2,433,759,333 | 7,257,825,729 | 6,040,939,121 | 15.23000000 | 0.0 | 1,216,886,60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獲利,應提撥(i)不少於該年度稅前利益之5%作為員工酬勞(下稱「員 工酬勞」),其應按本章程第9條所定之員工激勵措施所認可之方式予以發放,且得發放予 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之子公司之員工,以及(ii)最多相當於該年度稅前利益之2%作為董事 額外酬勞。儘管有前述規定,於本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本公司發放員工酬勞及上述董事額外 酬勞前,應先保留累積虧損之數額。於開曼法律允許之狀況下,經董事會2/3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之。為免疑義,計算上 述員工酬勞及董事額外酬勞之「年度稅前利益」,係指尚未扣除及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額 外酬勞之稅前利益。 | |
| 4967 - 十銓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136,928,369 | 7,732,394 | 143,298,711 | 136,010,387 | 0.11000000 | 0.89000000 | 66,257,490 | 0.0 | 0.0 | 0 |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應以每年 度稅前淨利彌補累積虧損後,以不低於其餘額 之百分之零點五作為當年度之員工酬勞;另以 不高於年度餘額之百分之一做為當年度之董事 酬勞。 二、前項之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給付, 董事酬勞則以現金給付;其數額及給付種類, 均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 半數以上之同意決定之,並報股東會備查。 三、扣除前兩項酬勞後之稅前淨利,於依法繳 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可不 再提撥),並依相關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後,猶有盈餘時,得由董事會依下列規定, 做成盈餘分配案: (1)董事會研擬盈餘分配案時,除應顧及股東 之利益及資本適足率外,並應兼顧本公司未來 之發展計畫,妥善考量產業之前景,資金之需 求,投資之環境及國內外競爭之狀況並兼顧股 東利益等因素。每年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應 不低於當年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惟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 不予分配。 (2)除本年度之結餘外,董事會並得併同期初 未分配盈餘,作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擬具 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3)本公司股利分配得以平衡股利政策為主; 盈餘分派得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但現金 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 五。 四、員工酬勞以股票發放者,本公司從屬公司 之員工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得分配之;其一定 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無 |
| 4968 - 立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9 | 148,368,058 | 190,737,022 | 319,249,297 | 199,064,206 | 1.94000000 | 0.0 | 120,185,09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8%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並考量對未來獲利及資金需求成長情形分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其中現金股利分配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4971 - IET-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350,109,880 | 69,262,942 | 403,048,638 | 366,513,095 | 1.00000000 | 0.0 | 36,535,543 | 0.0 | 0.0 | 0 | 股利分配之額度不得少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且受分配現金股利之額度不得少於當年應分配利潤之10%。 | 無 |
| 4972 - 湯石照明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8 | 88,816,359 | 105,688,360 | 168,152,474 | 83,757,873 | 2.15000000 | 0.0 | 84,394,601 | 0.0 | 0.0 | 0 | 摘錄公司章程內容如下: 第廿三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廿三條之一: 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提撥百分之二 ‧五以下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分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之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 上述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是以一次分派方式為之。 第廿四條 : 本公司年度決算所得稅後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視需要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 三、餘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屬於成長期,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股東紅利之發放比率應不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紅利之分派不低於股 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該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廿五條: 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 |
| 4973 - 廣穎電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237,894,992 | 95,461,594 | 323,911,208 | 247,704,208 | 1.20000000 | 0.0 | 76,207,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款。 (2)彌補以往虧損。 (3)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如尚有盈餘,再視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提存保留盈餘。 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分派議案。分派股息及紅利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股利之分派,須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無 |
| 4974 - 亞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109/06/12 | 463,460,342 | 357,844,110 | 715,987,627 | 476,737,283 | 3.30000000 | 0.0 | 239,250,344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之ㄧ: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股東股息或紅利發放之方式係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並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以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中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股東股利,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搭配,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以達成平衡穩定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股東股息或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4976 - 佳凌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44,489,013 | -92,997,621 | -48,535,910 | -48,535,91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繳一 切稅捐,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提存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規定於必要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 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 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部份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 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 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 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股東 股息及紅利發放原則,並得採股票股利及現金 股利方式分配股東。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得低 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惟此項盈餘分派 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 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4977 - 眾達-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09 | 35,567,214 | 266,970,474 | 261,453,258 | 21,038,815 | 3.50000000 | 0.0 | 240,414,443 | 0.0 | 0.0 | 0 |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 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 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 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 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 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 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 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 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 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 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 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 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 |
| 4979 - 華星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6 | 0 | -207,690,279 | -206,428,27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廿四 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 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 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之。 本公司將考量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 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每年發放之股 東紅利佔未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 十,且為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年度 決算如有盈餘,每年發放現金股利總額不得 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實 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決議發放金額為準。 | |
| 4980 - 佐臻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6/29 | -5,316,454 | -38,632,929 | -43,300,682 | -43,300,68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上述比率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 本年度因稅後虧損擬定不發放股利。 |
| 4981 - 可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03 | -21,184,637 | 7,336,356 | -13,848,281 | -13,848,2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年度虧損外,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部份盈餘。 前項盈餘之分派,由董事會擬具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為確保股東權益及永續經營之目標,採平衡股利政策。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分派方式授權董事會議定之。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4985 - 富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2 | 740,833,436 | 188,439,267 | 910,297,278 | 791,512,372 | 2.00000000 | 0.0 | 118,784,906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0.5%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1%。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 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廿二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期,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依前 條之規定辦理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 利若每股低於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 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
| 4987 - 科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5 | 217,309,887 | 119,381,468 | 311,669,613 | 231,029,613 | 3.20000000 | 0.0 | 80,64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惟年度股東紅利分派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的10%。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股東盈餘分配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發放之,發放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總股利(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惟得視財務、業務需要及經營面等相關因素調整之。 | |
| 4989 - 榮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130,496,193 | 34,112,923 | 156,849,386 | 64,998,386 | 0.60000000 | 0.0 | 91,851,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況、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 每年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分配盈餘 低於實收資本額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 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 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 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4991 - 環宇-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5 | 1,037,383,142 | 267,578,131 | 1,304,961,273 | 1,259,338,456 | 0.51000000 | 0.0 | 45,622,817 | 0.0 | 0.0 | 0 | 如本公司有盈餘,董事會於擬訂盈餘分派議案時,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自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及(iii)主管證券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在不違反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於合併歷年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為發展目的而提撥董事會認為適宜之該會計年度剩餘之保留盈餘的特定數額作為公積後,本公司應將不少於百分之十(10%)的剩餘利潤,作為股東股利。 | |
| 4994 - 傳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5 | -483,279,620 | 495,833,617 | 0 | 0 | 0.0 | 1.00000000 | 110,639,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次序分配。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歷年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剩餘部份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其發放股利之比例為百 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未來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 算衡量資金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十。前述盈餘之分配,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同意。 | |
| 4995 - 晶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09 | 1,745,397 | 171,949,075 | 156,369,502 | 1,805,569 | 3.70000000 | 0.0 | 154,563,93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4999 - 鑫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1,546,129,264 | 207,093,174 | 1,688,575,389 | 1,502,532,389 | 2.50000000 | 0.0 | 186,043,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已往年度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金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 額為止; 三、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分配股東紅利,其分配基礎以年度總決算之本期稅後淨利扣除 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餘額,當年度盈餘扣除上述項目後以不低於百分 之十之盈餘分配股息及紅利,並得依公司發展情形連同以往年度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 |
| 5007 - 三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1 | 694,007,455 | 817,640,450 | 1,416,584,577 | 826,704,269 | 2.00000000 | 0.0 | 589,880,308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前項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5009 - 榮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854,822,647 | 279,759,263 | 1,084,867,723 | 856,499,727 | 0.50000000 | 0.0 | 228,367,996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 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 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 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 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需 要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 餘,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 擬定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 劃,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搭配 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 無。 |
| 5009 - 榮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13 | 不適用 | 854,822,647 | 0 | 854,822,647 | 854,822,64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 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 審計委員會查核出具報告書,並提出於股東常 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 後為之。本公司每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 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 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 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 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 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需要或 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 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分配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 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 劃,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搭配 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 108年第三季董事會決議不發放股利。 |
| 5009 - 榮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5 | 不適用 | 854,822,647 | 0 | 854,822,647 | 854,822,64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 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 審計委員會查核出具報告書,並提出於股東常 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 後為之。本公司每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 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 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 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 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 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需要或 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 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分配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 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 劃,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搭配 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 108年第二季董事會決議不發放股利。 |
| 5009 - 榮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1季 |
108/01/01~108/03/31 | 1 | 108/08/05 | 不適用 | 854,822,647 | 0 | 854,822,647 | 854,822,64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 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 審計委員會查核出具報告書,並提出於股東常 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 後為之。本公司每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 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 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 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六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 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 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需要或 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 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分配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 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 劃,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搭配 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 108年第一季董事會決議不發放股利。 |
| 5011 - 久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6,897,154 | -29,913,927 | -22,953,953 | -22,953,95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先決定以保留盈餘支應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 才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由董事會依本章程規定盈餘分派之順序及比率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並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50%~100%, 並採適度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以不低於股東股利之50 %為原則。 | |
| 5013 - 強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814,995,595 | 164,796,303 | 918,576,937 | 851,868,937 | 0.50000000 | 0.0 | 66,708,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當年度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次依法提撥百分之十作為法定公 積,及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回轉特別盈餘後,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全球市場發展及資本預算等 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提議分派之股東股利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總數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014 - 建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0 | 15,343,065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繳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監酬勞。 | |
| 5015 - 華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5 | 78,842,049 | 144,245,689 | 211,539,099 | 66,005,045 | 2.40000000 | 0.0 | 145,534,054 | 0.0 | 0.0 | 0 | 廿一條: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提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處於企業穩定階段,股利分配比率為股票股利0至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並考量未來現金流量及獲利狀況調整發放,以維持每股盈餘穩定成長。 | |
| 5016 - 松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446,979,207 | 94,542,470 | 536,420,866 | 471,912,167 | 1.30000000 | 0.0 | 64,508,699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盈餘,除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紅利。 第廿五條之二:本公司之行業為成熟穩定的行業,股利政策優先考量公司未來發展及財務狀況外,並兼顧股東之合理報酬,依前條分派之盈餘,現金股利所佔以不低於分配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惟每股股利若低於0.2元,得不分派。 | |
| 5102 - 富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4 | 71,030,804 | 42,476,773 | 107,886,927 | 69,435,887 | 0.60000000 | 0.0 | 38,451,040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及資金需求情形,分配予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不低於股利分配數之百分之二十。 | |
| 5201 - 凱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5 | 5,037,152 | 41,051,596 | 11,161,500 | 1,959,120 | 0.30000000 | 0.0 | 9,202,380 | 0.0 | 0.0 | 0 | 股利政策係充分反映營運績效、持續擴大資本規模之要求,將可供分配盈餘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發放股東紅利,其中現金紅利不低於百分之十之方式分派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彌補以往虧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本公司年度總結算當期淨利,應先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得應事業經營之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由董事會擬具經股東會決議之,由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後之盈餘中直接提存。 | |
| 5202 - 力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24,771,184 | -13,494,868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並參酌盈餘分配對未來整體營運之影響,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高於9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如當年配發股利不足一元得全數配發股票股利。 | |
| 5203 - 訊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716,585,203 | 379,944,864 | 1,011,353,156 | 706,022,576 | 3.60000000 | 0.0 | 305,330,58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年度股東紅利分配,並以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相互搭配為原則,現階段現金股利之分配以不低於年度股利分配之百分之廿為原則,惟因公司有重大之資本支出等計劃,得經股東會同意後,現金股利之分配可低於年度股利百分之廿。 | |
| 5205 - 中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02 | -99,707,315 | -16,038,285 | -115,745,600 | -115,745,6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產業之生命週期正處成長期,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之需求,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佔未來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原則。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扣除依章程或公司法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或迴轉;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5206 - 坤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6/10 | 576,795,387 | 375,686,805 | 914,913,511 | 729,288,511 | 0.75000000 | 0.0 | 111,375,000 | 0.50000000 | 0.0 | 7,425,00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採剩餘股利政策,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優先保留營運及投資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並考量平衡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10%分配,但董事會得考量公司實際資金狀況後,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5%。 | |
| 5209 - 新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7 | 0 | 74,940,763 | 69,913,745 | 0 | 2.97610000 | 0.0 | 69,913,745 | 0.0 | 0.0 | 0 | 本公司擬將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其分配數額不得少於本公司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5210 - 寶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2 | 0 | -23,037,356 | -29,931,23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 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由於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發展成熟,考量本公司朝向多元化發展、營運擴充與長期財務規劃所需,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時,將考慮財務結構、股東權益並兼顧股利之穩定性,除有資金需求外,每年實際分配之盈餘佔當年度新增之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百分之十。 | |
| 5211 - 蒙恬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21 | 1,131,010 | 18,080,863 | 12,977,335 | 167,444 | 0.40000000 | 0.0 | 12,809,89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採取股利平衡政策,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及與現金股利配合之,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之20%-100%,股票股利則為0-80%。 | |
| 5212 - 凌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469,522 | 85,891,784 | 75,581,800 | 81,860 | 2.18000000 | 0.0 | 75,499,94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 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 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 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 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 股利總額之50%。 | |
| 5213 - 亞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6 | 1,192,144,773 | 119,299,924 | 1,222,119,209 | 1,222,119,20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 稅捐及撥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次依法提撥百分 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5215 - 科嘉-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197,495,720 | 248,026,624 | 394,746,416 | 216,733,916 | 3.28000000 | 0.0 | 178,012,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時,應提撥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十(10%) 之間作為員工酬勞,及最多百分之五(5%)作為董事酬勞。但公司 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上市 法令規範一定條件之關係企業員工。但董事酬勞之發放僅得以 現金為之。有關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之發放相關事宜,悉依相 關上市法令規定辦理,並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公司經前 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 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 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 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 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據 下列順序分派或使用之: (1) 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款; (2) 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 (3) 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 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5) 可供分配盈餘(即其餘盈餘部分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 得經董事會提議股東紅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法令 追認通過,惟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之前提下,股東紅 利金額不得低於年度總決算盈餘扣除本項第(1)款至第(4)款規 定金額後之百分之十(10%),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及/或股 票方式發放,且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金 額之百分之十(10%)。本公司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 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本公司應授權董事會以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 報告股東會。 | 無 |
| 5216 - 優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15 | -16,660,850 | -18,991,613 | -35,107,427 | -35,107,42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分派基準如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惟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 列。 四、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得先提列部份或全部作為一般特別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 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 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利政策: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 因素決定,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但因本公司目前所處之產業環境 為營運成長期,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盈餘之分派,其 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每股發放現金股利 不足一元時,得全數發放股票股利。 | |
| 5219 - 瑪居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9,925,509 | -10,118,348 | -19,619,766 | -19,619,7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訂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3%以上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 | |
| 5220 - 萬達光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4 | 52,771,553 | 79,172,986 | 123,791,150 | 107,924,350 | 0.40000000 | 1.00000000 | 55,533,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低於5%為員工酬勞,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由董事會特別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彌補虧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5222 - 全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不適用 | 9,580,262 | 140,815,660 | 133,606,543 | 23,294,743 | 3.00000000 | 0.0 | 110,311,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4%以上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由董事會決議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提撥不得高於2%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以彌補。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依公司法第240條,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4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原則上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各半。 | 無 |
| 5223 - 安力-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30 | 415,543,436 | 154,309,495 | 507,032,054 | 455,134,814 | 1.20000000 | 0.0 | 51,897,240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第129條規範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 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 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 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 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 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五(5%),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2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 |
| 5225 - 東科-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不適用 | 375,652,060 | 308,155,391 | 681,201,091 | 649,858,021 | 0.51000000 | 0.0 | 31,343,07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現行章程規定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15%之獲利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之獲利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且得發給符合法令規定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且除本章程另有訂定外,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分派盈餘。董事會應依下列順序分派或提撥:(1)完納稅捐;(2)彌補虧損;(3)本公司得依上市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完成以上分派或提撥後,如有所餘當期盈餘(「所餘當期盈餘」),加計之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計可分配盈餘。本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產業,本公司董事會得經股東會決議後,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等因素,依本項分派予股東之股息及紅利不得低於所餘當期盈餘之10%。 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特別決議,得將擬分派之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應於事後向股東會報告。現金股利不得低於擬分配股息及紅利之50%,其餘部分得以股票股利分派。 | 無 |
| 5227 - 立凱-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4/10 | -647,769,776 | -467,770,129 | -1,115,539,905 | -1,115,539,90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以下分配比例得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並提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決議調整分派之: 1.提繳稅捐 2.彌補以往虧損 3.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必要時得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盈餘分配就1至4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額後,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於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任何剩餘利潤得作為股利分派,本公司正處於產業發展初期,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階段,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畫,於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利益下,股利政策係採現金、發行新股方式配發該項金額予股東(代表股東將此等金額用以繳足供分配之未發行股份股款,記為付清股款之股份並依前述比例分配予股東)、綜合前二者或以紅利形式發放,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進行分配,惟股利分派應不低於剩餘利潤之百分之10,且其中現金股利部分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10。 | |
| 5228 - 鈺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88,644,989 | -22,066,202 | 66,315,563 | 66,315,56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考量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第二十六條可分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不得低於本年度稅後淨利減除依法提列盈餘公積之淨額百分之十, 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5230 - 雷笛克光學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5 | 52,004,694 | 40,161,179 | 8,613,938 | 3,618,356 | 0.10000000 | 0.50000000 | 29,973,494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利如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233 - 有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18 | 0 | -143,465,267 | -142,030,33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
| 5234 - 達興材料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19 | 715,869,423 | 650,420,237 | 1,301,245,973 | 787,666,418 | 5.00000000 | 0.0 | 513,579,55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派累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5236 - 凌陽創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22 | 45,853 | 135,651,350 | 120,987,297 | 79,576 | 2.35000000 | 0.0 | 120,907,72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連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惟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前述現金股利不得低於應分派股東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元得不予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擬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 |
| 5240 - 建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1 | -13,392,207 | -57,553,602 | -66,264,125 | -66,264,12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 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提撥不高於9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股票股利之分配以不高於擬發放股利總額 之85%為限。 | |
| 5243 - 乙盛-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9 | 1,260,967,203 | 499,540,583 | 1,506,936,243 | 1,237,289,979 | 1.60000000 | 0.20000000 | 303,352,047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定義如后),應提撥當 年度獲利的百分之二(2%)至百分之八(8%)為員 工酬勞; 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提撥不多於 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零點五(0.5%)為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前述「獲利」係指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 疑義,稅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前之數額且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 依章程第13.4條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 依章程第13.5條之分派政策提撥董事會認為適 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 同意分派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 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 十(10%)作為股東股利,並於股東會決議通過 後分派。 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 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 | |
| 5244 - 弘凱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3 | 99,298,302 | 127,215,936 | 190,634,043 | 99,885,423 | 1.50000000 | 0.0 | 90,748,6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 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 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零至 9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5245 - 智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2 | 50,465,348 | 15,817,153 | 38,623,059 | 19,277,359 | 0.43000000 | 0.0 | 19,345,70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之ㄧ: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 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股東紅利; 分配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5246 - 勵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03 | 0 | -3,529,978 | -4,028,844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5248 - 景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110,074,919 | 34,554,693 | 141,174,143 | 83,898,143 | 3.00000000 | 0.0 | 57,276,000 | 0.0 | 0.0 | 0 | 第卅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 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 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 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採現金或股票方 式搭配,以達成平衡穩定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得低 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10%。 | |
| 5251 - 天鉞電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6 | 0 | -52,625,913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當期淨利,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未來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衡量資金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其他調整事項52,625,913= 加計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新台幣(3,202,237)元 減除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新台幣27,842,345元 減除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新台幣27,985,805元 |
| 5254 - 欣訊科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不適用 | 9,586,511 | 25,682,585 | 30,538,071 | 5,876,122 | 1.20000000 | 0.0 | 24,661,94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後,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依其分配基準日持股比例分配之。 | 無 |
| 5258 - 虹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0 | 17,223,913 | 4,536,182 | 4,536,18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未來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衡量資金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5262 - 立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17 | -172,250,474 | 29,106,680 | -146,520,396 | -146,520,39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8%~15%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5263 - 智崴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8 | 251,091 | 366,525,317 | 314,905,798 | 2,720,302 | 5.60000000 | 0.0 | 312,185,49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但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餘額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5264 - 鎧勝-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8 | 7,791,287,401 | -630,830,007 | 5,995,096,991 | 5,574,640,000 | 1.00000000 | 0.0 | 420,456,991 | 0.0 | 0.0 | 0 | 股份於證交所上市期間,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 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 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 十(10%)之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iv)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 特別盈餘公積,及(v)經董事會決議特定目的 之準備金。其餘部分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發放股利予股東,得以現金股利及/或 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如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 利之方式分派,現金至少佔全部股東股利之百 分之十(10%)。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 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 長期永續發展,股東股利的分派,以不低於每 會計年度盈餘扣除前述(i)到(v)後剩餘盈餘之 百分之十(10%)。 | 本次盈餘分配於除息基準日前,若基於法令變 更、主管機關要求及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等因 素,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使股東配息比 率發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 5267 - 龍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30 | 166,493,218 | 50,895,175 | 211,172,064 | 160,172,064 | 2.00000000 | 0.0 | 51,0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三十二之一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紅利。 股東紅利部份,公司得視所處環境、成長階段及長期財務規劃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分配之,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盈餘分配時,其中現金紅利應為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以上,並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 |
| 5268 - 新科光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5/18 | -128,196,881 | 6,698,628 | -121,498,253 | -121,498,25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繳納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列,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本公司股東股利之發放方式,係由董事會視公司當時之盈餘、股本、財務結構及營運狀況,擬訂盈餘分配議案,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搭配方式,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以達成平衡穩定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得視公司實際狀況調整之。 | |
| 5269 - 祥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不適用 | 302,327,331 | 965,206,799 | 1,171,013,450 | 342,490,968 | 13.80000000 | 0.0 | 828,522,482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需視公司財務結構、營運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 等,就可分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或現金 方式發放,預期股利分派額度維持於當年度可 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間,惟現 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 十。 | 原公告現金股利每股12元,今於109/4/22董事 會決議通過調整現金股利為每股13.8元,實際 配股率以除息基準日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計算 之。 本公司嗣後如因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 配息比例發生異動而需要修正時,授權董事會 在股東會通過分配金額之範圍內全權處理之。 |
| 5271 - 紘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319,716,659 | 5,331,41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派之。 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惟採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5272 - 笙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0 | 0 | 12,504,323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派盈餘金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就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加計前期累計 未分派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派或保留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條第五項規定,授權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東紅利之全部或一部, 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5274 - 信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109/05/19 | 31,661,797 | 831,184,844 | 776,635,083 | 23,689,461 | 22.00000000 | 0.0 | 752,945,622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 後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 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0%時,得不予 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10%。 | |
| 5276 - 達輝-KY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119,318 | -11,650,002 | -11,530,684 | -11,530,6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98-1.於掛牌期間,除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另有規範外: (1)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時如有盈餘(包括先前年度之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所分配予股東之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且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配利潤之百分之十。 (2) 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若為現金,均應以新台幣為之。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分配與原股東,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5277 - 葳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6/30 | -34,590,314 | -55,887,846 | -90,576,48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以公司永續經營、穩定成長及維護股東權益、健全財務結構為目標,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配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5278 - 尚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9 | 57,671,913 | 36,691,787 | 90,694,521 | 0 | 5.94821532 | 0.0 | 90,694,521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 酬勞不低於2%及董事酬勞不高於3%。員工酬勞 得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發放之,其發放對象 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惟從屬 公司員工之酬勞只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該 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 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 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 估並保留應納提繳稅款,依法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其餘額 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 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以現金方 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第廿七條之二: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 外,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 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後分派 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 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 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八條: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 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 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 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 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 放,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 股比例,派付股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仍 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5278 - 尚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7 | 不適用 | 38,749,581 | 53,159,867 | 90,116,529 | 57,671,913 | 2.26000000 | 0.0 | 32,444,616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 酬勞不低於2%及董事酬勞不高於3%。員工酬勞 得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發放之,其發放對象 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惟從屬 公司員工之酬勞只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該 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 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 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 估並保留應納提繳稅款,依法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其餘額 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 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以現金方 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第廿七條之二: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 外,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 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後分派 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 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 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八條: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 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 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 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 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 放,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 股比例,派付股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仍 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5278 - 尚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0 | 126,725,304 | 110,529,706 | 38,749,581 | 5.00000000 | 0.0 | 71,780,125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 酬勞不低於2%及董事酬勞不高於3%。員工酬勞 得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發放之,其發放對象 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惟從屬 公司員工之酬勞只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該 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 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廿七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 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 估並保留應納提繳稅款,依法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其餘額 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 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以現金方 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第廿七條之二: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 外,如尚有盈餘,其餘額連同前季累計未分配 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後分派 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 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 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八條: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 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 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 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 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 放,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 股比例,派付股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仍 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5281 - 大峽谷-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326,353,411 | 31,350,055 | 296,102,772 | 277,597,772 | 0.50000000 | 0.0 | 18,505,000 | 0.0 | 0.0 | 0 | 累積可分配盈餘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予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計劃中,發放予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予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 | |
| 5281 - 大峽谷-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11 | 不適用 | 326,353,411 | 0 | 326,353,41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公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稱[當期可分配盈餘].當期可分配盈餘及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均可供發放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 | 本季不擬分派盈餘。 |
| 5281 - 大峽谷-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5 | 不適用 | 326,353,411 | 0 | 326,353,411 | 326,353,4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公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稱[當期可分配盈餘].當期可分配盈餘及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均可供發放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 | 本季不擬分派盈餘 |
| 5283 - 禾聯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2 | 1,377,475,099 | 367,248,320 | 1,709,250,757 | 1,405,249,057 | 4.00000000 | 0.0 | 304,001,7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時,應先依第廿八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且公司有累積虧損時,亦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108年上半年度每股盈餘配發現金股利4元。 108年下半年度每股盈餘配發現金股利4元。 108年全年合計每股盈餘配發現金股利每股8元。 |
| 5283 - 禾聯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2/23 | 不適用 | 1,315,099,364 | 407,086,039 | 1,681,476,799 | 1,377,475,099 | 4.00000000 | 0.0 | 304,001,7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時,應先依第廿八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且公司有累積虧損時,亦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本條規定比例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無 |
| 5284 - jpp-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160,790,391 | 91,402,634 | 243,052,762 | 160,090,006 | 1.90000000 | 0.0 | 82,962,755 | 0.0 | 0.0 | 0 | 由本公司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盈餘分派時,應先: (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 (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 (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 (iv)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如有剩餘盈餘時,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 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 董事會應建議股東會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20%,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 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10%。 | |
| 5285 - 界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279,204,416 | 218,214,711 | 425,385,432 | 350,114,025 | 0.80000000 | 1.66000000 | 231,459,57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公積及 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除 酌予保留外,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紅利。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以發放現金 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 告股東會。 | 依金管會於民國101年4月6日發布之金管證發 字第1010012865號函令規定,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時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餘額與其他權 益減項淨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他 權益減項淨額93,999,272元與特別盈餘公積之 餘額45,248,108元之差額為48,751,164元)。 |
| 5286 - 欣盟互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93,777,274 | 44,050,560 | -49,726,714 | -49,726,71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 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 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以不低於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作為股利,惟 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 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和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發放 比率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並授權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 | |
| 5287 - 數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8 | 2,359,319 | 601,156,740 | 519,902,112 | 481,012 | 12.20000000 | 0.60000000 | 544,966,4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 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 惟此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5288 - 豐祥-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9 | 1,062,430,159 | 625,397,453 | 1,575,791,222 | 1,213,747,380 | 5.50000000 | 0.0 | 362,043,842 | 0.0 | 0.0 | 0 | 34.1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公司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且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公司為分派盈餘時,並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如係發放現金者,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如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以股東會特別(重度)決議為之。 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公司應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依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利潤分配計畫: (a)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話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b) 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c)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得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二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二作為員工酬勞,該員工酬勞得依第11.1條規定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董事會應決議分派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之成數,並報告股東會。董事兼任公司執行主管者得受領擔任公司員工之酬勞; (d) 公司於前半會計年度終了後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情形(如有);及 (e) 任何所餘利潤得依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並考量當年度之盈餘狀況及因應公司資本結構等發放股利,所分配予股東之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且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配利潤之百分之五十。倘當年度之每股股利不足新台幣一元者,公司得決定股利全數或部份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 | |
| 5288 - 豐祥-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1,062,430,159 | 313,747,325 | 1,380,176,439 | 1,380,176,43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34.1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公司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且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公司為分派盈餘時,並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如係發放現金者,應由董事會決議為之;如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應以股東會特別(重度)決議為之。 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公司應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分配利潤。董事會應依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利潤分配計畫: (a)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話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b) 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c)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得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二作為董事酬勞,及不低於百分之二作為員工酬勞,該員工酬勞得依第11.1條規定之員工激勵計畫配發。董事會應決議分派董事酬勞及員工酬勞之成數,並報告股東會。董事兼任公司執行主管者得受領擔任公司員工之酬勞; (d) 公司於前半會計年度終了後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情形(如有);及 (e) 任何所餘利潤得依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並考量當年度之盈餘狀況及因應公司資本結構等發放股利,所分配予股東之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且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配利潤之百分之五十。倘當年度之每股股利不足新台幣一元者,公司得決定股利全數或部份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289 - 宜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5/29 | 1,179,013,907 | 1,014,252,990 | 2,087,761,810 | 1,473,845,038 | 7.50000000 | 0.0 | 597,970,882 | 0.20000000 | 0.0 | 1,594,589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已往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 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 (四)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政策需考量未來營運需要、長期財務規劃及兼顧股 東權益,本公司所經營業務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為考量公司未 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現金需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 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本公司盈餘分配與股東總額不低 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三十。 | |
| 5291 - 邑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6/15 | 89,289,127 | 69,121,257 | 143,162,213 | 97,270,815 | 1.20000000 | 0.0 | 45,891,39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按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往年虧損, 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尚有剩餘數得經由股東會決議,按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分派股東紅利。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公司之股利政策視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支出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5292 - 華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30 | 138,822,938 | 67,106,219 | 190,178,399 | 136,578,399 | 2.00000000 | 0.0 | 53,6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發放原則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之平衡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擬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5294 - 鋒霖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30 | 35,179,357 | -109,385,733 | -74,206,376 | -28,723,29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捐及彌補虧損後,如尚有盈餘,於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股利發放之方式係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並視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採取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搭配,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以達成平衡穩定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 無 |
| 5295 - 懷藝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4 | -45,457,507 | -154,226,709 | -199,529,602 | -199,529,6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之不低於百分之一分派員工酬勞,及以不高於百分之五分派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所稱當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淨利,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基於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發展,對於盈餘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配發金額不足壹元時,得改採股票股利發放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 無 |
| 5297 - 廣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6 | 6,598,806 | 14,057,040 | 19,321,399 | 7,567,899 | 0.50000000 | 0.0 | 11,753,500 | 0.0 | 0.0 | 0 | 第卅 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5298 - 合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29 | 4,091,564 | -75,043,666 | -30,247,360 | -30,247,3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報股東會。 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之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股東紅利之分派,若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基於資本支出、預算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分派現金股利比率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5299 - 杰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不適用 | 110,214,947 | 280,584,525 | 362,054,849 | 168,295,453 | 5.50000000 | 0.0 | 193,759,396 | 0.0 | 0.0 | 0 | 第20條: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提撥不低於10%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員工及收買股份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21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依法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原則上,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惟實際分派比率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5301 - 寶得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9 | -340,763,000 | -431,184,000 | -771,947,000 | -771,947,0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302 - 太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9 | -276,978,729 | -62,534,759 | -339,347,945 | -339,347,9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的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年度如有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繳納稅款後,應先彌補往年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法令規定酌提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屬IC設計業,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處成長階段,為考量資本支出需求、實際營運需要及健全財務結構,股息及股東紅利優先以股票股利分派,並以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0%~50%為限分派現金股利。 | |
| 5304 - 鼎創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30 | -1,708,136,177 | -103,893,429 | -2,742,253,961 | -2,742,253,96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屬成長性產業,因此企業生命週期亦隨所處產業而成長。為考量本公司所處業務環境、長期財務規劃及未來資金需求,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盈餘分配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形,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的原則擬定之。惟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5305 - 敦南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9 | 974,340,721 | 495,694,445 | 1,043,679,708 | 674,834,341 | 1.20000000 | 0.0 | 368,845,367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若公司擬執行分派,將以公司每年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6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8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 |
| 5306 - 桂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4 | 1,253,594,718 | 1,007,486,463 | 1,926,562,093 | 1,359,562,093 | 4.50000000 | 0.0 | 567,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產業發展處於業務擴展階段,資金需求殷切,故盈餘之分派,除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將視公司資本規劃及經營成果,決定每年股利分派方式。惟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決議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本公司股利政策,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總額之20%。 | |
| 5309 - 系統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4/30 | -148,906,545 | -284,759,824 | -449,901,895 | -449,901,89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四日第四十次修正 第二十五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保留之。 為配合本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資金需求及長期之業務規劃,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超過90%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惟現金股每配發金額不足0.5元時,得全數採股票利發放。 | |
| 5310 - 天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53,080,626 | -171,913,397 | -224,994,023 | -224,994,02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四、必要時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為健全財務結構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盈餘分配時,以不低於當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五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之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若依分配比例低於每股0.1元時,得全數發放股票股利。 | |
| 5312 - 寶島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679,036,388 | 379,051,137 | 1,018,899,536 | 778,659,944 | 4.00000000 | 0.0 | 240,239,59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 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 收股本7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5314 - 世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9 | -285,822,593 | -24,182,008 | -301,613,292 | -301,613,2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高科技相關產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盈餘分配之原則如下:以現金股利優先,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大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 |
| 5315 - 光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不適用 | 108,685,856 | 92,015,786 | 182,977,572 | 98,416,106 | 0.80000000 | 0.0 | 84,561,466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並依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 無 |
| 5321 - 美而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9 | 30,095,992 | 43,901,559 | 67,247,747 | 67,247,74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如下: 本公司為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需求,並在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標下,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政策,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由於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且所屬產業景氣發展快速,需保留相當盈餘供資本預算所需,故明訂每年就可分配盈餘中,現金股利 發放至少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為原則,另將考量兩稅合一之法令規範暨現金股利發放作業成本,如可供分配盈餘低於發放股利時之股本 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時,當年度得不擬發放現金股利。 | |
| 5324 - 士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1 | -222,395,244 | -103,538,561 | -324,693,340 | -324,693,34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結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歷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在此限)及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除保留部份盈餘於以後年度再行決議分派外,依公司股利政策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 | |
| 5328 - 華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0 | -25,086,302 | -25,086,302 | -25,086,3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 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外,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2.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 3.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 之未分配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 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份如以發放現金之 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 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 股本百分之二,得不予分配。 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 之十。 | 無 |
| 5340 - 建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9 | -338,032,242 | 113,810,539 | -224,668,566 | -224,668,5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 |
| 5344 - 立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3 | 109/06/24 | -304,787,419 | -38,044,671 | -342,832,090 | -342,832,0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及資金需求情形,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分配予股東,原則上擬發放之股利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惟股票股利分配之比率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依前述一至四項順序分派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5345 - 馥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209,052,134 | -164,936,650 | -173,988,784 | -173,988,7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六章 決算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依法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第三十一條 刪除 第三十二條 公司年度若有獲利,應提撥不高於於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提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四為員工酬勞,惟公司若尚有累績虧損時,應預先保留欲彌補虧損之數額。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於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後,餘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保留之,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政策除相關法令規定外,應以可分派盈餘之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九點四為股東股利之發放率,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原則,惟該現金股利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公司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後調整。 | |
| 5346 - 力晶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24 | 7,009,300,593 | -4,295,188,893 | 2,706,268,320 | 2,706,268,32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五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10%~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0%~90%。 | 無。 |
| 5347 - 世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6/12 | 1,820,244,677 | 5,860,497,097 | 6,547,406,109 | 1,302,662,855 | 3.20000000 | 0.0 | 5,244,743,254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派每一會計年度盈餘時,應先彌補歷年虧損以及依法提撥百分之十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依下列原則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除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公積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單獨或共同為之。因本公司目前營運穩定成長,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二)公司無虧損,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 |
| 5348 - 正能量智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24 | -88,467,532 | -24,988,310 | -113,033,403 | -113,033,40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四 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政策之執行方式,需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與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暨確保市場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5349 - 先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6 | 171,530,922 | -391,667,968 | -223,120,435 | -223,120,4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結算所得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或酌予保留盈餘外,其餘為普通股股息及紅利 ,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 | |
| 5351 - 鈺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13 | -1,654,761,769 | -498,906,144 | -2,175,324,908 | -2,175,324,90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股東會決議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之盈餘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中長期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等因素並同時兼顧股東利益,由董事會予以訂定。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當年度股東股利分配,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五。 | |
| 5353 - 台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1,231,894 | 103,348,470 | 102,539,425 | 1,289,425 | 1.35000000 | 0.0 | 101,250,000 | 0.0 | 0.0 | 0 | 第二九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四、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由股東會決議。 第三十條:本公司屬高科技事業,產品世代交替快速,在考慮財務面、業務面及營運面等因素,未來股利政策 將採穩健及平衡方式,股利分派以不低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股息及紅利之30%為原則,但經前述分派方式 之每股股息及紅利低於零點三元時,得經董事會擬議不予分派。分派股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前項股利分派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資本預算及資金狀況等相關因素酌予調整,並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股利分派基準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 |
| 5355 - 佳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97,312,445 | -140,138,159 | -237,738,620 | -237,738,62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屬電子製造產業,鑑於獲利年度配發股票股利給股東,公司雖可保留資金以從事研發及業務拓展活動,但亦使股本膨脹,若獲利未能等比例增加,將使每股盈餘下降,而損及股東之權益。是以本公司現階段之股利政策,為現金股利政策,其執行方式係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後,盡可能以現金股利發放。上述現金股利政策其執行比率為,擬配發之股利當中,以現金股利為主,股票股利(含盈餘配股及公積配股)則在百分之五十以下。 | |
| 5356 - 協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5 | 2,214,730,091 | 228,847,258 | 2,285,984,554 | 2,059,296,554 | 2.20000000 | 0.0 | 226,688,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虧損後,應先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配合公司目前及未來業務發展擴充、資本預算及資金需求等因素,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5%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20%。 | |
| 5364 - 力麗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0 | -48,226,449 | -27,894,216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六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 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371 - 中光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8,274,934,352 | 1,153,070,353 | 9,313,950,996 | 8,662,316,331 | 1.50000000 | 0.50000000 | 868,846,2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為本公司員工,並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法定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但因本公司目前所處之產業環境為營運成長期,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至少佔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合計每股發放金新台幣2元 |
| 5381 - 光譜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1,120,139,655 | -9,793,622 | -1,128,933,455 | -1,128,933,45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及未來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5383 - 金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4 | -86,166,053 | -182,081,279 | -264,530,980 | -264,530,98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5386 - 青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22,483,559 | 14,304,646 | 35,650,118 | 24,412,632 | 0.50000000 | 0.0 | 11,237,486 | 0.0 | 0.50000000 | 1,123,750 | 董事會於擬定盈餘分派案時,需考量資本公積、保留盈餘、財務結構、營運狀況、未來發展需要等因素至少就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依公司章程分派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二十,但若每股配發股利在貳元以下,得全部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其餘為未分配盈餘,擬訂分配議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辦理。 | |
| 5388 - 中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1,231,279,712 | 1,032,953,170 | 2,036,104,940 | 1,288,940,639 | 3.00000000 | 0.0 | 747,164,30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 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股東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按股份總額比例分配之。 | |
| 5392 - 能率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2 | 898,401,187 | 189,276,389 | 889,073,781 | 772,431,827 | 0.50000000 | 0.0 | 83,315,684 | 0.20000000 | 0.0 | 3,332,627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對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如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一、董事酬勞不高於1.5%。 二、員工酬勞不低於8%且不高於12%。 前項員工酬勞配發股票或現金時,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符合ㄧ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製訂之。 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 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公司股利政策之執行方式,需考量公司營運規劃、未來資本支出預 算及資金需求情形,與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暨確保市場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5398 - 慕康生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1 | 0 | 25,326,397 | 0 | 0 | 0.0 | 0.30000000 | 14,839,63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報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發放係考量公司未來之投資、理財及營業之現金流量情形,並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的百分之二十,若每股現金股利低於0.5元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 |
| 5403 - 中菲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3 | 16,320,911 | 248,120,949 | 243,591,502 | 49,438,375 | 3.10000000 | 0.0 | 194,153,127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7.5%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75%為董監酬勞。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410 - 國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6,546,839 | 166,692,271 | 137,893,532 | 9,043,347 | 1.50000000 | 0.0 | 128,850,185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一條之二:股利政策 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的考量,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之長、短期資金需求情形訂定。 本公司係屬資訊服務業,正值產業成長期,未來仍需要持續投入資金以從事研發及業務拓展活動,確保市場競爭優勢。 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考量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及強化財務結構,並適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等,得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其分派方式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 | |
| 5425 - 台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980,645,345 | 527,628,331 | 1,316,549,874 | 944,768,926 | 1.50000000 | 0.0 | 371,780,948 | 0.0 | 0.0 | 0 | 第二十_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二十_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股利之發放由董事會擬妥盈餘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如經決議分派盈餘,其分派盈餘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百分之十為原則,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票股利總額之10%,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則不予以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5426 - 振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1 | 63,908,616 | -22,803,266 | 40,644,081 | 40,644,0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之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50。 | |
| 5432 - 新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50,026,707 | 0 | 50,026,707 | 50,026,70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 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 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2%,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監事酬勞以 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 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 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 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 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半會 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股東紅利。第卅條之一: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 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 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 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 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 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 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本期不予分派,併未編造盈餘分派表 故分配各欄位均為0 |
| 5432 - 新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5 | 50,026,707 | 69,584,955 | 113,124,906 | 113,124,90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2%,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監事酬勞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 事會決議。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先行完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後,次提出其餘額之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上半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後,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第卅條之一: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 屬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盈餘之分配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外,當年度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若每股低於 五角時,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得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最適當 之股利政策及發放方式。 | |
| 5434 - 崇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1,932,842,922 | 1,722,308,373 | 3,476,817,963 | 2,295,770,777 | 6.50000000 | 0.0 | 1,181,047,186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四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 ,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再就其餘額,加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前述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決議,以現金之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或發給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 全部或一部,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5438 - 東友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24 | 130,980,615 | 49,536,955 | 195,375,408 | 145,859,319 | 0.44000000 | 0.0 | 49,516,089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捐。 (2)彌補累積虧損。 (3)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己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相關法令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5)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 盈餘分派原則上以當年度稅後淨利為基礎,惟考量股利平衡原則,倘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分派時,得動支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未來擴展營運規劃及現金流量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 |
| 5439 - 高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4 | 116,413,133 | 221,397,351 | 309,084,594 | 111,340,364 | 2.30000000 | 0.0 | 197,744,23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6%至8%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4%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數額時,不在此限;並得視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之累積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二十條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得以其超過部份派充股東股利。 | |
| 5443 - 均豪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7 | 128,257,866 | 249,157,667 | 351,133,152 | 103,428,936 | 1.50000000 | 0.0 | 247,704,216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三十條之一,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一且不高於百分之十二分派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當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惟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以往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利分派時其中現金股利分配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5450 - 南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32,586,858 | 70,930,651 | -77,753,523 | -77,753,52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且不高於百分之二十為員工酬勞, 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具 體辦法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 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視公司營運需要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就一至四款分配後之餘額除由董事會酌予保留外,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盈餘,作為可供 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其分派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資 本支出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等因素,以求永續發展,董事會擬定股東紅利分派案時得視公司 營運需求,決定股東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比例,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率不得低於股 東股利總額之10%。 | |
| 5452 - 佶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30 | 1,353,683 | 36,020,770 | 41,100,826 | 8,372,819 | 0.22000000 | 0.0 | 32,728,00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 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之可分派數,並提撥可分派數之百分之十五至一百,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依本公司未來發展計畫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等因素決定當年度之盈餘分派,分配方式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之。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提撥股東紅利總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
| 5455 - 昇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308,294,253 | 203,362,652 | -104,931,601 | -104,931,60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1%~1%為員工酬勞,及得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並應將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率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現金紅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得以全數改為發放股票紅利。本公司依所營事業所處經濟環境變動特性,須保留盈餘以因應營運成長需求、投資需求及健全財務結構,盈餘分派將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5457 - 宣德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204,413,925 | 366,749,559 | 511,589,548 | 426,797,048 | 0.50000000 | 0.0 | 84,792,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 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配之。 盈餘之分派以當年度稅後淨利為優先考量,惟 在平衡股利之原則下,以往年度未分派盈餘於 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分配時備供動支。分派股 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及現金 流量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 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 百分之十。前述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 金股利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 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5460 - 同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16,475,502 | 49,092,039 | 55,947,236 | 22,272,259 | 0.55000000 | 0.0 | 33,674,977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至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3%(含)以下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穩定成長的階段,故股利分派時為考量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10%以上發放現金股利。 | |
| 5464 - 霖宏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101,791,290 | -13,023,823 | 98,900,926 | 63,365,181 | 0.50000000 | 0.0 | 35,535,745 | 0.0 | 0.0 | 0 | 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階段,為因應業務規模擴展需求,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 政策,主要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依前條之可分配盈餘 提撥10%以上為股利分派,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或當年度稅後淨利低於實收 股本6%,得擬議不分配。 股利之發放以現金股利為主,股票股利為輔,若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則股票股利不高於當 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 |
| 5465 - 富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9 | 182,574,462 | 150,948,417 | 264,918,913 | 100,827,102 | 1.00000000 | 0.0 | 164,091,81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468 - 凱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502,649,065 | -68,709,188 | -71,358,253 | -71,358,25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股東會決議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為股東紅利,依股東會決議按持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或保留之。 | |
| 5469 - 瀚宇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24 | 4,673,196,408 | 2,816,903,460 | 7,053,229,697 | 6,168,635,264 | 1.80000000 | 0.0 | 884,594,433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或保留之。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盈餘之分派除依本公司章程第廿四條規定辦理外,當年度分派之股東股息及紅利中0﹪~50﹪以現金股利發放,50﹪~100﹪以股票股利發放;惟公司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時,前述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得予提高至100﹪。 | |
| 5471 - 松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6 | 2,367,357 | 341,521,902 | 365,206,265 | 12,664,435 | 2.10000000 | 0.0 | 352,541,83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不低於10%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監 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 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給對 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 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 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 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紅利;分配股東 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 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5474 - 聰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8 | 339,628,434 | 260,307,286 | 574,171,783 | 422,387,741 | 4.50000000 | 0.0 | 151,784,042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得以部份或全部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其中股票股利不高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九十。 | |
| 5475 - 德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30 | -751,767,673 | -404,011,317 | -1,204,271,218 | -1,204,271,21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5%及董 事酬勞不高於3%。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 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5478 - 智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8 | 1,559,069,800 | 610,580,498 | 2,197,822,328 | 1,687,925,000 | 4.00000000 | 0.0 | 509,897,32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再提列;另依法令規定或視公司營運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深耕研究發展之需求,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特性以達永續經營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為目標,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5481 - 新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224,001,040 | -183,655,163 | 40,345,877 | 40,345,87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5483 - 中美晶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15,392 | 2,248,385,562 | 1,514,995,932 | 23,319 | 2.58430000 | 2.41570000 | 2,931,108,255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最高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或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為維持公司永續經營發展及每股盈餘之穩定成長,股東股利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扣除當年度依法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之50%以上為原則,分配比率為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七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484 - 慧友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473,927,545 | -101,269,993 | -99,705,276 | -99,705,27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10.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5%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後,再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並提撥可分配盈餘百分之零至百分之百,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股利發放以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配合未來業務成長性為最高原則。股利發放流程乃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年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獲利狀況根據未來營運需求,並保障投資者權益,擬具盈餘分配議案,經股東常會通過後辦理。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現金股利三方式配合處理,如有適當投資計劃而能增加公司獲利率,則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因 應,當資本擴充影響股利水準時,則採現金發放因應,股票股利佔0%-90%,現金股利佔10%-100%,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通過金額為之。 | 無 |
| 5487 - 通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85,944,927 | 61,401,432 | 144,828,547 | 121,701,031 | 1.00000000 | 0.0 | 23,127,51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 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 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依法由董 事會擬具,提報股東會決議。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 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 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 |
| 5488 - 松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724,816 | -39,306,550 | -40,147,122 | -40,147,12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 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及其它依規 定應提撥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 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其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主要係考量公司 所處業務環境、長期財務規劃及未來資金需 求,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 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利。 分配股東股利時,以現金股利為原則,得搭 配部分股票股利,前述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以 不低於配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 述盈餘提供分派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 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5489 - 彩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6/09 | 548,181,505 | 194,320,359 | 721,693,885 | 570,406,223 | 1.50000000 | 0.0 | 151,287,662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 數額時,不在此限;並得視營運需要或法令規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 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5490 - 同亨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23,292,428 | 263,391,430 | 249,704,827 | 107,952,425 | 1.50000000 | 0.0 | 141,752,402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至12%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 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如尚有盈餘 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應分 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 運狀況、盈餘、所處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依法扣除法定公積後之盈餘。 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股票股利分派之 比例以不高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條之一:本公司無虧損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 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 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 並報告股東會。以發給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無。 |
| 5493 - 三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230,752,228 | 190,399,177 | 402,034,877 | 291,373,139 | 2.50000000 | 0.0 | 110,661,738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 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10%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數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 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數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就其餘額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 或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重大投資計劃之資金需求及公司長期之財務規 劃,並兼顧盈餘與現金流量之穩定性,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應不低 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股利中股票股利不得高於80%。 | 本公司本次現金配發若於除息基準日前,因本公司後續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 致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 5493 - 三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3 | 不適用 | 230,752,228 | 77,463,160 | 308,215,388 | 308,215,3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數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法令規定數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上半會計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重大投資計劃之資金需求及公司長期之財務規劃,並兼顧盈餘與現金流量之穩定性,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股東股利中股票股利不得高於80%。 | 無 |
| 5498 - 凱崴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18 | 0 | 69,513,597 | 49,812,315 | 365,148 | 0.03000000 | 0.0 | 4,944,717 | 0.27000000 | 0.0 | 4,450,245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繳納稅捐、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直至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並依法提列特別公積或迴轉特別公積後,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紅利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董事監察人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一,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當年度股東股利之發放,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5508 - 永信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109/05/27 | 55,797 | 435,534,382 | 391,629,430 | 41,362 | 1.80100000 | 0.0 | 391,588,068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及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繳納所得稅款,並依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唯分派盈餘時,應不低於千分之一且不高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 | |
| 5511 - 德昌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9 | 1,733,237,117 | 537,468,477 | 2,216,897,516 | 1,967,329,516 | 2.20000000 | 0.0 | 249,568,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屬營造產業,考量公司營運所處環境及發展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由上述可分配盈餘依公司經營之資金需求狀況分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其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和之百分之十。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512 - 力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2 | 3,722,023,792 | 827,825,067 | 4,366,621,803 | 3,920,226,175 | 0.60000000 | 0.0 | 446,395,628 | 0.0 | 0.0 | 0 | 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 或現金發放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決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 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5514 - 三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15,131,930 | 339,650,705 | 322,314,194 | 57,349,244 | 0.50000000 | 0.0 | 88,321,650 | 1.00000000 | 0.0 | 17,664,330 | 第廿五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之當期淨利, 應先彌補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 餘額加計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提撥百 分之三十以上之股東股利,惟前述盈餘提供分 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 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 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或當年 度有重大資本支出規劃時,得改以股票股利發 放。 如當年度獲利每股低於0.5元時,則前項股東 股利得予保留。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期淨利不 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 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 |
| 5515 - 建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3 | 611,142,353 | 179,635,274 | 799,425,515 | 665,705,463 | 0.50000000 | 0.0 | 133,720,052 | 0.0 | 0.0 | 0 | 第廿三之一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二、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5516 - 雙喜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22 | 40,267,616 | 32,964,301 | 67,854,087 | 56,365,587 | 0.30000000 | 0.0 | 11,488,5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5519 - 隆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7 | 1,026,808,268 | 489,267,166 | 1,466,422,370 | 1,170,506,177 | 1.35000000 | 0.0 | 295,916,193 | 0.0 | 0.0 | 0 | 為因應相關多角化經營及適當擴充規模並提升競爭力以求永續發展所需之資金,宜採彈性分派率及彈性現金發放率。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中,以不低於百分之五作為股利總額的提撥原則,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如股利總額每股在新台幣伍角以下(含)時,基於經濟原則,得改採全部分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或保留不分派。 | |
| 5520 - 力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2 | 332,439,371 | 124,076,277 | 444,108,020 | 332,524,817 | 1.85000000 | 0.0 | 111,583,20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之投資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1.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低於0.1元,則改發股票股利。 2.本公司得依照當年實際營運情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
| 5521 - 工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7 | 53,381,075 | -24,014,932 | -208,357,073 | -208,357,0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議後提請股東常會決議之,其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5522 - 遠雄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14,746,170,400 | 3,138,954,103 | 17,496,229,576 | 14,674,322,232 | 3.50000000 | 0.0 | 2,821,907,344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會計 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 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 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條第五項規定,授權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 會。 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保留適當盈餘 不予分派。股東紅利得以股票及現金股利二方 式配合處理,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 50%之比率為原則,視當時之投資計劃及資本 結構決定二者間之比例。 第廿六條之二: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 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 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 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522 - 遠雄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12 | 不適用 | 14,746,170,400 | 1,093,828,023 | 15,730,615,620 | 15,730,615,62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會計 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 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 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 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 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 | 無 |
| 5523 - 豐謙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115,452,498 | 27,953,472 | 140,610,623 | 94,110,184 | 0.30000000 | 0.0 | 46,500,439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營運狀況、資金需求、內外部整體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利益,得以全數或部份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總股利 10%。 | |
| 5525 - 順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9 | 686,960,086 | 392,726,513 | 1,048,476,961 | 729,987,474 | 0.50000000 | 0.0 | 122,495,957 | 0.80000000 | 0.0 | 19,599,353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虧 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如尚有盈餘,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 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提撥百分之十以上 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 額百分之十。 | |
| 5529 - 鉅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358,373,534 | -152,872,462 | -220,872,466 | -220,872,4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保留適當盈餘不予分派,股東紅利之總額為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 | |
| 5530 - 龍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5/29 | 4,814,815,491 | 2,302,870,983 | 9,661,210,584 | 8,400,957,987 | 3.00000000 | 0.0 | 1,260,252,597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就當年度 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 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基於保障股東權益並依 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所衡量未來年度 資金需求,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 股利之方式為之,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 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唯現金股利應不低於 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5531 - 鄉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4 | 539,663,121 | 64,859,702 | 354,287,082 | 354,287,08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取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額度額為不低於股東股利總數之10﹪,唯每股現金股利低於新台幣0.1元或由董事會綜合考量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之負債比例高於50%時或當年度有重大資本支出規劃時,得調降現金股利之成數或改發股票股利。 | |
| 5533 - 皇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3,428,875,895 | 94,336,765 | 3,514,468,308 | 3,371,845,836 | 0.50000000 | 0.0 | 142,622,47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 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嗣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 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經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無 |
| 5534 - 長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11 | 6,276,283,846 | 3,172,001,898 | 9,131,085,554 | 7,302,032,006 | 6.30000000 | 0.0 | 1,829,053,54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為股東紅利,惟每股分配金額未達新台幣○.一元時,得保留之。其盈餘分派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於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額度為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 |
| 5536 - 聖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不適用 | 983,754,473 | 1,036,094,241 | 1,848,146,960 | 1,035,345,830 | 15.00000000 | 0.0 | 812,801,13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餘額則視公司所處環境、成長階段及長期財務規劃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就其餘 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分配股 東紅利,其中現金紅利應為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以上,並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行之。 | 其他調整事項係確定福利計畫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538 - 東明-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606,807,346 | 466,097,553 | 891,223,482 | 639,223,482 | 1.50000000 | 0.0 | 252,000,000 | 0.0 | 0.0 | 0 | 90.於非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董事會得根據股東所享有之權利及利益分派股息,包括董事會認為依本公司之狀況為合理之期中股息。 91.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 (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零至千分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2)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包括先前年度之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如應)及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者(下稱「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以不低於該剩餘之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總額之百分之十。 (3)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均應以新台幣為之。 | |
| 5541 - 廣朋實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0 | -10,495,793 | -10,495,793 | -10,495,79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之數額作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全數以現金發放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當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再就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依下列原則,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依財務、業務、經營面、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等因素考量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成數,其中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以不低於分配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
| 5543 - 桓鼎-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109/05/18 | 86,780 | 22,509,622 | 0 | 0 | 0.0 | 0.80000000 | 28,559,997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當本公司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掛牌交易時, 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每一年度盈餘分配及限制如下: (1)完納稅捐。 (2)彌補虧損。 (3)依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法規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累計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額者不在此限。 (4)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規定所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5)不可少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五作為股東紅利,並以發放現金或發行新股的方式為之。 隨著本公司持續成長,出現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穩定成長所需之健全財務規劃需求,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得依據未來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發放股票及現金股息及紅利。 所分配予股東之紅利金額,不得低於當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且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當期擬分配利潤之百分之十五。 | |
| 5546 - 永固-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30 | 471,383,545 | 463,080,751 | 934,464,296 | 627,564,296 | 4.00000000 | 0.0 | 306,900,000 | 0.0 | 0.0 | 0 | 詳見本公司章程第100段 | |
| 5547 - 久舜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0 | 36,263,910 | 34,264,519 | 985,519 | 1.50000000 | 0.0 | 33,279,000 | 0.0 | 0.0 | 0 | 二十九、 (1)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2)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時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三十、 (1)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新股或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 |
| 5601 - 台聯櫃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0 | 433,844 | 15,392,756 | 13,771,476 | 163,476 | 0.21000000 | 0.0 | 13,608,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及繳納稅捐外,先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於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董事、監察人酬勞金百分之三後,其餘額加計期初保留盈餘,作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因應必要之規模擴充、重大投資、穩定獲利率及兼顧資本適足率下,採取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若未有重大資本預算規劃及轉投資時,分派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當年度決算後可供分配數之百分之六十,其餘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藉以保留資本支出所須之資金。 | |
| 5603 - 陸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2 | 104,519,237 | -11,854,203 | 88,950,240 | 88,950,24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餘額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前述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參酌企業成長所需資金,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市場競爭情況與資本預算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應為股利總額之20%~100%,其餘為股票股利。 | |
| 5604 - 中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2 | 15,850,344 | 656,823,482 | 641,529,997 | 37,784,525 | 5.55000000 | 0.0 | 603,745,472 | 0.0 | 0.0 | 0 | 本公司因應必要之規模擴充、重大投資、穩定獲利率及兼顧資本適足率下,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若未有重大資本預算規劃及轉投資時,分派現金股利原則上不低於當年度決算後可供分配數百分之九十,其餘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藉以保留資本支出所須之資金。 分派條件與時機: 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5607 - 遠雄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1,119,540,996 | 553,255,044 | 1,603,183,792 | 1,373,204,692 | 1.00000000 | 0.0 | 229,979,100 | 0.0 | 0.0 | 0 | 第三十六條之一: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 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股利之分派應考量 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 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 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 利,惟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酌予保 留適當盈餘不予分派。 股利之發放將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方式配 合處理,視當時之投資計劃及資本結構決定二 者間之比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且其比率得由股東會決議 調整之。 | |
| 5608 - 四維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157,765,435 | -352,868,024 | -510,430,176 | -510,430,17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二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卅二條之一:為因應海運市場之競爭,本公司之股利發放政策係以維持公司長期財務結構之健全及未來營運之成長與擴展為原則,採優先保留營運及擴展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5609 - 中菲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80,393,727 | 403,635,178 | 444,478,337 | 273,118,337 | 1.36000000 | 0.0 | 171,360,00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為維護股東之投資報酬,且為因應景氣之循環及建全公司之財務結構,股利發放係下列考量因素: 一、因應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求。 二、維持公司每股盈餘獲利水準之平穩。 三、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營運盈餘之狀況。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數年皆有擴充營運服務網路之計劃暨資金之需求,盈餘分配時,股東紅利分配數中的現金分配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5701 - 劍湖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1,568,938,193 | -192,301,737 | -1,760,218,234 | -1,760,218,23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四)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五)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息;分派順序,甲種特別股優先,乙種特別股次之。 (六)如尚有盈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休閒遊樂產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未來為因應業務成長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由尚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含)以上為股利分派原則。 本公司發放股利種類得依公司之成長率及考量資本支出情形,優先分派股票股利,其餘得分派現金股利,其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十(含)。 本公司對於各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分派順序、數額及方式,依本章程各該特別股之規定辦理。 | |
| 5703 - 亞都麗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49,640,124 | -30,899,218 | 24,016,355 | 24,016,35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監察人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5704 - 老爺知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4,295,879 | 33,277,213 | 33,795,873 | 2,706,547 | 0.80000000 | 0.0 | 31,089,326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之三: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 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及符合 公司法規訂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 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配之。 | 無 |
| 5706 - 鳳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528,260 | 198,752,640 | 80,228,339 | 3,610,393 | 0.30000000 | 0.0 | 18,388,306 | 0.95000000 | 0.0 | 5,822,964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 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 利益等因素,股東股利應至少提撥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50%分派之,每年之現金股 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最高以 100%為上限。 | |
| 5820 - 日盛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2 | 0 | 2,273,309,587 | 2,021,084,594 | 0 | 0.38114980 | 0.0 | 1,414,759,194 | 0.16334990 | 0.0 | 60,632,54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十萬分 之一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 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 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 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當年 度如尚有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 股息及紅利之可分派數,並提撥可分派數之 百分之三十至一百,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方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依據公司 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優先保留營運及投資 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股票股利或 現金股利方式分派。其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 於百分之十。 | |
| 5827 - 華泰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8,055,996 | 270,818,993 | 243,316,136 | 5,807,926 | 0.0 | 0.0 | 0 | 0.25000000 | 0.0 | 23,750,821 |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本行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以上為員工酬勞,並提撥百分之五以下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之一:本行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需要提存特別盈餘公積,或保留部份或全部盈餘外,如有餘數由董事會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 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 |
| 5828 - 富邦保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4/21 | 0 | 4,393,873,978 | 3,153,549,190 | 0 | 9.92000000 | 0.0 | 3,153,549,190 | 0.0 | 0.0 | 0 | 本公司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保險法、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並依其規定沖減或收回之,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本公司決算盈餘如有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等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於分派股息前應先提列相同金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俟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有迴轉時,再行轉列保留盈餘項下。 | |
| 5830 - 三信商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0 | 3,809,038 | 748,626,463 | 562,363,735 | 7,542,885 | 0.25000000 | 0.0 | 210,159,410 | 0.41000000 | 0.0 | 34,466,144 | 本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提列30%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另依本行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本行資本總額前,前項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股東股利之分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倘每股分派現金股利不足0.1元時,除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不予分派。 | |
| 5831 - 新光人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22 | -12,933,831,176 | 9,178,578,633 | -12,367,638,001 | -12,367,638,00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於依法完納一切稅 捐及依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調整後,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 損;如尚有盈餘,應先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其餘數,應優先依本 章程所定特別股之發行條件分派特別股股利, 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案,送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5833 - 元大證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4/29 | 0 | 490,546,912 | 359,555,777 | 0 | 0.89888944 | 0.0 | 359,555,777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 一、繳納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三十。 四、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他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作成分派案,提請股東會同意後分配之。 證券市場及本公司經營業臻成熟,為確保股東權益及永續經營之目標,採平衡股利政策。 本公司股利發放原則為年度決算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之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其中現金股利佔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股票股利則佔百分之五十以下。 前項所列股利發放原則,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 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後,經股東會決議之。 | |
| 5834 - 兆豐保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4/22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不分派股利 | |
| 5835 - 國泰世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4/29 | 0 | 21,822,653,248 | 15,327,476,846 | 0 | 0.98000000 | 0.0 | 10,000,000,006 | 0.52000000 | 0.0 | 532,747,684 | 依照本行章程規定,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 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時,應依法提列法 定盈餘公積,並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後擬具盈餘 分配案。 本行為因應競爭環境,配合業務成長,並兼顧 資本之適足性,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銀 行營運規劃,保留所需資金分派股票股利外, 其餘部分以分派現金股利為原則,但最高現金 盈餘分配,不得超過法令限制。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836 - 台北富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4/21 | 0 | 20,122,674,536 | 13,552,271,975 | 0 | 0.60310000 | 0.0 | 6,776,135,995 | 0.60310000 | 0.0 | 677,613,598 | 本銀行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 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 東會核定之。若本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或達銀行法第五十 條第二項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財務業務健全標準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 公積時,不受法定盈餘公積提存及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之限制。 | |
| 5838 - 華南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5/25 | 136,124,305 | 15,169,050,993 | 10,304,940,487 | 136,124,305 | 0.85910000 | 0.0 | 7,118,816,182 | 0.36810000 | 0.0 | 305,000,000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42條 本銀行年度如有獲利,應按稅前利益扣除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六為員工酬勞,並授權董事會於該範圍內視獲利狀況及員工績效表現按年決定,但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扣除彌補數額。 本銀行每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由董事會視業務經營環境及發展需要,以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盈餘股利之三分之一為原則,並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或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銀行法規定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依銀行法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
| 5839 - 中華開發資本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3 | 109/11/23 | 109/11/23 | 0 | 0 | 0 | 0 | 0.0 | 0.73489212 | 1,50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營運發展需要及股東利益考量,並兼顧相關法規,採取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以分派現金股利為原則,且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付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由董事會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前項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之。 | |
| 5840 - 國際票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4/20 | -1,691,673 | 2,221,606,214 | 1,553,940,179 | 0 | 0.54000000 | 0.0 | 853,940,179 | 0.45000000 | 0.0 | 70,000,000 | 本公司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並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提出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經股東會決議,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全數作股東股息及紅利分配,並應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表,提經股東會議定;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配,以現金分配之,但得視公司營運需要及符合資本適足率之規定,調整分配現金之比率。 | |
| 5841 - 中信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4 | 22,183 | 30,899,234,705 | 25,478,297,418 | 52,581 | 1.50000000 | 0.0 | 21,614,813,137 | 0.26811000 | 0.0 | 386,343,170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廿七條之一: 本銀行於隸屬於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情形下,為應母公司營運資金之需求,在兼顧本銀行資本適足率達合理標準下,普通股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並採每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維持穩定、平衡之股利政策。 前項股利政策僅係原則規範,本銀行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並考量次年度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之股利政策。 分派條件、時機與金額: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按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若本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或達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財務業務健全標準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時,不受法定盈餘公積提存及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之限制。 | |
| 5842 - 兆豐票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4/28 | 14,877,429 | 2,625,351,975 | 1,842,930,629 | 14,781,758 | 1.39400000 | 0.0 | 1,828,148,87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決算盈餘於依法完納一 切稅捐及彌補往年虧損後,應依法令規定提 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含依法可迴 轉之特別盈餘公積)連同以前會計年度未分 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 |
| 5843 - 兆豐銀行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5/08 | 15,589,954,863 | 24,644,875,790 | 32,035,853,867 | 15,646,285,295 | 1.92000000 | 0.0 | 16,389,568,572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 本行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剩餘部分連同以前會計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保留之。 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餘為股票股利。 | |
| 5844 - 第一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12 | 2,457,711,505 | 19,018,140,208 | 15,778,567,778 | 2,457,707,778 | 1.49560000 | 0.0 | 13,320,860,000 | 0.0 | 0.0 | 0 | 股東股利,由董事會考量銀行資本適足率及業務發展需要,擬定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5847 - 玉山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4/24 | 5,210,856 | 19,642,947,516 | 14,081,194,588 | 2,350,988 | 1.03000000 | 0.0 | 9,318,843,600 | 0.52600000 | 0.0 | 476,000,000 | 為健全財務結構,提高自有資本比率,本銀行 股利政策以股票股利為主,若股利所屬年度決 算本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高於主管機關規定標準 時,得部分發放現金股利,現金股利不得低 於股利總數之10%,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 元,則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當法定公積未達 股本總額前,現金盈餘分配最高不得超過股本 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 |
| 5848 - 台新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04 | 6 | 11,810,142,262 | 8,214,683,926 | 0 | 0.46206602 | 0.0 | 3,814,683,926 | 0.53296433 | 0.0 | 440,000,000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後, 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令規定提列必要之法定盈餘公 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迴轉後之特別盈餘公積併入期初未分配盈餘 。其餘數,在各次特別股發行各年度,應優先發放各次特別股依章程所定應 分派之股息及紅利。其餘併同期初保留盈餘作為普通股股東股息及紅利,得 為全部分派或部份分派。 本銀行在隸屬為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情況下,為應母公司營 運資金之需求,在兼顧本銀行資本適足率達合理標準之原則下,除特別股股 息及紅利之分派各依其發行條件辦理外,普通股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 分派現金股利為原則,並採每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維持穩定、平衡之股利政 策。 本銀行資本適足率倘有未達合理標準之虞時,除特別股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各 依其發行條件辦理外,普通股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則以現金股利、股票 股利各半數為原則,但得視獲利情形、資金狀況、資本累積情形及股利稀釋 程度就股票股利之比率作適當之調整;惟股票股利之分配以配股後預估稅後 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限。 | |
| 5849 - 永豐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5/22 | 0 | 10,290,987,253 | 7,181,564,640 | 0 | 0.83447222 | 0.0 | 7,181,564,640 | 0.0 | 0.0 | 0 | 本行分派每一營業年度之盈餘時,應於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後,提列百分之卅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則先分配股息,其餘依據有關法令擬具盈餘分配之議案,送股東會核定之。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前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時最高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本行已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第一項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第二項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之限制。 本行秉持全球化之經營方針,考量現階段正值鞏固期,需整合業務,成為國內主要銀行,特採取平衡股利政策。 本行股東股息及紅利發放種類及比例以本行資本適足率為基準,即以現金分配試算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十時,其低於或等於該標準之部分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之。但為平衡股東股利,本行得依實際狀況,經股東會同意,以現金分派之。 前項現金部分應於股東會通過盈餘分派之議案後分派之;發行新股部分應另俟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分派之。 | |
| 5850 - 日盛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4/16 | 0 | 1,198,546,482 | 822,282,866 | 0 | 0.23216000 | 0.0 | 411,141,466 | 0.23216000 | 0.0 | 41,114,140 | 本行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並得提撥不高於 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本行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行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於完納一切稅捐後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再提列百分之三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分派 股息;如尚有餘額,為股東紅利,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 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派,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為健全經營,經股東會決議,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本行以充分發放股利為原則。若本行未達銀行法規定有關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時,發放股利應以配發股票股利為優先。 | |
| 5852 - 元大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0 | 10,046,230,460 | 6,760,674,419 | 0 | 0.91434119 | 0.0 | 6,760,674,419 | 0.0 | 0.0 | 0 | 本銀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 一、繳納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依法提撥 30%之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他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作成分派案,提請股東會同意後分配之。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15﹪。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財務業務健全標準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得不受前兩項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及現金盈餘分配比率規定之限制。 法定盈餘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公司無虧損時,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總額 25%之部分得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放新股或現金。 本銀行為持續擴充營運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資本適足率,採取剩餘股利政策。本銀行分派股利之種類,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之 30% 為原則,惟必要時得經董事會同意後變更,並提請股東會核議。其現金部分應於股東會通過盈餘分派之議案後分派之;股票部分應另俟取得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854 - 合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5/25 | 6,172,948,378 | 15,995,656,189 | 17,114,874,800 | 6,172,874,800 | 0.33069706 | 0.0 | 3,200,000,000 | 0.80008019 | 0.0 | 774,200,000 | 本銀行每年度決算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 前項股東股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倘每股分派現金股利不足○.一元時,除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不予分派。但法令另有限制現金盈餘分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標準,並依公司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得不受第一項提百分之三十法定盈餘公積之限制。 | |
| 5859 - 遠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9 | -3,111,185,383 | 2,016,378,573 | 1,566,145,843 | 1,566,145,84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並依法繳納稅捐、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股東會決議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議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分派盈餘時得視當時及未來狀況保留適當盈餘不予分派。股東紅利得以股票及現金股利二方式配合處理,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惟法令或主管機關對於股利發放另有規定或限制者,應依其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
| 5862 - 板信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4 | 1,334 | 891,448,823 | 640,284,126 | 336 | 0.0 | 0.0 | 0 | 0.44320900 | 0.0 | 64,028,379 | 本行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其餘額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若尚有餘額,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 |
| 5863 - 瑞興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81,993,000 | 209,448,239 | 227,115,119 | 70,153,294 | 0.50000000 | 0.0 | 156,961,82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應依法令規定或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上期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之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前項現金股利分派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總額或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主管機關規定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 |
| 5864 - 致和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0 | 109/04/30 | 73,740,490 | 129,687,417 | 130,648,627 | 28,895 | 0.55000000 | 0.0 | 130,619,732 | 0.0 | 0.0 | 0 | 盈餘之分派,為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送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擬定盈餘分配時,股東股息及紅利不低於可分配之盈餘百分之三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盈餘分配時,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重大資本支出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5865 - 富邦人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30 | 0 | 26,506,952,926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完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 積;必要時得依股東會決議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前期累積未分 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之。 | |
| 5866 - 統一期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9 | 544,522 | 160,257,607 | 116,803,372 | 643,372 | 1.76000000 | 0.0 | 116,16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如尚有餘額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3;提撥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1.5。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始可提撥員工及董監事酬勞。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放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八條之一 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納稅捐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扣除前各款之餘額,由董事會就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 本公司未來將配合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資本資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就上述盈餘分派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進行現金及股票股利之發放。 | |
| 5867 - 康和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0 | 93,336,797 | 65,082,642 | 0 | 0.79856002 | 0.0 | 65,082,64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並依法提公積如下: 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 特別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 惟此項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屬期貨業,產業環境多變,其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0.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5870 - 花旗台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24 | 44,291,823 | 12,292,950,061 | 8,825,716,287 | 43,327,287 | 1.33000000 | 0.17000000 | 7,504,950,000 | 0.0 | 0.0 | 0 | 本銀行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一切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其他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依本章程第四條之一規定分派甲種特別股股利。如尚有餘額,該賸餘盈餘之分配應由董事會決議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及最高現金盈餘分配應依公司法、銀行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
| 5871 - 中租-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5/27 | 25,148,467,206 | 15,468,811,834 | 39,100,495,005 | 32,459,494,857 | 4.60000000 | 0.0 | 6,109,720,138 | 0.40000000 | 0.0 | 53,128,001 | 公司章程第117-123條 股利與公積 117. 於不違反公司法、本章程第118條,且除任一股份所附之權利另有規定外,公司得依 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常會普通決議通過之盈餘分派議案分派盈餘。 118. 公司如有獲利(為避免疑義,獲利係指稅前且係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 利益),董事會應就每會計年度之獲利依下列方式支付員工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a). 介於0.01%至1%間之稅前獲利為員工酬勞; (b). 不超過0.1%之稅前獲利為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之分配依董事會決定得以現金或以已繳清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並記為已繳 清股款之股份發行方式分配予員工。當員工酬勞以發行已繳清股款股份之方式配發 時,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公司就未分派之股息及紅利 概不支付利息。 118-1. 本公司以投資控股為業,各被控股公司之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不盡相同,尚難區分 成長階段,因此,盈餘分派將視各會計年度所需之資本支出而有變動。公司於總決 算後如有盈餘,應先:(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之稅捐;(ii)彌補歷年虧損;(iii)依主管機 關或按照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在不違反公司法之情形下, 於合併歷年累積未分配盈餘而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121條於每會計年度為發展目的 而提撥保留盈餘適宜之特定數額作為公積後(下稱「年度盈餘」),董事會應提出 以不少於當年度盈餘之25%為股東股息,且其中至少30%應以現金發放之盈餘分派 議案,送請股東會同意後分派。 119. 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以公司法允許之其他款項支付 股息或為其他分派外,公司不得發放股息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利另有規定 者外,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應依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 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息,則該股份之股息應依此計算。 120. 在不違反第118條之前提下,董事得決定全部或部分之股息或其他分派以特定資產 為之(得為他公司之股份、債券或有價證券),或以其中一種或多種方式支付,惟 (a)其分派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且(b)應取得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分派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應於董事會提呈股東會決議前應經中華民國會計師 查核簽證。倘此一分派方式有所困難,董事得以其認為便捷之方式解決,並得依其 前述確定之資產價值向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所有股東的權利,並得就特定資產設 立信託。 26 121. 董事於發放股息或其他分派前,自公司盈餘或利潤中提撥部分其認為適當之準備金, 由董事決定支應公司所有目的或用於公司業務。 122. 股東如因任何原因應向公司支付任何款項,董事得從應支付予該股東之股息或其他 分派中扣抵之。任何股息、其他分派、利息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款項得以 匯款轉帳給股份持有者,或以支票或認股權憑證直接郵寄到股份持有者的登記地址。 於共同持有股份之情形,任何股息、分派、利息或股份相關之現金得支付給股東名 冊所載第一列名之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書面指示之其他人之其他地址。每一支票或 憑證應憑收件人的指示支付。如二人以上之人登記為股份共同持有人,任一人得於 收迄該等股息、其他分派、紅利或與股份有關的其他現金支付款項後出具有效收據。 123. 不能支付給股東之股息或其他分派及/或在發放公告日起6個月之後仍無人主張的股 息或其他分派,董事得決定支付到以公司名義開立的獨立帳戶,惟公司不構成該帳 戶的受託人,且該股息或其他分配仍屬應支付予股東之債務。如自發放公告日起6年 之後仍無人請求之股息或其他分派將視為股東已拋棄其可請求之權利,並轉歸公司 所有。 | |
| 5872 - 匯豐台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5/21 | 1,040,202 | 3,844,762,933 | 2,667,513,670 | 1,833,670 | 0.76600000 | 0.0 | 2,665,680,000 | 0.0 | 0.0 | 0 | 本行年度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依銀行法規定提撥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5874 - 南山人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03 | 0 | 33,860,500,399 | 10,254,549,721 | 49,721 | 0.0 | 0.0 | 0 | 0.80135506 | 0.0 | 1,025,450,000 | 公司章程第22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股利分配,基於健全資本結構及維持良好資本適足率並兼顧股東權益,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適度調整。 | |
| 5875 - 星展銀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4/20 | 1,114,516,664 | 389,287,669 | 1,387,018,032 | 1,067,018,03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股東之盈餘分派事宜,則以編造時已經生效之章程為準) 本行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再依法提列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行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及最高現金盈餘分配應依公司法、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辦理。特別盈餘公積,則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由董事會視公司營業之需要提請股東會決議提撥之。 | |
| 5876 - 上海商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1 | 109/06/19 | 11,113,678,349 | 14,661,111,315 | 21,167,938,987 | 11,980,652,550 | 2.05000000 | 0.0 | 9,187,286,437 | 0.0 | 0.0 | 0 | 本銀行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就其餘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特別股股息。如尚有盈餘時,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包含特別盈餘公積依法令規定迴轉數,作為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分派股息或紅利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或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銀行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並配合銀行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發展。 | |
| 5878 - 台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7 | 928,511 | 74,501,414 | 89,465,838 | 14,392,929 | 3.00000000 | 0.0 | 75,072,90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惟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列,並依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5880 - 合庫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4 | 88,436,162 | 17,235,958,190 | 15,257,086,313 | 369,360,797 | 0.85000000 | 0.0 | 11,003,971,036 | 0.30000000 | 0.0 | 388,375,448 |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相關法規,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法定盈餘公積, 並得依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剩餘部分連同以前會計年 度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三十至一百,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或保留之。 前項股東股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倘每股 分派現金股利不足○.一元時,除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不予分派。 | |
| 5901 - 中友百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23 | 1,961,951,715 | 301,179,142 | 2,233,620,013 | 2,094,519,303 | 0.35000000 | 0.0 | 139,100,710 | 0.0 | 0.0 | 0 | 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提存 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配之。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 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 額應提撥員工酬勞0.1%~2%及董監酬勞不高於 2%。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 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 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二、股利政策: 本公司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投資環境、 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兼顧股東 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盈餘 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股東紅利之現金發 放,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該比例 ,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5902 - 德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5 | -183,140,168 | 55,201,048 | -127,939,120 | -127,939,12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員工酬勞及提撥百分之二以下(含)為董監事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5903 - 全家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264,211,834 | 1,830,513,936 | 1,894,347,820 | 443,417,820 | 6.50000000 | 0.0 | 1,450,93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 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 ,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 利。 前項股息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5904 - 寶雅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7 | 不適用 | 31,014,724 | 1,886,727,675 | 1,704,373,158 | 33,959,128 | 17.10000000 | 0.0 | 1,670,414,030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本期可供分配盈餘,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所處之產業環境由董事會依據未來業務、投資環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相關因素,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每年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至一百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少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一。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零點五元得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分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應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二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 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
| 5905 - 南仁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1 | 25,110,205 | 67,464,478 | 86,722,037 | 48,758,646 | 0.20000000 | 0.0 | 37,963,391 | 0.0 | 0.0 | 0 | 第 廿九 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取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以上,所分配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惟前述股利提撥比例及現金股利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授權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較,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5906 - 台南-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3,968,251 | -24,622,100 | -15,834,600 | -15,834,6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 第107條: 於不違反開曼公司法、本章程、以及本公司於股東會之任何指示,董事會得於取得股東會普通決議(或於本章程第31(a)條之情形,股東會重度決議)同意後,得適時發放股息或資本分派給予本公司股東,並授權自本公司可合法供發放股息或資本分派之資金中支付,如以現金發放現金股利,或以現金發放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授權得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於不違反任何持有股息或資本分派特別權利股份股東權利之前提下,若對某一類別股份發放股息或資本分派時,該股息或資本分派,應依照本章程之規定,就該特別股於基準日時已繳足股款之部份發放股息或資本分派。 第109條: (a)本公司每會計年度之盈餘,於完納應付稅捐並填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後,當本公司股份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交易時,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法令之要求, (i) 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以下簡稱「法定盈餘公積」),以及 (ii) 任何依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金管會或適用之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之要求而提撥或迴轉之特別公積,該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順序應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後。 (b)董事會得於分配股息或資本分派前,自公司提撥部分其認適當之準備金或為公司之任何目的公司業務之用。 (c)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結算若有盈餘時,該盈餘應先於完納應付稅捐並填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並依據本章程第109條第(a)及第(b)項之規定提撥法定盈餘公積、特別公積及其他公積後(以下稱「本期可分配盈餘」),方能作為分派給股東之股息分配。本期可分配盈餘及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得用於分派股息予股東。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困素,董事會應決議推薦發放或支付股息且該股息不得低於「本期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d)股息分配或資本分派均不包含利息。 | 無 |
| 5907 - 大洋-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7 | 2,054,483,747 | 603,941,271 | 1,304,569,712 | 874,401,512 | 2.20000000 | 0.0 | 430,168,200 | 0.0 | 0.0 | 0 | (a)除適用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b)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c)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及適用法令規定,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d)除適用法令及本公司章程第47條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於依第(a)項就稅前獲利提撥後),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i.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ii.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iii.依據適用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iv.適用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v.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i)項至第(iv)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適用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 (e)本公司股利政策應參酌目前及未來行業景氣之狀況,考量資金之需求及財務結構,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三十,並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005 - 群益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35,775,556 | 2,566,823,404 | 1,887,830,714 | 151,104,236 | 0.80000000 | 0.0 | 1,736,726,47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 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 十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特別盈 餘公積,及依法應提列之金額。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上述可分配餘 額扣除保留部分盈餘後之金額不低於 可分配餘額百分之十。股利種類:依 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計畫,分派股票股 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 金方式分派,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 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008 - 凱基證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4/23 | 0 | 6,052,557,144 | 7,444,964,856 | 0 | 1.69656568 | 0.0 | 5,500,000,006 | 0.59995647 | 0.0 | 194,496,485 | 本公司為營運發展需要及股東利益考量,並兼顧相關法規,採取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以分派現金股利為原則,且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付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由董事會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 |
| 6015 - 宏遠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不適用 | 0 | 140,832,694 | 92,404,101 | 40,623,985 | 0.15000000 | 0.0 | 51,780,116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於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除得應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由董事會視公司營運狀況擬具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考量未來營運規模成長及業務多元化發展趨勢,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總數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總數低於實收股本之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股利分派以股票股利不高於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公司得視業務發展及營運資金之需求,酌予調整股利比例及可供分配盈餘比例。 | 無 |
| 6016 - 康和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5 | 0 | 284,351,556 | 200,789,928 | 5,983,428 | 0.33000000 | 0.0 | 194,806,500 | 0.0 | 0.07000000 | 4,132,26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並依法提公積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 二、特別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 惟此項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0.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020 - 大展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0 | 115,837,605 | 81,950,495 | 0 | 0.32474527 | 0.0 | 81,950,495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正值成長階段,經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按發行資本額分派股息百分之十,如尚有盈餘,視公司營運狀況,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之二 本公司之股利分配,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時,分配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惟若可供分配盈餘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時,以可供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 | 無 |
| 6021 - 美好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97,168,262 | 26,086,876 | 96,465,344 | 96,465,34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成數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盈餘及現金流量主要係受經濟景氣循環波動之影響,為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採行平衡股利政策,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則至少佔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6023 - 元大期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5/27 | 143,612,225 | 1,135,798,914 | 981,085,467 | 181,161,345 | 3.20000000 | 0.0 | 799,924,12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於完納稅捐,彌補歷年虧損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後,除得應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外,餘額為普通股股東股息紅利,前述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百分之零點零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 本公司之股利發放政策,係以維持公司長期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公司未來年度業務持續成長需要,以創造股東最大利益,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年度股利分派之總數,應不低於各年度結算出可分配之盈餘數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並考量次年資金運用規劃需要,決定最適當之現金及股票股利的發放比例,惟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 |
| 6024 - 群益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9 | 558,897 | 600,008,826 | 401,379,187 | 1,547,777 | 1.90000000 | 0.0 | 399,831,410 | 0.0 | 0.0 | 0 | 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將配合公司業務發展擴充,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本公司年度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應提列之金額,次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除酌予保留部份外,將當年度可分配之盈餘部份或全部分派,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分派總股利之百分之十;惟年度發生虧損時得不予分派,如以保留盈餘分派股利時須先彌補虧損後方得分派之。 | |
| 6026 - 福邦證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6/30 | 45,163,507 | 244,345,035 | 214,068,617 | 42,178,367 | 0.70000000 | 0.0 | 171,890,250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考量未來業務穩定發展及維持長期財務結構之健全,以創造股東最大利益,前項股東紅利之分配採現金及股票股利平衡政策,盈餘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留盈餘不予分配。盈餘分配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每股發放現金股利不足一元時,得全數發放股票股利。 | |
| 6027 - 德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261,780,343 | -31,171,686 | -293,429,523 | -293,429,52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行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與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其他盈餘公積或準備,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後,由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股利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而以股利穩定為原則,配合公司長期發展計劃,需以資本大型化支應公司未來之成長幅度,故以發放股票股利為主,另為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視情形搭配低現金股利。 1. 年度稅後盈餘預計提撥股利主要係依公司章程規定及當年度獲利狀況而定,並考量健全財務結構、行業發展特性、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維持穩定股利水準予以適度調整。 2. 盈餘之分派以當年度稅後盈餘為優先考量,惟在穩定股利原則下,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係於分配不足時備供動支。 3. 公司分派股利時,其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率,主要係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營運盈餘狀況及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要,並以維持公司每股盈餘獲利水準之平衡而定,原則上當EPS達到2元以上,以發放股票股利為主,並斟酌搭配現金股利為之;當EPS未達到2元時,則全數發放股票股利為之。 4. 資本公積主要來自現金增資溢價,其提撥比率除考量法令限制外,並配合公司盈餘配股比率,作為平衡股利政策之依據。 | |
| 6028 - 公勝保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109/06/11 | 24,100,351 | 86,086,259 | 101,577,984 | 31,577,984 | 3.50000000 | 0.0 | 7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 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依下列順序分派 之: 1.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 2.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3.嗣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 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 期財務規劃,每年分配股東股利不低於可分 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累積可分配盈餘低於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得不予分配。分配股 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 現金股利不低於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101 - 寬魚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4 | 109/06/30 | 109,013,152 | 4,362,669 | 112,939,554 | 112,939,55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 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及監察 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 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 ,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 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不低於20%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 ,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 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前二項之股東紅利或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 金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並報告股東會。 | |
| 6103 - 合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8 | -450,746,260 | 10,151,469 | -440,591,165 | -440,591,1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 係指稅前利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1%~12%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分派對象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104 - 創惟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695,415 | 198,886,413 | 175,605,361 | 535,952 | 1.95000000 | 0.05000000 | 179,558,368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東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等因素,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半導體產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分派股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分配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於當年度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無 |
| 6108 - 競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6 | 964,039,001 | 354,751,619 | 1,158,269,663 | 902,430,765 | 1.60000000 | 0.0 | 255,838,89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按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 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分 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配合本公司未來更新設備及擴充需求,現金股 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 十,餘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 |
| 6109 - 亞元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不適用 | 2,523,900 | 14,267,620 | 12,531 | 12,53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廿 條之二:本公司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無 |
| 6111 - 光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09 | 0 | 326,039,369 | 140,649,370 | 42,072,314 | 0.20000000 | 0.0 | 9,857,706 | 1.80000000 | 1.00000000 | 13,800,788 |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東紅利之分派,採穩健原則,以股票股利方式為優先,若有剩餘再以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
| 6112 - 邁達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5/28 | 212,516,495 | 379,455,983 | 554,026,880 | 177,312,208 | 2.00000000 | 1.00000000 | 565,072,008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結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 本公司於創業及成長階段採剩餘股利政策,於 年度結束後,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年度 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 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方 案,股利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 利佔股利總額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113 - 亞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8 | -124,084,305 | -34,534,239 | -157,355,002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股利政策: 1、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應提撥不低於6%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 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2、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 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規畫、資金需求及股東利益等 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114 - 久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30 | 405,952,291 | 182,254,825 | 523,943,417 | 471,249,093 | 1.20000000 | 0.0 | 52,694,32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在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目前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未來資本預算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股利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改股票股利發放。 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及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股利政策。 | |
| 6115 - 鎰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426,136,004 | 573,521,241 | 827,380,937 | 307,556,770 | 2.77000000 | 0.23000000 | 562,986,46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另外,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 | |
| 6116 - 彩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5 | 6,068,104,936 | 794,504,573 | 6,664,957,487 | 6,664,957,48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如下: 本公司所處產業為成長迅速之新興產業,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為穩固市場競爭地位,仍將繼續投資擴建。基於未來資金需求及持續擴大資本規模之長期財務規畫之考量,本公司採行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未來投資環境、國內外競爭狀況、資本預算,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等因素擬具股利分配方案。普通股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及股票搭配之,其中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未分配盈餘,經調整視公司營運需要或依法令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及得派付之股東紅利,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6117 - 迎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7 | 0 | -153,301,686 | -157,690,652 | -157,690,65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考量未來業務及資金需求與長期財務規劃,股利政策兼採現金股 利與股票股利政策,於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加計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併入未分配盈餘後後,如尚有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 惟前述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分派現金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 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提擬具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惟上述股東紅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6118 - 建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9 | 0 | -25,964,756 | -26,367,501 | -25,741,77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公司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及資金需求情形,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分配予股東,惟現金股利分配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依前述一至四項順序分派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120 - 達運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不適用 | 0 | -190,140,749 | -190,140,74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依法決議分派之。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由股東會決議;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以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為原則。股東股利分配比例原則上以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零至百分之八十分配之。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三十。 | 無 |
| 6121 - 新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10,499,479,450 | 3,824,879,235 | 13,651,466,399 | 10,969,393,873 | 14.50000000 | 0.0 | 2,682,072,526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決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十八條之一:除依本條規定以公積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份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屬資金密集之產業,目前正值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分派之原則為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20%~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0%~80%。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依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122 - 擎邦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103,774,751 | 167,985,823 | 289,075,928 | 234,092,657 | 0.50000000 | 0.0 | 34,364,545 | 0.30000000 | 0.0 | 2,061,872 |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保留彌補累積虧損後,再依稅前利益提撥8%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123 - 上奇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04 | 不適用 | 52,748,693 | 75,026,597 | 100,540,197 | 14,350 | 1.75900000 | 0.84100000 | 148,588,518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本公司每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廿四條:本公司當年度未計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稅前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作為董事酬勞,及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一作為員工酬勞。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再併同前季累積未分配盈餘,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股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四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108年第3季每股盈餘配發現金股利1元, 第4季每股盈餘配發現金股利1.759元, 108年合計盈餘配發現金股利每股2.759元,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每股0.841元, 合計每股配發現金3.6元 |
| 6123 - 上奇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4 | 不適用 | 16,591 | 136,475,384 | 109,898,123 | 52,748,693 | 1.00000000 | 0.0 | 57,149,43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本公司每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廿四條:本公司當年度未計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稅前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作為董事酬勞,及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一作為員工酬勞。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再併同前季累積未分配盈餘,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股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四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無 |
| 6123 - 上奇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16,591 | 0 | 16,591 | 16,5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本公司每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第廿四條:本公司當年度未計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稅前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作為董事酬勞,及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一作為員工酬勞。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再併同前季累積未分配盈餘,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股利。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四條之二: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1.本次108年第2季考量資金需求,暫不予分派盈餘。 2.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6124 - 業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9,477,896 | 222,773,982 | 179,385,383 | 179,385,38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0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 %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125 - 廣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3 | 0 | 1,345,203,134 | 1,003,844,104 | 511,821,804 | 2.00000000 | 0.0 | 492,022,300 | 0.0 | 0.0 | 0 | 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稅前淨利提撥 5%~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 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 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 由董事會決議依稅前淨利提撥1%~3%為董監酬 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 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二、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 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承認之。 三、股利政策: 1.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 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 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並考量平衡股利以 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五十分配,但 董事會得考量公司實際資金狀況後,擬具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2.盈餘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兩種方式 配合發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 分之二十,但股東會得視未來資金規劃調整 之。 | |
| 6126 - 信音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5 | 14,413,984 | 165,410,166 | 103,533,174 | 14,745,464 | 0.70000000 | 0.0 | 88,787,71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另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訂定之,股東紅利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倘依照上述股利政策計算,每股分派現金股利不足O.一元時,得不予分派。 公司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 無 |
| 6127 - 九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26,132,256 | -169,946,805 | -196,755,480 | -196,755,48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利政策 (1)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2)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並將視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發放。 (3)前項所列之股利發放,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股利之分配。 | |
| 6128 - 上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7 | 146,942,057 | 352,096,226 | 469,863,191 | 163,650,215 | 2.40000000 | 0.0 | 306,212,976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擴 展營運規劃、資金需求等情形,每年依法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 股東紅利總額為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含)以 上,股東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 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可分配盈餘不足每股 0.5元時,得不予分配。 | |
| 6129 - 普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6/18 | -214,756,918 | -36,264,629 | -249,929,982 | -249,929,98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
| 6130 - 上亞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2 | -3,049,828 | -16,435,157 | -19,484,985 | -19,484,98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出。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股東紅利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惟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當年度之稅前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庫藏股、發行新股)或現金之對象,得含括符合職級、績效等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報告股東會。 | |
| 6131 - 鈞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6/03 | -831,316,306 | -60,864,723 | -892,181,029 | -892,181,0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擬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之一條規定認列虧損 | |
| 6133 - 金橋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3 | 132,135,959 | 22,143,591 | 31,327,183 | 10,044,351 | 0.18189476 | 0.06810524 | 29,251,57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當期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如尚有盈餘,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派採平衡股利政策方式為之,即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數年皆有可能擴充生產線之計劃暨資金之需求,故就股東紅利之發放金額原則以當年度可供股東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高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二十,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本公司該年度重大資金支出時,將就該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6134 - 萬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259,416,310 | 7,437,209 | -253,909,126 | -253,909,12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年度無分配 | |
| 6136 - 富爾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8 | 1,490,005 | 78,962,019 | 147,316,891 | 1,741,012 | 1.26000000 | 0.14000000 | 161,750,977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紅利,分配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當年股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二十一條之二 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 無 |
| 6138 - 茂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238,009,618 | 345,121,416 | 550,185,092 | 240,155,092 | 4.30000000 | 0.0 | 310,03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 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 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列及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餘額由董事會擬定股息或紅 利分配案,送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 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 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 章程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 ,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 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可分 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 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 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 之。 第三十條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授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法定 盈餘公積及公司法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 東會。 | 108年度保留盈餘調整數,係確定福利 計劃精算損失1,276,950元。 |
| 6139 - 亞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8 | 1,144,043,250 | 499,011,340 | 1,453,305,973 | 1,114,994,579 | 1.50000000 | 0.0 | 338,311,394 | 0.0 | 0.0 | 0 | 第卅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五為員工酬勞,並得以現金、股票方式發放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之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卅二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 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6140 - 訊達電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4,722,931 | 3,237,163 | -7,921 | -7,92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己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公司發展計畫並兼顧股東利益,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但可供分配盈餘未達實收資本額30%時,得不予分配。 股東股利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141 - 柏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14,554,984 | 545,412,348 | 509,075,162 | 457,089,382 | 0.40000000 | 0.0 | 51,985,78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 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另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 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 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 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每年依法由 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 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之10%~100%, 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之0%~90%。 | |
| 6142 - 友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248,786,178 | -339,134,643 | -589,735,821 | -589,735,82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如尚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二)得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營運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惟每次分派與股東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6143 - 振曜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5 | 558,129,776 | 251,500,191 | 757,310,636 | 524,891,324 | 2.80000000 | 0.0 | 232,419,312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 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第十九條之二:本公司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 長期,盈餘之分配除依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之一規定辦理者外,當年度分派之股東紅利 中,優先發放現金股利,亦得以股票股利方 式分配予股東,惟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 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 分之百為上限。 | |
| 6144 - 得利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8 | -267,370,786 | -75,362,912 | -348,441,054 | 348,441,05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資金需求及長期 財務規劃,據以決定盈餘分配之數額及種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如尚有盈餘應依股東會決議保存或分 派之。本公司分派盈餘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 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不低於 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可 視公司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 |
| 6146 - 耕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2 | 413,639,616 | 671,262,444 | 975,632,182 | 421,252,864 | 6.00000000 | 0.0 | 554,379,31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存法定盈餘公積百分 之十,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後,其餘額加計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 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 策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 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 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於本公司處於穩定 成長期,為持續擴充規模,以求永續經營與 穩定成長,股利分配考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 現金流量之需求,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 盈餘之40%分配股利,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 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 低於股利總額10%。 | |
| 6147 - 頎邦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5 | 9,187,841,566 | 4,089,521,590 | 12,865,580,394 | 11,557,056,398 | 2.00000000 | 2.20000000 | 2,747,900,39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如當年度每股盈餘不低於一元整,將以不低於35%的分配率,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分派股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目前產業狀況,且基於未來擴展營運規劃及現金流量之需求,原則上全數發放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低於85%,股票股利不高於15%。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及資金狀況在符合前述訂定範圍內調整該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6148 - 驊宏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9 | 7,282,903 | 27,392,772 | 31,994,027 | 17,894,027 | 0.30000000 | 0.0 | 14,1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得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撥一定比例之特別盈餘公積。 次就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餘額做為可分配股利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股利發放原則採現金股利至少20%以上,以能嗣應公司營運及成長需要並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權益為原則。 | |
| 6150 - 撼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6/10 | 90,218,344 | -81,060,942 | 9,148,529 | 9,148,5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第卅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同時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而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五十%。 | |
| 6151 - 晉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5/28 | 5,553,529 | 73,298,629 | 55,309,449 | 52,149 | 1.00000000 | 0.0 | 55,257,300 | 0.0 | 0.0 | 0 | 第 卅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2%至5%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 |
| 6152 - 百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568,053,394 | 14,072,803 | -555,282,375 | -555,282,37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加計 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作為可供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 |
| 6153 - 嘉聯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6 | 1,975,692,971 | 411,056,450 | 2,354,984,139 | 2,218,914,238 | 0.05000000 | 0.0 | 27,213,981 | 0.20000000 | 0.0 | 10,885,592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 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 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於股東會 決議分配之。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 政策,視投資資金需求及每股盈餘之稀釋 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 放,未來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將達百分之 二十至百分之百,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將 在百分之零至百分之八十。 | |
| 6154 - 順發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3 | 46,363,333 | 31,667,007 | 74,948,001 | 26,900,001 | 0.60000000 | 0.0 | 48,048,00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低於稅前淨利(即未扣除分派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的3%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稅 前淨利的 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發放對象包含符 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之。 第二十條: 本公司每屆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完納稅捐後, 依下列方式分派之: 1.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 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2.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3.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二十條之一: 配合本公司永續經營之營運財務規劃,擬定發放股利政策如下: 1.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 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的考量,本公司股利 政策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及長、短期資金需求情況訂 定,其可分派金額,係以當年度提列各項公積後之可分配盈餘 ,加上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一百範圍內,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原則上先將保留盈 餘以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 2.分派股利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比率: 公司盈餘分配除依據公司章程訂之股利政策外,另考量資金運 用狀況,擬訂當年度適當之現金與股票股利比例,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 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6155 - 鈞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28 | 6,633,109 | 80,340,783 | 109,630,019 | 19,495,726 | 1.04000000 | 0.0 | 90,134,29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作為董事酬勞、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間作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依營業淨利及業績目標達成情況定之,員工酬勞分派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當期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其合計數由董事會擬定提撥百分之十(含)至百分之百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現處於成熟期產業,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而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及資本結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156 - 松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2 | 178,485,946 | 86,413,504 | 230,143,664 | 213,841,342 | 0.20000000 | 0.0 | 16,302,322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終結算有盈餘時,分配如 下: 一、依法繳納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法定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 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餘額加計以前 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六、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為持續擴充規 模,提升產業競爭力,並考量公司資本支出預 算及營運週轉所需,現階段股利分派以不低於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經 前述分派方式之每股股息紅利如低於零點二元 時,得經董事會擬議不予分派,並提請股東會 承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 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 分之十。 | |
| 6158 - 禾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21,945,087 | 33,950,357 | 0 | 0 | 0.0 | 0.30000000 | 15,800,846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為股利總額之30%-10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160 - 欣技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182,150 | -9,184,07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未來資金需求、長期財務規劃,及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作為股利發放之依據。本公司目前產業屬成長期,獲利持續成長且財務結構健全在維持每股獲利穩定下,現金股利發放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新台幣8,080,331元 |
| 6161 - 捷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118,383,621 | 164,018,341 | 242,991,368 | 171,906,395 | 0.90000000 | 0.0 | 71,084,973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競爭激烈,且正處成長期,股利分配之政策將考量未來營運擴展、獲利狀況、資金需求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本公司之股利至少提撥本期稅後純益扣除彌補虧損金額、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供分配,其中分配股東之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6163 - 華電網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4 | 130,648,251 | 83,006,256 | 191,329,600 | 142,176,924 | 0.40000000 | 0.0 | 49,152,676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0%~20%為員工酬勞,董監事酬勞不得超過1%。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必要時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其餘均為股東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值成長期,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之需求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當年度分派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十,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 | |
| 6164 - 華興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60,068 | -60,037,294 | -60,173,034 | -60,173,03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六條之二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前三季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餘額,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後,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 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一、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可以現金股利或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第二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6164 - 華興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60,068 | 0 | 60,068 | 60,06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六條之二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前三季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餘額,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後,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 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一、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可以現金股利或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第二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6164 - 華興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3 | 不適用 | 60,068 | 0 | 60,068 | 60,06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六條之二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前三季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餘額,由董事會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後,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 本公司之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畫,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一、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東紅利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則可以現金股利或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第二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6165 - 浪凡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63,305,747 | -27,007,062 | -90,312,80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應納稅款,並彌補累積虧損外,應先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除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基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為兼顧平衡股利及財務規劃,並評估無償配股對未來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在不過份稀釋每股盈餘下,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其中現金部份不低於10%,其餘以股票股利(含資本公積及盈餘配股)發放。 | 無 |
| 6166 - 凌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2 | 2,149,564 | 443,172,138 | 355,393,611 | 355,393,611 | 0.0 | 1.60000000 | 347,995,61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盈餘分派時,當期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如尚有盈餘,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之。 | |
| 6167 - 久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232,182,964 | 153,891,567 | -79,321,422 | -79,321,42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再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相關規定就當期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俟迴轉後再列入盈餘分配。 五、就一至四項數額後之剩餘數,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 股東紅利就餘額全部或部分按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之。 ◎本公司業務及所屬行業尚處於成長階段,未來仍有重大投資業務拓展計劃,資金需 求殷切。董事會為維持股利穩定,得就可供分派盈餘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參酌公司業 績發展及資金狀況擬定股利分派議案,其以現金股利分派部份不低於擬分派股利之百 分之二十,惟若可以其他方式募集所需資金或公司資金充裕時,亦可考慮提高現金股 利或全部以現金股利分派,避免過度稀釋每股盈餘。 | |
| 6168 - 宏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3,907,702 | 15,081,080 | 44,973,373 | 44,973,3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六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無 |
| 6169 - 昱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11 | -137,447,904 | -30,850,670 | -30,569,074 | -30,569,07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董事會依下列分配順序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提列; 二、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前項餘額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並視營運需要全數或保留部分,其餘派付股東紅利。 | |
| 6170 - 統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5,305,066 | 85,501,725 | 82,086,804 | 3,552,770 | 0.90000000 | 0.0 | 78,534,034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等訂定之。分配股東紅利時,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50%,但若當年度每股可供分配盈餘未達1元時,得保留不分配。股利發放之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總額30%。 | 無 |
| 6171 - 大城地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9 | 67,293,060 | 3,296,263 | 70,259,697 | 47,654,120 | 0.30000000 | 0.0 | 22,605,57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產業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決定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之最合適比例,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6172 - 互億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5 | 1,704,278 | 9,514,004 | 10,266,882 | 4,266,882 | 0.20000000 | 0.0 | 6,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剩餘部份連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若累積可供分配盈餘未達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不分配外,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 |
| 6173 - 信昌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7 | 923,768,661 | 771,590,637 | 1,621,060,865 | 1,311,460,865 | 1.80000000 | 0.0 | 309,6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當期盈餘時,除彌補虧損外,應 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並得視公司營業需要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並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除依本公司前項規定辦理外,當年度分 派之股東股利中以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惟公司取得足夠資金支應 該年度資金需求時,上述發放現金比例得酌予提高至百分 之一百。前項所列,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考量 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及發放 方式。 | |
| 6174 - 安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3 | 6,012,080 | 857,033 | 7,502,394 | 7,502,39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事酬勞。員工酬勞經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三十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並得酌予保留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6175 - 立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85,682,925 | 121,550,174 | 117,283,346 | 49,101,588 | 0.50000000 | 0.0 | 68,181,758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 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 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利。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值「成長期」,基於資本支出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 永續發展,依前條之可分配盈餘提撥10%以上為股利分派,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0.5%,可擬議不分配。本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分派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以當 年度股東股利分配總額之10%,若每股現金股利低於0.5元時,授權董事會擬定議案,經股 東會決議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 |
| 6176 - 瑞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0 | 8,372,573,838 | 5,869,843,421 | 12,680,238,928 | 8,960,020,824 | 8.00000000 | 0.0 | 3,720,218,104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金,及百分之五至十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證券交易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紅利就依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及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議定,經股東會決議之。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之投資資金需求,財務結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以每年決算後盈餘就依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剩餘之數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發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6177 - 達麗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8 | 109/06/11 | 86,066,476 | 922,045,250 | 899,635,816 | 127,920,816 | 2.00000000 | 0.0 | 514,476,660 | 1.00000000 | 0.0 | 25,723,834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繼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尚有盈餘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因應景氣與市場環境變化,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董事會擬定盈餘 分派案時,將視公司營運情況及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發放方式 ,其中現金股利之分配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股東分配總額百分之十,惟當年度財務報表 之負債比率高於百分之五十時,得不派發現金股利。 第一項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於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 | |
| 6179 - 亞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0 | 74,963,724 | 64,652,000 | 0 | 0.87194673 | 0.62805327 | 111,220,097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條之二:本公司考量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上列可分配盈餘,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其中股東紅利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仍以現金發放為主,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五角時,得以全數改為發放股票股利。 | 無 |
| 6180 - 橘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7 | 639,660,673 | 887,895,350 | 1,399,776,654 | 855,746,577 | 3.10000000 | 0.0 | 544,030,077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參酌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公司未來發展等因素,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提撥至少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6182 - 合晶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2 | 250,096,096 | 1,232,201,679 | 1,189,082,776 | 269,465,591 | 1.80000000 | 0.0 | 919,617,185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以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盈餘,作為可分配盈餘,惟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外,其餘由董事會依本條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三十條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發放股利基準日時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準。 | |
| 6183 - 關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6/19 | 12,151,771 | 293,281,965 | 274,030,594 | 11,530,594 | 1.75000000 | 0.0 | 262,500,00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正處營業穩定成長期,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 ,並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需要兼顧維持穩定之股利發放。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其餘分配如下︰ 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 二、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及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三、如尚有盈餘則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公 司未來資金規劃調整擬定盈餘分配案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惟應至少提 撥百分之五十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五十,現金 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不予發放,或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6184 - 大豐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5 | 不適用 | 832,350 | 228,869,538 | 183,791,213 | 183,791,21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廿五 條 盈餘分配: 一、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二、本公司股利總額佔可分配盈餘0%~90%,股利之分配,其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劃,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其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三、依前項之規定,應分配股利之全部或一部,得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會之決議,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 | 無 |
| 6184 - 大豐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5 | 832,350 | 502,311,105 | 433,305,080 | 6,082,306 | 2.70000000 | 0.30000000 | 474,691,971 | 0.0 | 0.0 | 0 | 第 廿五 條 盈餘分配: 一、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二、本公司股利總額佔可分配盈餘0%~90%,股利之分配,其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之計劃,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其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三、依前項之規定,應分配股利之全部或一部,得依公司法規定,經股東會之決議,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 | |
| 6185 - 幃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6 | 449,093,965 | 57,569,094 | 430,471,142 | 355,537,376 | 0.50000000 | 0.0 | 74,933,76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公司得視需要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剩餘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6186 - 新潤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23 | 37,663,468 | 420,938,030 | 416,507,695 | 116,404,471 | 3.00000000 | 0.0 | 300,103,224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分派政策在考量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發展,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股票或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分派比率政策如下:依公司盈餘、財務結構與未來營運計畫之資金需求決定分派比率。本公司目前處於企業成長階段,未來數年均有擴充業務及人員之計畫需求,在考量資本累積及平衡股利政策下,預計未來現金股利發放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10%。每年股東常會仍得視產業狀況,以公司利益及發展為最高原則,決定最適時適切之股利發放方式。 | 無 |
| 6187 - 萬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0 | 183,247,967 | 83,442,719 | 221,496,843 | 146,505,331 | 0.90000000 | 0.60000000 | 124,985,85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數,由累積可分配盈餘數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董事會依據未來業務或轉投資需要等相關因素,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三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三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 |
| 6188 - 廣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7 | 1,414,900,314 | 513,971,329 | 1,645,059,409 | 1,227,521,044 | 1.50000000 | 0.50000000 | 556,717,82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付稅款並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如尚有盈餘,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時,不在此限; 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累積為可供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利政策決定盈餘分配數額及分派方式, 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但以現金發放之股利,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之三: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 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者,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189 - 豐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5 | 211,384 | 469,654,349 | 410,955,307 | 2,732,265 | 2.28000000 | 0.0 | 408,223,042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7.5%~10%為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不高於3%。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配應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 並報告股東會。 | |
| 6190 - 萬泰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42,283,744 | 147,169,198 | 182,107,504 | 74,328,674 | 0.80000000 | 0.0 | 107,778,83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以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為員工酬勞,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廿六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第廿六條之二: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規劃、公司未來發展及兼顧股東權益等因素,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定股利分派案,分派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並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分派至少百分之十現金股利。 | |
| 6191 - 精成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8 | 1,370,284,660 | 1,030,114,652 | 1,916,437,555 | 1,658,664,103 | 0.50000000 | 0.0 | 257,773,452 | 0.0 | 0.0 | 0 | 第 卅 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繳稅款,次就其 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或保留之。 第卅之一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未來發 展計畫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就可分 配盈餘得酌予保留或以股票股利或以現金股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等 方式分派之。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階段且所屬產業景氣與發展趨勢變 遷快速,為促進公司永續之經營發展追求財務穩健之長遠規劃,並滿 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由董事會擬具股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後分派之,惟現金股利之比例不低於擬分配股利總數之10%。 | |
| 6192 - 巨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3 | 2,101,561,911 | 717,635,443 | 2,684,874,889 | 2,332,303,730 | 3.30000000 | 0.0 | 352,571,15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採用剩餘股利政 策。 盈餘之分派以當年度稅後淨利為優先考量,惟 在平衡股利之原則下,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於 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分配時備供動支。分派股 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 流量之需求,惟每年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 於當年度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6194 - 育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549,036,150 | 120,242,374 | 601,850,897 | 535,850,897 | 1.10000000 | 0.0 | 66,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數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因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其股東股利之發放,現金股利占股利總額之20%~100%,股票股利占股利總額之0%~80%。 | |
| 6195 - 詩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7 | 78,344,794 | 103,575,012 | 170,314,163 | 87,274,354 | 1.80000000 | 0.0 | 83,039,80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
| 6196 - 帆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5/27 | 1,561,032,300 | 703,006,135 | 2,107,104,401 | 1,621,320,531 | 2.60000000 | 0.0 | 485,783,87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及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應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提列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剩餘部份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
| 6197 - 佳必琪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279,995,299 | 288,633,058 | 515,405,450 | 332,276,627 | 1.50000000 | 1.50000000 | 366,257,64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 彌補累積虧損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
| 6197 - 佳必琪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9 | 不適用 | 279,995,299 | 132,316,802 | 408,860,616 | 408,860,6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 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 定。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6198 - 瑞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30 | -103,749,303 | -21,342,077 | -125,686,75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係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民國一○八年度公司仍為累積虧損,故一○八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均列為零。 | |
| 6199 - 天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7 | 86,662,479 | 4,829,709 | 89,666,551 | 77,314,547 | 0.20000000 | 0.0 | 12,352,004 | 0.0 | 0.0 | 0 | 本公司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保留盈餘以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充實營運資金、拓展業務為優先。 當年度可分配盈,除因應前項需求酌保留部份盈餘外,剩餘部分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為股利分配之原則。 股利之發放得以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利為之,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其數額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10%,惟若依分配比例低於每股0.1元時,得全數改發放股票股利。 | |
| 6201 - 亞弘電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09 | 462,193,247 | 239,549,276 | 681,352,208 | 458,352,208 | 2.50000000 | 0.0 | 223,000,00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一、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二、本公司每年決算後純益,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當期可供分配盈餘,除酌予保留部份盈餘不分配外,由董事會擬具股利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三、由於公司未來之企業生命週期應屬正值成熟期,亦即成長性及獲利率為相對穩定之產業,是以未來之股利政策係以現金股利為主,股票股利為輔,股利分配政策,須考量公司未來產品規劃、投資環境及其他事項對資金之需求,並兼顧股東利益;股東股利之發放,除改善產品競爭狀況之重大資本預算、因應投資環境之轉投資支出或其他重大資本支出等資金需求外,其現金股利之分派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 |
| 6202 - 盛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5/27 | 86,796 | 914,901,529 | 825,081,177 | 19,583 | 3.64800000 | 0.40200000 | 915,981,210 | 0.0 | 0.0 | 0 | 第 二十四 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之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四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不低於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五十。 上述股東股利部份,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現金股利及股東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 | |
| 6203 - 海韻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2 | 164,521,071 | 295,505,271 | 423,997,564 | 224,114,371 | 2.50000000 | 0.0 | 199,883,193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 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 股東紅利。 本公司正值產業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 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派採 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 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 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 程度等因素,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其中現 金股利發放方式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 分之三十(含)、最高可達百分之百,而實際 發放比率則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
| 6204 - 艾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08 | 343,560,800 | 32,178,790 | 369,929,113 | 323,724,953 | 2.00000000 | 0.0 | 46,204,16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所需。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6205 - 詮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6 | 345,646,224 | 112,709,559 | 483,495,495 | 397,288,600 | 1.20000000 | 0.0 | 86,206,89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其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20%~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0%~80%。 | |
| 6206 - 飛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575,282,327 | 736,522,158 | 1,229,094,835 | 656,845,539 | 4.00000000 | 0.50000000 | 643,780,45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需要及法令規定,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分配數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彌補已往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各項餘額後60%。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行平衡穩定之方式,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其分配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現金股利及股東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 | |
| 6207 - 雷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187,273,479 | 117,279,001 | 254,267,189 | 153,521,682 | 1.20000000 | 0.0 | 100,745,50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得依業務需要及法 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款項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後, 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資本預算及資金狀況等相關因素酌予調整,並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公司無盈餘時,不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虧損時,得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分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 |
| 6208 - 日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不適用 | 211,736,340 | 228,105,959 | 443,287,628 | 274,998,567 | 1.70000000 | 0.0 | 168,289,061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10~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 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 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 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 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 | 無 |
| 6209 - 今國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433,616,652 | -113,925,825 | 344,468,531 | 344,468,53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含)百分之十作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含)百分之二點五作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 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四十,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6210 - 慶生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7 | 199,061,743 | 147,277,349 | 331,611,357 | 226,467,357 | 3.00000000 | 0.0 | 105,144,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股利政策,其執行方式係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後,盡可能以股票股利發放或保留於未分配盈餘,以保留公司營運所需之資金,而為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的需求,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總額之百分之十,唯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6212 - 理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913,442,893 | 20,677,333 | 929,986,264 | 929,986,26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需要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併同以前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考量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發放之股東現金紅利不得低於股東現金紅利及股東股票紅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 | |
| 6213 - 聯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6 | 1,785,621,990 | 2,463,300,177 | 3,624,087,268 | 1,959,301,178 | 5.00000000 | 0.0 | 1,664,786,09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依法繳納稅捐。 二、彌補累計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 五、除酌予保留盈餘外,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現處於成長期,盈餘分派,視公司目前 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 況及未來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規劃等因素, 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後,決定股東紅利之金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百分之二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214 - 精誠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2,562,896,339 | 1,808,041,120 | 3,919,297,178 | 2,572,330,658 | 5.00000000 | 0.0 | 1,346,966,520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 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 、穩定經營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 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 衡量年度之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 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股利之方式分 派之。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一)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 支應(餘可採現金增資或公司債等方式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 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予股東。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並 優先考量發放現金股利,若以股票股利之方式 分派,則股票股利不高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股利之發放得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 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 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考量。若有分派股票股 利規劃時,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相關方案, 並提報股東會討論及議決之。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若以現金發放,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 將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情形報告股東會。 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依法令規定需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金,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無。 |
| 6215 - 和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41,669,168 | 49,331,170 | 84,304,520 | 42,909,673 | 0.50000000 | 0.0 | 41,394,847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百分之二時,得不予分配;分配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6216 - 居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0 | 151,577,143 | 135,420,475 | 0 | 1.57244179 | 0.29608633 | 160,919,76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 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 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董事 及監察人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董事及 監察人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 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 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 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6217 - 中探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257,640,162 | 88,019,231 | 291,344,895 | 226,095,210 | 1.00000000 | 0.0 | 65,249,68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之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捐後,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餘額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視公司所處產業環境並配合長期財務規劃,於永續經營、穩定發展及 股東權益獲得最大保障之前提下,股利分配考量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除本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小於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時,得不發放外,餘 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五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 其中股票股利分派的比例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6218 - 豪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4 | 9,460,198 | 94,103,223 | 94,623,201 | 4,656,401 | 1.40000000 | 0.0 | 89,966,8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 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 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 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 股利以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發放,惟有突發 性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者, 得將現金股利發放率調降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 三十。 | |
| 6219 - 富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1/30 | 不適用 | 0 | 200,479,172 | 100,431,255 | 0 | 0.65208208 | 0.0 | 100,431,255 | 0.0 | 0.0 | 0 | 第卅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卅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二四○條及二四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股息及紅利、以現金發放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第卅七條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採平衡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發放,得依公司未來年度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等因素之考量,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發放股利基準日時記載於股東名簿內之股東為準。 | 無。 |
| 6219 - 富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0 | 89,128,493 | 80,215,644 | 215,644 | 0.51942562 | 0.0 | 80,000,000 | 0.0 | 0.0 | 0 | 第卅五條 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規定編造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承認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第卅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卅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二四○條及二四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股息及紅利、以現金發放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 無。 |
| 6219 - 富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0 | 10,936,249 | 10,936,249 | 10,936,24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五條 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依公司法第二二八條規定編造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承認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第卅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卅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二四○條及二四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股息及紅利、以現金發放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第卅七條 本公司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考量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採平衡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發放,得依公司未來年度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等因素之考量,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發放股利基準日時記載於股東名簿內之股東為準。 | 無。 |
| 6220 - 岳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不適用 | 133,693,466 | 172,272,405 | 262,115,268 | 156,243,953 | 0.85000000 | 0.0 | 105,871,31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就其餘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公積已逹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存,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議定之,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0.5%,可擬議不分配。 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三種方式配合,本公司視未來發展及成長階段,健全財務結構及保障股東權益,其中現金股利佔全部股利之比例不少於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無 |
| 6221 - 晉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12 | 不適用 | 85,388,706 | 0 | 85,388,70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 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 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 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決 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方案,惟累積可供分配 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 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為之。 | 董事會決議108年上半年不予分派,未編造盈餘分派表,故盈餘分派欄位為0。 |
| 6221 - 晉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2 | 85,388,706 | 175,895,578 | 241,019,334 | 127,613,954 | 1.25000000 | 0.0 | 56,702,690 | 1.25000000 | 0.0 | 5,670,269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決定公司擬分配之股利方案,惟累積 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 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 或股票方式為之。 | |
| 6222 - 立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5 | -194,400,890 | 14,768,746 | -37,666,504 | -37,666,5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而董監 酬勞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限。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 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 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一切 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其他依法所 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剩餘部分得加計以 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 之。本公司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依法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提撥股 東股息及紅利(其中以現金股利發放不低於百 分之五,唯董事得依實際資金及財務狀況擬定 現金及股票股利配發比例,提請股東會決議 之),其餘為未分配盈餘。 | |
| 6223 - 旺矽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1,574,220,669 | 428,370,370 | 1,950,817,127 | 1,750,920,312 | 2.50000000 | 0.0 | 199,896,81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十五作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作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 無 |
| 6224 - 聚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307,584,918 | 368,067,370 | 607,661,234 | 287,653,882 | 4.00000000 | 0.0 | 320,007,352 | 0.0 | 0.0 | 0 | 公司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派盈餘,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送經股東會決議分派。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現金股利之分配最少不得低於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無。 |
| 6225 - 天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1 | -1,139,580,992 | -8,721,871 | -1,177,818,565 | -1,177,818,5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 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 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 低於百分之八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 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 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得免繼續提存,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公積, 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 之。 前述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 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正值營業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業成長 所需並能與國內外同業相互競爭,達到成為國 際級企業的目標,本公司依平衡股利政策每年 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現階段 股東紅利之發放,除依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分 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得以現 金股利方式分派,以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 求,惟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 計數之10﹪。 | |
| 6226 - 光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46,741 | 147,524,558 | 65,522,257 | 20,661,541 | 0.40000000 | 0.0 | 44,860,716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每年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優先發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配之股息,嗣後若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基於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健全財務規劃及考量投資環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含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得經董事會決議,改以股票股利發放;股票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經董事會決議,改以現金股利發放並經股東會承認後分配之。 | |
| 6227 - 茂綸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345,724,152 | 128,098,617 | 456,728,445 | 380,616,659 | 1.00000000 | 0.0 | 76,111,786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6228 - 全譜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7 | -107,738,828 | -30,044,491 | -150,095,466 | -150,095,4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2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229 - 研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310,328 | 21,177,563 | 19,356,723 | 230,242 | 0.53000000 | 0.0 | 19,126,481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本期稅 前淨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之間為 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 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 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 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 派案,應由董事會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 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 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 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牽動變數甚廣,企業生命 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持續擴 充、營運週轉所需資金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 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要,本公司之股利政策 係依公司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採剩餘股利政策。 依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資金 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資金後,剩 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其中現 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10%~100%,股票股利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0%~9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230 - 尼得科超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2 | 1,361,197,595 | 701,533,529 | 1,917,620,436 | 1,497,128,097 | 4.87000000 | 0.0 | 420,492,33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1)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2)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3)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尚處於成長階段,為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產業成長性,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採剩餘股利政策,盈餘之分配原則上不低於本期稅後淨利百分之十五,除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外,分派股利時,其中股票股利不高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八十;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 |
| 6231 - 系微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27,864,250 | 88,335,693 | 106,404,117 | 30,317,141 | 2.00000000 | 0.0 | 76,086,97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比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求及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233 - 旺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0 | -259,211,292 | 3,329,539 | -254,503,753 | -254,503,75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次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 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政策需考量未來營運需要、長期財務規劃及兼顧股東權益,惟本公 司經營業務屬科技產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為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 及現金需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分配股利,得經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將應分派股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發放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時,得經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234 - 高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147,172,281 | 185,546,099 | 312,034,655 | 219,170,272 | 0.19000000 | 0.20000000 | 36,217,110 | 0.81000000 | 0.0 | 7,522,015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紅利,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以配合公司未來成長發展、健全財務結構,並維持每股盈餘水準之平衡為最高原則。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得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235 - 華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432,619,993 | -504,036,565 | -71,338,042 | -71,338,0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無。 |
| 6236 - 中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217,354,362 | -17,355,531 | -225,452,338 | 225,452,33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後,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 未分配盈餘(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息及紅利之發放,得適度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 本公司於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至一百之範圍以現金股利發放。 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6237 - 驊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185,755,446 | -47,936,234 | 139,421,308 | 119,742,215 | 0.25000000 | 0.0 | 19,679,093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若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情形者,其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其餘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無 |
| 6238 - 勝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5/12 | 111,784,709 | 269,668,246 | 357,480,386 | 181,461,261 | 3.07150566 | 0.0 | 176,019,12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於完納稅捐,彌補已往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另因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前項盈餘分派案,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30%為原則,但為因應公司發展及股本規劃之需求時,得酌予調整現金分配比例。 | |
| 6239 - 力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22,380,552,232 | 5,838,649,856 | 27,494,380,704 | 23,988,220,851 | 4.50000000 | 0.0 | 3,506,159,85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當期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 彌補虧損。 2. 扣除前款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3. 必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保留之。 本公司屬資本密集之產業,股利政策須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市場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本公司股東紅利之發放分為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6240 - 松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09 | 122,921,423 | -49,123,917 | 89,241,257 | 89,241,25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考量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本公司未來仍有擴充之計劃暨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決定分派之比率。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應由董事會併同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經調整依法令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於衡量以下因素後擬具分配議案,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一、公司財務結構及未來償債能力。 二、未來公司之資本支出及資本支出預計以保留盈餘支應資金。 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6241 - 易通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96,446,427 | 445,813 | -96,000,614 | -96,000,61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股東紅利及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 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一 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 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 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242 - 立康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05 | 125,922,441 | 72,015,885 | 190,736,737 | 146,336,737 | 2.00000000 | 0.0 | 44,400,000 | 0.0 | 0.0 | 0 | 第十五條:本公司每年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低於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243 - 迅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260,271,727 | -65,252,607 | -325,251,635 | -325,251,6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但法定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必要時得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剩餘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依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244 - 茂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708,286,092 | -1,317,866,502 | -1,854,095,339 | -1,854,095,33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本公司每年總決算有當期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證券交易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分配數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五),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第 二十之一 條︰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依公司資本預算、財務結構與未來營運計劃之資金需求決定分派之比率。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為原則。 當年度公司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6245 - 立端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9 | 527,731,561 | 492,428,105 | 929,854,645 | 599,434,645 | 2.80000000 | 0.0 | 330,420,000 | 0.0 | 0.0 | 0 | 盈餘分配依照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之一所訂,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
| 6246 - 臺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3 | 36,389,087 | -65,091,599 | -27,086,543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 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 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 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 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行之。 扣除各項餘額後,併同期初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股東紅利 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惟原則 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並於 每年股東常會前由董事會依據 經營結果、財務狀況及資本規劃情形, 擬訂盈餘分派方式(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及金額,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 股利總額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 若低於0.1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247 - 淇譽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9 | -35,785,589 | -64,352,514 | -99,720,96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就所餘盈餘連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一定金額分配為股東紅利。(公司章程條文第三十三條部份條文) | |
| 6248 - 沛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4/23 | 6,672,079 | 88,641,153 | 86,112,091 | 18,626,686 | 2.20000000 | 0.0 | 67,485,405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四(含)作為董監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應先提交稅款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息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251 - 定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490,759,043 | 155,306,009 | -335,453,034 | -335,453,03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四○條及第二四一條之規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發放現金股息及紅利、以現金發放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並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為因應經濟景氣變動,並健全公司財務結構,本公司採行平衡股利政策,未來股利發放之政策之訂定如下: 一、茲因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之各項投資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每年由董事會依據當年度盈餘擬定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二、為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將視投資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 無。 |
| 6257 - 矽格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0 |   | 3,495,773,367 | 1,294,520,011 | 4,737,997,562 | 4,274,317,556 | 1.10000000 | 1.10000000 | 927,360,012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 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 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現金股利發放比 例不低於10%。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後進行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 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 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6257 - 矽格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3,513,497,576 | 0 | 3,513,497,576 | 3,513,497,57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 方式為之,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 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現金股利發放比 例不低於10%。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後進行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 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 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6259 - 百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8 | -1,030,829,463 | 72,537,223 | -958,292,240 | -958,292,24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 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 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 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 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 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 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
| 6261 - 久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2 | 838,522,853 | 402,543,876 | 1,159,756,349 | 774,262,382 | 3.00000000 | 0.0 | 385,493,96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據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議決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考量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上列可分配盈餘,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其中股東紅利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20%)。 | |
| 6263 - 普萊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0 | 51,957,043 | 312,851,666 | 333,544,297 | 52,289,959 | 4.50000000 | 0.0 | 281,254,338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配合產業成長特性,及公司長期財 務規劃與營運擴充之資金需求,故採行剩餘 股利政策。即依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盈餘分配,其中股東紅利以股票股利與現金 股利平衡分配為原則,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 利之發放就累積可分配盈餘中提撥,分配之 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30%,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先以分配股票股利方 式保留所需資金,剩餘之盈餘則分配現金股 利,惟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十。 | 無 |
| 6264 - 富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9 | -99,155,628 | -66,554,517 | -165,710,145 | -165,710,1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列,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1)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2)員工紅利不高於百分之十(惟不得為零)。 (3)其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提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2.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前條可分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265 - 方土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197,168,842 | 30,696,466 | -166,472,37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0%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6266 - 泰詠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5/28 | 84,793,853 | 173,799,269 | 252,799,563 | 96,464,563 | 1.57999999 | 0.0 | 156,33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6%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3%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269 - 台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8 | 10,086,221,598 | 3,153,202,967 | 12,704,759,166 | 12,200,134,194 | 1.50000000 | 3.50000000 | 1,682,083,24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及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紅利,或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九條之一 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狀況,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270 - 倍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1,992,190 | 69,807,098 | 119,826,215 | 26,036,728 | 1.30000000 | 0.0 | 93,789,487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彌補歷年虧損外,於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股利發放之方式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並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採盈餘轉增資或現金股利搭配,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以達成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不低於擬發放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6271 - 同欣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5 | 1,436,233,501 | 741,956,126 | 2,082,119,264 | 1,503,367,944 | 2.43552391 | 0.0 | 578,751,3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紅利提撥之數額,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六十且發放之現金股利應佔當年度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經股東會決議之。 | |
| 6272 - 驊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8 | 36,067,896 | -31,474,276 | 3,792,760 | 3,792,7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為員工 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分配之,其分配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董事酬 勞發放之比率、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及比率,應由董事會決議並提 股東會報告。 第廿三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 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 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存,次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得酌予保留部份 盈餘後,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紅利。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以 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
| 6274 - 台燿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3,267,639,540 | 1,752,441,772 | 4,702,667,609 | 3,481,667,609 | 4.60373477 | 0.0 | 1,221,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虧損, 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惟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 得免繼續提列, 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 保留之。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由董事會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因應本公司產業、獲利及財務結構狀況,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 不高於百分之八十分配股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股票股利之 分派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無 |
| 6275 - 元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6 | 16,330,861 | 50,465,845 | 57,114,121 | 57,114,12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 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利政策考量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配合財務規劃,公司永續經營與穩定 發展及股東權益獲得最大保障之前提,擬定如下: (一)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如下: 本公司目前處於積極開發市場期,為支持企業成長所需,本公司股利之發 放以滿足未來營運發展為原則,並綜合考量健全財務結構、維持穩定股利 及保障股東合理報酬等條件後,由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 並於經股東常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發放之。 (二)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派比例: 本公司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採得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或二種方式配 合發放,分配股利時,擬定合適之現金及股票股利搭配比例,惟現金股 利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分配數10%為限。 | |
| 6276 - 安鈦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6/16 | -11,904,210 | 27,688,944 | 23,159,019 | 3,159,019 | 0.65595000 | 0.0 | 2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 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 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50%。 | |
| 6277 - 宏正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6 | 731,635,831 | 723,133,436 | 1,362,611,519 | 729,414,339 | 5.30000000 | 0.0 | 633,197,180 | 0.0 | 0.0 | 0 |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繳納稅款 及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及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其餘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常會決議分派 之。本公司應分派之股 息及紅利、依法得分派之法定 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 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277 - 宏正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7 | 不適用 | 731,635,831 | 448,557,479 | 1,180,193,310 | 1,180,193,31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 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 分之十至百分之十六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 無 |
| 6277 - 宏正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731,635,831 | 267,113,824 | 998,749,655 | 998,749,65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六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 無 |
| 6277 - 宏正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1季 |
108/01/01~108/03/31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731,635,831 | 116,498,207 | 848,134,038 | 848,134,03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六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 無 |
| 6278 - 台表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4,031,039,535 | 2,035,222,180 | 5,372,843,683 | 4,554,128,294 | 2.80000000 | 0.0 | 818,715,389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 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條: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配合未來公司營運規劃、業務發展、資本 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等考量因素,由董事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擬具盈餘分派案, 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發放比 率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6279 - 胡連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19 | 832,749,154 | 464,270,840 | 1,185,305,261 | 1,015,163,083 | 1.50000000 | 1.50000000 | 291,672,315 | 0.25000000 | 0.0 | 2,430,602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相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6281 - 全國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6/12 | 8,111,976 | 440,580,484 | 405,902,848 | 9,211,068 | 4.00000000 | 0.0 | 396,691,78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並依法令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目的已完成或提列原因已消失,迴轉併入「未分配盈餘」時, 其盈餘分派應依章程所定方法分配。 | |
| 6282 - 康舒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不適用 | 1,233,698,752 | 1,484,572,675 | 2,611,914,492 | 2,043,631,067 | 1.10000000 | 0.0 | 568,283,42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 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視營運狀況酌予保留適當額度後,擬 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 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 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本公司未 來資金之需求,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 需求,公司於年度決算後如有分派盈餘, 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 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五十。 | 無。 |
| 6283 - 淳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29,051,790 | 4,524,445 | 2,521,704 | 2,521,7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特別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無 |
| 6284 - 佳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5 | 14,359,008 | 195,101,797 | 157,674,567 | 87,734,396 | 0.50000000 | 0.0 | 69,940,17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285 - 啟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9 | 4,389,843,780 | 1,461,172,658 | 5,730,542,919 | 4,754,962,164 | 2.50000000 | 0.0 | 975,580,75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 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 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以不低於百分之十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配之。 | |
| 6287 - 元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9 | 109/06/22 | -2,952,149,337 | -306,411,428 | -4,151,518,265 | -4,151,518,2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於完納稅捐,彌補已往虧損 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盈餘得以其全部或一部分派股息及紅利,由董 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派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保留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 定,並考慮本公司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本產 業經營特性等因素決定,並就可分配盈餘得酌 予保留或以股票股利或以現金股利或以股票及 現金股利等方式分派之。本公司係屬資本、技 術及人才密集產業,現處成長及擴張期,預計 可供分配盈餘主要將作為再投資之用,故盈餘 分派將優先以股票股利為主,亦得分派現金股 利,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保留盈餘及發放股 利之條件、時機、金額及種類等,得考量產業 變動,公司發展及獲利情形,於適當時機辦理 調整。 | |
| 6288 - 聯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8 | 94,190,064 | 206,266,810 | 242,683,522 | 114,337,522 | 0.75000000 | 0.0 | 128,346,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當期淨利,依法繳納稅捐後,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股東紅利:就一至三款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之數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屬資本密集、技術密集之高科技事業,亦係長期持續大幅成長之產業,資金需求廣大,故公司之股利政策首要係考量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決定所須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後,仍有剩餘盈餘再依據公司財務、業務、公司經營面、資本結構和各項公積等因素,並將參考同業股利之一般發放水準,決定是否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30%。 | |
| 6289 - 華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5/12 | -2,549,937,408 | -122,673,330 | -787,787,578 | -787,787,57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目前所處產業係屬成長之光 電產業,為配合公司長期之業務發展、未來之 資金需求及長期之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 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股票股利之分 派比例以不高於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百分之五十 為原則。惟未來無法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以支 應重大資本支出時,將就股東股息及紅利中提 撥百分之五十以上,發放股票股利。 第廿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 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6290 - 良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7 | 109/06/18 | 386,260,076 | 904,557,840 | 1,097,989,187 | 580,320,926 | 3.60000000 | 0.0 | 517,668,261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 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6291 - 沛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9 | -121,935,000 | -36,782,377 | -158,717,377 | -158,717,37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方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一至四款後,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息或股東紅利分派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派之 。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以公司永續成長為原則,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單獨或共同為之,並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發放總額度不低於10%。 | |
| 6292 - 迅德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9 | 47,778,238 | 200,562,353 | 212,385,100 | 48,232,608 | 3.50000000 | 0.0 | 164,152,49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6294 - 智基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47,675,013 | 208,531,748 | 235,353,586 | 48,132,706 | 8.00000000 | 0.0 | 187,220,880 | 0.0 | 0.0 | 0 | 第卄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 現金或股票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 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卅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再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 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特別決議方式,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併同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 積之分配議案,決議以現金方式發放,並報告股東會。董事會所擬具之盈餘分派議案,應考慮公司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分 派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 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或股 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一,但現 金股利每股若低於1元則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6403 - 群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23 | -101,615,555 | -26,141,713 | -152,757,268 | -152,757,26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案,以截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 |
| 6404 - 通訊-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0 | -144,393,290 | -97,292,891 | -97,292,8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股息及紅利 1.於非掛牌期間,除蓋曼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董事會得根 據股東所享有之權利及利益分派股息,包括董事會認為依本公司之狀況為合理之期中股息。 2.於掛牌期間,除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 (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 損),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者(下稱「可分配盈餘」)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 決議,依下列方式分派之: (a)不低於百分之一,及不超過百分之三之可分配盈餘作為員工紅利; (b)不超過百分之三之可分配盈餘作為董事酬勞; (c)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加計經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分派先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 全部或一部(如有),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 該次派付股息總額之百分之十。 (2)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予股東,均應以新台幣為之。 3.除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章程應分派予股東之股息與應分 派予員工及董事之紅利,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將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4.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分派,僅得自盈餘或其他依蓋曼法令得用於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 分配之金錢支付之。本公司對於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分派,或其他與股份有關之應給付款 項,均不負擔利息。 | |
| 6405 - 悅城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476,052,452 | 403,934 | 476,415,993 | 469,835,993 | 0.10000000 | 0.40000000 | 32,9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之累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所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分派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方案,提報股東會。且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無 |
| 6407 - 相互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6/30 | 313,585,532 | 306,020,462 | 550,982,274 | 468,894,774 | 1.00000000 | 0.0 | 82,087,50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一百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409 - 旭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24 | 322,975,611 | 2,131,032,262 | 2,081,971,695 | 191,027,822 | 22.20000000 | 1.00000000 | 1,932,594,615 | 0.50000000 | 0.0 | 4,165,075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 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為股東紅利,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分派之。 為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分派 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 之十,但股東紅利若每股低於0.3 元時, 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承認。 | |
| 6411 - 晶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5 | 607,782,520 | 503,152,538 | 1,049,846,120 | 665,206,131 | 4.80000000 | 0.0 | 384,639,989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 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 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 未分配盈餘,再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 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關於股 東紅利部分,現金紅利不得低於股東紅 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6412 - 群電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不適用 | 94,456,337 | 1,720,486,620 | 1,485,715,417 | 244,643,299 | 3.20000000 | 0.0 | 1,241,072,118 | 0.0 | 0.0 | 0 | 每年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不高於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盈餘總額的90%,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之10%。但若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總額未達每股0.5元時,則不受前項比率之限制。 | 無 |
| 6414 - 樺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3 | 238,896,937 | 1,080,242,788 | 637,404,235 | 222,806,867 | 4.00000000 | 0.0 | 331,677,888 | 1.00000000 | 0.0 | 8,291,948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當期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撥補虧損。 (二)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 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 年度決算「當期淨利」扣除前述(一)至(三)款規定數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就其可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惟股利之分配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415 - 矽力*-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4,694,009,935 | 2,325,881,699 | 6,320,870,179 | 5,634,768,874 | 7.50000000 | 0.0 | 686,101,305 | 0.0 | 0.0 | 0 |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除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二十(20%)、最低為百分之八(8%)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二(2%)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於本公司股份已登錄興櫃或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交所上市之期間,除公司法及上市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 (a) 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 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 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 依據上市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f) 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本公司得依據上市法令及本章程將可供分配盈餘以股利方式分派予股東。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規定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 無 |
| 6416 - 瑞祺電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6 | 422,831,897 | 288,980,105 | 673,682,162 | 470,205,260 | 3.00000000 | 0.0 | 203,476,902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公司在無虧損之情形下,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份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6417 - 韋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136,552,515 | 78,036,740 | 206,431,222 | 185,062,822 | 0.60000000 | 0.50000000 | 39,175,4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及相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餘額併同前期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保留之。 本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年度決算若有盈餘,每年發放現金股利總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決議發放金額為準。 | |
| 6418 - 詠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1 | 26,939,643 | 6,275,590 | 25,431,002 | 8,170,002 | 0.50000000 | 0.0 | 17,261,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列,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配合整體經營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通盤考量未分配盈餘、資本公積、財務結構及營運狀況等因素,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至少20%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以求穩定經營發展,並保障投資人權益。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15%。 | |
| 6419 - 京晨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9 | -146,467,531 | -51,587,496 | -51,595,027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無 | |
| 6423 - 億而得-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5/28 | -41,239,576 | 19,929,043 | -21,558,016 | -21,558,0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後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425 - 易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5/28 | 229,527,743 | -140,017,539 | 90,149,061 | 90,149,061 | 0.0 | 0.50000000 | 21,268,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本公司得視營運需要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426 - 統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9 | 88,844,547 | 93,677,467 | 171,306,267 | 99,306,267 | 2.00000000 | 0.0 | 77,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二: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評估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未來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故股利之發放比例以現金及股票平衡政策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427 - 弘勝光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1 | -10,462,556 | -46,924,534 | -57,387,090 | -57,387,0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其餘額再依前條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6428 - 台灣淘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1 | -27,908,703 | -25,397,827 | -53,306,530 | -53,306,53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繳納稅捐,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得免繼 續提列,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暨本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作為可供分 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 需求及產業成長,未來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 資本支出預算衡量資金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 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十。前述盈餘之分 配,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同意。 | |
| 6431 - 光麗-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30 | -177,692,164 | -27,546,861 | -205,695,149 | -205,695,14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 分派之: (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 (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 (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 「法定盈餘公積」); (iv)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 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得依下列方式及順序分派: (1)不高於百分之十五(15%)作為員工 酬勞,包括附屬公司之員工,其資格由 本公司董事會決定; (2)不高於百分之三(3%)作為董事 (不包括獨立董事)酬勞;及 (3)如有剩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 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開曼公司法 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 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 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依 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股東股利採 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 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 百分之十(10%)。 | |
| 6432 - 今展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50,482,015 | 52,111,308 | 83,987,501 | 52,288,235 | 1.30000000 | 0.0 | 31,699,266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第26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盈 餘,應依稅前淨利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 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 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 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 酬勞。 第26條之1: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 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 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 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採 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搭配,經股東會決議 後辦理,以達成平衡穩定股利政策,其中 現金股利發放比率至少為擬發放股利總額 之10%,若依前條計算股東股利每股低於 0.5元時,得保留可供分配盈餘不予分派。 | |
| 6434 - 達輝光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9 | -2,303,886,741 | 42,586,774 | -2,261,299,967 | -2,261,299,96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0.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卅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目前及未來之資本預算及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財務結構、盈餘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情形,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435 - 大中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2 | 148,242,200 | 202,296,910 | 336,195,788 | 194,024,888 | 4.30000000 | 0.0 | 142,170,900 | 0.0 | 0.0 | 0 | 第 廿二 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則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第二十三條可分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廿二條之二: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公司法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 廿三 條: 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高於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四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 廿四 條:股東股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 |
| 6438 - 迅得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8 | 219,070,820 | 67,812,566 | 248,283,017 | 157,833,017 | 1.50000000 | 0.0 | 90,450,00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20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之股息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
| 6441 - 廣錠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3 | 109/05/27 | 119,459,801 | 2,514,174 | 122,430,684 | 107,531,548 | 0.10000000 | 0.0 | 2,979,826 | 0.40000000 | 0.0 | 1,191,931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 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6442 - 光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858,123,862 | -19,277,804 | 793,681,384 | 703,513,384 | 1.36000000 | 0.0 | 90,168,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依歸,並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所處之產業狀況、成長階段、未來財務規劃、資金需求及滿足股東現金規劃等因素,在平衡股利之原則下,股東現金紅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實際發放金額仍以股東會決議發放金額為準。 | 無。 |
| 6443 - 元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12 | -1,628,382,701 | -200,615,582 | -395,690,760 | -395,690,7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完納稅捐; 二、彌補已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盈餘時,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基於公司營運需要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司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適當分派股利。股利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6445 - 經絡動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5 | -60,055,764 | -65,615,768 | -131,275,828 | -131,275,8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及業務需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階段,為因應資本支出、業務規模拓展及健全財務規劃之需求,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將保留盈餘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高於當年度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6446 - 藥華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9 | 109/05/27 | -1,011,628,553 | -842,993,621 | -843,511,398 | -843,511,39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於發放股利時,以截至本期可分配盈餘中至少提撥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包括現金或股票)進行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百分之十為原則。 | |
| 6449 - 鈺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7 | 362,035,886 | 139,071,063 | 419,222,334 | 334,697,583 | 1.00000000 | 0.0 | 84,524,751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 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多變,資金暨技術密集行業 且企業生命週期處於營運穩定成長階段,須 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 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分配股東紅 利時,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 十,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總額百分之十。 | |
| 6451 - 訊芯-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1,346,764,867 | 638,315,486 | 1,576,019,437 | 1,188,378,577 | 3.70000000 | 0.0 | 387,640,860 | 0.0 | 0.0 | 0 | 13.1 董事會於不違反章程及股東會之指示 下,依各股東持股比例發放股利予股東,且股 利得以現金、股份、或依章程第13.2條之規定 將其全部或部分以各種資產發放。公司就未分 派之股利概不支付利息。 13.2 於不違反章程第13.1條之情形且經股 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前提下,董事得決定股 利之全部或部分自特定資產中分派(得為他公 司之股份或證券),並處理分派所生相關問 題;惟,於董事會決定該等特定資產之價值 前,董事會應取得擬收受特定資產股東之同 意,並就該特定資產之價值,取得會計師就鑑 價報告之簽證。董事會得依據該等資產之價值 發放現金予部分股東,以調整股東之權益。於 不影響上述概括規定下,董事得以其認為適當 之條件交付該等特定資產予受託人,並發放畸 零股。 13.3 除適用法律、本章程或股份所附權利 另有規定者外,公司盈餘分派,得經董事會以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或於章程第 11.4(a)條所述情況,依股東常會以重度決議 通過之董事會盈餘分派提案之方式為之。如經 董事會決議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董事會應 於股東常會報告。除以公司已實現或未實現利 益、股份發行溢價帳戶或法律允許之公積、準 備金或其他款項支付股利或為其他分派外,公 司不得發放股利或為其他分派。除股份所附權 利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股利及其他分派應依股 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之。如股份發行條件係從 一特定日期開始計算股利,則該股份之股利應 依此計算。 13.4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定義如后), 應提撥不少於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五(5%)為員 工酬勞,員工酬勞之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 提撥不多於當年度獲利的百分之零點一(0.1% )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 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但公 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 依前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 「獲利」係指公司之稅前淨利。為免疑義,稅 前淨利係指支付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數 額。 13.5 就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 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熟產業,且公司具有穩 定之收益及健全之財務結構。關於各會計年度 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 之決定,董事會: (a) 得考量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 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公 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 障;及 (b) 應於每會計年度自公司盈餘中提列: (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 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一 般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董 事會依第14.1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 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13.6 在不違反法律之情形下,且依第13.4 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第13.5條 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 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 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 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 13.7 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 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 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 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 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五十(50%)。公司 就未分派之股利及酬勞概不支付利息。 13.8 董事會應擇定基準日決定有權獲配股 利或其他分派之股東。 13.9 為決定有權獲配股利或其他分配之股 東,董事得決定股東名冊之變更於相關基準日 前五日、或其他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及法律 規定之期間內,不得為之。 | 無。 |
| 6452 - 康友-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4 | 109/06/30 | 702,582,732 | 945,807,110 | 1,303,271,676 | 903,271,676 | 2.00000000 | 0.0 | 200,000,000 | 2.00000000 | 0.0 | 20,000,000 | (1) 本公司現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得以現金或股份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且本公司股利之配發應考量本公司資本支出、未來業務擴充計畫、財務規劃及其他為求永續發展需求之計畫。 (2)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得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剩餘數額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456 - GIS-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5 | 10,376,622,680 | 3,385,399,953 | 12,444,498,510 | 11,261,709,210 | 3.50000000 | 0.0 | 1,182,789,300 | 0.0 | 0.0 | 0 | 13.5 就本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本公司之營運屬成長階段,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關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 (a) 得考量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 (b) 應於每會計年度自本公司盈餘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一般公積(除非一般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依董事會依本章程第 14.1 條決議之公積或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13.6 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且依本章程第 13.4 條規定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依本章程第 13.5 條之分派政策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 13.7 股東股利及員工酬勞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員工或股東;惟就股東股利部分,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10%)。本公司就未分派之股利及員工酬勞概不支付利息。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457 - 紘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不適用 | 387,104 | 55,423,983 | 49,563,060 | 363,060 | 1.67149100 | 0.16986700 | 54,200,000 | 0.0 | 0.0 | 0 | 第廿六之一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 如尚有盈餘,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 若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 將應分派股息及股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 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嗣後本公司已發行且流通在外股數, 因現金增資、轉換或註銷、或因員工依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辦法行使員工認股權 而發行新股及其他因法令等因素 致影響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總數, 而需配合變更股東配息率者,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 6461 - 益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7 | 0 | -311,423,45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其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原則上將採取平衡股利政策,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一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462 - 神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8 | 335,033,924 | 862,681,117 | 1,078,850,723 | 455,314,937 | 9.00000000 | 0.0 | 623,535,786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並參考同業及資本市場股利之一般發放水準,以作為股利發放之依據。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本次盈餘分配案所訂各項條件於除息基準日前,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或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發生變動(如:本公司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或註銷、辦理國內現金增資、行使員工認股權等),致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授權董事會全權依實際在外流通股數調整之。 | |
| 6464 - 台數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1,088,283,570 | 697,290,319 | 1,257,745,831 | 742,428,067 | 4.00000000 | 0.0 | 490,778,824 | 0.20000000 | 0.0 | 2,453,894 | 本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終了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 積虧損及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 額加計前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 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 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常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 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 二十五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股利之分配,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五十,惟得視本公司當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計劃而酌予調整 ,並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低其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 |
| 6464 - 台數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1,088,283,570 | 0 | 1,088,283,570 | 1,088,283,57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終了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常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經濟部函釋內容,每半會計年度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6465 - 威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3 | 832,256 | 1,213,089 | -6,719,190 | -6,719,1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彌補以往虧損及提繳稅款外,並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目前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期,前述盈餘提撥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綜合考量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而定。每次分派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不得低於當年度配發予股東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三十。 | |
| 6468 - 網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9 | 355,651,729 | -11,627,705 | 344,024,024 | 344,024,02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 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發放之現 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 獲利及資金需求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6469 - 大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7 | 95,566,482 | 135,984,803 | 160,149,424 | 38,393,479 | 1.00000000 | 0.0 | 43,484,275 | 1.80000000 | 0.0 | 7,827,167 | 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 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 派股東紅利。 為因應經濟景氣變動,並健全公司財務結構, 本公司採行平衡股利政策,未來股利發放之政 策訂定如下: 每年就上述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 分派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百分之十時,得擬議不分配。 為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將視投資資金需 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 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以不 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 |
| 6470 - 宇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8 | 109/06/19 | 84,711,111 | 110,484,007 | 183,602,348 | 101,867,098 | 2.50000000 | 0.0 | 81,735,2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472 - 保瑞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13 | 不適用 | 8,324,276 | 160,873,389 | 169,197,665 | 169,197,6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本公司考量後續營運發展規劃,以及未來資金運用情形,為保留充裕之資金以作為業務 擴展所需,故本公司108年上半年度擬不分配盈餘。 |
| 6472 - 保瑞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8 | 8,324,276 | 305,031,701 | 502,031,798 | 208,136,248 | 2.00000000 | 0.0 | 83,254,498 | 3.00000000 | 0.0 | 12,488,175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6473 - 美賣*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5/28 | -197,987,588 | -65,321,598 | -263,309,186 | -263,309,1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474 - 華豫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30 | 210,563,328 | 111,956,316 | 302,309,843 | 267,177,334 | 1.00000000 | 0.50000000 | 52,698,76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8%~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得將應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10%,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6475 - 智賦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30 | -313,797,014 | -135,354,521 | -449,588,576 | -449,588,57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 |
| 6477 - 安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8 | 148,833,178 | 208,703,569 | 303,712,179 | 209,255,609 | 1.00000000 | 0.0 | 94,456,57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仍有餘額為 股東之可分配盈餘,於併同以前年度未分派 盈餘,併得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 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6479 - 瑞寶基因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682,562,710 | -86,129,744 | -850,125,524 | -850,125,52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期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無 |
| 6482 - 弘煜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2 | 16,866,622 | -19,645,034 | -2,778,412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扣除前各項後之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深耕研究發展之需求,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特性以達永續經營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為目標,股東股利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惟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25% 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10% 。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得由董事會依當時公司營運狀況、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483 - 原創生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5/29 | -507,620,611 | -37,651,168 | -545,271,779 | -545,271,77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2.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累積金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止; 3.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4.扣除前三款後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暨本期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6484 - 惠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24 | -245,444,900 | -51,815,635 | -297,260,535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並報告於股東會。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1)提繳稅款。(2)撥補虧損。(3)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4)提撥前三項外,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後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 本公司正值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展,對於盈餘分配,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6485 - 點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50,523,209 | 61,144,423 | 105,553,190 | 85,861,436 | 0.50000000 | 0.0 | 19,691,75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百分之七至十七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 調整未分配盈餘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員工。董事 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 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總額時,不在此 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 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 十,惟公司得視經濟情況、產業發展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於必要時調整現金股利及股票股 利之分配原則。 | |
| 6486 - 互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6 | 13,200,462 | 240,543,537 | 229,185,726 | 7,521,726 | 6.00000000 | 0.0 | 221,664,00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停止提撥法定盈餘公 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期初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保留之。 第二十條:本公司處於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 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考量公 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 營。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其發 放之條件、時機及金額應依本章程第十九條之 一辦理,並依據本公司未來資本規劃,每年發 放之股利總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 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 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6488 - 環球晶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1,231,020,361 | 13,644,095,204 | 12,434,339,694 | 2,859,125,694 | 22.00000000 | 3.00000000 | 10,880,92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當年度盈餘扣除上列一至三項後,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或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為維持公司永續經營發展及每股盈餘之穩定成長,股東股利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扣除當年度依法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原則,分配比率為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無 |
| 6491 - 晶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0 | 不適用 | 954,211,864 | 475,492,112 | 1,377,597,392 | 1,202,597,392 | 2.50000000 | 0.0 | 175,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應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部分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上述分派股東紅利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所處產業變化快速,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採行平衡股利政策,就二十七條之一可分派之股東紅利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6492 - 生華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358,027 | -391,425,97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完納稅捐; 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取股利平衡政策,盈餘發派現金股利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通過金額為之。 | |
| 6493 - 雷虎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4/23 | 11,647,197 | 37,989,549 | 45,616,963 | 9,541,963 | 1.50000000 | 0.0 | 36,07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二以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至多不得逾百分之五。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 |
| 6494 - 九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7 | 18,240,317 | 82,663,382 | 92,637,361 | 30,161,981 | 2.00000000 | 0.0 | 62,475,38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20%為員工 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 董事會決議提撥0-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 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 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若以發放 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並報告股東會。 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得 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 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 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 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 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 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 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495 - 納諾*-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9 | 145,948,520 | -274,143,055 | -128,194,535 | -128,194,5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本公司現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及股份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且本公司股息/紅利之配發應考量本公司資本支出、未來業務擴充計畫、財務規劃及其他為求永續發展需求之計畫。 (2)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可分配盈餘(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496 - 科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5/26 | 304,910,185 | 71,011,681 | 366,023,183 | 319,356,183 | 1.00000000 | 0.0 | 46,667,000 | 0.0 | 0.0 | 0 | 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之規定按主管機關指定之比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本公司為利永續經營,考量長期財務規劃及資金需求,乃採取股利平衡政策;股利之分派,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 |
| 6497 - 亞獅康-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9 | -4,045,094,528 | -1,450,513,580 | -5,495,608,108 | -5,495,608,10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現行章程第135至136條訂有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其內容如下: 135.本公司得以普通決議方式宣佈已發行之股份之股利與其他配息,及授權從本公司可合法用於該股利與其他配息之資金中,撥款支付該股利與其他配息,但任何股份於當時附有任何權利與限制規定者,從其規定。只要股份在興櫃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時,倘發生下列情形,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a)公司無盈餘時;(b)未能彌補歷年之虧損。 136.在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前提下,本公司分派每一年度盈餘時,應先繳納或提撥一切應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提10%為盈餘公積(「10%盈餘公積」)及依據適用之掛牌規則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過去年度未分配盈餘,董事會應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1%,配發現金及/或股票股利予股東,現金股利之分配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50%。 於法律規定範圍內,公司無虧損時,得依重度決議自10%盈餘公積、股款溢價及受贈與所得就董事認為無需保留之部分分派股利或紅利予股東;惟以10%盈餘公積分派之現金或股票股利,以該10%盈餘公積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在不違反章程第37條之前提下,董事會應準備每一年度股東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除適用之掛牌規則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 (a) 不少於 0.1%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從屬公司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b) 最多為1%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大額。依據開曼公司法規定、適用之掛牌規則及不論第151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由於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在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後,任何過往所餘利潤應依法律及適用之掛牌規則作為現金及/或股票股利進行分配。 於10%盈餘公積提撥總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依本條規定再行提列。 | |
| 6498 - 久禾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8,425,114 | 22,842,596 | 5,773,735 | 1,188,975 | 0.15000000 | 0.0 | 4,584,76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 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相關規定就當期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俟迴轉後再列入盈餘分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 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 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 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分配股票 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 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五。惟實際分派比率,仍依 股東會決議之。 | |
| 6499 - 益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6/16 | 0 | -261,985,133 | -333,176,589 | -333,176,58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將視公司目前及未來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盈餘分派之股利,其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唯每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504 - 南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9 | 1,092,385,955 | 526,005,594 | 1,442,348,104 | 1,115,648,104 | 4.50000000 | 0.0 | 326,7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業務處於成長期,為穩固市場競爭地位,仍將繼續投資;並因應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分派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505 - 台塑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9 | 63,059,698,783 | 36,798,212,841 | 96,000,363,976 | 68,375,080,985 | 2.90000000 | 0.0 | 27,625,282,99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當 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 常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一、因特殊用途所提之盈餘公積。 二、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三、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惟其 累積數減少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 以本項已提列數為限。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產業,股利政策採現 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 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 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少分配百分之五 十以上,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盈餘轉增 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之比例,不得超過當 年全部股利的百分之五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506 - 雙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6 | 132,194,089 | 114,836,978 | 235,224,951 | 144,628,043 | 1.10000000 | 0.0 | 90,596,908 | 0.0 | 0.0 | 0 | 第卅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捐 2.彌補虧損 3.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4.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額並同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由於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股東權益、公司財務結構與長遠發展,股東紅利以不高於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九十,其中現金股利部分以不低於分派股利百分之十。 | |
| 6508 - 惠光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560,072,459 | 226,313,625 | 763,949,334 | 611,341,432 | 1.80000000 | 0.0 | 152,607,902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六條之二: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章程條文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
| 6509 - 聚和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3,473,649 | 214,000,813 | 121,363,631 | 1,593,122 | 0.68000000 | 0.02000000 | 123,293,17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以發 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 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之產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為考量 整體環境並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穩定 之經營發展,股利政策主係依據本公司未來資 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先以 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得以 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方式分派之,原則上發放 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股利 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惟本公司盈餘 發放前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短期借款餘額及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餘額之合計數大於現金 及約當現金之合計數之壹倍或總負債金額大於 總資產金額之半數時,現金股利占發放股利總 額得低於百分之十。 | 其他調整事項為確定福利計畫再 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10,846,036) |
| 6510 - 精測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2 | 109/06/03 | 1,287,557,052 | 625,163,740 | 1,846,974,475 | 1,519,084,255 | 10.00000000 | 0.0 | 327,890,22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上開獲利數額,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現金發放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並參考同業及資本市場股利之一般發放水準,以作為股利發放之依據。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6512 - 啟發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24 | 43,027,305 | -6,395,677 | 36,631,628 | 36,631,6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514 - 芮特-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8,071,616 | 146,417,347 | 138,455,414 | 48,409,268 | 3.00000000 | 0.0 | 90,046,146 | 0.0 | 0.0 | 0 |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 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剩餘之可分配盈餘(包括經迴轉之特別 盈餘公積)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 盈餘金額)之全部或一部,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 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515 - 穎崴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不適用 | 78,463,192 | 557,037,835 | 568,355,626 | 201,791,626 | 12.00000000 | 0.0 | 366,564,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則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516 - 勤崴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5 | 301,375 | 2,691,907 | 2,724,091 | 290,647 | 0.07000000 | 0.0 | 2,433,444 | 0.0 | 0.99999900 | 3,476,348 | 第二十六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並參考同業及資本市場股利之一般發放水準,以作為股利發放之依據。股利發放提撥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此盈餘分派之金額、股利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議決之。 | |
| 6517 - 保勝光學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19 | -77,306,706 | 6,110,740 | -76,387,698 | -76,387,69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就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並得視公司營運需要酌予保留適當額度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派付股東紅利。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分派股利之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其中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之,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無虧損者,得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518 - 康科特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53,077,704 | 31,378,542 | 77,681,501 | 67,681,501 | 0.40000000 | 0.0 | 1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董事監察人酬勞千分之一。 五、員工紅利千分之二。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適當分派股利,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無 |
| 6523 - 達爾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0 | 191,797,020 | 174,083,234 | 199,401 | 3.86000000 | 0.0 | 173,883,83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公司法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盈餘分派應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利就累積可分派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派盈餘之百分之十,股東股利之分派得採部分股票股利部分現金股利搭配方式,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十,惟當本公司有較多盈餘或資金充裕時,可視當年度盈餘狀況提高現金股利之支付比率。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相關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由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6525 - 捷敏-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864,353,391 | 664,985,809 | 1,379,231,668 | 927,565,824 | 3.50000000 | 0.0 | 451,665,84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 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 以發放股票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 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得授權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1.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2.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3.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 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 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 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 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 股東,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 股東股利總額之10%。 | 無。 |
| 6527 - 明達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2 | 109/06/05 | 147,511,529 | 91,076,149 | 217,611,583 | 155,707,783 | 2.55000000 | 0.0 | 61,903,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可分配數額。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間作為股利分派,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 | |
| 6529 - 研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9 | 603 | 1,041,843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最高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分派之,其中股東紅利不低於百分之八十五。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為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為之,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五。 | |
| 6530 - 創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6 | 17,484 | 25,273,409 | 22,756,205 | 8,705 | 0.67400000 | 0.32600000 | 33,750,00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以永續經營、穩定成長及維護東權益、健全財務結構為目標,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配案。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6531 - 愛普*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不適用 | 735,201,422 | -395,064,374 | 315,008,352 | 241,326,729 | 1.00000000 | 0.0 | 73,681,623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之累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前項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532 - 瑞耘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72,650,707 | 83,123,943 | 147,371,177 | 90,443,072 | 1.80000000 | 0.0 | 56,928,105 | 0.0 | 0.0 | 0 | 1.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應先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剩餘部份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2.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搭配,以達成平衡穩定股利政策,當年度每股盈餘達0.5元以上,則股利分派總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每股盈餘未達0.5元,則不予發放。 | 無 |
| 6533 - 晶心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6/18 | 0 | 16,022,696 | 14,506,520 | 0 | 0.34012200 | 0.0 | 14,506,5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此 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再由董 事會擬訂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 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 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 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 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 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 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以公司永續經營、穩定 成長及維護股東權益、健全財務結構為目標, 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配案。股 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若 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無 |
| 6534 - 正瀚-創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5/27 | 42,599,846 | 190,464,664 | 209,523,722 | 80,883,722 | 1.10000000 | 0.0 | 88,440,000 | 0.50000000 | 0.0 | 4,020,00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2.彌補歷年虧損; 3.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餘額併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紅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未來將配合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就上述盈餘分派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派股東股利,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率以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惟為維持公司每股獲利水準,考量股票股利對公司營業績效之影響,如股利發放所屬年度之每股盈餘較前一年度衰退20%以上者,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適度調整股利發放金額及比率。 | |
| 6535 - 順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293,880,273 | -240,937,675 | -534,817,948 | -534,817,94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2%~6%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餘再依前項比例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為健全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乃採取股利平衡政策,盈餘分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百分之十以上發放現金股利。如果當年配發股利不足三元得全數配發股票股利。 | |
| 6536 - 碩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191,191,040 | -6,573,325 | -197,764,365 | -197,764,3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之需求及產業成長,未來股利政策將視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衡量資金之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區間內分配股東紅利;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全部股利總額百分之十。前述盈餘之分配,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同意。 | |
| 6538 - 倉和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2 | 324,933,204 | 284,409,558 | 548,958,320 | 403,518,320 | 2.50000000 | 0.0 | 75,750,000 | 2.30000000 | 0.0 | 6,969,00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擬定股利分配 案;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 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五十。 | 其他調整事項說明: 1.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4,331,809 2.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1,417,118 |
| 6539 - 麗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2 | 140,896,057 | 166,279,561 | 285,780,805 | 75,111,147 | 2.00000000 | 0.0 | 97,985,888 | 2.30000000 | 0.0 | 11,268,377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6%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採部份股票股利及部份現金股利互相搭配方式,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惟當本公司有較多盈餘或資金充裕時,可視當年度盈餘狀況提高股東現金股利支付比率。 | |
| 6541 - 泰福-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5 | -5,383,362,528 | -2,274,226,128 | -7,679,989,273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 利中提撥:(1)至少百分之一(1%)作為員工酬 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 「員工酬勞」);及(2)至多百分之三(3%)作為 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無論前述內容 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 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及不 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 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發放,董事酬勞 僅得以現金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 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 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 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 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 (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 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 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 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 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在不牴觸英屬開 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 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 (10%),且現金股 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 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 (100%)為上限。 | |
| 6542 - 隆中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0 | -107,038,012 | -107,038,012 | -107,038,01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 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 本額時,得免繼續提撥,次按法令規定 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以前項之股 息紅利或以資本公積或以法定盈餘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時,授權董事會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 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 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 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分 配盈餘不低於百分之十提撥股東股息紅 利,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十。 | 無 |
| 6543 - 普惠醫工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9 | 1,420,037 | 36,443,110 | 28,795,934 | 1,369,934 | 0.70000000 | 0.0 | 27,426,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無 |
| 6545 - 擎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0 | -124,198,715 | -34,090,190 | -158,288,905 | -158,288,90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需求,於前項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以現金分派盈餘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6546 - 正基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77,215,977 | 90,117,129 | 134,790,487 | 44,441,081 | 1.50000000 | 0.50000000 | 120,465,875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至15%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執行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承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酬勞等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547 - 高端疫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30 | 0 | -617,717,610 | -617,717,610 | -617,717,61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股票股利(含盈餘及資本公積配股)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董事會參酌營運狀況、資金需求及當年度盈餘(扣除規定提存)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會通過。現金股利以高於可發放股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大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6548 - 長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332,273,201 | 339,556,496 | 525,718,495 | 207,846,550 | 0.90000000 | 0.0 | 317,871,945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與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 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章程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 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 資金需求,優先保留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之。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前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給股東,擬分配餘額應不 低於公司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 十。 | 無 |
| 6548 - 長科*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07 | 不適用 | 194,402,159 | 267,747,358 | 452,358,158 | 332,273,201 | 0.34000000 | 0.0 | 120,084,957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與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 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章程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 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 資金需求,優先保留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之。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前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給股東,擬分配餘額應不 低於公司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 十。 | 無 |
| 6549 - 景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901,305,324 | -5,082,684 | -906,388,008 | -906,388,00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視營業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由董事會依下列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本公司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畫,股東紅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相互配合方式發放,擬訂盈餘分配案時,現金股利分配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盈餘分派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公司得視經濟情況、產業發展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於必要時調整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配原則。 | |
| 6550 - 北極星藥業-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不適用 | -7,191,893,000 | -829,758,000 | -8,021,651,000 | -8,021,651,0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17.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1%之獲利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3%之獲利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且得發給符合董事會訂定之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之分配計畫分派盈餘。董事會應依下列順序分派或提撥:(i)完納稅捐;(ii)彌補虧損;(iii)再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iv)本公司得依上市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完成以上分派或提撥後,再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計可分配盈餘(“可分配盈餘”),董事會得經股東會同意後依下列原則分派: 本公司所營產業屬資本密集行業,,且本公司目前處於成長階段,未來數年皆有資本支出之計畫暨資金之需求,董事會得考量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依開曼法及上市法令,擬具股息及紅利分派案。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不得少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少於當年度股東股利總額之10%。 | 無 |
| 6552 - 易華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0 | 50,463,241 | 524,347,167 | 537,982,266 | 337,982,266 | 2.00000000 | 0.0 | 200,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繳納稅捐、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及依主管機關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以 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暨本年度未分配盈餘 調整數後,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 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 續經營、穩定經營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 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 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資金需求,優先保留 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 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前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 以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 ,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給股東,擬分配餘額 應不低於公司當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之百 分之十,惟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擬發放股利 總和之百分之十。 | |
| 6555 - 榮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6/30 | -68,772,383 | -87,144,111 | -155,916,494 | -155,916,49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556 - 勝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6 | 226,889,821 | 64,190,290 | 283,821,294 | 232,071,294 | 1.80000000 | 0.0 | 51,75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558 - 興能高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162,574,134 | 161,662,385 | 276,234,827 | 189,326,077 | 1.00000000 | 0.0 | 86,908,750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加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每年發放之股利總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條件、時機及金額應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辦理,並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劃,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廿四條之二: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6559 - 研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2 | 29,009,346 | -40,920,532 | -11,911,18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虧損 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酌予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惟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 之十以上。 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股利 平衡政策,未來盈餘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盈餘發派現 金股利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但董事 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比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560 - 欣普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9 | 3,823,244 | 29,907,873 | 29,517,132 | 1,528,578 | 1.60000000 | 0.40000000 | 34,985,69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如尚有盈餘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特別盈餘公積之提撥及股息紅利之分配,由董事會擬定提請股東會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利發放係依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等因素規劃,就其餘額併同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為原則作為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其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以不低於股息及紅利總額50%為原則 | |
| 6561 - 是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9 | 109/06/29 | 37,815,009 | 542,507,901 | 497,618,217 | 6,044,050 | 7.00000000 | 1.00000000 | 561,799,04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股利。 前項盈餘分派之金額、股利之種類及比率,本公司將視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兼顧股東利益與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等相關因素酌予調整,並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之。 盈餘分配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發放,可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50%(含)。 | |
| 6562 - 聯亞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8 | 109/06/30 | -629,637,282 | -241,879,983 | -869,410,914 | -869,410,91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前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會計年度結算倘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分派盈餘時應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股利發放程序,係於每年度營業終了,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及財務結構、未來營運需求、累積盈餘及法定公積、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取股利平衡政策,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6563 - 映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2 | -510,793,247 | -59,840,833 | -570,634,080 | -570,634,08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 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四為董事監察人 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為之 ,分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 員工。董事監察人酬勞以現金發放。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 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 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 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 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視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 足率,就上所述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派議案,其中現金股利不高於股利總 額之百分之六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6564 - 安特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7 | -61,157,233 | -56,644,274 | -116,337,582 | -116,337,58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利益,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分派股利之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 |
| 6565 - 物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5/13 | -110,358,773 | -32,489,317 | -141,738,311 | -141,738,3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6566 - 創益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16 | -350,801 | -289,738,625 | -230,089,426 | -230,089,42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股利發放提撥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20%為原則,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10%,但股東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狀況及未來資金規劃調整之。 | 無 |
| 6568 - 宏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不適用 | 483,304,757 | 218,685,711 | 679,807,380 | 554,252,880 | 5.00000000 | 1.00000000 | 150,665,400 | 0.0 | 0.0 | 0 |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本條第一項一至四款的餘額加計期初保留盈餘,經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係屬技術密集之科技事業,正值成長期,為配合長期資本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量之需求,本公司係採剩餘股利政策,以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股東紅利分派時須考量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但每年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淨利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應提撥比例不低於前段所述計算基礎的百分之四;董事酬勞應提撥比例不高於前段所述計算基礎的百分之四。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為之,分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董事酬勞以現金發放。 前項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569 - 醫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22 | 36,867,760 | 239,377,537 | 212,044,918 | 24,975,060 | 6.00000000 | 0.0 | 132,049,308 | 2.50000000 | 0.0 | 5,502,055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及依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免繼續提撥,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股東股利之發放總額應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5%。 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未達○‧一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因素。 | |
| 6570 - 維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7 | 416,912 | 81,709,078 | 69,797,078 | 2,035,418 | 1.40000000 | 0.0 | 37,946,530 | 1.10000000 | 0.0 | 2,981,513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 本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 餘,盈餘分配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數額百分之四十為 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 百分之十,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 |
| 6572 - 博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30 | -643,917,285 | -184,988,920 | -828,906,205 | -828,906,20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1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前述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發放 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分配辦法由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以現金發放之。但 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率提撥員工酬勞及董 事酬勞。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提撥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提報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先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列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其餘金額併同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之,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至少分派百 分之五十。 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取股利平衡政策,股 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但得視當年度獲利、公司成長 階段及資金需求狀況,經股東會決議後調整之。 | |
| 6573 - 虹揚-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2 | 352,174,216 | -106,238,652 | 245,948,977 | 245,948,97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4.5 本公司營運係處於成長階段,由董事會 視其認為相關之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本公 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 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 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之。股份於中華民國上市期間,董 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 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 (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 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 積」); 及(iv)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得併同 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 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 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 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 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10%)。 | |
| 6574 - 霈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10,139,341 | 88,933,698 | 90,061,033 | 63,013,333 | 1.23000000 | 0.0 | 27,047,7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得於每季決算如有當期稅後淨利,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每季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份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6574 - 霈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12 | 不適用 | 10,139,341 | 0 | 10,139,341 | 10,139,34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得於每季決算如有當期稅後淨利,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每季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份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6574 - 霈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3 | 不適用 | 10,139,341 | 31,858,732 | 41,998,073 | 41,998,0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得於每季決算如有當期稅後淨利,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每季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份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6575 - 心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6/30 | -681,306,033 | -223,475,295 | -764,781,328 | -764,781,32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 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二、本公司盈餘之分派,應配合業務發展,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三、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勞依第一項董事酬勞定分派比率。 | |
| 6576 - 逸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9 | -1,653,435,079 | -487,211,637 | -2,140,646,716 | -2,140,646,71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二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案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員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收買股份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第一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前述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做為股利(包括現金或股票)進行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577 - 勁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9 | 312,731 | 206,640,309 | 183,332,187 | 1,621,554 | 4.75000000 | 0.25000000 | 191,274,351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7.5%~10%為員工酬勞,董事酬勞不高於3%。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配應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578 - 達邦蛋白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102,744,469 | 21,191,836 | 109,782,352 | 95,101,146 | 0.50000000 | 0.0 | 14,681,206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惟股利分配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利潤依前述規定數額扣除後剩餘之百分之十。 | |
| 6579 - 研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7 | 102,363,166 | 552,151,688 | 579,226,086 | 104,030,988 | 3.20000000 | 0.0 | 475,195,098 | 0.0 | 0.0 | 0 | 0 | |
| 6580 - 台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6/20 | -682,514,824 | -217,764,961 | -792,391,125 | -792,391,12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之一: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應先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屬於成長期,配合未來業務發展計劃,盈餘之分配應考量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現金股利分配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盈餘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公司得視產業發展及資金需求等因素,於必要時調整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分配原則。 | |
| 6581 - 鋼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5/28 | 584,168,129 | 398,825,129 | 943,882,554 | 654,578,248 | 2.60000000 | 0.0 | 289,304,30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並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 併同以往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可分配盈餘 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方式 為之,惟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 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 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 劃等,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股利總 額之10%,惟實際分派比率,仍應依股東會決 議辦理。 前項股利分派以現金發放者,得以董事會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 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582 - 申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24 | 569,579,578 | 525,375,405 | 1,041,362,455 | 569,388,320 | 4.50000000 | 0.0 | 471,974,13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 積金或酌予保留盈餘外,其餘得為普通股股息 及紅利,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 | 無 |
| 6583 - 友松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6 | -1,488,520 | 14,095,923 | 10,815,665 | 218,878 | 0.67000000 | 0.0 | 10,596,78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撥,次按法令規定或得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每年就可分配盈餘不低於百分之十提撥股東股息紅利,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時可擬議不分配。本公司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584 - 南俊國際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1 | 347,960,093 | 40,410,440 | 384,889,873 | 353,689,873 | 0.60000000 | 0.0 | 31,2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時,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 | |
| 6585 - 鼎基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5/27 | 1,113,982,570 | 42,211,381 | 1,145,014,159 | 1,114,240,159 | 0.50000000 | 1.00000000 | 92,322,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發放原則為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當期可分配盈餘」,惟「當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項「當期可分配盈餘」,係指當年決算盈餘依第一項規定繳納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之盈餘。並未加計當期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一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586 - 醣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2/19 | 不適用 | -615,758,526 | 0 | -615,758,52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 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累計未分配 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息或紅利分派 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 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累計未分配 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息或紅利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無 |
| 6586 - 醣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615,758,526 | 0 | -615,758,52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 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累計未分配 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息或紅利分派 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 事會決議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 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累計未分配 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息或紅利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無 |
| 6586 - 醣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306,569,170 | -358,371,725 | -358,371,725 | -358,371,72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累計未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息或紅利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之。考量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原則上將採取平衡股利政策,以部分股票股利及部分現金股利互相搭配,且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總發放股利10%。 | |
| 6588 - 東典光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6/09 | 152,311,600 | 55,879,978 | 201,749,253 | 166,835,515 | 1.50000000 | 0.0 | 34,913,738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 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 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十八條之二:因應公司長期發展,考量公司 資本結構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之股利政策 為反映營運績效,以平衡股利發放為原則。惟 每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 配盈餘百分之十;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589 - 台康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9 | -1,028,323,463 | -860,925,893 | -1,889,249,356 | -1,889,249,35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五為員工酬勞, 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 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新股承購股份之員工及收買股份轉讓之對象 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撥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 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股東紅利之分派,除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決議外,不得低於本公司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研發計畫、 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等, 得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 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惟實際分派比率,仍依股東會決議之。 | |
| 6590 - 普鴻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331,873 | 43,280,418 | 39,398,616 | 72,428 | 2.15000000 | 0.0 | 39,326,188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 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發 放方式將採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二種方式。本公司股利應不低於累積可分配盈 餘之百分之三十,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第二十五條之二、 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讓之對象包括符合董事會 所訂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發行新股 、限制型員工權利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 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 |
| 6591 - 動力-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9 | 145,449,480 | 89,248,301 | 175,615,822 | 134,670,295 | 1.50000000 | 0.0 | 40,945,527 | 0.0 | 0.0 | 0 | 本公司章程第129條 1.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 :(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一點五(1.5%)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 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二(2%)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 。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 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 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及/或股票方式 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 向股東報告。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 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 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 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139A.為避免爭議,關於依據第129條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所發行之新股不需要取得A型特別決議或B型特別決議 | |
| 6592 - 和潤企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4 | 3,792,116,540 | 2,235,585,482 | 5,807,071,324 | 4,210,570,062 | 3.10000000 | 0.0 | 1,596,501,262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5章第28之1條 | |
| 6593 - 台灣銘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89,103,684 | -12,155,735 | 77,425,565 | 67,340,114 | 0.50000000 | 0.0 | 10,085,45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營利事業 所得稅,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 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現階段及未來之 發展計畫,並考量本公司之資金需求、投資環 境、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 就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不低於20%配發股東股 息紅利,並以配發後之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不低 於實收股本20%為限;惟年度決算虧損或累積 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不予分 配;另於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之配發,得以現金 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息 紅利總額之10%。 | |
| 6594 - 展匯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5 | 9,059,196 | 24,458,877 | 32,071,896 | 12,711,288 | 0.96000000 | 0.0 | 19,360,608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六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 |
| 6595 - 光禹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30 | 746,148 | -25,027,649 | -24,281,50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決定之。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6596 - 寬宏藝術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15,414 | 223,596,763 | 200,137,696 | 74,902,696 | 4.50000000 | 0.0 | 125,23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597 - 立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5/21 | 14,758,873 | 10,369,623 | 24,091,534 | 24,091,53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當期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之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屬科技產業,所屬產業環境變化快速,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較適合採取穩定之股利政策,股利率預計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佔股東紅利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惟如當年度每股淨利未達新臺幣1元時,得不分配股利。 | |
| 6598 - ABC-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5/29 | -668,538,656 | -280,073,499 | -948,612,155 | -948,612,15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依本公司修訂之章程規定,本公司應於當期淨利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 準備金;(ii)彌補虧損;(iii)百分之十之一般公積(下稱 「法定盈餘公積」),及 (iv)董事會依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或依本章程決議之公積。 2.依本公司修訂之章程規定,在不違反開曼群島公司法之情形下,提列董事會認為適當之金 額後,董事會應提撥不少於可分派數額中屬上一會計年度盈餘部分(不含先前年度之累積盈餘) 之百分之十作為股東股利,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 3.股東股利之分派,得依董事會決定以現金、或以該金額繳足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或兩者 併採之方式而分配予股東,且所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6599 - 普達系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1 | 11,177,195 | 25,778,563 | 31,700,926 | 10,700,926 | 1.00000000 | 0.0 | 21,000,00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考量業務發展、環境及產業特性、長期財務規劃需求以及衡量投資資金、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後,據以決定盈餘分配之數額及種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 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股東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若有發放現金股利,其分配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現金股利及股東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 | |
| 6603 - 富強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305,840,364 | 14,527,232 | 313,797,868 | 299,321,397 | 0.10000000 | 0.0 | 14,476,471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之一:本公司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並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列為當年度所餘盈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6605 - 帝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7 | 6,079,992,758 | 644,337,105 | 6,635,694,605 | 6,386,970,009 | 1.50000000 | 0.0 | 248,724,59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併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 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因應未 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 金流入之需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東股 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其比率得由董事會視當 年度資金狀況及業務擴展、資本支出之需求考 量決議調整之。 | |
| 6606 - 建德工業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3 | 不適用 | 102,836 | 75,503,453 | 119,620,729 | 2,472,189 | 1.20000000 | 0.0 | 117,148,54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得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五。 | 無 |
| 6609 - 瀧澤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774,942,494 | 137,640,138 | 885,996,680 | 813,540,434 | 1.00000000 | 0.0 | 72,456,246 | 0.0 | 0.0 | 0 | 本公司屬精密機械事業,其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股利之分配總額為不超過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六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所分配之股利百分之二十。 | |
| 6610 - 安成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5 | -997,346,855 | -111,523,949 | -1,108,870,804 | -1,108,870,80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本公司營運需求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於保留,決定發放金額後,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產品多樣,尚難區分其成長階段,故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若公司分派股東股利,分配比例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數額10%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6611 - 方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3 | 109/03/25 | -177,651,780 | -69,507,070 | -259,574,455 | -258,819,55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第三十一條: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惟採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6612 - 奈米醫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59,546,773 | 81,021,566 | 132,466,182 | 59,546,773 | 0.50000000 | 0.0 | 16,865,9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 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 配之,但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事過半數通過,並報 告股東會。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 務規畫,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 不低於百分之二,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 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以本公司註銷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之股本33,731,900股, 計算每股可獲配之現金股利。 |
| 6613 - 朋億*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5/21 | 364,629,836 | 496,940,935 | 764,805,785 | 425,525,785 | 10.00000000 | 0.0 | 339,28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再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則視公司所處環境、成長階段及長期財務規劃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就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並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 |
| 6614 - 資拓宏宇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4 | 109/06/29 | 39,641,638 | 129,925,147 | 160,322,588 | 80,911,365 | 1.10000000 | 0.0 | 79,411,22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加計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後,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除考量公司業務需求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由董事會依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按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之;擬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若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本公司得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而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於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當年度本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
| 6615 - 慧智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7 | 320,088 | 62,670,733 | 55,272,571 | 102,651 | 2.60000000 | 0.0 | 55,169,9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惟年度股東紅利分派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的30%,若累積未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目前營運穩定,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616 - 特昇-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8 | 44,522,987 | 49,450,370 | 93,973,357 | 41,998,357 | 2.20000000 | 0.0 | 51,975,000 | 0.0 | 0.0 | 0 | 14.5 本公司係特定市場客製化產品之業者,處於成長階段,由董事會視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 (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 (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及 (iii)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無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董事會得決議是否合併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股利發放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10%)。惟年度決算虧損或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百分之二十(20%)時, 得不予分配。股東股利得以現金、股票或兩者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10%)。 14.9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14.10 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a. 本公司依前述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b. 本公司依第14.10條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以重度決議通過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c. 本公司依第14.10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
| 6616 - 特昇-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9 | 不適用 | 20,835,141 | 42,587,846 | 63,422,987 | 44,522,987 | 0.80000000 | 0.0 | 18,900,000 | 0.0 | 0.0 | 0 | 14.5 本公司係特定市場客製化產品之業者,處於成長階段,由董事會視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 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 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及(iii)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無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董事會得決議是否合併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 進行分派,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股利發放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10%)。惟年度 決算虧損或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百分之二十(20%)時, 得不予分配。股東股利得以現金、股票或兩者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十(10%)。 14.9 本公司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辦理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14.10 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a. 本公司依前述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b. 本公司依第14.10條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以重度決議通過分派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c. 本公司依第14.10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2019年上半年度之每股現金股利0.8元,將於2019年10月8日發放。 |
| 6617 - 共信-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9 | -769,985,368 | -109,824,644 | -879,810,012 | -879,810,01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剩餘之可分配盈餘(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6618 - 永虹先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22 | 0 | -128,424,258 | -128,424,258 | -128,424,25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或保留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620 - 漢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7 | -340,785,776 | -177,739,611 | -518,899,024 | -518,899,02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繳納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四、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就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 |
| 6621 - 華宇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30 | 0 | -25,045,114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嗣餘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可供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之。 | |
| 6622 - 百聿數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9 | 6,554,133 | 27,240,450 | 27,344,217 | 0 | 0.91147390 | 0.08852610 | 3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623 - 施吉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30 | -20,468,456 | -7,110,134 | -21,528,590 | -21,528,59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獲利時,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如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於獲利中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再行提撥。 一、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1,員工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支付之,其對象得包含符合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二、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1。董監酬勞以現金方式發放。 前述獲利係指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稅前淨利。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或保留之。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其中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624 - 萬年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379,659 | 54,306,455 | 50,919,356 | 14,919,356 | 2.00000000 | 0.0 | 36,0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625 - 必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6 | 109/06/16 | 8,314,211 | 3,189,564 | 4,822,814 | 1,142,772 | 0.10000000 | 0.0 | 3,680,042 | 0.0 | 0.50000000 | 1,840,021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純益,應先 (一)提繳稅款、 (二)撥補以往虧損、 (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年度決算純益扣除前述(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就其可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獲利情形、資本及財務結構、未來營運需求、累積盈餘及法定公積、市場競爭狀況等因素,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取股利平衡政策,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為股東股息及紅利,惟股利之分配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6626 - 唯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22 | 60,979,831 | -103,342,464 | -42,362,633 | -42,362,63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629 - 泰金-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37,574,898 | 140,441,316 | 163,139,480 | 59,196,480 | 3.10000000 | 0.0 | 103,943,000 | 0.0 | 0.0 | 0 | 14.5 就本公司股利政策之決定,董事會了解本公司營運之業務係屬成長階段。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若有)之決定,董事會: (a) 得考量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以確保股東權利及利益之保障;及 (b) 除依本章程第14.4條提撥外,應於當期淨利中提列:(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彌補虧損;(iii)百分之十之一般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除非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及(iv)董事會依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本章程第15.1條決議之公積。 | 無 |
| 6633 - 萊鎂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286,364,827 | -115,334,239 | -401,699,066 | -401,699,0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報告或決 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 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 求及長期營運規劃,採行平衡股利政策。惟每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 盈餘百分之十;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634 - 欣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150,755,880 | -76,225,198 | -223,769,678 | -223,769,67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虧損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由 董事會依本章程第二十一條之股利政策,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同意分配之。分派股息及 紅利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所營事業係屬資本密集行業,且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 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原則上將採取平衡股利政策,以部份股票股利及部份現金 股利互相搭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總發放股利之10%。 | |
| 6635 - 瑞利軍工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0 | 30,537,134 | 61,410,618 | 85,300,755 | 57,874,755 | 1.00000000 | 0.0 | 27,426,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各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得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原則,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637 - 醫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5 | 16,684,773 | 99,793,525 | 104,261,663 | 50,636,663 | 2.50000000 | 0.0 | 53,625,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十以上分配股東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為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以達成公司永續經營、穩定經營績效之目標,並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司股利政策,依據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適當分派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前計算股東股利每股低於0.5元時,得保留可供分配盈餘不予分派。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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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638 - 沅聖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5 | 225,898,346 | 712,567,740 | 794,054,272 | 494,054,272 | 10.00000000 | 0.0 | 300,000,000 | 0.0 | 0.0 | 0 | 第 廿六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 廿七 條: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撥補虧損。 (二)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 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 年度決算「當期淨利」扣除前述(一)至(三)款規定數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就其可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惟股利之分配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6639 - 源大環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05 | 1,332,503 | 10,385,210 | 8,508,435 | 8,508,4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640 - 均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3 | 70,397,451 | 85,428,701 | 146,129,635 | 61,300,135 | 3.00000000 | 0.0 | 84,829,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當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惟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再依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以往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利分派時其中現金股利分配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6641 - 基士德-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3 | 149,898,609 | 230,904,958 | 312,626,021 | 159,626,021 | 4.50000000 | 0.0 | 153,000,000 | 0.0 | 0.0 | 0 | 100.(3)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642 - 富致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不適用 | 237,464 | 61,756,953 | 53,190,815 | 6,091,322 | 1.50000000 | 0.0 | 47,099,493 | 0.0 | 0.0 | 0 | 一、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2%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2%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得僅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二、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率至少為擬發放股利總額之40%。 | 無 |
| 6643 - M31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9 | 109/05/29 | 120,364,819 | 308,564,588 | 398,072,948 | 163,187,948 | 7.50000000 | 0.0 | 234,88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 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考量目前產業發展處於成長階段,股利分派之政策, 基於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於前項可供分配盈餘中 提撥不低於2%分配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10%。 | |
| 6645 - 金萬林-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9 | 0 | -31,872,509 | -31,872,50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其中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及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
| 6647 - 合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5/26 | -1,251,922 | 2,317,023,907 | 2,089,228,726 | 0 | 0.93011638 | 0.0 | 589,228,726 | 2.36779795 | 0.0 | 150,000,00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0.5%為員工 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補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稅款、彌 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視實際需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 派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648 - 斯其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8 | 11,326,660 | 17,260,866 | 26,318,457 | 13,128,457 | 0.50000000 | 0.0 | 13,19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 股利種類將視公司盈餘、財務結構與 未來營運計畫之資金需求, 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 每年股東常會仍得視產業狀況, 以公司利益及發展為最高原則, 決定最適時適切之股利發放方式。 | |
| 6649 - 台生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0 | 0 | -71,299,251 | -71,299,251 | -71,299,25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 提列,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 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為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股利分 派之政策將視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 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 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 會。盈餘分派之金額、股利之種類及比率,得 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之,唯每年 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 餘百分之十,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 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650 - 帝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2 | 8,455,508 | 16,224,698 | 23,057,736 | 5,193,536 | 1.00000000 | 0.0 | 17,864,2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二至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一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之方式發放。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6651 - 全宇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4 | 109/06/30 | 31,123,676 | 93,335,359 | 115,125,499 | 63,120,063 | 1.00000000 | 0.0 | 26,002,718 | 1.00000000 | 0.0 | 2,600,271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息及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6652 - 雅祥生醫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5/28 | -1,135,440,679 | -107,253,502 | -1,242,768,636 | -1,242,768,63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並報告於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紅利。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研發計畫、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股利分派時為考量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惟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累計未分配盈餘百分之十;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二十。 | 無 |
| 6654 - 天正國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不適用 | 67,802,939 | 18,735,679 | 74,235,861 | 41,133,141 | 1.00000000 | 0.0 | 33,102,72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股東紅利之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總額之10%為原則。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10%。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一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6655 - 科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23 | 650,092,026 | 155,909,663 | 779,270,868 | 736,305,768 | 0.60000000 | 1.40000000 | 143,217,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 、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 規劃,每年提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若當 年度虧損或以往年度尚有盈餘時,得分配以往年度盈餘,惟當年度累 積可分配盈餘(即可分配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低於本公司 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分派股息或紅利予股東,股東股息紅利之 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不 低於股東股利分配數百分之二十。 | |
| 6657 - 華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5/05 | -49,994,848 | -149,773,664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次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需求及產業成長情形,股利政策將以優先滿足未來營運需求及健全財務結構為原則,由董事會予以訂定,並經股東會之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正處於營運成長階段,故盈餘之分派原則如下: 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盈餘狀況、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求得斟酌調整之。每年就可分配盈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提撥股東股息紅利,且就當年度分配之股利中提撥適當現金股利,惟現金股利方式之發放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其餘為股票股利;然因本公司有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時,經董事會擬具及股東會決議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 |
| 6658 - 聯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0 | 109/06/30 | 174,602,481 | 34,946,703 | 200,063,554 | 170,783,554 | 1.20000000 | 0.0 | 29,28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發放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平衡股利政策為主,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 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限,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 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 法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依前項分派股息或紅利、經董事會以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 份,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659 - 天明製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0 | 109/06/30 | -218,729,135 | -136,787,760 | -136,787,760 | -136,787,7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因本公司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 原則上將採取平衡股利政策,以部份股票股利及部份現金股利互相搭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總發放股利之10%。 | |
| 6660 - 厚美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6,484,534 | 9,865,112 | 13,347,669 | 13,347,66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點五。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其餘額再依前述比例提撥。所稱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前項員工酬勞的發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發放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並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派付股東紅利,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661 - 威健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5/28 | -18,673 | 30,871,059 | 27,765,280 | 0 | 1.34100000 | 0.0 | 27,765,28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參酌營運狀況、資金需求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等;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若現金股利低於0.1元,得不予發放。 | |
| 6662 - 樂斯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8 | 568,996 | 54,973,338 | 49,517,416 | 853,856 | 1.90000000 | 0.0 | 48,663,560 | 0.0 | 0.0 | 0 | 1.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2.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 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 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663 - 茂丞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22 | -523,632,227 | -93,200,518 | -616,832,745 | -616,832,7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如尚有餘額,得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664 - 群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413,694,720 | 297,149,347 | 667,387,897 | 436,387,897 | 4.20000000 | 0.0 | 231,000,000 | 0.0 | 0.0 | 0 | 股利之分配應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 無 |
| 6665 - 康聯生醫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2/20 | 不適用 | 272,491,284 | 115,899,829 | 376,801,130 | 376,801,13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終了後為之,每半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上述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分配,並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665 - 康聯生醫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22 | 272,491,284 | 286,220,026 | 514,880,266 | 310,297,292 | 4.50000000 | 0.0 | 204,582,974 | 0.0 | 0.0 | 0 | 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議案。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年終了後為之,每半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上述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分配,並報告於股東會。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666 - 羅麗芬-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03 | 49,344,035 | 497,740,176 | 451,827,193 | 120,111,193 | 7.00000000 | 0.0 | 331,716,000 | 0.0 | 0.0 | 0 |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 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 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 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 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金 額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 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 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 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667 - 信紘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127,635,693 | 40,064,757 | 163,646,965 | 93,499,209 | 2.00000000 | 0.0 | 70,147,75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當期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畫,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6668 - 中揚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181,965,859 | 119,084,540 | 267,975,180 | 267,975,180 | 0.0 | 0.80000000 | 54,694,002 | 0.0 | 0.0 | 0 | 第 廿 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 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 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 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 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 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 東會。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 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 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 未來營運需求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 撥不低於2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 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40%時,得不予分配; 股東股息紅利發放原則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股 利之平衡股利政策,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 不低於擬分配股息紅利總額百分之30。 | 無 |
| 6669 - 緯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2,684,251,576 | 6,169,254,414 | 8,232,518,810 | 4,211,387,617 | 22.99881606 | 0.0 | 4,021,131,193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以不低於百分之十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6670 - 復盛應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352,220,421 | 2,156,482,890 | 2,155,989,233 | 1,107,749,233 | 8.00000000 | 0.0 | 1,048,24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或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股東股利之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本公司盈餘之分派,需視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由董事會依據經營結果及資本規劃情形,擬訂盈餘分派方式及金額,提報股東會決議,惟採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數額的百分之十。 | |
| 6671 - 三能-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9 | 155,772,055 | 188,940,730 | 297,823,015 | 115,573,015 | 3.00000000 | 0.0 | 182,250,000 | 0.0 | 0.0 | 0 |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已發行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下稱「可分配盈餘」)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6672 - 騰輝電子-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1 | 155,338,601 | 471,742,460 | 498,195,067 | 144,923,342 | 5.00000000 | 0.0 | 353,271,725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之盈餘分派政策規定,本公司現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得以現金或/及股份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且本公司股利之配發應考量本公司資本支出、未來業務擴充計畫、財務規劃及其他為求永續發展需求之計畫。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於該可分配盈餘金額之10%,加計經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利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次派付股利總額之10%。 | |
| 6673 - 和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2 | 56,565,969 | -92,140,214 | -35,574,245 | -35,574,2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已往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五、在不影響業務狀況、法令規定及基於平衡股利政策時酌於保留一部份。 六、其餘之盈餘分派由董事會訂定經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 同累計未分配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 度,並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派付股 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 認之,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 10%,得不予分配。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本 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 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每 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 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6674 - 鋐寶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24 | 422,158,167 | 10,514,316 | 431,312,007 | 424,623,298 | 0.10000000 | 1.30000000 | 93,641,927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惟如當年度每股淨利未達一元時,得不就當年度盈餘予以分派。 本公司正處營運成長期,其股利分配政策應參酌經營環境、營運績效及財務結構等因素後分派之,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惟分派予股東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677 - 瑩碩生技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5/27 | 16,219,146 | 24,118,479 | 23,190,287 | 11,722,787 | 0.25000000 | 0.0 | 11,467,5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獲利,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上述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應以股東權益為最大考量,並參酌公司目前及未來之國內外產業競爭狀況、投資環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並參考同業及資本市場股利之一般發放水準,以作為股利發放之依據。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惟得視公司未來盈餘及資金狀況,調整其發放比例,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或研發計畫,得經股東會同意,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679 - 鈺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0 | 38,021,646 | 162,481,810 | 184,255,275 | 101,708,605 | 2.03651316 | 0.40730263 | 99,056,00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次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需求及產業成長情形,股利政策將以優先滿足未來營運需求及健全財務結構為原則,由董事會予以訂定,並經股東會之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正處於營運成長階段,故盈餘分派原則如下: 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盈餘狀況、公司未來拓展營運規模之需求得斟酌調整之。每年就可分配盈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提撥股東股息紅利,且就當年度分配之股利中提撥適當現金股利,惟現金股利發放之方式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其餘為股票股利。 | |
| 6680 - 鑫創電子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10,289,284 | 51,431,575 | 56,577,701 | 12,827,701 | 2.50000000 | 0.0 | 43,750,000 | 0.0 | 0.60000000 | 1,050,000 | 第二十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淨利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ㄧ)提繳稅款。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 (四)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分派股息及紅利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條之二: 本公司經營高科技之電腦及網路相關產業,處於企業生命週期之成長期,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為達成公司永續經營、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穩定經營績效目標,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股利之發放總額應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以維持每股盈餘之穩定成長,其股票股利之分配以不高於擬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 |
| 6682 - 華旭先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4 | -337,957,014 | -276,666,996 | -614,624,010 | -614,624,01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完納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由股東會決議。 未來股利發放,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慮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部份或全部進行分派 股利之發放總額應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盈餘之分配 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通過為之。 | |
| 6683 - 雍智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5 | 487,158,332 | 206,913,268 | 673,380,273 | 565,077,629 | 4.00000000 | 0.0 | 108,302,644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未來投資計劃、財務結構及營運情形,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至少就當年度餘額(不包含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作為股利分派,惟如當年度餘額(不包含累積未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其中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684 - 安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24 | 48,599,864 | 1,249,360 | 49,724,288 | 49,724,2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 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 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 放,其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 十,且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 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 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基於公司 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營運規畫,得由董事會 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 政策及資金需求規畫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 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6688 - 海樂影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5 | 16,393,994 | 3,329,788 | 19,390,803 | 19,390,80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689 - 伊雲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09 | 41,749,156 | 137,388,635 | 149,635,499 | 27,879,244 | 0.35000000 | 0.0 | 12,175,625 | 3.15000000 | 1.00000000 | 14,436,813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6690 - 安碁資訊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8 | 109/06/16 | 13,790,181 | 67,695,921 | 63,592,260 | 11,305,540 | 3.00000000 | 0.0 | 49,018,800 | 0.20000000 | 0.0 | 326,792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保留連同以前年度為未分配盈餘外,得派付股東股利,由董事會擬定股東股利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除依法令以公積分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6691 - 洋基工程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5 | 525,928,398 | 530,396,874 | 982,438,422 | 571,818,422 | 10.00000000 | 0.0 | 410,62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前季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時,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整體經濟環境及產業特性,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金需求、獲利狀況及財務結構,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擬具適當之股利分配,以求穩定發展並保障股東利益,惟分配之股東紅利總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減除依法提列之盈餘公積後淨額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6692 - 進能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9 | 33,238,470 | 111,820,471 | 133,796,820 | 68,896,820 | 2.00000000 | 0.0 | 64,9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撥。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三十二條之一: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金額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0%,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 | |
| 6693 - 廣閎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33,778,314 | 13,406,921 | -20,371,393 | -20,371,39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 一、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依公司預算、財務結構與未來營運計畫之資金需求決定分派之比率。 二、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利。盈餘之分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之分派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694 - 長泓能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18 | -472,885,573 | -159,025,949 | -631,911,522 | -631,911,52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仍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6695 - 芯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16 | -238,808,862 | -79,930,681 | -316,668,361 | -316,668,36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連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股東股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惟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惟每年度盈餘分派之股東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且現金股利不得低於應分派股東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如有前一年度累積或當年度發生但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應自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擬撥供分派前先行扣除。 | |
| 6696 - 仁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不適用 | -339,826,050 | -235,255,315 | -575,081,365 | -575,081,3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後,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方式發放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目的或原因如有變更或調整,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轉回保留盈餘。 第卅二條: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惟此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之通過。 | 無 |
| 6697 - 東捷資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2 | 2,341,905 | 60,399,363 | 55,681,060 | 1,034,332 | 2.00000000 | 0.0 | 54,646,72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之。 | |
| 6698 - 旭暉應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70,000,936 | 207,710,978 | 246,010,952 | 139,787,347 | 1.60000000 | 0.0 | 106,223,605 | 0.0 | 0.0 | 0 | 第十七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行之。本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且未來數年皆有擴充生產線之計劃暨資金之需求,另為健全公司資本結構並維持良好資本適足率,將採平衡股利政策,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當年度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當年度決算有盈餘時,股東分派之股東紅利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條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6699 - 奇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3 | -18,543,010 | -61,661,834 | -80,204,844 | -80,204,84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廿三條: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盈餘分派應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由董事會擬具 分派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利之分派得採部分股票股利部分現金股利搭配方式, 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惟當本公司有較多盈餘或資金充裕時, 可視當年度盈餘狀況提高現金股利之支付比例。 | |
| 6703 - 軒郁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11,853,038 | 91,987,471 | 92,942,934 | 11,774,934 | 4.56000000 | 3.44000000 | 142,4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得不予分配。盈餘分配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惟現金股利每股低於1元時,得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 | 無 |
| 6705 - 振躍精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05 | 128,228 | 15,892,391 | 14,431,380 | 109,380 | 0.84093700 | 0.0 | 14,322,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股東紅利之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總額之10%。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原則上,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6706 - 惠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6 | 205,512,405 | 316,341,524 | 490,219,777 | 423,474,842 | 1.00000000 | 3.00000000 | 266,979,74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依下列順序分派: 一、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三、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10%;然因本公司有重大投資計畫時,經董事會擬具及股東會決議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 |
| 6707 - 富基電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2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除派付股息及紅利外,如當年度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6708 - 天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30 | 349,650 | 7,543,394 | 6,968,086 | 276,380 | 0.08000000 | 0.0 | 1,911,916 | 0.20000000 | 0.0 | 477,979 | 本公司股利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表,提報股東會。為考量未來營運之擴展、資金需求及所得稅對公司及股東之影響,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相互搭配為原則,其中現金紅利分派比例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股利總額之10%。 | |
| 6709 - 昱厚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161,795,457 | -91,614,602 | -177,564,191 | -177,564,1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研發計畫、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等, 每年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10%。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712 - 長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6/24 | -99,812,848 | -94,219,415 | -194,032,263 | -194,032,26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需要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目前與未來發展計畫、投資環境及財務狀況,並兼顧股東之合理報酬等因素,採平衡股利政策,盈餘分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所占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713 - 博謙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9 | 453,470 | -158,352,924 | -157,899,454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必要時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累積可分配盈餘總額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分派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6715 - 嘉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7 | 72,987,478 | 156,113,980 | 207,368,420 | 104,768,420 | 1.80000000 | 0.0 | 102,6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議定之。 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須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之財務業務規劃等,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若公司決定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惟實際分派比率,仍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6716 - 應廣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不適用 | 40,042,077 | 71,419,976 | 104,320,055 | 43,795,010 | 3.00000000 | 0.0 | 60,525,04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得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額加計累計未分配盈餘,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旴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紅利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其中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6717 - 智慧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24 | 36,145,441 | -39,882,275 | -3,711,053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時,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須視當年盈餘狀況、未來營運計畫、資本預算規劃及資金需求等因素,並考量財務結構與盈餘稀擇之情形後,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 |
| 6719 - 力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16 | 463,764,400 | 71,922,872 | 528,494,985 | 528,494,98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之 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 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預期股利 分派額度為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 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 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不予 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 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 之十。 | |
| 6720 - 久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3 | 3,239,303 | 7,886,582 | 5,453,390 | 128,590 | 0.32000000 | 0.0 | 5,324,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721 - 信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9 | 0 | 58,180,553 | 52,362,498 | 4,362,498 | 2.40000000 | 0.0 | 48,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當期盈餘,應先依法繳納 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 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 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畫,並滿足股東對現 金流入之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 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 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723 - 傑智環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5 | 79,668 | 45,168,157 | 39,305,857 | 5,480,857 | 1.65000000 | 0.0 | 33,82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724 - 創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30 | -252,744,766 | -130,508,615 | -383,253,381 | -383,253,3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尚未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稅前利益,於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5%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1%。 | |
| 6725 - 矽科宏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12 | 44,217,415 | -118,618,767 | -74,401,352 | -46,855,03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需求及產業成長情形,股利政策將以優先滿足未來營運需求及健全 財務結構為原則,由董事會予以訂定,並經股東會之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正處 於營運成長階段,故盈餘分派原則如下: 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盈餘狀況、公司未來拓展營運規模之需求得斟酌調整之。每年就可分配 盈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提撥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低於股 利總額百分之十;然因本公司有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時,經董事會擬具及 股東會決議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 |
| 6726 - 鑫亞電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30 | 36,288,847 | 248,332 | 34,784,076 | 25,484,076 | 0.50000000 | 0.0 | 9,300,00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係資金及技術密集之基礎設施建設業,亦為持續大幅成長之公司,故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在兼顧對未來發展規劃、資金需求及股東利益之前提下,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 %之比例,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股東股息紅利,惟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1%時,得不予分配;另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當期股利分派總額之10%,但如本公司有重大投資計畫且未有其他資金得以支應時,經董事會擬具及股東會決議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 |
| 6727 - 亞泰金屬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23 | 120,189,204 | 93,561,895 | 203,655,416 | 167,551,166 | 2.00000000 | 0.0 | 36,104,2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發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唯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與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 | |
| 6728 - 上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4 | 145,478,267 | 132,111,537 | 263,935,503 | 183,855,503 | 4.00000000 | 0.0 | 80,080,000 | 0.0 | 0.0 | 0 | 章程第十九條規定: 本公司會計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後,次就其餘額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及資金需求,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為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承認;股東股利發放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20%。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 |
| 6729 - 機光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29 | 12,717 | -9,770,552 | -9,757,835 | -9,757,83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6730 - 常廣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2 | 202,325 | 89,161,537 | 80,359,400 | 19,405,557 | 1.50000000 | 0.0 | 45,715,383 | 0.50000000 | 0.0 | 1,523,846 | 第26條之1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下列 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 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時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 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擬具股東紅利之分派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 放現金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 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 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 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 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731 - 啟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4 | 15,466,817 | 23,003,611 | 36,430,008 | 36,430,00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十九 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並以不低於當年度盈餘之百分之十分派股東股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10%,得不予分配。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股東股利發放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732 - 昇佳電子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9 | 35,139,318 | 1,322,899,708 | 1,225,749,055 | 318,996,699 | 22.00000000 | 0.0 | 831,189,656 | 2.00000000 | 0.0 | 7,556,27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 應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 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 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 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 | |
| 6733 - 博晟生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1 | -368,940,157 | -162,903,353 | -230,739,410 | -230,739,41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考量目前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為建全財務結構,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 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10%,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通過金額為之。 | |
| 6734 - 安盛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3 | 109/05/25 | -376,090,059 | -104,653,925 | -480,743,984 | -480,743,98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為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股利分派之政策將視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肩物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盈餘分派之金額、股利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之,唯每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735 - 美達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30 | 1,768,758 | 68,382,071 | 63,312,622 | 5,712,622 | 0.80000000 | 0.0 | 25,600,000 | 1.00000000 | 0.0 | 3,200,00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剩餘部分併同期 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6736 - 碩辣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0 | 6,050,209 | -30,974,146 | -25,037,409 | -25,037,40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款,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及公司營運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前,應先彌補虧損,其餘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本公司及其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 | |
| 6737 - 秀育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2,197,007 | 231,585,530 | 208,198,918 | 136,138,438 | 1.20000000 | 0.0 | 72,060,48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之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6738 - 鼎恒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3 | -119,657,530 | -116,505,337 | -125,662,867 | -125,662,86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公司資本額時,得停止提撥法定盈餘公積,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表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或保留之。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739 - 竹陞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22 | 16,672,369 | -24,063,552 | -5,487,165 | -5,487,1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下列順序分派: 一.依法繳納稅捐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得不再提列;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前項一至四款規定提撥後之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處營業成長期,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 未來之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 利益、平 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股東股利之發放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 低於當年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惟實際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 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之。 | |
| 6740 - 松果購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6/09 | 53,762 | 10,928,054 | 9,889,011 | 5,367 | 0.62600000 | 0.0 | 9,883,644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營運發展不同階段、獲利狀況、未來投資營運計劃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本公司擬採平衡股利政策,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及紅利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 | |
| 6741 - 91APP*-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0 | 0 | 103,059,231 | 102,962,181 | 102,962,1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當本公司股份於任一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上 交易時,本公司每會計年度進行盈餘分派時, 應以該會計年度之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並 於 (i) 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包括調整 未分配盈餘)、(ii) 依本章程規定提撥準備 金、(iii) 依公開發行公司適用法規提撥10% 法定盈餘公積,但累計法定盈餘公積達總實收 資本額者不在此限、(iv) 依中華民國相關主 管機關(包含但不限於金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 交易市場)要求提出或迴轉公積金後,始得分 派。本公司每會計年度之稅後淨利扣除前述 後,稱為「當期可分配盈餘」。股利可自當期 可分配盈餘或是過往年度未分配之保留盈餘 (合稱「累積可分配盈餘」)分派。 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考量公司目前屬於成 長階段,配合未來營運發展計畫,因應資金需 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 派,每年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 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 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得不予分配;股東紅利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之比例 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五。 | |
| 6742 - 澤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30 | 9,066,348 | 4,619,335 | 7,816,056 | 5,408,896 | 0.0 | 0.0 | 0 | 0.05000000 | 0.30000000 | 1,685,012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0%~15%為員 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人訂 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 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 階段,基於建全財務規劃以達永續經營,依 據公司營運規劃、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 需求情形予以訂定,其中現金股利發放金額 不低於當年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但股東股利若低於每股一元,不在此限。 | |
| 6743 - 安普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8 | 109/06/30 | 12,760,525 | 104,999,351 | 15,707,569 | 5,227,569 | 0.10000000 | 0.35000000 | 47,160,000 | 0.0 | 0.49618320 | 5,200,000 | 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6744 - 豐技生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3,263,655 | 17,357,521 | 18,885,424 | 5,025,424 | 0.90000000 | 0.0 | 13,86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分派股息及紅利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 分之二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盈餘之分派以當年度稅後淨利為優先考量,惟在平衡股利之原則下,以往年度未分派盈餘於 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分配時備供動支。分派股利時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及現金 流量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盈餘分派不低於可分配盈餘 金額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不低於當次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前述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 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 6746 - 全科綜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14 | 4 | 19,733,627 | 17,760,268 | 3,898 | 0.0 | 0.0 | 0 | 1.03000000 | 0.17000000 | 2,068,704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如尚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次提百分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
| 6747 - 亨泰光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5 | 134,200,389 | 115,286,589 | 237,084,252 | 137,084,252 | 4.55000000 | 0.0 | 10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分派之。為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分派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10%,惟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通過,不在此限。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748 - 亞果生醫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5 | -185,131,096 | -61,186,909 | -246,318,005 | -246,318,00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 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屬成長階段,目前為高度成長期,研發與提升產能為競爭力,與永續經營關鍵,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資,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無 |
| 6749 - 遊購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不適用 | 4,980,268 | -76,773,576 | -46,793,308 | -46,793,30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營運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分配之盈餘,並得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惟現金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無 |
| 6750 - 泰創工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20 | 246,751 | 39,695,416 | 13,162,499 | 469,349 | 0.45000000 | 0.0 | 12,693,15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每年如有獲利,應先提撥百分之二以上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751 - 智聯服務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8 | 17,611,633 | 27,201,839 | 40,458,520 | 17,611,633 | 2.05000000 | 0.0 | 22,846,887 | 0.0 | 0.0 | 0 |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保留連同以前年度為未分配盈餘外,得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股東紅利,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分派之。為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分派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惟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通過,不在此限。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 |
| 6752 - 叡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51,657,273 | 85,705,574 | 127,468,895 | 83,908,895 | 1.80000000 | 0.0 | 43,56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等訂定之,股利發放之方式,依本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並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考量,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作為股東股利,並採盈餘轉增資或現金股利等配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以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6753 - 龍德造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8/04/24 | 108/06/18 | 52,973,441 | 108,316,201 | 145,107,581 | 115,707,581 | 0.42000000 | 0.0 | 29,400,000 | 0.0 | 0.0 | 0 | 公司股利之分派,將視未來擴充計畫及投資資金之需求,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為股東紅利或股息,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派。 分派股東紅利或股息時,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 |
| 6754 - 匯僑設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4 | 104,851,215 | 205,681,559 | 174,992,348 | 102,992,348 | 1.20000000 | 1.60000000 | 168,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預留彌補虧損數。 | |
| 6755 - 連鋐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5/29 | 134,198,662 | 77,509,467 | 161,059,922 | 131,747,708 | 1.00000000 | 0.0 | 29,312,214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6756 - 威鋒電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11,803,886 | 242,818,593 | 227,068,486 | 29,068,486 | 3.30000000 | 0.0 | 198,000,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考量本公司產業發展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未來之資本預算資金需求及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而定。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予股東,股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惟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依前述一至四項順序分派後,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6757 - 台灣虎航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30 | 2,154,765 | 808,718,367 | 721,232,802 | 321,232,802 | 2.00000000 | 0.0 | 40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嗣依下列原則,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 一、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之額度內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惟當年度稅前盈餘經依上述方式計算扣減後,如其可分配之數額不足時,得以累積未分配盈餘支應。 二、本公司無虧損時,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發放新股或現金。 三、前開股息及紅利之發放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三十。 依公司法規定,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
| 6758 - 冠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0 | 29,115,278 | 56,561,887 | 79,157,307 | 45,479,707 | 2.50000000 | 0.0 | 33,677,600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紅利或股票紅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當年度之股利分派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百分之五。 | |
| 6760 - 金品軒鍊金廠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6/08 | 109/07/20 | 46,936,016 | 29,532,462 | 73,515,232 | 52,396,852 | 0.0 | 0.0 | 0 | 2.50000000 | 0.0 | 2,111,838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NA |
| 6761 - 穩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139,566,934 | 76,156,583 | 206,395,662 | 145,486,662 | 2.50000000 | 0.0 | 50,757,500 | 0.50000000 | 0.0 | 1,015,150 | 本公司年度總結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其依法令規定提列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如尚有盈餘, 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 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於前項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10%。 | |
| 6762 - 達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8 | 109/05/08 | 10,589,595 | 98,009,808 | 98,798,422 | 25,044,086 | 4.00000000 | 0.0 | 73,754,33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提繳稅捐。 (二) 彌補虧損。 (三) 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 每年度決算之盈餘扣除前述一至四款後,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之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將視公司目前及未來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盈餘分派之股利,其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唯每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763 - 綠界科技*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8 | 7,886,628 | 134,971,128 | 129,360,643 | 13,367,518 | 9.00000000 | 0.0 | 115,993,125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其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無 |
| 6764 - 亞洲教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9 | 1,137,367 | 138,653,966 | 123,512,755 | 20,005,555 | 2.50000000 | 0.0 | 57,504,000 | 2.00000000 | 0.0 | 4,600,32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次得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報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營業環境、未來營運擴展計畫及維持長期營運規畫,並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利益下,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為股東股息及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20%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承認;股東紅利係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為搭配方式發放,實際發放比例則授權董事會依當年度營運情況,並考量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影響訂定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發放股利總額之10%。 | |
| 6767 - 台微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03 | -36,184,596 | 7,124,243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二 條 本公司股票及紅利之分配,以各股東持有股分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 二十三 條 本公司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1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 二十三 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彌補累積虧損。 (二)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 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 扣除前各項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股東股息紅利分派議案。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惟發放方式及比率,得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6770 - 力積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7 | 11 | -1,480,370,019 | -1,357,218,053 | -1,357,218,05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及員工酬勞,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為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案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之。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於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10%~100%,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0%~90%。 | |
| 6771 - 平和環保-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11 | 11,180,125 | 141,222,867 | 137,573,399 | 12,518,399 | 4.00000000 | 0.0 | 111,160,000 | 0.50000000 | 0.0 | 1,389,50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己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財務結構、盈餘情形及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772 - 錫安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2 | -238,171,259 | -34,212,810 | -272,384,069 | -272,384,06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視業務或法令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股票股利(含盈餘及資本公積)或現金股利發放。董事會參酌營運狀況,資金需求及當年度盈餘(扣除規定提存)擬具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會通過,現金股利以高於發放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惟若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計劃,得經股東大會同意,大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6775 - 穎台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9 | -6 | 156,903,308 | 139,286,939 | 103,036,939 | 0.50000000 | 0.0 | 36,250,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上述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6776 - 展碁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9 | 17,106,764 | 125,555,488 | 139,806,743 | 29,184,098 | 1.50000000 | 0.0 | 110,622,645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分派之。為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分派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惟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通過,不在此限。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 |
| 6778 - 安麗莎醫療器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0 | 109/06/23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資金流之需求,所分派之股利應不低於前項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附十。惟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6779 - 鋐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18 | 20,546,036 | 57,279,522 | 60,085,252 | 868,852 | 1.50000000 | 0.0 | 59,216,4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 提列,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其股東紅利 之總額不低於當年度淨利之百分之十,惟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10%,得不 予分配。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 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 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6780 - 學習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7 | 701,342 | 32,400,830 | 21,537,414 | 117,414 | 0.30000000 | 0.0 | 3,570,000 | 1.50000000 | 0.0 | 1,785,00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 提存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 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後,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 紅利。 本公司配合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整體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 、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視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發放以現金股利或 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 |
| 6782 - 視陽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30 | 62,205,219 | 315,895,823 | 346,511,460 | 193,276,795 | 2.80000000 | 0.0 | 153,234,66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於必要時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盈餘分派及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盈餘分配若以現金股利為之,依前項規定;若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或現金。前項若以現金方式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係屬技術密集之科技事業,正值成長期,為配合長期資本規劃,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量之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以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若公司有年度盈餘且擬進行股利分派時為考量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且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累計未分配盈餘百分之十。 | |
| 6784 - 天凱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09 | 3,578,569 | 15,709,783 | 17,717,374 | 3,588,574 | 0.80000000 | 0.0 | 14,128,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支出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可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並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6788 - 華景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5/15 | 66,352,217 | 137,266,853 | 189,892,385 | 84,025,494 | 3.50000000 | 0.0 | 105,866,89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並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得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經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目前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紅利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少於百分之十。 | |
| 6790 - 永豐實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5/13 | 4 | 464,682,364 | 412,119,732 | 12 | 1.70550000 | 0.0 | 412,119,72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 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 於百分之二十。但遇公司有資本支出需求時, 前述股東股息紅利得全部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 派。 | 無 |
| 6803 - 崑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8 | 603,316,279 | 811,312,445 | 1,329,985,673 | 603,236,920 | 10.83000000 | 0.0 | 726,748,753 | 0.0 | 0.0 | 0 | 第30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嗣後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轉入當年度盈餘分派。 年度決算盈餘經前項提撥及彌補累積虧損後為本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此方得依股東會決議分派。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需求及產業成長情形,股利政策將以優先滿足未來營運需求及健全財務結構為原則,故擬將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惟有突發性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時,得將現金股利發放率調降為至少百分之五。 | |
| 6806 - 森崴能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11 | -39,513,408 | 64,695,443 | -42,775,397 | -42,775,39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等訂定之,股利發放之方式,依本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並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考量,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作為股東股利,並採盈餘轉增資或現金股利等配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以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惟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6834 - 天二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7 | 121,171,762 | -67,039,417 | 54,935,471 | 54,935,47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時,不在此限。 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未來公司股利政策依穩定、平衡之原則分派,除考量股東之獲利外,並應兼顧公司資本之累積及對公司營運之影響,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份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但現金股利不得少於全部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7402 - 邑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7 | 1,976,208 | 23,692,890 | 23,102,188 | 0 | 0.38947932 | 0.16052068 | 8,656,088 | 0.65000000 | 0.0 | 1,444,61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提撥員工酬勞以不低於百分之一,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董事酬勞以不高於百分之五。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但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7419 - 達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7 | 0 | -18,824,049 | -18,824,04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
| 7443 - 凡事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6/24 | -33,271,711 | -623,742 | -623,742 | -623,7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發放政策如下: 一、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本公司營運環境處於成長階段。 二、發股利之條件:本公司提撥股東股息紅利比率,由董事會考量獲利狀況、未來營運需求,及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不低於年度稅後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後之百分之三十。 三、發放股利之時機: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依會計師完成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承認後辦理。 四、發放股利之金額暨種類:本公司分派股東之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 | |
| 7507 - 環拓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05 | -292,273,681 | 3,444,644 | -288,829,037 | -288,829,03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建全財務規劃以達永續經營,依據公司營運規劃、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予以訂定,盈餘分配金額應佔可供分配盈餘數百分之十以上,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 |
| 7516 - 清淨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15 | 3,397 | -159,125,352 | -159,121,955 | -159,121,95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 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 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 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 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7547 - 碩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4,887,715 | 17,784,628 | 20,643,452 | 7,395,452 | 0.60000000 | 0.0 | 13,248,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發放之方式係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並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搭配,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以達成平衡穩定股利政策,盈餘分派之數額,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現金股利之比例至少為擬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惟若有重大投資計畫時,得由董事會決議改為100%分配股票股利,而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得不予分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7551 - 知識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02 | -81,601,525 | 16,775,655 | -64,825,870 | -64,825,87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未來配合規模擴大而有資金之需求,故盈餘之分派除依第廿二條之規定辦理外,股利分配之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為原則,必要時得搭配資本公積發放股利。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和之百分之十。 | |
| 7556 - 意德士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4 | 34,646,332 | 68,686,545 | 96,310,758 | 55,610,758 | 2.00000000 | 0.0 | 37,000,000 | 0.20000000 | 0.0 | 370,00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所處產業正屬成長階段,目前為穩定成長期,研發與提升產能為競爭力,與永續經 營關鍵,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資,故本公司現階段之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未來資本預算 規劃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後,採部份股票股利發放以保留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但若因此 造成獲利能力大幅稀釋,則由董事會參考營運及資本支出,及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擬 定合適之現金與股票股利搭配比例,其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7558 - 群利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01 | 0 | 8,392,564 | 7,553,308 | 0 | 0.41670000 | 0.0 | 7,553,308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依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為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續經營。股利分派時為考量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5%,唯此項現金股利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之。 | |
| 7561 - 光晟生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9,752,493 | 19,487,872 | 27,249,619 | 19,230,158 | 0.30000000 | 0.0 | 8,019,461 | 0.0 | 0.0 | 0 | 每年就當年度淨利提撥不低於之百分之十分配給股東,惟當年度淨利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發放股利時,將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方式處理,其中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百分之十。 | |
| 7566 - 亞果遊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30 | -24,085,951 | 2,097,345 | -21,988,60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之股東股息及紅利,其分派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8011 - 台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5/29 | 219,199,345 | -60,693,542 | 150,052,636 | 150,052,63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015 - 愛迪亞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4,924,123 | 14,476,425 | 17,934,791 | 12,463,175 | 0.20000000 | 0.0 | 5,471,61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仍有剩餘就其餘額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作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作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
| 8016 - 矽創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不適用 | 1,213,745,428 | 1,230,588,056 | 2,409,620,468 | 1,628,730,774 | 6.50000000 | 0.0 | 780,889,694 | 0.0 | 0.0 | 0 | 1.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配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發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 之百分之十。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 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 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 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 2.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 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3.本公司無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 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 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 一次股東會。 | 無 |
| 8021 - 尖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6/10 | 1,136,668,925 | 190,274,421 | 1,177,777,066 | 1,007,160,506 | 1.20000000 | 0.0 | 170,616,56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扣除上述各項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 考量公司未來營運發展計劃、財務結構及股東權益,本公司股東紅利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東紅利分配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8022 - 正航資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6/22 | 4,794,768 | 23,396,418 | 21,077,678 | 3,857,678 | 1.20000000 | 0.0 | 17,220,000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 第廿三條之二: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變化快速,企業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每年由尚可分配盈餘提撥至少百分之五十發放股利(其中現金股利發放額度為0%至50%),但董事會可依公司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及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調整該比例。 第廿三條之三: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特別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024 - 佑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8 | 440,583 | -18,853,903 | -17,840,71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時連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8027 - 鈦昇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30,657,044 | -80,861,069 | -51,315,601 | -51,315,60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依法提繳稅款。 2.彌補累積虧損。 3.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扣除前各項餘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未來將配合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健全財務規劃及兼顧股東利益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就上述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利以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10%。若公司有重大投資或發展政策時,得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無。 |
| 8028 - 昇陽半導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5/25 | 54,992,852 | 332,094,701 | 350,559,479 | 85,743,479 | 2.00000000 | 0.0 | 264,816,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並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權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當年度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息及紅利不得低於股息及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含)。 | |
| 8029 - 久尹股份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23 | 14,865,090 | 17,024,522 | 12,242,466 | 12,242,4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盈餘等情形,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本公司考量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並將視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之發放,以不超過股利總數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 | 無 |
| 8032 - 光菱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6 | 555,776,066 | 77,552,469 | 630,620,884 | 572,075,245 | 1.13000000 | 0.0 | 58,545,639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當期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8033 - 雷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30 | -559,098,831 | -63,629,385 | -617,892,74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司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回轉後,如尚有餘額,餘數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議案,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十%至九十%,其中現金紅利應為股東紅利總額之一O%以上。 | |
| 8034 - 榮群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34,931,985 | 59,753,457 | 12,658,190 | 83,445 | 0.20000000 | 0.0 | 12,574,74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十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8038 - 長園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9 | -152,497,107 | -30,165,284 | -184,028,303 | -184,028,30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五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股東發給股票股利時,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支付之。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次就其餘額加計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之議案,提請股東會同意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目前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故提撥累積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股東股利,其中股票股利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惟若公司之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東股利總額中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發放現金股利。 此項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需求狀況,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8039 - 台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5/28 | 2,423,341,095 | 630,681,528 | 2,872,186,881 | 2,621,243,251 | 1.20000000 | 1.30000000 | 522,799,23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出當期淨利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廿九條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由董事會依第廿八條之一計算之可分配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同時依該條所計算出的可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百分之四十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發放總額不得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040 - 九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5 | -157,041,844 | 130,188,574 | 116,914,036 | 103,470,821 | 0.20000000 | 0.0 | 13,443,215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 五、就提撥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 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除保留部 份於以後年度再行決議分派外,餘額為股 東紅利,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 況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 司長期財務規劃,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 案,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適度採股票股 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 之發放,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 | |
| 8042 - 金山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2 | 748,765,999 | 3,631,809 | 635,004,951 | 635,004,951 | 0.0 | 0.0 | 0 | 0.0 | 0.30000000 | 3,660,927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之盈餘分配議案,惟當年度無盈餘時或董事會認為盈餘偏低時,董事會得決議不予分配;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時得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部份盈餘參與分配。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 |
| 8043 - 蜜望實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不適用 | 969,105,366 | 77,761,464 | 1,012,558,703 | 972,605,118 | 0.50000000 | 0.0 | 39,953,58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盈餘,剩餘部分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未扣除分配員工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稅前利益,於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五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 無 |
| 8044 - 網家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不適用 | 0 | 162,437,171 | 84,319,776 | 2,308,164 | 0.70000000 | 0.0 | 82,011,612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衡量未來年度資金需求後,先以保留盈餘滿足所需之資金,剩餘之盈餘方以股票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但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高於當年度股利之百分之八十。 | 無 |
| 8045 - 達運光電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9 | 109/06/20 | 41,049,348 | 67,863,917 | 103,253,087 | 62,492,679 | 0.50000000 | 0.0 | 40,760,408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就當年度稅後淨利之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五時,得不予分配;而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
| 8046 - 南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7 | 0 | 308,202,547 | 0 | 0 | 0.0 | 0.70000000 | 452,315,84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 |
| 8047 - 星雲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1 | 109/06/22 | 51,925,068 | -20,760,399 | 21,511,017 | 21,511,01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得依公司未來年度財務、業務、經營面需求因素之考量,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之。惟現金股利分派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此盈餘分派之金額、股利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議決之。 | |
| 8048 - 德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9 | 53,220,546 | 167,250,263 | 212,620,561 | 80,598,216 | 2.50000000 | 0.0 | 132,022,345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 餘金額),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保留盈餘(包含調 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基於健全財務結構、資本支出、業務發 展之需要以求永續發展,保障投資人權益,盈 餘之分配則綜合考量保留盈餘、資本公積、財 務結構、營運狀況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 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紅利,惟累 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三十時, 得不予分配。本公司股利發放分股票股利及現 金股利兩種,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例不低於百 分之十,惟發放方式及比率,得經股東會決議 調整之。 | |
| 8049 - 晶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5 | 36,545,311 | 265,403,470 | 312,235,642 | 99,331,988 | 1.80000000 | 0.0 | 212,903,65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公司股利政策依穩定、平衡之原則分派,除考量股東之獲利外,並應兼顧公司資本之累積及對公司營運之影響。其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盈餘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因本公司目前進入營運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派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少於全部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8050 - 廣積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不適用 | 864,921,294 | 255,432,596 | 1,092,829,147 | 833,971,487 | 1.50000000 | 0.50000000 | 345,143,54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 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 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 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並保留 部分盈餘以作企業成長所需資金後,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無 |
| 8053 - 巨擘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1 | 109/06/24 | -5,250,912,402 | 38,398,527 | -5,213,159,749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款; (2)彌補累積虧損; (3)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4)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就前述提撥後之餘額為股東紅利,得部份保留或全部保留;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之。 第廿條之一:本公司之股利政策,視公司目前及未來投資環境、 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權益 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擬分派之股利 總額50%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時董事會得視需要變更,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 | |
| 8054 - 安國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10,865,101 | -103,570,010 | 5,032,051 | 5,032,051 | 0.0 | 0.50000000 | 37,098,443 | 0.0 | 0.0 | 0 |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前述公積發放,如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後同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059 - 凱碩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不適用 | -258,192,766 | 21,809,965 | -236,401,738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依實際 需要提盈餘分配議案,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為之時,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分派之。 本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前述分配股利,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其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 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擬依公司法第239條規定,以資本公積-普通股溢價彌補之, 彌補後之期末未分配盈餘為NT$0元。 |
| 8064 - 東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288,889,466 | 213,697,430 | 483,636,011 | 318,818,175 | 1.00000000 | 0.0 | 164,817,836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就當年度總決算所得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四、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紅利就依一至四款提列款項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及加計本期稅後,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六、股東紅利之發放得以現金及股票股利搭配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 |
| 8066 - 來思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9 | 107,290,800 | 207,451,155 | 275,696,890 | 94,783,066 | 6.00000000 | 0.0 | 180,913,82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視公司目前及未來資金需求、產業成長特性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長期財務規劃,其中股利應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少於百分之十,並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 | |
| 8067 - 志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30 | -90,619,398 | -47,530,653 | -54,138,231 | -54,138,23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分配,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考量目前產業環境變化及公司資本結構並兼顧股東利益等 因素,故以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搭配分發為主。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紅利。惟股利總數中以不低於 百分之十發放現金股利。 股利分派實際分配比率或方式得視公司營運情形調整,由董事會擬訂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8068 - 全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125,462,863 | -5,957,119 | -130,761,752 | -130,761,75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惟股票股利分派之比例不高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 百分之五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息紅利。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其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8069 - 元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8 | 2,318,482,391 | 3,083,788,601 | 5,246,090,643 | 2,977,365,213 | 2.00000000 | 0.0 | 2,268,725,43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為新興科技產業,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 以求永續經營,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結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 按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10%),次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餘,經董事會依據本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 年度之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則提 撥至少百分之五十(50%)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前項盈餘之分派,得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發放得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 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10%)。 第二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繼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每年盈餘分配議案,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第十九條之二: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ㄧ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 報告股東會。 | |
| 8070 - 長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1,203,209,576 | 516,151,743 | 1,731,833,656 | 1,188,854,191 | 8.50000000 | 0.0 | 542,979,465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 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員 工酬勞與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 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 ,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 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 股東會。 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 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 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 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 資金需求,優先保留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 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 。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前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 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 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給股東,擬分配餘額應不 低於公司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 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 十。 | 無 |
| 8070 - 長華*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11/07 | 不適用 | 941,007,170 | 581,992,604 | 1,465,117,318 | 1,203,209,576 | 4.10000000 | 0.0 | 261,907,742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 度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及員 工酬勞與董事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 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 ,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 尚有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 股東會。 公司章程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 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 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 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 資金需求,優先保留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 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 。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前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 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 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給股東,擬分配餘額應不 低於公司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 現金股利部份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 十。 | 無 |
| 8071 - 能率網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6 | 109/06/22 | 104,160 | 70,090,530 | 21,060,972 | 319,259 | 0.40000000 | 0.10000000 | 25,927,14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應針對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如下。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一) 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二) 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五。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配發股票時,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製訂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政策之執行方式,需考量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與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暨確保市場競爭力等相關因素,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8072 - 陞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7 | 434,108,996 | -92,421,087 | 338,378,234 | 322,378,234 | 0.20000000 | 0.0 | 16,000,000 | 0.0 | 0.0 | 0 | 第 十八 條:本公司每年稅前淨利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如尚有餘額則分派如下: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六;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一。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 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 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 方式為之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 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及資本公 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8074 - 鉅橡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5/29 | 99,767,946 | 49,618,778 | 145,953,272 | 65,601,316 | 1.00000000 | 0.0 | 80,351,95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其中股東股息及紅利之現金部份不低於股東分配數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前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及241條第1項規定之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以現金分配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提請股東會報告。 | |
| 8076 - 伍豐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1 | 109/06/12 | 17,330,858 | 263,192,527 | 66,645,886 | 2,092,646 | 0.26000000 | 0.0 | 64,553,240 | 0.0 | 0.74000003 | 18,372,846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目前處於企業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及資金需求,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先提繳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將考量資本預算及財務規劃,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區間內為股東紅利(其中至少百分之十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 | |
| 8077 - 洛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80,307,694 | 59,982,630 | 177,079 | 177,07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7%至10%為員工 酬勞及不高於1% 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廿二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 第廿三條 本公司考量公司未來營運規模及對現金流量之 需求,分派股利時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以現金 分派盈餘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之百 分之二十為原則。 | |
| 8080 - 泰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15 | -634,564,248 | -27,385,241 | -848,374,489 | -848,374,48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 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 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 酬勞。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後,決定盈餘分配比率,盈餘分派之總額不得 低於累計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 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081 - 致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6 | 694,248,589 | 749,645,438 | 1,323,112,005 | 676,821,465 | 7.50000000 | 0.0 | 646,290,54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則應先扣除累積虧損之數額後,再就餘額計算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決定股東股息紅利之金額,其中現金紅利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 |
| 8083 - 瑞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1/22 | 109/05/25 | 31,078,591 | 316,180,860 | 312,161,649 | 17,042,828 | 8.40000000 | 0.60000000 | 316,198,737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次 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倘尚有盈餘,再 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股東紅利 係就本年度分配後餘額數加計以往年度 累積未分配盈餘,並至少保留百分之五 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 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當時之股本、財 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資本支出及 營運週轉所需。採盈餘轉增資或現金股 利等配合,惟現金股利比率不得低於百 分之四十,以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 | |
| 8084 - 巨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1 | 0 | -249,691,619 | -277,524,921 | -277,524,92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8085 - 福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50,927 | -141,948 | -96,391 | -96,3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盈餘分派之總額不得低於累計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六十。盈餘分配之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比率,視當年度之實質獲利與本公司資金規劃情況決定,但現金股利之比率不得低於當次盈餘分配的百分之十。 | |
| 8086 - 宏捷科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0 | 473,813,231 | 359,208,555 | 797,100,930 | 539,523,521 | 1.70000000 | 0.0 | 257,577,409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歷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金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再次依其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剩餘部份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派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或保留之。 | |
| 8087 - 麗升能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7,141,361 | 1,044,052 | -6,215,134 | -6,215,13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之一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將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除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部分外,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其中現金股利所佔比率依公司對來年盈餘成長性、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結構、資本規劃在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範圍詳加評估。 | |
| 8088 - 品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204,397 | 142,907,394 | 126,762,526 | 45,288 | 2.08000000 | 0.0 | 126,717,23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將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3%至15%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2%。 | |
| 8089 - 康全電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153,055,320 | 159,934,283 | 297,350,022 | 213,254,036 | 1.70000000 | 0.0 | 84,095,98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財務結構、盈餘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8091 - 翔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5 | 216,489,414 | 146,514,224 | 334,958,351 | 269,456,555 | 1.50000000 | 0.0 | 65,501,796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8092 - 建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9 | -87,975,393 | -34,863,659 | -123,439,402 | -123,439,40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情形,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之需求,就前項當年度提列後之餘額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8093 - 保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2 | -275,793,905 | -87,193,229 | -363,055,912 | -243,715,89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依下列次序為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歷年虧損。 三、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剩餘部分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股東股利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8096 - 擎亞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9 | 0 | 81,424,699 | 73,282,229 | 17,432,649 | 0.20000000 | 0.0 | 27,924,790 | 0.20000000 | 0.0 | 2,792,479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款,彌補以往虧損後,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目前正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剩餘股利政策。盈餘分配之原則如下: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分配之,依公司資金需求擬定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比率,惟此部份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
| 8097 - 常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9 | -116,565 | -49,766,083 | -65,688,675 | -65,688,67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息及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其中現金發放不得低於總數之百分之五。 | |
| 8099 - 大世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16 | 463,214 | 102,701,995 | 93,566,142 | 578,142 | 1.05000000 | 0.0 | 92,988,000 | 0.0 | 0.0 | 0 | 為維護股東之投資報酬。本公司盈餘分配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比率,視當年度之獲利與本公司資金規劃情況並兼顧股東權益而定。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一元,則不予發放現金股利,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8101 - 華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956,195,785 | -47,010,513 | -1,003,310,066 | -1,003,310,06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其提撥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比例規定如下,惟公司為累積虧損者,須先彌補虧損。 (一) 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五。 (二) 董事酬勞不超過百分之三。 員工酬勞如以股票配發時,配發對象亦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限制權利新股、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現金增資保留予員工認購之新股等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103 - 瀚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6 | 667,278,209 | 175,680,478 | 737,800,863 | 656,401,450 | 1.00000000 | 0.0 | 81,399,41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視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可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或酌予保留部份盈餘後,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紅利分配數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五。 分配股東紅利,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8104 - 錸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11 | 449,837,360 | 50,925,553 | 474,728,665 | 451,058,147 | 0.35000000 | 0.0 | 23,670,51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A. 提繳稅捐。 B. 彌補虧損。 C.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D.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E. 董事會得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 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 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 之0%~90%,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10%~100%。 | |
| 8105 - 凌巨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1,026,756,684 | -200,901,828 | 876,887,485 | 832,733,000 | 0.10000000 | 0.0 | 44,154,485 | 0.0 | 0.0 | 0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酬勞如下: 一、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 二、不高於百分之一‧五董事酬勞。 上述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發放,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再依章程規定提撥員工及董事酬勞。 第二十三條之一: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當期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所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視為可分配盈餘,所餘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之二:董事會為維持股利穩定,剩餘之盈餘除法令規定外,併同以前年度盈餘,由董事會參酌公司業績發展及資金狀況擬定股利分派議案,其以現金股利分派部份原則上不低於擬分派股利之百分之十;若當年度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第二十三條之三: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107 - 大億金茂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260,790,209 | 174,428,545 | 417,068,153 | 342,068,153 | 1.00000000 | 0.0 | 75,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 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且本公司現處於 企業成長階段及所屬產業景氣與發展趨勢 變遷快速,需不斷投注資金進行投資,研 發及健全財務結構以創造公司競爭優勢, 現階段採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 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 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提 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應 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股東紅利;由董事 會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擬具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本公司 股利之分配,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 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惟得視本公司當 年度有無改善財務結構或重大資本支出計 劃而酌予調整,並經股東會決議提高或降 低其現金股利分配之比率。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 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 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 股東會,不適用前條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 定。 | 其他調整事項(元)F: 108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精算 損益-786,385,調減本期(108年度)稅後淨 利,調減後108年度稅後淨利173,642,160 |
| 8109 - 博大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5 | 143,278,291 | 363,578,979 | 457,925,398 | 171,227,782 | 4.00000000 | 0.0 | 286,697,616 | 0.0 | 0.0 | 0 | 第二十五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另視公 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110 - 華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4 | 109/06/16 | 2,570,396,722 | 165,048,665 | 2,718,940,520 | 2,718,940,52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彌補虧損外,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時,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 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掌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將著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每年度分配可分配盈餘時,原則上不高於百分之九十,其中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股東紅利之百分之十。 | |
| 8111 - 立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2 | 5,428,466 | 70,874,944 | 55,184,313 | 5,188,313 | 0.45000000 | 0.0 | 49,996,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 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當年度 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元,得經董事會決議, 改以股票股利發放;股票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得經董事會決議,改以現金股利發放 並經股東會承認後分配之。 | |
| 8112 - 至上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24 | 378,240,177 | 1,282,549,363 | 1,351,368,175 | 334,652,197 | 2.70000000 | 0.0 | 1,016,715,978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並提股東會報 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其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 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分派數額 應不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紅利不低於股東股息紅利總額 之百分之十,若經上列比率計算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未達0.2元時,得全數發放股 票股利。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 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 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之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 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
| 8114 - 振樺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0 | 310,355,606 | 458,978,052 | 619,844,299 | 282,696,325 | 4.50000000 | 0.0 | 337,147,97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二%且不高於十%為員工酬勞,以及不 高於四%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之盈餘,併 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優先分 派特別股股息後,如尚有餘額,再分派普通股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營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 金需求、最佳資本支出預算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 除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各依其發行條件辦理外,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 度盈餘彌補以往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等各項金額後之 百分之六十。除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各依其發行條件辦理外,股東紅利之分 派採股票與現金之平衡政策,於滿足最佳資本預算及考量每股盈餘稀釋程 度下,如公司無重大投資之考量,則發放股息及股東紅利時,現金股利所 佔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 |
| 8115 - 帝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30 | 1,267,991,955 | 219,486,846 | 1,385,051,349 | 1,315,051,349 | 1.00000000 | 0.0 | 70,000,000 | 0.0 | 0.0 | 0 | 1.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 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並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2.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 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惟現 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10%。 | |
| 8119 - 公信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8 | 109/05/21 | 243,032,194 | 256,982,853 | 459,831,530 | 364,399,131 | 1.50000000 | 0.0 | 95,432,399 | 0.0 | 0.0 | 0 | 第廿四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發放之方式係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並視本公司當時之股本、財務結構、營運狀況及盈餘之考量,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搭配,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以達成平衡穩定股利政策,其中盈餘分派之數額,至少為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五,現金股利發放比率至少為擬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 |
| 8121 - 越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4 | 109/06/12 | -309,772,056 | -103,609,881 | -414,093,641 | -414,093,64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分派董事及員工酬勞,其中董事酬勞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一,員工酬勞不低於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一。但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上述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發放,本公司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符合一定條件時,亦得受分派員工酬勞,其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於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後,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再連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後之餘額,作為累積可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後,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會得視業務狀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 決議分派盈餘時,因本公司產業屬於成長階段,為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財務規劃,股東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惟如當年度每股可分配盈餘低於零點一元時,得不分派。 | |
| 8131 - 福懋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6 | 109/06/19 | 1,946,016,815 | 1,262,495,359 | 3,076,871,872 | 2,103,982,981 | 2.20000000 | 0.0 | 972,888,89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扣繳稅款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酌提特別盈餘公 積,再提股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 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一、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二、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 三、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惟其 累積數減少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以 本項提列數為限。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穩定成長階段,因應業務規 模擴展需求,股利政策採用現金股利、盈餘轉 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就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 餘公積後,至少分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以發 放現金股利為優先,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 增資合計之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股利之 百分之五十。 | |
| 8134 - 泰山電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257,128 | 29,110,203 | 26,456,311 | 248,311 | 0.39000000 | 0.0 | 26,208,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前項董監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公司處於營業成長期,為配合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會現金流量的需求,就可分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8140 - 利翔航太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2 | -33,168,729 | 2,957,286 | -30,475,727 | -30,475,72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 股東股利之分派,以發放股利基準日時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股東為準。本公司股利 政策係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需求,並在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 標及產業特性下,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11%,其餘部份則以股東股利方式分派, 由董事會擬定分派政策,經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 無 |
| 8147 - 正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49,121,721 | -8,642,073 | 40,479,648 | 40,479,64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係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本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盈餘及所屬產業性質及週期等因素決定,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25%。 | |
| 8150 - 南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9 | 2,652,346,597 | 2,584,161,413 | 4,481,292,456 | 3,172,260,229 | 1.80000000 | 0.0 | 1,309,032,227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加計期初累計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後,如仍有盈餘,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全部或部分派付股東股利。 本公司股東股利分派議案,係由董事會視公司歷年盈餘、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之財務規劃,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提報股東會決議。本公司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支付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之盈餘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 |
| 8152 - 峻新電腦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8 | 660,711,012 | 138,773,680 | 786,352,929 | 731,869,929 | 1.00000000 | 0.0 | 54,483,0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述員工、董監事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 損、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在考量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平衡股利政策下,預計未來現金股利占股利發放額度百分之十為原則。 但在公司現金寬裕或資本擴充程度已影響每股獲利水準時,現金股利得提高至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全部以現金分派。 | |
| 8155 - 博智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6 | 109/06/24 | 287,775,522 | 222,022,053 | 484,634,624 | 305,513,024 | 3.60000000 | 0.0 | 179,121,60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為當年度 可供分配盈餘。 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累積可供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 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 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平衡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得以 不低於本條第一項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本條第二項累積 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5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 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無 |
| 8163 - 達方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不適用 | 394,363,250 | 899,949,648 | 1,054,380,427 | 410,380,424 | 2.30000000 | 0.0 | 644,000,003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 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 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 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 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決定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則授權董 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 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時,應依 公司法規定辦理。 本公司若依公司法第二四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法 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則授權 董事會決議分派並於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本公司係屬技術及資本密集之科技 事業,正值成長期,為配合長期資本規劃,及 滿足股東對現金流量之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 策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以健全公司之成長與永 續經營。當年度可分配盈餘達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時,發放之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之百分之十;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未達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時,得不發放股利。 股利分派時為考慮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 量之需求,每年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 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 十。 | 無 |
| 8171 - 天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9 | -162,463,261 | 244,205,094 | 73,353,686 | 60,672,878 | 0.25000000 | 0.0 | 12,680,80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 餘,除視營運狀況給予部份保留外,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 利。由於目前產業環境多變、本公司正處於成 長階段,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畫,股東紅利 採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互相配合方式發放,其 中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之比例以不低於百分之 五,但股東會有不同之決議者,以股東會之決 議為之。 | |
| 8176 - 智捷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9 | 12,323,495 | 14,459,468 | 12,388,710 | 1,633,560 | 0.15000000 | 0.0 | 10,755,15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股利就累績可分配盈餘提撥,其中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低於總股利之百分之十。 | 無 |
| 8179 - 旭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5/12 | 8,299,538 | 101,419,580 | 153,982,226 | 97,189,356 | 0.20000000 | 0.0 | 56,792,870 | 0.0 | 0.0 | 0 | 第卅四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提繳稅捐。 (二) 彌補累積虧損。 (三) 依法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 就前項一至四款規定提撥後之餘額,併同以前年度之未分派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本公司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畫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盱衡本公司屬高科技之電子產業,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不乏擴充計劃及資金之需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最少為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股利佔可分配盈餘之比例為零至百分之九十。 | |
| 8182 - 加高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515,380,283 | 139,193,907 | 635,766,560 | 528,725,345 | 1.00000000 | 0.0 | 107,041,215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時,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採平衡穩定之原則,股利發放不高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八十,實際將視年度營運情形、資本預算及每股盈餘稀釋程度,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適度比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額度不低於百分之十。本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第一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分派員工酬勞及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高於百分之八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183 - 精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17 | 268,218,153 | 163,087,491 | 414,996,895 | 360,883,914 | 0.45000000 | 0.0 | 54,112,981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不超過百分之二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所屬產業環境多變,企業生命週期已經進入成熟階段,為考量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每年現金股利之分派,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五。 本公司得配合當年度盈餘配股情形及平衡股利政策,依相關法令規定,提撥全部或一部份資本公積作為轉增資配股,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8201 - 無敵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0 | -65,331,646 | -67,678,39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配合目前與未來之發展計劃,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派付股利。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十 | 其他調整事項為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列入保留盈餘-2,346,750元 |
| 8210 - 勤誠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23 | 746,348,513 | 911,951,194 | 1,554,657,316 | 1,003,917,946 | 4.60000000 | 0.0 | 550,739,370 | 0.0 | 0.0 | 0 |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之一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款。 二、彌補虧損。 三、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紅利,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第二十四條之二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依據當年度獲利狀況及考量未來公司成長、資本預算規劃,衡量資金需求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東股利就可分配盈餘提撥,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但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20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8213 - 志超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3 | 109/06/11 | 3,860,670,089 | 1,070,440,404 | 4,170,227,130 | 3,504,925,910 | 2.50000000 | 0.0 | 665,301,220 | 0.0 | 0.0 | 0 | 第32條之1: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資本總 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得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 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為考量穩定發展及財務結構健全,盈餘分派以不低於可 分配盈餘減除以往年度盈餘後之百分之十,惟可分配盈餘減除 以往年度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一時,可決議全數轉入保 留盈餘不予分派。 盈餘分派時,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8215 - 明基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8 | 446,966,963 | 257,123,852 | 640,938,893 | 480,601,636 | 0.50000000 | 0.0 | 160,337,25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盈餘分配案若以現金股利為之,則授權董事會決議並於股東會報告。 | 無 |
| 8218 - 輝城電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29 | -88,010,217 | -77,799,174 | -165,809,391 | -165,809,39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2.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3.如尚有盈餘,再分配員工紅利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及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其餘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政策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 | |
| 8222 - 寶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6/22 | 87,225,439 | 44,592,864 | 127,511,824 | 96,653,749 | 0.45000000 | 0.0 | 30,858,075 | 0.0 | 0.0 | 0 |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至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總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就當年度決算之盈餘,依上開規定提列之餘額,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分派股東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為考量產業成長之特性、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並顧及投資人之權益,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者平衡股利政策,當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需求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8225 - 華矽公司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12 | -20,539,754 | -12,876,537 | -30,978,600 | -30,978,6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且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作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公司盈餘不足時,不得以本作息,分配盈餘。 | |
| 8234 - 新漢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23 | 362,820,229 | 227,409,672 | 495,344,295 | 382,363,117 | 0.80000000 | 0.0 | 112,981,178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提列員工酬勞與董事酬勞 前之稅前淨利),應提列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 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惟公司 如有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給付對象 包括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董事酬勞限以現金為之,每位董事每年 獲配的金額上限為台幣三仟萬元。 兩項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後為之,並向股東會報 告。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提列第二十條之 員工酬勞與董事酬勞後),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以往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 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每年股東股利發放總 額以不高於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盈餘總額的百 分之九十,現金股利配發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五為原則。但若可供分配股東股利之總 額未達每股零點五元時,則不受前述比率之限 制。 | |
| 8240 - 華宏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5/29 | 225,059,057 | 208,498,202 | 307,665,079 | 180,351,640 | 1.30000000 | 0.0 | 127,313,439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紅利 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 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8242 - 晶訊科技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22 | -19,784,415 | -107,449,867 | -127,234,282 | -127,234,28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提撥百分之二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係依員工酬勞分派辦法分派,其辦法由董事會定之。前二項酬勞,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249 - 菱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489,208,524 | 183,625,545 | 694,389,965 | 541,923,965 | 1.20000000 | 0.0 | 152,466,00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每屆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轉回特別盈餘公積。 五、減除一至四款規定數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之經營環境屬穩定成長之行業,鑑於未來仍有擴廠及轉投資計劃,故盈餘之分派,以發放百分之八十之股東紅利為原則。各年度發放前項股東紅利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255 - 朋程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7 | 852,119,043 | 322,058,385 | 1,201,561,534 | 913,295,584 | 3.15000000 | 1.35000000 | 411,808,50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 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 再提列,其餘再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部分加計以前年度 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之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將根據公司盈餘狀況,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稅制對公司、股東所 造成之影響,並維持公司永續經營發展及每股盈餘之穩定成長,年度股 東紅利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股利以現 金或股票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8261 - 富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159,372,669 | 55,129,078 | 204,694,162 | 164,023,915 | 0.50000000 | 0.0 | 40,670,24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 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考量公司處於營業成長期,為配合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 東對現金流量的需求,就前項可分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 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 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8271 - 宇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5/28 | 730,035,178 | 376,642,076 | 1,055,579,148 | 798,289,740 | 2.55000000 | 0.0 | 257,289,40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 此限。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保留連同以前年度為未分配盈餘外,得派付股東股利;除依法令以公積分 派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
| 8277 - 商丞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66,622,177 | -95,169,455 | -162,179,493 | -162,179,49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八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廿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長訂定之。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第廿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除得保留部份盈餘於以後年度另行決議分派外,由董事會依公司股利政策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報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8279 - 生展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2 | 364,036,053 | 188,765,407 | 533,989,763 | 452,687,210 | 3.00000000 | 0.0 | 81,302,55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提繳稅捐。2.彌補歷年之虧損。3.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4.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其餘之盈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業發展階段屬於成長期,將視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資本適足率,盈餘分配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當年度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當年度決算有盈餘時,股東分派之股東紅利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現金發放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零點五元,得經股東會決議,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無。 |
| 8281 - 歐普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7 | -48,927,694 | -54,020,176 | -103,637,923 | -103,637,92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就當年度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 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時,得不予 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五十。 | |
| 8284 - 三竹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3 | 109/06/03 | 53,542,629 | 183,175,781 | 215,375,534 | 76,349,534 | 3.00000000 | 0.0 | 139,026,00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本公司於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應先依法提撥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餘額,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除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保留外,其餘數連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派之。盈餘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且現金股利不低於發放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二。 | |
| 8287 - 英格爾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下半年 |
108/07/01~108/12/31 | 1 | 109/04/22 | 109/06/09 | -774,834,444 | -2,199,005,548 | -2,973,283,992 | -2,973,283,9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 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 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三至十 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員工酬勞、董事 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 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 股東會。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 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 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 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 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繳納完一切稅捐 後,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 當盈餘,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 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業處於業務擴展階段,故盈餘之分 派,原則採取股利穩定暨平衡政策,其中現金 股利之分配以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數之百分之 二十,剩餘之擬發數則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配 予股東。 | 無 |
| 8287 - 英格爾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8/08 | 不適用 | -845,185,578 | 70,351,134 | -774,834,444 | -774,834,44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 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 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 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 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繳納完一切稅捐 後,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 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 當盈餘,並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 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 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289 - 泰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9 | 127,708,609 | -20,506,496 | 54,999,545 | 54,999,54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健平衡原則,並考量公司未來營運發展之資金需求及健全財務狀況等因素, 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東股息及紅利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但董事會得依當年度營運資金需求狀況調整該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 | |
| 8291 - 尚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0 | -484,913,649 | -76,511,152 | -562,997,788 | -562,997,78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得再依實際需要或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及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上項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 |
| 8298 - 威睿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09 | 1,455,558 | -32,146,319 | -31,239,942 | -31,239,9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 公司年度決算所得稅後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虧損。 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三、視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如尚有餘額,得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以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相互搭配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所處環境及整體經營策略,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並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等,盈餘分派得視當年度實際營運情形及資金規劃,由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惟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該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8299 - 群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3 | 11,853,802,754 | 4,543,488,522 | 16,160,945,640 | 13,598,983,731 | 13.00000000 | 0.0 | 2,561,961,90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實際營運狀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需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權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報股東會。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8304 - 佳聯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8304 - 佳聯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8304 - 佳聯有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1 | 0 | 26,040,391 | 29,094,636 | 0 | 0.44562163 | 0.0 | 29,094,636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當年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前項分派之紅利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會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8305 - 群健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1 | 0 | 226,438,516 | 204,812,829 | 0 | 0.79345331 | 0.0 | 204,812,829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如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應提撥0.001 %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及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307 - 大台中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16 | -973,639,756 | -67,861,752 | -1,041,501,508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紅利,扣除前各項金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就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但如有特殊業務需要,得經股東會通過調整現金股利之比例。 | 無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308 - 中投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8308 - 中投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8308 - 中投有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11 | 0 | 46,639,864 | 55,967,981 | 0 | 0.93279968 | 0.0 | 55,967,98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當年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8309 - 吉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1 | 0 | 57,124,483 | 51,342,848 | 0 | 0.62517222 | 0.0 | 51,342,848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如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應提撥0.00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及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310 - 長德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1,829,069,923 | -35,240,000 | -80,968,18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312 - 東亞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9 | 1,596,655 | 22,560,758 | 22,090,895 | 2,090,895 | 1.00000000 | 0.0 | 20,000,000 | 0.0 | 0.0 | 0 | 依章程規定 | 無 |
| 8315 - 大江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3 | 109/06/22 | 508,767,023 | 146,351,482 | 640,136,290 | 543,901,297 | 0.48117496 | 0.0 | 96,234,99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 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8329 - 台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88,619,876 | 81,500,216 | -2,573,621 | -2,573,62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之發放,以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餘為股票股利為原則。 | |
| 8330 - 臺灣汎生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0 | 109/06/23 | 191,844,777 | 24,524,275 | 215,531,844 | 215,531,84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除分派股息外,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董事會考慮改建PIC/S-GMP廠房需大筆實質資金投入,故決議暫緩發放股利. |
| 8338 - 麥寮汽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08 | 10,842,146,775 | 2,199,499,489 | 10,166,708,797 | 7,973,508,797 | 0.0 | 0.0 | 0 | 1.00000000 | 0.0 | 219,320,00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 彌補累積虧損,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並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 息,當年度如尚有盈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案,提 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1.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2.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及未使用之所得稅 抵減額未實現部份,惟該項收益實現後,應作 為特別盈餘公積之減項。 3.因金融商品交易認列之淨評價收益,惟其累 積數減少時應同額調減特別盈餘公積,並以本 項提列數為限。 4.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所營事業屬成熟期產業,每年獲利相當 穩定,股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 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就當年度可 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 後,至少分配百分之五十以上。 | |
| 8341 - 日友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不適用 | 191,260,707 | 992,997,946 | 1,018,332,231 | 126,332,231 | 8.00000000 | 0.0 | 892,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得以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342 - 益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0 | 66,433,436 | 102,209,325 | 158,771,140 | 91,697,756 | 2.00000000 | 1.50000000 | 117,378,42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配合整體經營環境與產業成長特性,並參酌公司本身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及國內外競爭狀況等因素來分配,以達到公司能永續經營與成長的目的。 董事會擬具之盈餘分派議案,股東紅利之總額以不低於可分派盈餘總額之30%為原則。本公司股東紅利的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8343 - 科學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9 | 4,984,576 | 132,910,823 | 114,699,347 | 32,680 | 1.60000000 | 0.0 | 114,666,66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歷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股利發放得視業務發展、資金狀況及財務規劃,以現金股利為主,現金股利發放總額應不低於擬發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但董事會得依當時整體營運狀況調整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比例,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實際發放金額以股東會通過金額為之。 | |
| 8349 - 恒耀國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1,473,031 | 251,234,804 | 0 | 0 | 0.0 | 2.00000000 | 232,765,93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 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 配盈餘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就其餘額於依本 章程第六條之二規定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再予 分派普通股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本項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依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請股東會報 告。 本公司注重股利之穩定性與成長性,股利政策 係依據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衡量未來年度 資金需求後為保留公司營運所需之資金以增加 競爭能力,儘量以股票股利為主,惟現金股利 發放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限。 | 無 |
| 8350 - 榮輪科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23 | 1,179,996,389 | 441,498,274 | 1,516,484,941 | 1,395,838,981 | 2.00000000 | 0.0 | 120,645,96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 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 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為達成 永續經營、追求股東長期利益,並因應未來資 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穩 健平衡原則,因此於分派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 低於股利總數的百分之十。 | |
| 8354 - 冠好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4 | 569,018,748 | 98,451,045 | 657,710,340 | 602,737,756 | 0.70000000 | 0.0 | 54,972,584 | 0.0 | 0.0 | 0 | 第 十九 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必要時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前項各款餘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就其百分之零至百分之九十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暨爭取股東權益最大化,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先將部分保留盈餘予以保留不分配,剩餘部分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配之。唯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8358 - 金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6/10 | 228,630,436 | 396,701,044 | 576,105,985 | 227,534,545 | 1.38000000 | 0.62000000 | 505,176,000 | 0.0 | 0.0 | 0 | 股東紅利+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將視資金需求及對每股盈餘之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發放;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閞規定予以分派。 | |
| 8359 - 錢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2,707,497,690 | 1,133,183,945 | 3,773,391,258 | 3,118,191,258 | 4.80000000 | 2.00000000 | 928,2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依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以往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將考量所處產業發展成長階段,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發展。就可分配盈餘,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股利政策,惟現金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最終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依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360 - 華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9 | 109/06/23 | -1,291,287,124 | -328,770,157 | -1,620,057,281 | -1,620,057,2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分派對象為本公司員工。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彌補之。 員工酬勞之分派,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執行,並應提股東會報告。 前項員工酬勞發放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繳納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股息年息一分(如不足支付此項股息時,得停發或減發之)。如尚有餘額,先依第一項分派員工酬勞後,其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8367 - 建新國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547,278,749 | 155,713,017 | 687,910,767 | 598,665,635 | 1.10000000 | 0.0 | 89,245,13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依下列順序分派: 一、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 三、依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為求永續經營並創造競爭利基,近年來已加速多角化經營之腳步,經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對現金流入之需求,股東紅利之分配,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8368 - 屏南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6,763 | 61,241,794 | 55,563,770 | 0 | 0.0 | 0.0 | 0 | 0.80950000 | 0.0 | 5,556,377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370 - 欣隆天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40,406,568 | 63,230,978 | 112,824,967 | 52,824,967 | 1.00000000 | 0.0 | 6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終盈餘,依法繳納所得稅後,就稅後盈餘提列法定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次提股息,其餘餘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方案,提請股東常會通過分配之。 | |
| 8374 - 羅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2 | 263,830,951 | -73,816,932 | 190,014,019 | 156,346,373 | 0.30000000 | 0.0 | 33,667,64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外,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其他依法所需提列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係應公司營運及成長需要,考量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其中以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 |
| 8376 - 遠鼎投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9 | 6,733,754,263 | 4,785,133,395 | 10,881,238,008 | 6,718,452,466 | 2.27000000 | 0.0 | 4,162,785,54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額依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派之。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到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得再提撥。 | |
| 8383 - 千附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641,792,145 | 296,029,832 | 899,899,229 | 604,418,024 | 2.50000000 | 0.0 | 295,481,205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按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或保留部分盈餘,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公司股利政策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按股份總數比例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配合整體經營環境及產業特性,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財務結構及資本預算,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未分配盈餘及資本公積,擬具適當之股利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50%為原則,以求穩定發展並保障股東利益之最大化,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以不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百分之十。 | |
| 8387 - 緯來電視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19 | 2,450,281,997 | 213,644,468 | 2,711,344,440 | 2,677,104,715 | 0.30000000 | 0.0 | 34,239,725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2%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之利益。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剩餘之盈餘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部份,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8390 - 金益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3 | 101,129,454 | 150,048,210 | 222,851,083 | 107,168,699 | 1.20000000 | 0.0 | 115,682,38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 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 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公司得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30%以上股東紅利;分配股東 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 | |
| 8391 - 森霸電力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7 | 129,605,509 | 981,945,175 | 1,011,942,806 | 171,942,806 | 1.40000000 | 0.0 | 840,000,000 | 0.0 | 0.0 | 0 | 採平衡股利發放原則,原則上儘先以現金股利分派,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際50%,餘以股票股利分派之。 | |
| 8392 - 星能電力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6 | 109/06/17 | 17,211,053 | 423,709,504 | 378,401,305 | 72,401,305 | 1.02000000 | 0.0 | 306,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決算之本期淨利,除彌補累積虧損外,應先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因應產業成長性,追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考量資本支出之需求、配合公司中長期財務規劃及財務穩定為前提,據以決定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數額。採平衡股利發放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含),餘以股票股利分派之。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出。 | |
| 8399 - 聯美林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6/22 | 29,528,119 | 16,116,123 | 43,832,830 | 38,457,830 | 0.25000000 | 0.0 | 5,375,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依法提繳稅款、彌補累績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除視業務需要酌予保留部份外,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業務規模拓展,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營運周轉所需。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發放方式及比率,得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8401 - 白紗科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05 | 5,124,112 | 29,074,092 | 33,705,439 | 2,305,439 | 0.50056050 | 0.0 | 31,4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連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盈餘,分配時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分盈餘外,餘經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股東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現金方式發放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數年皆有擴充生產線之計畫暨資金之需求,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依前條之可分配盈餘10%以上為股利分配,惟可分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可擬議不分配。本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現金股利以不低於分派股東紅利總額20%。 | |
| 8403 - 盛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8 | 109/06/30 | 90,771,662 | 195,052,442 | 270,095,899 | 218,941,079 | 0.0 | 0.0 | 0 | 0.50000000 | 0.0 | 5,115,482 |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東股息紅利政策,係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獲利情形、資本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當年度分派之股東股息紅利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發放之。惟實際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狀況調整之。 | |
| 8404 - 百和興業-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1,127,366,972 | 359,352,901 | 1,282,917,101 | 1,093,810,225 | 0.60000000 | 0.0 | 189,106,876 | 0.0 | 0.0 | 0 | 1.董事會得於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就每期決算之當年度盈餘,應先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後,自依法得用於分派股息的資金中保留其認為適當之儲備金或其他有利於公司之準備金,並得依其裁量為滿足不時之需、均等股息,或任何適當目的而動用之。董事會亦得依其裁量決定暫緩該等儲備金之動用,而將其使用在本公司的業務或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投資上。本公司得依據法律或所適用之上市規範,以股東會普通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盈餘,於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扣減特別盈餘公積,並增減當年度之其他未分配盈餘調整項後,如尚有餘額,就該餘額併同以前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經股東會普通決議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依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如適用)分派之,但股息均以現金發放時,授權由董事會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2.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規劃及資金需求情形,將應分配之盈餘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所分配的盈餘金額將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彌補虧損,暨扣減經本公司股東會議決之盈餘公積及當年度之其他未分配盈餘減項後餘額之25%,且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得低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額之20%。 | 無 |
| 8406 - 金可-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3 | 4,983,147,792 | 1,199,555,696 | 5,677,712,447 | 5,354,135,791 | 3.00000000 | 0.0 | 277,351,416 | 0.50000000 | 0.0 | 4,622,524 | 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可適用法律或本章 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範外,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 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 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 (c)依可適用法律或相關規定提撥百分之十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 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可適用法律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 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 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東紅 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可適用法律決議 後通過分派之。惟每年股東紅利之數額不得低 於年度總決算盈餘扣除本條第(a)項至第(d)項 規定金額後之百分之三十(30%)。股東股利之 分派得以現金、紅利及/或股票方式發放,且 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金額 之百分之三十(30%)。 | |
| 8409 - 商之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17 | 0 | -14,405,800 | -14,751,886 | -14,751,88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餘額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送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維持介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間,但得因經營環境之變化調整之。 | |
| 8410 - 森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不適用 | 513,707,623 | 86,207,308 | 592,563,971 | 537,680,171 | 1.50000000 | 0.0 | 54,883,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或必 要時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分配 案,惟股東紅利發放金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盈餘百分之三十。股東紅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為百分之百至百分之五十,股票股利則為零至百分之五十。如 為發放現金股利(包含依公司法241條以現金發放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授權董事會經 特別決議後發放,並報告股東會。如發放股票股利則須提請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分派之。 | 無 |
| 8411 - 福貞-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0/26 | 不適用 | 1,045,362,247 | -133,380,264 | 911,981,983 | 911,981,98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19 (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 (D)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E)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 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 (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 (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無 |
| 8411 - 福貞-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7/27 | 不適用 | 1,045,362,247 | -107,848,488 | 867,967,692 | 867,967,6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19 (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 (D)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E)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 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 (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 (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無 |
| 8411 - 福貞-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8 | 109/06/18 | 1,045,362,247 | -60,204,147 | 746,936,000 | 746,936,0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19 (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9A條或第120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B)除章程第125(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2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 (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 (D)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9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各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E)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 119A. 本公司每年前三季各季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 (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前三季各季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9(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 (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
| 8415 - 大國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24,480,115 | 839,461,831 | 0 | 0 | 0.0 | 1.40000000 | 1,444,1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於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之全部或一部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保存或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以因應產業成長性,追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考量資本支出之需求,配合公司中長期財務規劃,及財務穩定為前提,據以決定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數額。採平衡股利發放原則,原則上儘先以現金股利分派,餘以股票股利分派之,但股東會得調整之。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出。惟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二十。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8416 - 實威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8 | 206,286,623 | 266,357,686 | 445,331,781 | 247,856,811 | 7.00000000 | 0.0 | 197,474,97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放之對象,得包含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求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並以健全公司財務結構為原則,本公司股利之分配以股票股利、現金股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等方式分派,現金股利之分派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若對於未來有重大資本支出之規劃時,得經股東會同意後提高股票股利發放之成數,最高得以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8418 - 捷必勝-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18 | 0 | -84,634,447 | -84,634,447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2.8在不違反蓋曼公司法規定之情形下, 公司得以重度決議,將其資本公積之一部 或全部,按股東所持股份比例,以發行新 股(作為紅利股份)或現金之形式,分配 予股東。 35.3 在不違反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且 依第35.2條之分派政策提撥董事會認為適 當之金額後,董事會於各會計年度建請股 東同意之股利或其他分派數額應依下列順 序及方法,經股東之同意定之: (a)員工紅利不高於15%; (b)董事酬勞不高於8%;及 (c)股東股利不低於15%,且現金股利應不 少於股利總額的10%。 員工紅利之分配依董事會決定得以現金或 以已繳清尚未發行股份之價金並記為已繳 清股款之股份發行方式分配予員工。當員 工紅利以發行已繳清股款股份之方式配發 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受股 票紅利及現金紅利之分配。公司就未分派 之股息及紅利概不支付利息。 | |
| 8420 - 明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155,235,315 | 129,001,059 | 271,336,268 | 205,049,268 | 1.30000000 | 0.0 | 66,287,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永續經營與增加獲利,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所得稅。 二、彌補累積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股東會議或主管機關命令提撥或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 五、當年度提列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分派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情形,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之需求,就前項盈餘分派所分配之股東股利中,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8421 - 旭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1,051,961 | -11,901,421 | -10,849,460 | -10,849,46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未來將配合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 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 求情形,就上述盈餘分派所分配之股東紅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相互配合發 放,其中現金股利佔全部股利之比率不少於百分之十。 | |
| 8422 - 可寧衛*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不適用 | 480,587,914 | 1,178,988,088 | 1,545,585,179 | 456,705,179 | 10.00000000 | 0.0 | 1,088,88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繳納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 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東紅利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惟股東現金紅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發放現金股息及紅利,及以現金發放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 本公司所屬產業正處於成長階段,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由董事會依當時營運狀況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資金需求規劃等擬具分派案。 | 其他調整事項(元)F: 1.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4,402,813 2.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361,428 |
| 8423 - 保綠-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3 | 30,082,366 | 30,579,098 | 58,609,678 | 36,534,678 | 0.60000000 | 0.0 | 13,245,000 | 0.40000000 | 0.0 | 883,000 | (a).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1%為員 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 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或控制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 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3%以下為董監酬 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 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 勞及董監酬勞。 (b). 本公司每期決算之當年度盈餘,應先: (1)依法提列應繳納稅捐;並(2)先彌補 以往年度虧損後,並得經董事會決議提 撥或迴轉公積金後,剩餘之數加計上年 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視公司 營運成長所需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c).本公司應就每期決算之當年度盈餘,於提 列應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列 或迴轉公積金後剩餘之數後,提撥至少百 分之二十之股東股利分配予股東,且現金 股利之發放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 十。 | |
| 8424 - 惠普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5/15 | 330,650,613 | 180,463,199 | 493,938,948 | 349,721,476 | 4.00000000 | 0.0 | 144,217,47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如有獲利,應先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間提撥員工酬勞,並提撥不超過百分之三董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後,依法繳納稅捐,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再此限;其次,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加計期初保留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應先彌補虧損,其餘額再依前項依序提撥。 本公司正處於營業成長期,股利政策係依據目前及未來投資環境、資金需求、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等因素,並考量以公司永續經營、穩定成長及維護股東權益、健全財務結構為目標,由董事會依公司資金需求擬訂盈餘分配案。若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東股利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未達○‧一元,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8426 - 紅木-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103,909,076 | -87,398,109 | 16,510,967 | 16,510,96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34.1本公司屬精品裝潢業,企業生命週期 正值業務擴充追求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 司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金需求及產業 景氣及前景等相關因素,並確保維護股東 權益,本公司未來股利之發放應採取保守 穩健之股利發放政策。於不違反開曼公司 法、本章程第12.4(a)條及本章程規定,且 除任一股份所附之權利另有規定外,公司 得依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常會普通 決議通過之盈餘分派議案分派盈餘。如有 盈餘,於擬訂該盈餘分派議案時,董事會 應就每會計年度提撥盈餘作為:(i)支付 相關會計年度之稅捐;(ii)彌補歷年虧 損;(iii)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 要求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在不違反開曼 公司法之情形下,於合併歷年累積未分配 盈餘,且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34.6條規定 ,於每會計年度為發展目的而提撥適宜之 特定數額作為準備金後,剩餘數額經股東 同意後依下列次序及方式分派之: (1)員工紅利不低於0.2%; (2)董事酬勞不高於5%;且 (3)股東股利不低於20%,且現金股利不 低於股利總額之10%。 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之分配依董事會決定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或現金搭配股票方式 分配。董事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 狀況調整現金股利之發放比例。員工紅利 以股票方式分配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得受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之分配 。公司就未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概不支付利 息。 | 無 |
| 8426 - 紅木-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8 | 103,909,076 | 29,761,473 | 116,658,092 | 116,658,09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34.1本公司屬精品裝潢業,企業生命週期 正值業務擴充追求穩定成長階段,考量公 司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金需求及產業 景氣及前景等相關因素,並確保維護股東 權益,本公司未來股利之發放應採取保守 穩健之股利發放政策。於不違反開曼公司 法、本章程第12.4(a)條及本章程規定,且 除任一股份所附之權利另有規定外,公司 得依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常會普通 決議通過之盈餘分派議案分派盈餘。如有 盈餘,於擬訂該盈餘分派議案時,董事會 應就每會計年度提撥盈餘作為:(i)支付 相關會計年度之稅捐;(ii)彌補歷年虧 損;(iii)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 要求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在不違反開曼 公司法之情形下,於合併歷年累積未分配 盈餘,且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34.6條規 定,於每會計年度為發展目的而提撥適宜 之特定數額作為準備金後,剩餘數額經股 東同意後依下列次序及方式分派之: (1)員工紅利不低於0.2%; (2)董事酬勞不高於5%;且 (3)股東股利不低於20%,且現金股利不 低於股利總額之10%。 股東股利及員工紅利之分配依董事會決定 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或現金搭配股票方式 分配。董事會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營運 狀況調整現金股利之發放比例。員工紅利 以股票方式分配時,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得受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之分配 。公司就未分派之股息及紅利概不支付利 息。 | |
| 8427 - 基勝-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30 | 700,795,474 | 48,367,681 | 578,858,163 | 540,281,593 | 0.37000000 | 0.0 | 38,576,570 | 0.0 | 0.0 | 0 | 公司非彌補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其次,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適用之掛牌規則要求提撥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得由股東常會特別決議分派之;以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分派之。 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外,得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東股息及紅利。 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任何所剩利潤得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20%,作為股東股息及紅利進行分配。 股東股息及紅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方式為之,其中股票股利佔股利總額之0%至50%,現金股利佔股利總額之100%至50%。 | 無 |
| 8429 - 金麗-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3 | 3,647,354,331 | -53,813,592 | 3,593,540,739 | 3,589,825,796 | 0.02000000 | 0.0 | 3,714,943 | 0.0 | 0.0 | 0 | 本公司就年度獲利先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 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 金額,如有),次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 依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後,如有任 何所餘利潤,得依董事會擬訂並經股東以普通 決議通過之利潤分配計畫,按照法令及公開發 行公司法令之規定,並考量當年度之盈餘狀況 及因應公司資本結構發放股利予股東,除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所分配予股東之盈餘金額不得 低於當年度剩餘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且現金 股利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配股利之百分 之十。 | |
| 8431 - 匯鑽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0 | -82,204,463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稅前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8432 - 東生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5/29 | 1,445,763 | 85,327,292 | 78,240,326 | 9,123,674 | 1.80000000 | 0.0 | 69,116,652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卅一條︰本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盈餘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50%為原則。並為健全本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兼顧投資人之權益,本公司係採取股利平衡政策,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50%以上發放現金股利。 | |
| 8433 - 弘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19 | 309,266,356 | 215,228,187 | 502,104,231 | 397,941,031 | 2.00000000 | 0.0 | 104,163,200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0.1~1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2%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卅一條: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8435 - 鉅邁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7 | 109/06/09 | 72,900,109 | 110,997,657 | 162,466,870 | 56,270,362 | 3.35000000 | 0.0 | 106,196,508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第30條之一規定: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或營運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考量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由董事會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方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其分配數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盈餘分派之30%。 股利發放原則,其中採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五十%,以能嗣應公司營運及成長需要並兼顧股利平衡及股東權益為原則。 惟此項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狀況及資金需求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8436 - 大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30 | 109/06/18 | 1,190,227,087 | 2,016,129,080 | 2,833,571,365 | 1,792,949,305 | 8.88000000 | 0.0 | 1,040,622,060 | 0.0 | 0.0 | 0 | 第十八條之ㄧ: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並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時,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計算得出之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之。 | |
| 8437 - 大地-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7 | 646,818,155 | 710,947,471 | 1,150,717,596 | 791,834,571 | 7.50000000 | 0.0 | 358,883,025 | 0.0 | 0.0 | 0 | 129.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本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本公司股東。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如有稅前獲利,本公司應在稅前獲利中提撥:(1) 最多為百分之十(10%)、最低為百分之二(2%)作為員工酬勞(包含本公司員工及/或關係企業員工)(下稱「員工酬勞」);及(2) 最多為百分之二(2%)作為董事酬勞(下稱「董事酬勞」)。無論前述內容為何,如本公司年度仍有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應在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英屬開曼法律規定、上市櫃法令規定及不論第139條規定,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前述關於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董事會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在股東會中向股東報告。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二十(2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 |
| 8438 - 昶昕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8 | 135,348,471 | 4,204,990 | 119,227,385 | 106,696,585 | 0.20000000 | 0.0 | 12,530,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派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正處於營業成長期,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證券市場、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其餘以股票股利發放。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 一、員工酬勞:1%~8%,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 二、董事酬勞:不高於5%,並以現金為之。 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 |
| 8440 - 綠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2 | 109/04/29 | 2,454,968 | 18,480,203 | 18,005,866 | 2,805,776 | 0.40000000 | 0.0 | 15,200,090 | 0.0 | 0.0 | 0 | 第34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5%為董監酬勞。 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442 - 威宏-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不適用 | 201,670,993 | 212,351,810 | 379,849,618 | 361,849,713 | 0.30000000 | 0.0 | 17,999,905 | 0.0 | 0.0 | 0 | 第34.2條 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公司之股利政策將依據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現金股利及/或股票股利方式配發予公司股東。除法令及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年度總預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配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彌補以前年度之歷年虧損(如有); (c)依據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d)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會依公開發行公司法令決議後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份以代替現金股利方式發放,股利總額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c)項規定之百分之十(10%),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 第34.10條 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及/或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因發行股票溢價或受領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分配予股東,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443 - 阿瘦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不適用 | 266,335,700 | -53,053,002 | 214,667,416 | 214,667,416 | 0.0 | 0.15000000 | 10,02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主要係考量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劃及現金流量之需求,盈餘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前述盈餘分派之比率,得視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444 - 綠河-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9 | 777,068,387 | -306,643,053 | 385,588,881 | 275,623,431 | 0.0 | 0.0 | 0 | 1.50000000 | 0.0 | 10,996,545 | 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 (i)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 (ii)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 (iii) 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下稱「特別盈餘公積」);及 (iv)經董事會決議特定目的之準備金。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且所營業務屬於成熟產業,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 規劃以求長期永續發展,本公司盈餘分派政策,以不低於每會計年度盈餘扣除前述(i)到(iv) 後剩餘盈餘之百分之十(10%),再由董事會決議是否合併過去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一部 或全部及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經股東會同意作為股利分派予股東。股利得以現金股利 或股票股利或兩者併採之方式分派,惟現金股利應至少佔依本第14.6條所發放之當年度全 部股利之百分之十(10%)。 | |
| 8446 - 華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3/23 | 不適用 | 16,937,409 | 540,960,894 | 239,369,345 | 1,254,523 | 4.50000000 | 0.0 | 238,114,823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第廿一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百分之五以下之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由董事會決議後,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給付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第廿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以全部或一部份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就累積可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股東紅利,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以不低於當年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本次配發股利所屬期間主要為108年下半年 之盈餘。 |
| 8446 - 華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4 | 不適用 | 16,937,409 | 409,094,853 | 385,122,777 | 147,007,954 | 4.50000000 | 0.0 | 238,114,823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 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 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 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 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依法提交股東常 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季終了後 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 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 第廿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 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數(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累積可分 配盈餘,以全部或一部份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 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 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 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就累積可分配盈 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股東紅利,每年 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 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以不低於當 年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本次配發股利所屬期間主要為108年上半年 之盈餘。 |
| 8446 - 華研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5 | 不適用 | 16,937,409 | 0 | 16,937,409 | 16,937,40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 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 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 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 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依法提交股東常 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得於每季終了後 為之。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 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 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 第廿二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 餘金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再就其餘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數(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為累積可分 配盈餘,以全部或一部份由董事會擬具分派 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前項分派之股東紅利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 金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 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 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就累積可分配盈 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股東紅利,每年 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股 利之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以不低於當 年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 考量本公司甫於108年7月30日完成107年度現 金股利分配及資金之運用,本次擬不分配108 年前兩季盈餘。 |
| 8450 - 霹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5/27 | 3,923,854 | -59,695,815 | -57,372,600 | -57,372,6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為激勵員工及經營團隊,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配發股票時,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符合ㄧ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建全財務規劃以達永續經營,依據公司營運規劃、未來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予以訂定,其中現金股利發放金額不低於發放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股利若低於每股一元,不在此限。 | |
| 8452 - 北都數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7 | 109/06/22 | -1,095,980,317 | -149,652,940 | -1,245,633,257 | -1,245,633,25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依法提繳所得稅款。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紅利:扣除前各項金額後,由董事會就該餘額併同以往年度盈餘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為配合公司營運發展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就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但如有特殊業務需要,得經股東會通過調整現金股利之比例。 | |
| 8453 - 全國數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4/16 | -1,351,147,418 | -175,508,089 | -1,526,655,507 | -1,526,655,50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及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 |
| 8454 - 富邦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5/15 | 29,445,261 | 1,393,780,926 | 1,173,606,683 | 488 | 8.37940000 | 0.12060000 | 1,190,497,25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再由董事會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提列10%,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455 - 大拓-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20 | 206,539,513 | 64,556,786 | 263,984,800 | 259,917,723 | 0.16126999 | 0.0 | 4,067,077 | 0.0 | 0.0 | 0 | 除上市櫃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董事會應以下述方式及順序擬訂盈餘分派案並提交股東會決議: (a) 依法提撥應繳納之稅款; (b) 彌補以前年度之累積虧損(如有); (c) 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提撥百分之十(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巳達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d) 依據上市櫃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及 (e) 按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後之數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可供分配盈餘得經董事會提議股利分派案,送請股東常會依據上市櫃法令決議後通過分派之。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或股 票股利方式發放,在不牴觸英屬開曼群島法律下,股利金額最低至少應為當年度盈餘扣除前述第(a)項至第(d)項之百分之七(7%),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10%),並以百分之百(100%)為上限。 | |
| 8456 - 天外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1 | 109/06/15 | -233,715,251 | -78,877,400 | -308,150,051 | -308,150,05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五,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二。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 |
| 8458 - 影一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7 | -171,528,544 | 1,391,469 | 1,226,632 | 1,226,63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餘額,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33%。 | |
| 8459 - 數位天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430,709,793 | -94,904,752 | -525,614,545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 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 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 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 員工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 |
| 8462 - 柏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0 | 109/06/03 | 0 | 470,130,247 | 413,113,250 | 0 | 5.37937876 | 0.0 | 377,980,860 | 0.50000001 | 0.0 | 3,513,239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以發放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股利發放得視業務發展、資金狀況及財務規劃,並兼顧股東利益;分派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不得低於分派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 |
| 8463 - 潤泰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5/21 | 1,076,187 | 87,797,474 | 73,974,457 | 474,457 | 0.49000000 | 0.0 | 73,500,000 | 0.0 | 0.0 | 0 | 第 廿三 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應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先提列繳納所得稅。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扣除本項一至四款後之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8464 - 億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6 | 733,665,148 | 4,503,531,184 | 4,389,983,440 | 1,459,781,440 | 10.00000000 | 0.0 | 2,930,202,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 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1%至4%、董事酬勞不高於1.5%。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所稱之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
| 8465 - 德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0 | -71,674,985 | -21,825,690 | -93,500,675 | -93,500,67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NA | |
| 8466 - 美吉吉-KY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6/09 | 234,880,560 | 402,464,787 | 547,580,904 | 276,739,004 | 4.10000000 | 0.0 | 270,841,900 | 0.0 | 0.0 | 0 | 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全部股東紅利總額之10%。 | |
| 8467 - 波力-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4/13 | 109/05/28 | 121,398,750 | 12,186,087 | 70,072,167 | 20,538,167 | 1.00000000 | 1.00000000 | 99,068,00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118條(B)及第118A條等相關規定,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係採每季或每半年之方式為之。 | |
| 8467 - 波力-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6 | 不適用 | 96,513,966 | 81,285,576 | 121,398,75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18. (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8A條或119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 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B)除章程第124(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 ,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 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 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1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 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以下 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 (D)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8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終了後 ,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E)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 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 118A. 本公司本公司每季或每半年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 (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每季或每半年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應連同開曼法令及所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 ,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8(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 (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 ;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1.其他調整事項說明:因註銷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於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 合計數,差額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再沖抵保留 盈餘之部分。 2.依公司法函釋(經商字第10802400630號)內容,「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事宜之規定辦理。 |
| 8467 - 波力-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07 | 不適用 | 57,867,524 | 38,646,442 | 96,513,966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18. (A)公司非彌補累積虧損及依本章程第118A條或119條(A)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B)除章程第124(A)條規定之情形外,公司無累積可分配盈餘 (如本條(C)之定義) 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C)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如適用),若有剩餘(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前期未分配之保留盈餘後(以下稱「累積可分配盈餘」),扣除經董事會保留為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後,其餘累積可分配盈餘,除依本章程第121條另有規定外,得由股東常會普通決議,依股東持股比例分派予股東。當年度決議分配之股利總額(若有)(以下稱「本年度分配盈餘」)不得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總額之百分之十。 (D)除本條(C)之情形外,本公司亦得依照本章程第118A條之規定,於每年前三季終了後,分別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E)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資金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之方式分配予本公司股東。現金股利之發放總額不得低於該季或該年度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最高以百分之百為上限。 118A. 本公司本公司每季或每半年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應依照以下方式為之: (A)除董事會決議不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外,每季或每半年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開曼法令及所適用之掛牌規則所要求其造具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和各項文件,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B)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照第118(C)之方式計算之。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則無須提列。 (C)本公司依本條(A)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另經股東會重度決議為之;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D)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無 |
| 8472 - 夠麻吉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0 | 109/05/13 | 19,975,149 | 35,104,578 | 47,560,349 | 15,834,225 | 1.73000000 | 0.0 | 31,726,124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到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為止,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授權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健全財務規劃以達永續經營,未來盈餘之分派將配合公司營運規劃、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於發放股利時,以現金股利不低於當次配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但股利若低於每股新台幣一元,得以股票股利發放。 | |
| 8473 - 山林水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109/06/09 | 118,627,238 | 304,995,308 | 272,638,381 | 70,419,935 | 1.50000000 | 0.50000000 | 269,624,594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 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 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 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
| 8475 - 新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05 | -485,482,766 | -105,782,778 | -591,265,544 | -591,265,54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一~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提撥百分之五以下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二十七條之一: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8476 - 台境*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09 | -3,945,618 | -180,529,618 | -185,601,673 | -185,601,6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477 - 創業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109/06/22 | 37,920 | 38,149,673 | 34,372,626 | 175,900 | 1.37000000 | 0.0 | 34,196,726 | 0.0 | 0.0 | 0 | 第廿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於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處於企業成長階段,股利政策係依據公司營運發展不同階段、獲利狀況、未來投資營運計劃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因素,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0%,惟此項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具議案,經股東會決議之。 | |
| 8478 - 東哥遊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2 | 545,669,388 | 46,117,194 | 511,539,560 | 466,092,922 | 0.50000000 | 0.0 | 45,446,63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 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 東利益等因素,採行平衡股利政策,並就當年度所分配股利之10%以上發放現金 股利。 | |
| 8480 - 泰昇-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4季 |
108/10/01~108/12/31 | 1 | 109/02/27 | 不適用 | 534,805,100 | 109,406,915 | 570,587,454 | 327,113,454 | 6.20000000 | 0.0 | 243,474,000 | 0.0 | 0.0 | 0 | 14.6 本公司營運係處於成長階段,由董事 會視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 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 前景等,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份登錄興櫃或於中 華民國上市櫃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 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 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數額;(ii)彌補過去虧損 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 (下稱「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iv)中 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 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得併同以往年度 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開曼公司 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 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 之二十,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 分派。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 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 於百分之五十。 | 無 |
| 8480 - 泰昇-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436,717,342 | 98,085,767 | 534,805,100 | 534,805,10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4.6 本公司營運係處於成長階段,由董事 會視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 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 前景等,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份登錄興櫃或於中 華民國上市櫃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 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 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數額;(ii)彌補過去虧損 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 (下稱「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iv)中 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 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得併同以往年度 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開曼公司 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 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 之二十,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 分派。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 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 於百分之五十。 | 無 |
| 8480 - 泰昇-KY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0 | 不適用 | 580,841,742 | 72,502,469 | 436,717,342 | 436,717,34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14.6 本公司營運係處於成長階段,由董事 會視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 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 前景等,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股份登錄興櫃或於中 華民國上市櫃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 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i)支付 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數額;(ii)彌補過去虧損 之數額;(iii)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 (下稱「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iv)中 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 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得併同以往年度 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開曼公司 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 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 之二十,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 分派。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 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 於百分之五十。 | 無 |
| 8481 - 政伸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不適用 | 5,132,983 | 227,906,117 | 177,736,495 | 1,241,550 | 2.65000000 | 0.35000000 | 199,805,59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含調整未分配 盈餘金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含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案,若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股利之方式, 由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若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股票 股利方式時,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所屬主要產業環境成熟,獲利穩定且財務結構健全,考量本公司未 來資本支出預算之資金需求及股東權益,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 方式分配之,惟現金股利發放之總額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無虧損時,將法定盈餘公積(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五之部分為限)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給現金時,由 董事會以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482 - 商億-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7 | 122,613,781 | 842,428,077 | 795,720,774 | 147,048,774 | 6.00000000 | 0.0 | 648,672,000 | 0.0 | 0.0 | 0 | 於掛牌期間, 除開曼法令、上市(櫃)規範 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權利另有規 範外,凡本公司於 每 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如 有盈餘,於 依法 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虧 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如有 、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盈 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 實收 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 公積(如有)後,剩餘之金額(包括經迴轉之特 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以不低 於該可分配盈餘金額之百分之十加計經本公司 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 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 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 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8486 - 大基隆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5 | 0 | 214,735 | 193,261 | 0 | 0.00644200 | 0.0 | 193,261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並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1%;員工酬勞不低於0.5%。 第二十八條:股東股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 股東名簿之股東為限。 | 無 |
| 8487 - 愛爾達-創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0 | 109/06/09 | 1,789,673 | 11,513,563 | 13,024,719 | 0 | 0.50000000 | 0.0 | 10,250,000 | 0.0 | 0.0 | 0 | 第廿七條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章程第二十六條之一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且其中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8488 - 吉源-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1 | 0 | 96,609,698 | 0 | 0 | 0.0 | 0.50000000 | 33,750,000 | 0.0 | 0.0 | 0 | 第100(1)條:本公司現處於成長階段,本公司 之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及股份方式配發予本 公司股東,且本公司股息/紅利之配發應考量 本公司資本支出、未來業務擴充計畫、財務規 劃及其他為求永續發展需求之計畫。 第100(3)條:於掛牌期間,除開曼法令、上市 (櫃)規範或本章程另有規定,或附於股份之 權利另有規範外,凡本公司於一會計年度終了 時如有盈餘,於依法提繳所有相關稅款、彌補 虧損(包括先前年度之虧損及調整未分配盈餘 金額,如有)、按照上市(櫃)規範提撥法定 盈餘公積(但若法定盈餘公積合計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總額者不適用之),次提特別盈餘 公積(如有)後,剩餘之可分配盈餘(包括經 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得由股東常會以普通決 議,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加計經 本公司股東常會以普通決議所定以前年度未分 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 額),依股東持股比例,派付股息/紅利予股 東,其中現金股息/紅利之數額,不得低於該 次派付股息/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當年度 累積可分配盈餘(即可分配盈餘加計以前年度 未分配盈餘)低於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十 時,得不分派股息或紅利予股東。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489 - 三貝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24 | 140,328,613 | 106,678,266 | 226,520,105 | 168,663,442 | 1.60000000 | 0.0 | 57,856,66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次得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報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 本公司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等需求,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五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採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發放。 | |
| 8490 - 利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2 | -183,239,477 | -51,296,154 | -140,448,181 | -140,448,18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為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剩餘部份連同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 |
| 8491 - 真好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1 | 109/06/29 | 0 | 40,435,788 | 29,468,137 | 7,731,337 | 0.80000000 | 0.0 | 21,736,8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每年總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1~10%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經董事會決議後分派;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次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如尚有盈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股利。 本公司分派股東股利之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基於健全財務規劃以達永續經營,將配合公司營運規劃、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式為之,每年就可分配盈餘不低於百分之十提撥股東股利,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九十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一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中股票包含新股與已發行股份。員工酬勞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ㄧ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
| 8492 - 兔將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3,875,094 | 12,832,197 | 15,424,071 | 15,424,07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及考量股利平衡原則,盈餘之分派將以現金股利為優先,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 無 |
| 8495 - 經緯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19 | -30,945,429 | -165,004,401 | -163,291,748 | -163,291,74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已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剩餘數額併同以往年度保留盈餘,為可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定具分派議案,依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分派得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方式為之,惟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並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應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仍應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 |
| 8497 - 格威傳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7 | 27,741,022 | 193,675,810 | 198,913,102 | 79,633,767 | 3.50000000 | 0.0 | 119,279,33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 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8499 - 鼎炫-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8 | 239,128,929 | 417,677,344 | 538,138,197 | 281,708,197 | 5.00000000 | 0.0 | 256,430,000 | 0.0 | 0.0 | 0 | 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i)提列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ii)提列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iii)提列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及(iv)提列或迴轉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如有剩餘,得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十(10%),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股東股利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者方式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20%)。 | |
| 8905 - 裕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9/23 | 546,080,920 | 118,137,748 | 650,143,107 | 572,507,107 | 0.65000000 | 0.35000000 | 119,44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906 - 花王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2 | 2,885,308 | 10,111,870 | 13,067,992 | 6,260,518 | 0.20000000 | 0.0 | 6,807,474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交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視營運需要得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其餘為股東股息及紅利 | 無 |
| 8908 - 欣雄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5 | 39,060,605 | 401,793,033 | 401,408,272 | 40,907,201 | 0.90000000 | 0.0 | 162,225,481 | 1.10000000 | 0.0 | 19,827,559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低於1% 為員工酬勞、不高於5%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 決議分派,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 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前,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 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 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 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如有餘額 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 積已達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如尚有餘 額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 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 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 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 東會。 | |
| 8916 - 光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2 | 249,874,516 | 487,588,375 | 750,268,995 | 312,752,254 | 3.00000000 | 0.0 | 392,016,74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得優先分 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如尚有餘額 ,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 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東股利其中之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二 十,股票股利分配則視實際財務結構調整之。 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及股利分配之比率,得視 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 整之。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資本支出及 營運週轉所需,先以保留盈餘支應之,並將其 轉作資本分配予股東,若有剩餘之盈餘,公司 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情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 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當之股利政策。 | |
| 8917 - 欣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10 | 3,476,974 | 365,677,124 | 331,103,978 | 86,697,578 | 1.00000000 | 0.0 | 122,203,200 | 1.00000000 | 0.0 | 12,220,320 |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且不低於百分之 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 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 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八為董監酬勞。員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 監酬勞。 第二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至於股東股利原則上以現金發放,惟公司營運 發展過程中,如遇營運需要或重大資本支出,得經股東常 會通過,調整股利發放比率,其中現金股利在百分之二十 至百分之一百間。 | |
| 8921 - 沈氏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23 | 7,876,872 | 23,354,037 | 36,118,677 | 8,163,381 | 0.60000000 | 0.0 | 27,955,296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優先分派年息一分以內之普通股股息,如尚有餘,除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外,其餘為股東紅利按股份總額比例分派之。 本公司之股利分派係考量公司營運週轉之需求並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由董事會擬定分派案,提報股東會通過。 本公司之產業正值穩定成長階段,第二十六條股息之分派,其現金股利至少百分之二十,其餘為股票股利。但遇公司有資本支出需求時,得全部以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 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ㄧ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8923 - 時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09 | 16,456,050 | 30,299,291 | 40,647,764 | 14,828,334 | 0.85000000 | 0.0 | 25,819,430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 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 盈餘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 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
| 8924 - 大田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不適用 | 234,013,953 | 486,983,645 | 622,737,487 | 304,297,487 | 3.80000000 | 0.0 | 318,440,00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往年虧損,次就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如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者,不在此限。 次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司如有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股東權益減項時,在分配盈餘前,應先在下列限額內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1)股東權益減項中屬於當年度發生之金額,其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以不超過當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合計數為限。 (2)股東權益減項中屬於以前年度發生之金額,以不超過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第(1)款已提列數後之餘額為限。 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有迴轉時,得就特別盈餘公積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如尚有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案提請股東常會同意分配之。 本公司營運仍持續穩定發展中,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之需要,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於前項盈餘及紅利分派時,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五十,唯若未來年度之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時,得提高現金發放比例。 本公司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將應分派股利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報告股東會。 未來三年的股利率預計每年不低於50%。 | 無 |
| 8926 - 台汽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2 | 86,863,429 | 1,098,048,328 | 1,129,201,764 | 127,819,152 | 1.70000000 | 0.0 | 1,001,382,61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決算之本期淨利,除彌補累積虧損外,應先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不低於可分配盈餘之70%為原則,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採平衡股利發放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20%(含),餘以股票股利 分派之。但若有新增重大投資計畫金額達三億元以上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者,得提報 股東會降低現金股利發放比率為0%~20%(不含),餘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8927 - 北基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09 | 30,710,674 | 52,899,829 | 78,220,255 | 39,853,622 | 0.20000000 | 0.0 | 38,366,63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 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 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3%為董 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 勞。 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 不再提列,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 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 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5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 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 總額之20%。 | |
| 8928 - 鉅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18 | 109/05/28 | 74,855,572 | 167,603,670 | 238,647,754 | 136,939,724 | 2.00000000 | 0.0 | 101,708,03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盈餘,依股東會決議,以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 四、依股東會決議或主關機關之命令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金。 五、餘額為股東紅利,依股東會決議按持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或保留之。 一、股利發放之條件及時機: 本公司因應未來企業營運成長之股利發放,除依據有關法令與公司章程之規定外,每年由董事會考量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需求、財務結構健全及維持每年股利發放水準,並評估無償配股對未來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以及發放現金股利及無償配股對股東報酬率之影響。在不過分稀釋每股盈餘及兼顧股東合理報酬下,分配盈餘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八十為限。股利分派案須經股東常會及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發放之。 二、分派股利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比率: 本公司正值成熟期,因此未來三年股利發放將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發放現金之現金股利等方式配合處理,其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發放比率規定如下: 現金股利以不低於分派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為基準,其餘發放股票股利。 | |
| 8929 - 富堡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3 | 75,282,767 | 12,764,737 | 85,490,067 | 75,282,767 | 0.20180162 | 0.29819838 | 25,290,431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 再提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10%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若公司有重大投資或發展政策時,得全數以股票股利發放之。 | |
| 8930 - 青鋼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73,750,396 | 65,605,039 | 131,489,331 | 84,044,088 | 0.60000000 | 0.0 | 47,445,243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應先依法繳納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必要時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 盈餘之分配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因本公司營運已進入穩定成長期,盈餘之分配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亦得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其中股票股利分派不高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惟公司有重大投資計劃或公司負債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時,股票股利分派比例將提高為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 | 無 |
| 8931 - 大汽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5 | 200,630,680 | 146,843,291 | 333,635,906 | 199,155,558 | 1.10000000 | 0.0 | 134,480,348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當年度獲利狀況及考量未來公司成長、資本預算規劃,衡量資金需求,據以決定盈餘分配之種類及數額。股東股利含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採平衡股利發放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餘以股票股利分派之。但若有新增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者,得提報股東會降低現金股利發放比率或不發放現金股利 | |
| 8932 - 智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8 | 142,870,524 | -51,667,828 | 85,575,973 | 85,575,97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作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四做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8933 - 愛地雅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12 | -1,072,756,450 | -240,301,869 | -1,029,446,872 | -1,029,446,87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稅款及彌補累積虧損後,先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發放占股利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8934 - 衡平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24 | 147,156,393 | 7,884,457 | 144,654,361 | 144,654,36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目前正值成長期,股利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不超過股利總數百分之二十。 | |
| 8935 - 邦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2 | 109/06/03 | -41,011,253 | 25,062,377 | -14,406,011 | -14,406,0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長期財務 規劃及資金需求,故盈餘之分配,為就本公司 年度結算之盈餘,依法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及扣 繳稅捐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公積,另依 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 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股東紅利。 股利發放方式以分配股票股利為優先,若當年 度盈餘及資金較為充裕時,得再視情況提高發 放現金股利,現金股利其比例最高不逾當年度 分派總股利之百分之五十。 | |
| 8936 - 國統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9 | 8,717,194 | 192,476,958 | 59,408,983 | 2,087,426 | 0.23000000 | 0.0 | 57,321,557 | 0.0 | 0.0 | 0 | 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年度決算如有淨利,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二)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命令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股東紅利就一至三款規定提列 數額後剩餘之數,連同歷年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 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 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 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 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 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 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盈餘分配應 占可分配盈餘數百分之十五以 上。盈餘分配案中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之 百分之二十。 | 無 |
| 8937 - 合騏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不適用 | 623,896 | -13,985,548 | -17,105,780 | -17,105,780 | 0.0 | 0.19000000 | 13,770,972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當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之發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員工酬勞之發放方式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另董監事酬勞之發放方式限以現金為之。 第三十條之1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後,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當期淨利如尚有餘額,應先提存百分之十 為法定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就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 未分配盈餘後,董事會依下述股利政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或保留部分盈餘。 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將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發展,參酌未來之資本 預算衡量未來資金需求,董事會於擬訂盈餘分配案時,股東紅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五,並為著重股利之穩定性及成 長性,其中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十。 前項之股東紅利或已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時,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8938 - 明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8 | 615,461,147 | 611,251,237 | 1,106,603,395 | 795,384,134 | 2.30000000 | 0.0 | 311,219,261 | 0.0 | 0.0 | 0 | 本公司為永續經營與增加獲利,採取剩餘股利 政策。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應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其分 派或保留數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分派之數額不得低於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 | |
| 8940 - 新天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1 | 109/05/28 | -144,278,442 | -17,568,185 | -162,554,106 | -162,554,106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時,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依法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 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並以不低於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派付股利,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及股票配合方式為之,現金股利不低於 百分之二十(惟董事會得依實際資金及財務狀況擬定現金及股票股利配發比例,提 請股東會決議之。) | |
| 8941 - 關中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50,514,066 | 52,572,803 | 98,373,251 | 43,081,444 | 1.00000000 | 0.0 | 27,645,907 | 1.00000000 | 0.0 | 2,764,590 |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證券交易法或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股東紅利依一至四款提列後之餘額由董事會議定,經股東會決議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 |
| 8942 - 森鉅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5 | 109/05/25 | 1,126,065,213 | 984,256,223 | 1,926,914,991 | 1,271,198,671 | 4.00000000 | 0.0 | 655,716,32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已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累積未分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現金股利所佔比率為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8943 - 寶福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29 | -183,211,113 | -30,794,885 | -213,737,665 | -213,737,66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並提撥百分之三以下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卅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8945 - 大新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18,511 | 177,240,844 | 158,547,027 | 6,707 | 0.0 | 0.0 | 0 | 0.97910000 | 0.0 | 15,854,032 |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946 - 雙子星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0 | 122,075,751 | 114,226,785 | 0 | 2.29100000 | 0.0 | 114,226,785 | 0.0 | 0.0 | 0 |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惟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948 - 北視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1 | 0 | 139,676,282 | 123,539,539 | 0 | 1.02429814 | 0.0 | 123,539,539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如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稅前利益,應提撥0.00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發放,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及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51 - 新竹振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12,480 | 117,767,611 | 105,217,571 | 0 | 0.72190000 | 0.0 | 105,217,57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52 - 金頻道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69,301,024 | -39,759,505 | -109,060,529 | -109,060,52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53 - 吉隆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109,517,957 | 80,310,032 | 176,847,314 | 0 | 2.25540000 | 0.0 | 176,847,314 | 0.0 | 0.0 | 0 |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955 - 北健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0 | 70,008,160 | 62,277,248 | 0 | 0.31690000 | 0.0 | 62,277,248 | 0.0 | 0.0 | 0 |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 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 其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分派 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 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 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 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 | |
| 8956 - 台灣數位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上半年 |
108/01/01~108/06/30 | 1 | 108/07/31 | 不適用 | 0 | 81,593,505 | 73,434,154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 8956 - 台灣數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5 | 0 | 157,893,072 | 143,372,464 | 0 | 2.61395000 | 0.0 | 143,372,464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辦理;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第二十六之一條: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董事監察人酬勞不高於1%;員工酬勞不低於0.5%。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957 - 新唐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9,892 | 77,536,967 | 69,051,651 | 0 | 1.04870000 | 0.0 | 69,051,651 | 0.0 | 0.0 | 0 | 第廿一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60 - 紅樹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1/17 | 109/04/15 | 0 | 62,321,318 | 55,235,875 | 0 | 2.61039100 | 0.0 | 55,235,87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第30條) | |
| 8962 - 新視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0 | 172,604,255 | 154,769,072 | 0 | 1.73170000 | 0.0 | 154,769,072 | 0.0 | 0.0 | 0 |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 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 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 東常會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 時得免依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 分之一為員工酬勞,惟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963 - 新台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90,829,519 | -37,797,076 | -128,626,595 | -128,626,59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65 - 家和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1,538,586,333 | 95,221,647 | 57,711,284 | 0 | 2.88550000 | 0.0 | 57,711,284 | 0.0 | 0.0 | 0 |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 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 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 東常會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 時得免依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 分之一為員工酬勞,惟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 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966 - 鳳信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1/21 | 109/04/15 | 0 | 121,282,155 | 108,554,951 | 0 | 1.59428162 | 0.0 | 108,554,95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 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業務 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之。(第30條) | |
| 8967 - 慶聯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0 | 113,078,971 | 94,030,802 | 0 | 0.97850000 | 0.0 | 94,030,802 | 0.0 | 0.0 | 0 | 第四十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柱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968 - 陽明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153,197,376 | -90,207,896 | -243,405,272 | -243,405,27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二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69 - 北桃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11,457 | 157,729,761 | 140,993,195 | 0 | 1.18810000 | 0.0 | 140,993,195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70 - 大揚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11 | 0 | 78,117,944 | 70,175,040 | 0 | 1.12821608 | 0.0 | 70,175,04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8971 - 南桃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01 | 0 | 264,049,202 | 231,939,937 | 0 | 1.08485584 | 0.0 | 231,939,93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如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應提撥0.001%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及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其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73 - 澎湖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5 | 109/05/22 | 99,064,467 | 20,251,415 | 117,314,920 | 97,314,920 | 1.00000000 | 0.0 | 2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分派。 | |
| 8974 - 世新有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29 | 109/05/21 | 16,967,940 | 23,013,492 | 37,023,253 | 13,923,253 | 0.35000000 | 0.0 | 23,1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分別提撥1~3%為員工酬勞,不高於3%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8975 - 觀昇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13,614 | 146,038,140 | 129,480,436 | 0 | 0.91800000 | 0.0 | 129,480,436 | 0.0 | 0.0 | 0 |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76 - 聯維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7 | 109/06/29 | 123,332,668 | -34,832,521 | 88,473,174 | 88,473,17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卅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千分之五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卅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8978 - 大安文山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5 | -43,538,583 | -19,605,220 | -63,143,803 | -63,143,803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卅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80 - 萬象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257,779,070 | -31,747,716 | -31,398,003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其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981 - 麗冠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59,161,970 | -30,462,224 | -31,214,271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982 - 信和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01 | 0 | 50,921,213 | 47,206,057 | 0 | 0.91509193 | 0.0 | 47,206,05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如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應提撥0.001 %為員工酬 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峙,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以及提撥百 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峙,不在此限;次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所餘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 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83 - 豐盟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18,677 | 192,881,991 | 172,909,227 | 1,307 | 1.09550000 | 0.0 | 172,907,92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85 - 國聲有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29 | 109/05/21 | 164,925,812 | 17,362,054 | 181,041,301 | 164,041,301 | 0.85000000 | 0.0 | 17,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分別提撥1~3%為員工酬勞,不高於3%為董事、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8986 - 台灣佳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185,968,655 | 0 | -185,968,655 | -185,968,65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撥補虧損時,不需編製虧損撥補表。 |
| 8986 - 台灣佳光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185,968,655 | 0 | -185,968,655 | -185,968,655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撥補虧損時,不需編製虧損撥補表。 |
| 8986 - 台灣佳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1 | -185,968,655 | -55,397,549 | -246,042,614 | -246,042,614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己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當年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前項分派之紅利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會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8988 - 大屯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8988 - 大屯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8988 - 大屯有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1 | 0 | 32,176,592 | 43,726,183 | 0 | 0.69406640 | 0.0 | 43,726,183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當年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前項分派之紅利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會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8990 - 港都電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0 | 66,919,214 | 60,188,380 | 0 | 0.75250000 | 0.0 | 60,188,380 | 0.0 | 0.0 | 0 |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柱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常會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8991 - 三大有線電視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8/04/28 | 不適用 | 0 | 76,768,033 | 68,676,718 | 0 | 2.21537800 | 0.0 | 68,676,718 | 0.0 | 0.0 | 0 | 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公司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 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公司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 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如欲分派股票股利,仍應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辦理,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 無 |
| 8992 - 新頻道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340,135,288 | -103,342,122 | -443,477,41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8995 - 北港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3季 |
108/07/01~108/09/30 | 1 | 108/11/08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8995 - 北港有線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第2季 |
108/04/01~108/06/30 | 1 | 108/08/12 | 不適用 | 0 | 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季終了後為之,每季決算如有盈餘,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累積虧損及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方式為之時,由董事會決議。 | 依公司法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 |
| 8995 - 北港有線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1 | 0 | 17,232,944 | 21,107,910 | 0 | 0.95945045 | 0.0 | 21,107,91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當年前季累計未分配盈餘數, 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前項分派之紅利全部或一部,以發放 現金之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會過半數之決議 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8996 - 高力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7 | 2,297,664 | 158,138,004 | 140,413,426 | 80,420 | 1.57000000 | 0.43000000 | 178,768,161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 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再依前揭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
| 9802 - 鈺齊-KY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2 | 584,266,237 | 1,279,195,051 | 1,472,907,641 | 509,848,984 | 5.50000000 | 0.0 | 963,058,657 | 0.0 | 0.0 | 0 | 公司應(i)就年度淨利先彌補歷年虧損,並得 提撥剩餘利潤之10%作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 累積法定盈餘公積相當於本公司之資本總額; (ii)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規定或依主管機關要 求提撥特別盈餘公積;(iii)得提撥不超過所 餘盈餘之3%作為董事酬勞以及不超過所餘利潤 之3%作為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之員工紅利; (iv)任何所餘盈餘得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營運 因素後,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 以現金或發行新股方式(代表股東將此等金額 用以繳足供分派之未發行股份股款,以轉記為 付清股款之股份,並按比例配發予股東)作為 股利分派予股東、或綜合前二者或以紅利形式 分派,惟依本款分派予股東之股利不得低於當 年度所餘盈餘扣除前二款之餘額之20%,其中 現金股利之比例不應低於當年度全部股利之 20%。現金股利配發至元為止,配發不足一元 之畸零款部分之合計數,轉列入公司其他收 入。 | |
| 9902 - 台火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6/24 | 70,186,665 | 31,640,272 | 98,701,780 | 59,481,940 | 0.40000000 | 0.0 | 39,219,84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歷年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得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9904 - 寶成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8 | 不適用 | 24,493,333,240 | 11,828,609,101 | 55,599,327,464 | 51,915,843,448 | 1.25000000 | 0.0 | 3,683,484,016 | 0.0 | 0.0 | 0 | 第廿三條之一: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 提繳稅捐。 (二) 彌補虧損。 (三)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 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再酌予保留部分盈餘後為股東紅利,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依本公司未來發展計畫及財務結構、營運狀況等因素決定,以不低於本期稅後淨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之比率不低於擬分配股利百分之三十,並得於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適度調整股利發放金額及比率。 | 無。 |
| 9905 - 大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6/23 | 1,545,447,552 | 477,345,652 | 1,977,063,787 | 1,672,063,787 | 1.00000000 | 0.0 | 305,000,0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之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 ,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 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 、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公司正處於穩 定成長期,為因應未來營運擴展計劃,每年 得就當年度稅後盈餘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分 配股東紅利,惟當年度無盈餘時,不分配股 東紅利。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互 相配合方式發放,其中現金股利百分之五十 至百分之百,股票股利百分之五十至零,惟 公司得視經濟狀況、產業發展及資金需求等 因素,於必要時調整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 分配比例。 | |
| 9906 - 欣巴巴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30 | -30,233,335 | -81,579,932 | -111,813,267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六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 ,董監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述比率提撥。員工及董監酬勞應由董事會以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 報告股東會。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員工,相關條件由董事會決議之。 第廿六條之ㄧ: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 累積虧損,分配如下: 一、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二、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酌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三、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 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考量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並兼顧 股東利益,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 利互相配合方式,其中現金股利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 |
| 9907 - 統一實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9 | 25,524,815 | 536,384,240 | 0 | 0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 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 盈餘之50%至100%,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30%,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
| 9908 - 大台北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09 | 521,885,302 | 841,686,036 | 1,263,229,334 | 695,235,534 | 1.10000000 | 0.0 | 567,993,800 | 0.0 | 0.0 | 0 | 第卅一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酌提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9910 - 豐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7 | 17,350,181 | 6,230,778,976 | 4,539,950,462 | 131,544,968 | 4.00000000 | 0.0 | 2,938,936,994 | 2.00000000 | 0.0 | 146,946,850 | 第 二十三 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作為員工酬勞, 及不高於百分之一.八作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就餘額計算提撥。 前項酬勞之分派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一項所稱獲利,係指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淨利。 第 二十四 條:本公司每年總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之後根據其餘額, 依下列次序分配之: 一、依公司法提列百分之十作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二、再就其餘額提列部份或全部以分配股利,亦得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之。 鑑於本公司正值企業生命週期穩定成長階段,因應長期財務規劃、 達穩定發展及永續經營之目標,應參酌資本預算與未來年度資金需求, 由董事會擬具股利分配案提請股東會議決之,股利之分配應占可分配盈餘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其中股票股利之比例不高於百分之八十。 | |
| 9911 - 櫻花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2 | 109/06/23 | 932,873,536 | 888,718,648 | 1,725,322,275 | 1,139,351,126 | 2.65000000 | 0.0 | 585,971,149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先提撥2%~8%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5%之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上述員工酬勞之分配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 事會訂定之。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董事酬勞僅能以現金為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經董 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額連 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應分派之股息及紅利、依法得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 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後分派 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產品多樣,尚難區分其成長階段,未來數年仍有重大之投資及財務改善計劃,惟公司 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重大資本支出時,將就所分配之股東紅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 三十發放現金股利。 | |
| 9912 - 偉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7 | 0 | -112,808,899 | -112,808,899 | -112,808,89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利政策,當年度擬分派股利時,考量未來擴展營運規模及現金流量之需求,以保留適當額度後之累積可分配盈餘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派股利,且所分配股利百分之十以上發放現金股利。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應依當年度獲利狀況,以不低於百分之十提撥員工酬勞;亦得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以不高於百分之二提撥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
| 9914 - 美利達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5,816,615,628 | 2,502,442,169 | 7,639,581,070 | 6,383,849,110 | 4.20000000 | 0.0 | 1,255,731,96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 第卅三條 本公司就當年度決算後純益,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為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股東股利之總額應為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現金股利應不低於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9917 - 中保科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6 | 38,623,995 | 2,136,561,009 | 2,011,146,540 | 206,358,168 | 4.00000000 | 0.0 | 1,804,788,372 | 0.0 | 0.0 | 0 | 本公司在營業上所處環境尚具成長性,除掌 握經濟環境,以求永續經營及長遠發展外, 董事會擬訂盈餘分配案時,著重股利之穩定 性與成長性,股利政策採現金或股票方式搭 配,其中現金部份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 | |
| 9918 - 欣天然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22 | 84,109,990 | 261,141,976 | 335,501,814 | 91,776,252 | 1.35000000 | 0.0 | 243,725,56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當期淨利」,除彌補虧損及提出稅後盈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外,如有餘額,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再依順序分配如下: 一、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提撥比例依法令或由董事會決定之。必要時,由董事會擬具方案,提請股東會決定動用之。 二、其餘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大會決議之。 | |
| 9919 - 康那香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4 | 不適用 | 10,009,485 | 11,974,889 | 24,143,967 | 24,143,967 | 0.0 | 0.20000000 | 39,072,550 | 0.0 | 0.0 | 0 | 下述章程內容尚待109年股東會通過: 本公司所屬產業為不織布業,由於不織布應用範圍相當廣泛,故整體產業需求仍持續成長中。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係綜合考量公司目前及未來整體財務結構狀況、未來發展所必要之投資計劃、公司資金之水準及因資本擴充對股利水準等因素後規劃之。股利之發放總數以每年「可供分配盈餘總額」並減除視營運狀況所保留之額度後之金額,以不低於百分之十計提;股利之發放方式需以現金股利為優先且不低於股利發放總數之百分之五十,其餘以股票股利方式分派。另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零點一元得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本公司每年決算後所得純益,除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惟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後,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總額」,並視營運狀況保留適當額度後,為股東股利分派數,由董事會擬案提請股東會同意分配之。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本公司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另有關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董事酬勞以現金發放,並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分派數以本公司當年度獲利狀況(即稅前利益加計帳列員工及董事酬勞提列數後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之總額,依下列比例分派之: 一、員工酬勞:不低於上述總額之百分之一。員工酬勞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 件之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二、董事酬勞:不超過上述總額之百分之五。 | 本次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致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發現金比例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 9921 - 巨大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9 | 9,014,810,320 | 3,374,631,257 | 11,443,285,436 | 9,717,988,156 | 4.60000000 | 0.0 | 1,725,297,28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本期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 |
| 9924 - 福興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5/28 | 1,254,397,903 | 825,693,023 | 1,890,929,537 | 1,400,953,895 | 2.60000000 | 0.0 | 489,975,642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 先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 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之。 前項法定盈餘公積若累積提撥數已達資本總 額時,得不予提撥。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未來之發展計畫、 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 ,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盈餘提撥 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分派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五十。 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不低於百分之五分 派員工酬勞及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不高於 百分之五分派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先予彌補。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股票 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其條件由董事長決定之。 | |
| 9925 - 新保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1 | 2,287,519,665 | 814,025,455 | 3,012,151,107 | 2,283,210,272 | 1.80000000 | 0.10000000 | 728,940,842 | 0.10000000 | 0.0 | 3,836,53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係屬保全科技事業,目前正值生命週期之成長階段,未來將持續提升保全相關之技術及朝高科技領域之發展。基於永續經營及資本擴充穩健之考量,兼顧股東投資報酬考量,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 |
| 9926 - 新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11 | 72,189,561 | 363,710,559 | 408,833,099 | 103,676,171 | 1.70000000 | 0.0 | 305,156,928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利。股東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 |
| 9927 - 泰銘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867,247,818 | 511,903,272 | 1,279,640,624 | 861,344,290 | 2.00000000 | 0.0 | 418,296,33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次提 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並視營運及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加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 配盈餘調整數後,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 配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 無。 |
| 9928 - 中視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24 | -907,599,670 | -141,692,357 | -1,045,948,009 | -1,045,948,00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依據公司營運規劃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盈餘分派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發放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9929 - 秋雨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6 | 109/06/15 | -561,446,129 | -249,713,586 | -729,554,169 | -729,554,16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三,提撥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為依前項規定計算可分配盈餘後,再依據本公司營運規劃保留所需資金,其餘部分則分派股東股利,其中以現金股利發放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 |
| 9930 - 中聯資源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109/06/24 | 486,208,516 | 816,431,791 | 1,171,744,664 | 674,663,928 | 2.00000000 | 0.0 | 497,080,736 | 0.0 | 0.0 | 0 | 第三十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得視公司營運需要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計上年度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或保留之。 | |
| 9931 - 欣高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6 | 109/06/08 | 189,066,121 | 192,952,192 | 332,177,485 | 199,251,819 | 0.50000000 | 0.0 | 51,125,256 | 0.80000000 | 0.0 | 8,180,041 | 第二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終決算如有當期淨利,應先彌補虧損,再就餘額提撥法定公積百分之十,及就當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除派付股息外,並另提撥汰換準備金,數額授權董事會決定。 前項股息得經股東會決議保留全部或部分為未分配盈餘。本公司依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資金需求。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如未遇有重大資本支出,則以分配現金股利為主;如遇重大資本支出則部分分配股票股利,股票股利發放比例在二○%至一○○%間,現金股利則在八○%至○%間。 | |
| 9933 - 中鼎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28 | 315,072,874 | 1,177,010,765 | 946,401,753 | 0 | 1.24000000 | 0.76000000 | 1,526,639,09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嗣後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時,得就迴轉部份轉入當 年度盈餘分派。 年度決算盈餘經前項提撥及彌補累積虧損後為本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以前年度未 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此方得依股東會決議分派。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需求及產業成長情形,股利政策將以優先滿足未來營運需求 及健全財務結構為原則,故擬將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其 分配數額不得少於本公司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 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 |
| 9934 - 成霖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109/05/29 | 80,934,322 | 335,173,885 | 151,412,878 | 1,536,314 | 0.42000000 | 0.0 | 214,109,377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總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再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作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核定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30%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盈餘分派得以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為之,但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紅利總額60%為限。前述股利分配政策得視本公司業務需求、轉投資或併購資金需求,以及重大法令修改等情形,由董事會提請股東會決議適度調整現金股利發放比率。 | 盈餘分配現金股利:149,876,564元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64,232,813元 合計214,109,377元 |
| 9935 - 慶豐富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7 | 109/06/30 | 0 | 253,797,658 | 196,358,172 | 94,584,166 | 0.60000000 | 0.0 | 101,774,006 | 0.0 | 0.0 | 0 |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於年度結算如有盈餘,應先彌補虧損,如尚有盈餘,於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並依法令規定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連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及當年度未分配盈 餘調整數額,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惟得視業務狀況酌予保留一部分後,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屬於傳統製造業,企業生命週期係值「成長期」,基於公司營運資金需求及保障股 東權益之考量,公司在股東盈餘之分配採部份現金股利及部份股票股利之政策,現金股利 發放比率不低於配發股利總額之20%,其比率視公司最近年度負債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 流量而定,由董事會擬案送股東會決議之。 | |
| 9937 - 全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09 | 36,238,728 | 737,639,625 | 742,402,720 | 124,316,720 | 2.00000000 | 0.0 | 618,086,000 | 0.0 | 0.0 | 0 | 依本公司章程第23條: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則分派如下: 一、董事酬勞以不超過百分之三為之。 二、員工酬勞百分之一~七(含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則分配如下: 一、股東紅利為可分配盈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一、依法令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二、因特殊用途所提列之盈餘公積。 本公司正值企業成長期為求永續經營並創造競爭利基,近年來已加速多角化經營之腳步。經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分配比例視當年度公司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由董事會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公司股利政策係採現金紅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股東紅利為可分配盈餘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之,其中現金紅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現金紅利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10 %為原則;其餘將辦理盈餘轉增資以股票發放之。 | |
| 9938 - 百和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9 | 不適用 | 2,959,321,446 | 1,522,183,503 | 4,101,536,683 | 3,207,644,977 | 3.00000000 | 0.0 | 893,891,706 | 0.0 | 0.0 | 0 | 為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熟之特性,並考量未來營運擴展、資金需求及稅制對本公司、股東之影響,本公司股利分配將視獲利狀況調整發放之,以維持每股盈餘穩定之成長;股東之股利分配比率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扣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暨扣減當年度之其他未分配盈餘減項後餘額之25%,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股利總數之15%,其餘則發放股票股利。 | 無 |
| 9939 - 宏全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9 | 1,826,560,032 | 1,381,036,649 | 2,857,063,679 | 1,978,427,042 | 3.00000000 | 0.0 | 878,636,637 | 0.0 | 0.0 | 0 |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得就當年度稅後淨利提撥30%以上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0%時,得不予分配。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50%。 | |
| 9940 - 信義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2/27 | 109/05/22 | 350,065,476 | 1,262,933,497 | 1,098,216,100 | 214,000,300 | 1.20000000 | 0.0 | 884,215,8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酌予發放,惟當年度擬分派盈餘數額不得低於累積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二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
| 9941 - 裕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23 | 2,186,156,704 | 2,962,307,517 | 4,545,326,304 | 2,683,819,621 | 4.50000000 | 0.0 | 1,359,414,563 | 1.00000000 | 0.0 | 30,209,212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酬勞如下: 一、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五為董事酬勞; 二、不低於百分之零點一為員工酬勞; 三、但如有累積虧損。應預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再依前項比例予以分派;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給對象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九屆監察人仍可依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一次修正章程規定領取任期屆滿、 解任或辭職前之任職期間所生酬勞。酬勞比例、酬勞分配案程序及分配條件,準用本條有關董事酬勞之相關規定; 四、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彌補歷年虧損及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次再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得分派特別股股息。 五、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依下列原則訂定分派議案經股東會決議之後實 行之:盈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為之。 1.本公司經營環境屬成熟穩定之產業,為考量本公司獲利狀況、未來營運計劃資金需求及產業環境變化,並兼顧股東權益及平衡股利等因素規劃本公司股利分派方案,股利以現金或股票之方式分派,每年就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2.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3.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 | |
| 9942 - 茂順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10 | 896,417,078 | 412,585,197 | 1,217,308,455 | 868,030,911 | 4.20000000 | 0.0 | 349,277,54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3﹪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餘額及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股息與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股東股息與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應為股東股息與紅利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惟此項盈餘分派股東股息與紅利之比率及現金股利之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9943 - 好樂迪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5 | 868,308,695 | 806,572,623 | 1,626,677,966 | 904,821,726 | 4.90000000 | 0.0 | 721,856,24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後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本公司處於產業發展成長階段,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發展。本公司未來以因應營運規模成長及投資資金需求,採剩餘股利政策。其中股票股利以不高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本公司得依當年度實際營運狀況,並考量次一年度之資本預算規劃,決定最適股利政策。 | |
| 9944 - 新麗 | 董事會決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5 | 不適用 | 1,085,458,821 | -49,556,780 | 1,036,254,011 | 1,036,254,0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現金股利、盈餘轉增資與資本公積轉增資三種方式搭配發放,並以發放現金股利為優先,其中當年度所發放之現金股利比例介於10%至100%之間;惟若遇有投資計劃或改善財務結構之需要時,得將現金股利發放率調降並改以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發放;為免資本過度膨脹,影響未來年度之股利發放水準,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合計之比例,不得超過當年所發放股利之九十%。 | 無 |
| 9945 - 潤泰新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30 | 109/06/09 | 0 | 9,067,952,215 | 34,921,185,981 | 28,901,661,992 | 1.00000000 | 0.0 | 1,003,253,999 | 5.00000000 | 0.0 | 501,626,999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淨利,除依法繳納所得稅並彌補累積虧損外,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應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依股東會決議保留或分配之。 | |
| 9946 - 三發地產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13 | 109/06/29 | 1,396,733,339 | 1,588,304,365 | 2,826,381,327 | 2,435,314,200 | 0.30000000 | 0.30000000 | 180,492,520 | 1.00000000 | 0.0 | 30,082,086 | 第廿三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出當期淨利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四)依法令規定或營運所需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如尚有餘額,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至少提撥累計期末未分配盈餘百分之十分派股東股利;惟公司當年度分派公積時,前述提撥數額得先扣除之,公司當年度虧損,得不分派股利。 盈餘提供分派之比率,得視當年度資金狀況及經濟發展由董事會決議保留或分派股東股利,並提請股東會同意。 本公司為求永續、穩定之經營發展,考量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擬定股利政策,並綜合考量保留盈餘及未來獲利狀況,以決定每年可分配之金額,股利發放採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二種方式,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十為原則,惟每股現金股利不足0.5 元時,得改採發放股票股利。 | |
| 9949 - 琉園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6/30 | 0 | -20,762,219 | -20,121,279 | -20,121,27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 三十條之一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 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 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 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 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 餘提撥不低於25%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惟累積可 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1%時,得不予分配;分 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 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9950 - 萬國通 | 董事會擬議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3 | 109/06/24 | -61,410,365 | -172,272,159 | -236,165,158 | -236,165,158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係採取穩定之股利政策。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就 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百分之三十以上分配股東紅利,惟累積可供分配 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之發 放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紅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每股發放 金額不足1元時,得全數改採股票股利發放。 | 其他調整事項係108年度確定福利計劃之精算損益。 |
| 9951 - 皇田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0 | 109/06/16 | 1,134,975,608 | 563,843,908 | 1,604,261,242 | 1,342,111,242 | 3.50000000 | 0.0 | 262,15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後,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為當年 度可分配盈餘;並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數,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前述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 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 一部如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同意後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股利之分派,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以股利穩定為原則。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未來數 年推動全球營運之計劃而有資金之需求,故盈餘之分派除依第廿八條之規定辦理外,股利分配之數 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必要時得搭配資本公積發放股利。現金股利不 得低於股利總和之百分之三十。 | |
| 9955 - 佳龍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4 | 109/06/16 | -271,160,093 | 10,191,037 | -261,303,989 | -261,303,989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 | |
| 9957 - 燁聯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7 | 109/06/24 | -7,422,911,819 | -3,268,429,678 | -10,675,751,462 | -10,675,751,46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屆決算所得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應先 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金,並得依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加計上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得優先分派股息後,再分派紅利,其分配議案,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9958 - 世紀鋼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5/05 | 109/06/17 | 92,118,312 | 738,868,676 | 762,965,626 | 552,408,659 | 1.00000000 | 0.0 | 210,556,96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先提撥不高於2.5%之董事監察人酬勞金;,1.5%以上員工酬勞,由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公司如有以前年度累積虧損,於當年度有獲利須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前,應先保留彌補虧損數額,其餘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又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時,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後,彌補虧損,分派盈餘時,應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於必要時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累計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以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相互搭配為原則,其中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分派 股東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
| 9960 - 邁達康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18 | 412,295 | 27,658,582 | 35,250,400 | 8,376,400 | 0.80000000 | 0.0 | 26,874,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後,應先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盈餘,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直至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並按本公司營運需要或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本公司正處於企業成長階段,基於公司營運之需要暨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股利分派採取剩餘股利政策,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衡量未來年度之資金需求,並綜合考量獲利狀況、財務結構及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擬具適當之股利分派,其中現金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 |
| 9962 - 有益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09 | 109/06/10 | 5,301,435 | 11,415,001 | 20,396,929 | 2,352,877 | 0.20000000 | 0.0 | 18,044,052 | 0.0 | 0.0 | 0 | 第廿五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2%、董監事酬勞不高於3%,其提撥金額作為當年度費用。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扣除一、二款規定後,如有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律或相關規定,必要時得自當期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 俟提列條件消除迴轉再列入盈餘分配。 五、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股東紅利,但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廿六條: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 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就可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之五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 其中現金股利分派不低於當年股利發放總額百分十。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 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前項盈餘分配,股東會得視未來需要及獲利狀況,保留全部或部分盈餘不予分配。 | |
| 9963 - 台電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27 | 109/05/22 | -100,860,476,738 | 16,746,834,499 | -84,302,273,711 | -84,302,273,711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十三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規定提撥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再發股息及紅利等,統由董事會依有關法令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核定之。 | |
| 9964 - 欣泉投資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24 | 109/06/29 | 67,209 | 63,932,253 | 58,110,901 | 26,268 | 0.76500000 | 0.0 | 58,084,633 | 0.0 | 0.0 | 0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公司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9968 - 華歌爾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06 | 109/05/21 | 1,428,829,968 | 35,752,871 | 1,542,385,880 | 1,422,385,880 | 1.50000000 | 0.0 | 120,000,0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但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所列計之盈餘,於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得決議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不予分配。 | |
| 9971 - 立大開發 |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4/15 | 109/06/19 | 87,373,941 | 485,399,530 | 321,786,522 | 66,720,618 | 4.00000000 | 0.0 | 255,065,904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 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後之可分配盈餘總額,依下列順序分 派之,各項盈餘分配所屬年度,除法規有規定者外,由董事會認定: 一、依公司法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但累積餘額達資本總額時, 由股東會決議是否提列。 二、依適用法規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三、股東股息及紅利,由董事會擬具議案,按股份總數比例分派之。 四、公司於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 |
| 公司代號 名稱 | 決議(擬議)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未分配 盈餘/待彌 補虧損(元) | 本期淨利 (淨損)(元) | 可分配 盈餘(元) | 分配後期末未 分配盈餘(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9977 - 新永安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0 | 109/05/11 | 0 | 289,364,897 | 260,428,407 | 0 | 2.89364897 | 0.0 | 260,428,407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後,應先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其餘額加計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
| 9978 - 長榮空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7 | 2,069,660,690 | 614,861,814 | 2,612,444,871 | 2,466,034,871 | 0.50000000 | 0.0 | 73,205,000 | 0.50000000 | 0.0 | 7,320,500 |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稅款外,應先彌補累積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 | |
| 9982 - 三冠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3 | 109/06/19 | 0 | 105,308,117 | 92,043,975 | 0 | 1.11540000 | 0.0 | 92,043,975 | 0.0 | 0.0 | 0 | 第三十八條:本公司年度結算如有盈餘,除提付應納所得稅款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派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得免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至少千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惟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9983 - 永佳樂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1/21 | 109/04/15 | 0 | -146,316,972 | -145,420,832 | -145,420,832 | 0.0 | 0.0 | 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第30條) | |
| 9984 - 全聯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2 | -65,424,740 | -18,484,137 | -83,908,877 | -83,908,877 | 0.0 | 0.0 | 0 | 0.0 | 0.0 | 0 | 第廿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 9985 - 觀天下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1/21 | 109/04/15 | 0 | 63,656,759 | 56,631,432 | 0 | 1.01127557 | 0.0 | 56,631,432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 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業務 需要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 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 派之。(第30條) | |
| 9986 - 南天有線 | 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108/12/31 | 1 | 109/03/18 | 109/06/11 | 6,479 | 58,423,996 | 48,747,631 | 6,441 | 0.0 | 0.0 | 0 | 0.66210000 | 0.0 | 4,874,119 | 第卅三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萬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